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法律角度分析与解决*
2020-04-09郑妤凡何章银
郑妤凡 何章银
长江大学,湖北 荆州 434000
未成年人的校园暴力近年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不仅仅是因为网络的发展,更是因为经媒体报道、社交网络的曝光中的校园暴力性质极其恶劣,校园暴力的主体呈低龄化、高智商及暴力化发展。然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还停留在1979 年的《刑法》当中。这就出现了当下社会经济、科技高速发展下未成年人的心理年龄提前增长与法律不能有效规制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之间的矛盾。例如校园暴力不仅仅是学生之间,还有辍学未成年人与在校学生之间,学生与老师之间等等,校园暴力对被害者除了身体上的伤害,还有心理和财产上的伤害。
一、当前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特点
(一)暴力施行者低龄化、暴力化
校园暴力目前是世界各国需要解决的难题,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校园暴力问题在近几年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显得尤为突出。2017 年到2018 年间“某一中女中学生遭同学掌捆”、“某地区二小事件”、“某省某区校园霸凌事件”等等校园暴力事件中的主角大多都在12—16 周岁之间。笔者根据法治舆情监测中心公布的数据绘制,见图1。
由图1 可以看出,在校园暴力事件中,中学生占据了绝对比例。初中生42.5%,他们的年龄大概在11-16 岁之间。而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满16周岁才对法定八种犯罪定罪的条款已经不能遏制校园暴力行为。所以近年来出现我国的校园暴力的施行者年龄偏低,手段残忍的现象。
图1
(二)校园暴力网络化
“13 岁少女被逼脱衣服拍视频”“女生遭同学围殴撕嘴”等等,我们所看到的校园暴力有相当一部分是施暴者将施暴过程直播或拍成视频上传至网络社交平台的。这种施暴行为通过网络在社会上广泛传播,不仅给社会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对于受害者中小学生,也对他们心理造成了永久性创伤。这种中小学生畸形的“炫暴”心理使暴力行为在网络上广为传播,并被社会价值观尚不健全的中小学生竞相模仿,校园暴力一时间竟成为一种“网络时尚”。
(三)校园暴力团伙作案、手段多元化
通过新闻媒体及其他网平台披露的校园暴力事件来看,校园暴力的方式以团体作案为主①。例如2016 年“某地区某学校12 岁少年被掌捆”事件,一名12 岁的初一学生放学后被多名同学围殴,期间被踹头、轮番殴打、被逼下跪自扇巴掌。②由于未成年的特定的生理及心理情况,导致了他们群体作案的特征。心理上,人更容易在群体的起哄中兴奋,处于青春期的中小学生需要团体来给自己壮胆。据近四年的数据分析,我国目前的校园暴力已经从传统意义上的徒手殴打向多元化转变,见图2。
图2
数据来源:法治舆情监测中心
笔者从法治舆情监测中心报道的120 个校园暴力案件中进行数据分析,如图所示,肢体冲突在校园暴力手段中占70%,但是械斗、侵犯隐私部位占比高达22%,甚至出现了一定比例的性侵犯。他们发泄情绪的方法表现得更直接、更暴力。
二、法律制度在未成年人校园暴力中的不足
(一)至今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法
法律具有滞后性,在每年如此多的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今天,我国仍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去保护在校园欺凌中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去惩治那些以残忍手段侵害同学的未成年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这里的“按照有关规定”是哪条规定?这些模糊的规定较多,导致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大阻力。一些情节非常恶劣的校园暴力,受害者只能走民事或者极轻微的刑事渠道,这远远不能保障我国的校园安全,并且违背社会公平原则。
(二)少年法庭没有发挥其真正作用
我国目前的少年法庭制度不够完善,使得其在未成年人校园安全保护中不能真正发挥作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少年法庭与成人法庭几乎无异,庭审过程中未成年人位于偌大的法庭之中,周边有法警、观众等,给他们的心理造成巨大压力。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持宽容态度,主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那么在少年法庭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与受害者的保护也应该更专业化。
(三)对未成年人责任年龄规定较为僵化
尤其是我国《刑法》第17 条中规定,14 周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不利于规范不满14 周岁未成年的犯罪,因为犯罪成本太低,仅有“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这一项含糊的规定。而14 周岁上下正是校园暴力的高发年龄段,一些14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校园暴力中表现出犯罪刑事的成年化,手段极其残忍,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但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过于僵化,并且过高。因此《刑法》的此项规定,不足以保障校园中未成年人的人身法益。
三、未成年人校园保护之法律制度建议——以美日为例
(一)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法
美国作为目前世界上法律体系最完备的国家,其在校园暴力方面的立法已经形成模式化体系,值得我国借鉴。美国有专门的立法对校园暴力中涉及到的侮辱、暴力等行为定罪。其中一项“酷刑折磨”不仅考虑到了受害者的身体伤害,同时也考虑到了受害者的心理伤害,最高可判终身监禁并处1 万美元罚金③。中国也需要尽快出台一部法律,清晰明确具体地规定未成年人校园暴力中应负的刑事责任、其所在学校应负的看管义务以及监护人在其校园暴力犯罪中应承担的罚金、看管等义务。初步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反欺凌、反校园暴力的法律制度体系,以此给校园暴力犯罪者以法律上的威慑。
(二)少年法庭的设立更专业化、科学化
目前我国少年法庭制度没有实现当初设立少年法庭的初衷。我国少年法庭制度的改革,可以借鉴日本的家庭裁判所制度(专属管辖少年犯罪案件)。日本对未成年人的审判采用家庭裁判所优先主义,这样可以使得未成年人案件尽快进入司法程序,避免繁琐的司法程序。我国的少年法庭也可以适用少年法庭审判优先制度,为未成年人保护打开司法的绿色通道。少年法庭的专业化、科学化改革更体现了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权,更有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适用“恶意补足年龄”
我国2018 年修改的《民法总则》已经将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由10 周岁改为8 周岁,这也充分说明了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未成年人心理年龄较十年前增长加快。而我国目前的《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仍是14 周岁。这高于世界大部分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西方一些国家运用在未成年人校园暴力审判中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④,这不仅使刑法上对应负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不同未成年人犯罪更具灵活性,也更加体现出法律的科学性。
四、结论
随着近年媒体报道以及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校园暴力关注度的提高,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预防及治理,俨然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块短板。尽快出台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相应修改《刑法》相关条文已经迫在眉睫,这关
系到我国法治建设完不完善,中国的校园安不安全。笔者通过结合数据分析我国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现状,找出我国现存的法律制度的漏洞,参照西方发达国家完备的法律体系,针对校园暴力提出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议。由于科研条件和笔者能力的限制,在此研究中还存在研究不够全面等问题,笔者将在未来的研究中进行充实和补正。
注释:
①荣月.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特征、原因及有效预防.现代教育管理,2016(2).
②法治网络舆情监测中心.《2016 校园暴力事件》,2016.
③王传律.由各国校园暴力案例浅谈未成年人犯罪处理[J].法制博览,2016.12.
④陈伟,熊波.校园暴力低龄化防控的刑法学省思——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为切入点[J].青少年与法制,20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