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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社会救助问题研究*
——以武汉市为例

2020-04-08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张明丽范艳玲

经济研究参考 2020年24期
关键词:贫困家庭武汉市救助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 张明丽 范艳玲

贫困是阻碍社会发展进步和人民生活幸福的重要因素之一,按其成因分为收入型贫困和支出型贫困。收入型贫困是指由于整个家庭获取财富的能力不足而造成的贫困。而支出型贫困是指因为家庭中的成员出现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支出大大超出家庭经济能力而产生的绝对生活贫困。因病支出型贫困是指因患病导致医疗费用等刚性支出较大,超过家庭承受能力或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贫困状态。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社会救助作为我国脱贫攻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救助水平直接关系到减贫、脱贫成果的落实和推进。

为使贫困家庭脱离困境,国家提出了战略性扶贫方针。2018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打好三大攻坚战”,对接下来的工作作出了更高的指示,实现了由高速经济增长向提升脱贫质量的飞跃。2019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考察调研时强调,脱贫攻坚战进入决胜的关键阶段,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由此可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对提高国计民生、保障贫困家庭具有重要意义。如何有效地对因病支出型贫困群体给予及时的社会救助,是当前民生工作当中的一个重点问题。因此,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社会救助的研究对阻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以关注民生问题为出发点,基于武汉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发展现状,对其救助效果调查进行数据分析。这一研究不仅有利于使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使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得到有力遏制;还有利于为武汉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社会救助体系的发展提供经验借鉴,并为提高社会救助制度效能提供新方案,为我国脱贫攻坚任务提供新的工作思路。

一、全国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社会救助概况

我国社会救助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关注是从2007年开始的,此后各级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应对因病支出型贫困的相关政策,如《廊坊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暂行办法》《黄石市支出型贫困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纵观全国,上海走在因病支出型贫困救助的前沿。2009年,上海市民政局将支出型贫困救助列为工作重点并着手开展试点工作,2011年,上海市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出现“支出型贫困救助”,2014年,上海市政府根据各试点情况和搜集各方意见,颁布了《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这标志着上海市在全国范围内较早地建立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制度。目前,我国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社会救助主要分为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两个部分。医疗救助是指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以资助那些没有能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却无力承担自己所支付的那部分费用的贫困人口的一种社会性救助。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临时性救助。

由于因病支出型贫困具有突发性和临时性的特征,我国对于因病支出型的社会救助还处于进一步完善的阶段。2012年,上海市长宁区为减轻支出,推动了四医联动医疗保障体系的实行;2018年,上海市又推出了《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社会救助方式有了较为清晰的规范。2013年,北京市政府扩大和完善了社会救助的目标范围,提高了贫困人群的收入水平,针对家庭人均支出的实际情况来展开具体的救助;在2018年发布了《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拓展因病支出型群体的救助体系作出了积极的尝试。在山东省临邑县还运用评审结合的方法进行摸底审查,深入了解因病支出型家庭的救助标准和范畴。除此之外,江苏省滨海县还提供更为全面的社会救助,鼓励社会各界对于因病支出型贫困群体进行支持。经过近年来的努力,我国对贫困地区和家庭的社会救助已初见成效。

但是,由于我国对因病支出型的社会救助并没有一个专门的制度标准,只是采取一些临时性的救助措施,受众人群较少,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救助措施仍然有限,不能很好地起到“兜底”的作用。例如广西南宁市的农村居民,若有重大病患花费超过十万元的家庭,可获得的医疗救助金约为一万元左右,再加上新农合的报销资金,依然需要支付接近一半的医疗费用,显然一个农村家庭难以承受如此多的金额,而我国针对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险体系也十分单一,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身上繁重的医疗负担,并且部分农村的常规医疗体系还不是很健全。根据我国卫生服务调查显示,在我国一些医疗基础设施建设差的农村地区,医疗救助也十分有限。此外,还有一部分家庭疾病风险和预防意识比较淡薄,在患病后不能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更没有其他的渠道来获得新的发展资金来维持家庭的正常运转,小病拖成大病,医疗费用也随之大幅增加,大大加深了政府医疗救助的经济压力。再有就是社会救助政策的低知晓率,贫困人口对社会救助政策不熟悉,因而在患病之后大多数家庭还缺乏资助申请和利用医疗救助的能力,不能很好地主动去利用医疗救助政策改善家庭的困难。由于大部分公众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具体工作缺乏了解,因此,政府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目前,全国很多地区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社会救助体系既没有专门的社会救助政策,也缺乏独立的主导部门,各个扶贫主体之间、各个政策之间更是缺少紧密的连接和协调。社会救助的职能主体应该是民政部门,而当前社会救助具体的管理部门涉及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扶贫办等多个部门,这些主管部门都分别出台了各自的扶贫政策,但彼此之间又缺乏衔接,从而使社会救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长期处于一种各自为政的散乱状态,造成救助政策衔接程度较低,疾病预防意识薄弱的状况。由于缺乏科学、系统、准确的贫困程度衡量标准和“大病”概念界定,这些均导致了支出型贫困救助在实践中难以公平、准确地覆盖到贫困群体,往往出现了许多难点、盲点。此外,由于国内大部分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社会救助制度是属于“事后救助”,这种“事后救助”模式会使贫困家庭面临大额支出时,要么选择放弃治疗,要么因为大笔支出陷入贫困。当前我国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还比较严峻,常见的社会救助是以最低收入线作为甄别困难人群的标准,仅仅以最低收入线作为救助依据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把低保边缘家庭排除在了救助对象之外,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现实情况具有更强的急迫性。而一些专项医疗救助一般是与低保挂钩的,导致有低保的家庭两项救助都可享有,低保边缘家庭一项救助都没有。单一的收入型或者支出型救助已经不再适应贫困群体的需求,可见,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已成为脱贫攻坚的重大阻碍。

总体来说,当前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社会救助还存在着贫困发生前的健康卫生教育宣传不够,贫困发生时的政府政策可及性不足、社会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单一、医疗救助费用报销限制多以及贫困治理后的因病返贫现象仍突出等问题。在因病支出型贫困社会救助中,社会救助方式也是以政府发放救助资金和物资为主,可是这种措施往往会加重各地区的财政支出压力,不利于社会救助政策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从因病致贫家庭自身着手,灵活运用人力资本理论来预防和监查疾病的发生,合理运用社会资本理论来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可以提高和增强因病支出型贫困社会救助政策的现实适用性,从而进一步完善支出型贫困社会救助体系。

二、武汉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社会救助的基本现状

武汉市是一个人口众多的特大城市,地处中国华中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武汉市政府始终坚持民生是最大的政治。“十五”时期(2000~2005年)是武汉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发展的五年,初步建立起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为基础,灾民紧急救助为重点,教育、医疗、住房、供水、燃气、就业、法律、殡葬等专项救助相配套,“慈善超市”“纳凉工程”社会捐助等特色救助为补充,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近年来,武汉市大力推进社会救助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织密社会救助体系,推进民生保障精准化。武汉市社会救助体系的政策内容呈现以下五个特点。一是主要以收入型贫困群体作为救助对象。社会救助从救助对象层面看,主要面向城乡的低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特困户、灾民等城乡各类贫困群体,一般是以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衡量标准的。二是救助标准和待遇逐渐提高。武汉市低保标准的逐年提升、特困人员待遇的规范统一、住院报销费用的封顶线上浮等,这一系列的变化调整都说明着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正在朝着高水平、规范化的方向不断完善。三是救助内容更加丰富。从最初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到现在的全方位救助体系,武汉市政府不仅可以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温饱问题,还可以给予困难群众在教育、住房、医疗、就业等多方面的支持与救助,极大地拓展了社会救助的广度与宽度,提高了社会救助的综合效能。四是社会救助方式以现金救助为主。社会救助一般都采取的是基本生活救助补贴的方式,在短时间内解决了贫困家庭的燃眉之急,但就长远发展来看,这种救助方式无法提高贫困家庭内生力,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五是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程度有待加强。各个单项救助制度之间缺乏更大范围的有效衔接,呈现出一个分散或平行的状态,同一个受助主体很难同时享受多个救助制度,需要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程度,扩大救助对象、丰富救助方式、提高救助水平。

武汉市对因病支出型贫困社会救助的关注在武昌区先行先试。武昌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日出台《武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帮扶工作的意见》,首次将因病支出型贫困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并明确救助标准。2015年,新洲区人民政府颁布《新洲区阳光救助实施办法》,该办法对于收入超过低保或低收入标准,但因突发事故或重特大疾病造成支出过大、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及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一是根据其困难程度,按照城乡低保月标准的3~6倍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年度合规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在3万元、4万元、5万元以上的,分别按30%、40%、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封顶线为5万元。阳光救助出台后,已先后救助了患ECO病、脑动脉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疾病的因病致贫家庭。此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一定的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2016年,《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将因病致贫家庭纳入了临时救助范围中。2017年,武汉市民政局出台的《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对因病致贫家庭统一了认定标准。

2017年,武汉市进入全国扶贫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有87141人,贫困村有271个,这些贫困人口和贫困村主要是分布在武汉市的新洲区、黄陂区、江夏区和蔡甸区这四个新城区的22个革命老区。在这些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的比例达到61.1%,因残疾致贫达到23%,因学致贫占比4.8%,其他致贫的接近4.9%。2016年,武汉市江夏区因病致贫的扶贫对象有5200人,总贫困人数为13016人,占比40%。而武汉市黄陂区因病致贫的扶贫对象有22921人,总贫困人数为33219人,占比69%。可见,因病支出型贫困在武汉市致贫因素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对武汉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有效的社会救助已经迫在眉睫。

武汉市对因病致贫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进行了界定并制定了相关规定。例如,因病致贫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因突发重特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其自付费用达到上年度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倍;或者家庭成员因慢性重症治疗时间超过两年,从第二年起,家庭当年总收入减去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后,实际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武汉市城乡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在政策上做到了以下两点。(1)临时救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相互衔接。在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患病成员经过医疗救助后,经济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政府将会再给予临时救助。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但是由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政府则会给予临时救助。(2)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能够有效衔接。武汉市医疗救助制度取消了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上年度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限制,对其申报前12个月内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直接给予救助,其中,住院救助比例从50%提高至60%,年度救助封顶线从1万元提高至3万元。除此之外,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个人自付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还可以计入医疗救助基数。

在申办程序上,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可申请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两方面救助,其具体申办流程如图1、图2所示。

图1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医疗救助流程

图2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临时救助流程

武汉市最近几年在因病致贫社会救助方面作出了不懈的努力。2016年,全市医疗救助人数达67788人次,共投入1.1亿元医疗救助资金。2017年,出台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救助范围再扩大、程序更简便、救助标准再提高,全市投入1.02亿元医疗救助资金帮助了6.5万余人次,发放1500余万元临时救助资金资助了1万余人次。2018年,全市投入医疗救助资金5000余万元,共救助32000余人次,投入临时救助资金950余万元,共资助5000余人次,社会救助的兜底实效明显。2017年,武汉市民政局发布《武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医疗救助的病种范围从2005年6种大病扩大到2013年21类大病,此办法取消病种限制,与全市大病保险并轨,将所有病种均纳入救助范围,实现医疗救助病种全覆盖。2018年,武汉市民政局发布,在医疗救助中取消因病致贫救助对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限制,对其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直接给予救助,住院救助比例从50%提高至60%,年度救助封顶线从1万元提高至3万元,提高了医疗救助的可及性。武汉市民政局在促进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中,一是加强了保障对象衔接,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二是加强了支付政策衔接,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均计入救助基数。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应参照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确定,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的衔接。三是加强了经办服务衔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以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经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作为救助基数。以上措施都极大地提高了对因病致贫家庭的医疗救助力度。

武汉市民政局在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方面让许多因病致贫家庭减轻了经济压力,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救助成效。因此,分析武汉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社会救助效果,不仅有利于探索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如何能获得最大程度的社会救助,同时也有利于推动政府优化自身的政策体系,让社会救助发挥出最大效能。

三、数据、指标及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

为了解武汉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受助情况,本文选取武汉市2018年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和新洲区出列贫困村的相应村庄进行了问卷调查。在选取调查对象时,经四个区域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帮助,对500个脱贫家庭发放调查问卷,收回问卷共483份,回收率为96.6%,有效问卷为480份,问卷有效率达96.0%。选取的调查对象均来自四个区域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出列名单,因而调查活动真实有效。其中,蔡甸区81份、江夏区54份、黄陂区177份、新洲区168份。问卷将测量尺度分为“非常重要”“重要”“一般”“不重要”和“非常不重要”五项,并分别赋予 1、2、3、4、5的分值。指标的得分越低,表明该项指标对因病支出型贫困社会救助效果的影响程度越大。笔者先随机采访了蔡甸区10个因病支出型贫困社会救助的受助家庭,在摸清受助家庭对每道题目的认知理解情况后,向81个因病支出型贫困社会救助的受助家庭发放了问卷,根据受访者的反馈,结合统计软件的信度与效度检验,对题目的内容设定和语言表达方面进行调整和修正,然后进行了实证研究。

(二)指标设定及描述性统计

按照指标体系构建的综合性、可行性原则,通过贯穿社会救助的全过程,从因病支出型贫困发生前疾病预防意识的建立、因病支出型贫困救治时的救助政策和执行情况以及因病支出型贫困救助后的长效救助机制建立的视角,结合学者提出的因病支出型贫困社会救助效果影响因素,将各影响因素整理划分为疾病预防因素、政策因素、执行情况因素和长效救助机制因素四个总指标,共19个细化二级指标,构建了武汉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社会救助效果的影响因素指标框架(见表1)。

表1 社会救助效果影响因素的指标体系

表2给出了问卷调查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就受助家庭的疾病预防层面而言:50.6%受访者不会进行定期体检,当出现身体异常时,有59.4%的受访者会选择忍一忍、扛一扛,以至于往往会造成小病拖成大病的结果。这反映出样本对象的疾病预防意识还存在欠缺,并没有做到人人重预防,家家齐防控。就受助家庭的物资供给层面而言:在调查对象中,所有接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均为武汉本地户籍,其中,有79.6%的家庭去三级医院进行异地就诊,有20.4%的家庭选择在村或乡镇的医院进行救治。78.1%的家庭是自主前往村委会通过浏览公告栏的方式来获取社会救助相关信息的。在受助家庭中,最常见的社会救助方式以医疗费用报销和临时救助为主,样本对象在户籍限制、政策知晓度和社会救助形式的多样化以及获得的社会救助供给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就受助家庭的自我发展能力而言,有67.7%的家庭在政府或者亲戚朋友的帮助下找到了合适的就业机会,还有32.3%的家庭是退休状态。目前,所有受助家庭的经济状况均处于非贫困状态,有10.8%的家庭年收入为1万元以下;绝大多数家庭的年收入在1万~3万元和3万~5万元这两个区间。在遭遇疾病时,所有样本家庭的收入来源中都包括以前的积蓄和借债;有87.1%家庭以社会救助金为家庭收入之一。而在家庭支出方面,49.2%的家庭年支出在4万元以下,42.3%的家庭年支出在4万~10万元,还有8.5%的家庭年支出在10万元以上。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样本对象在自我发展能力方面比较薄弱,内生动力不足,极具脆弱性,还需要依靠政府扶持和帮助。就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社会救助效果的满意度而言,满意度为一般、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受助家庭比例共为47%。由此可以看出,受助家庭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社会救助效果的满意程度仍然有待提升。从不满意的原因来看,自我发展能力弱所占的比重最大,其次是社会救助形式单一;认为政府相关政策太少的受助家庭比重为55.8%;认为政策宣传不足的家庭所占的比例为24.2%;认为因病返贫现象仍然突出的家庭占比为8.1%。通过知悉受助家庭不满意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社会救助效果的原因,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社会救助政策,提高受助家庭的满意度,才能最终实现减少和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表2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基本情况和社会救助受助情况统计

续表

(三)研究方法

选择因子分析法和多元回归分析法对问卷调查的结果进行研究,运用 Spss22.0统计软件对武汉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社会救助受助情况和社会救助效果的影响因素进行相关分析。

四、描述性分析结果

从武汉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基本情况和社会救助受助情况中,发现有以下三个问题需要有所改进。一是家庭的疾病预防意识不足够,没有常规体检和及时就诊的意识。一方面,居民自身没有对这些死亡率高的疾病提前进行预防和排查;另一方面,政府在疾病预防宣传和高风险疾病监查等工作中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二是自行前往、主动申请的救助方式会使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为隐形贫困因素,政府无法第一时间发现贫困家庭的需求,不仅加剧了社会救助的难度,而且会使这些家庭在得到社会救助前陷入贫困的旋涡,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多了贫困户的数量。三是目前针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出台的相关政策不多,仅仅包括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并且无法满足贫困家庭对社会救助形式多样性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贫困家庭受益度。四是贫困家庭的内生动力不足,大多数家庭选择依靠借债和储蓄来维系生活,导致家庭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受限,无法支撑其家庭的长远发展,加重了因病返贫的风险。

通过分析目前武汉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受助情况,可以将当前武汉市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归纳为以下四点:一是疾病预防意识薄弱,增大了家庭患病风险;二是政策衔接程度较低,降低了社会救助力度;三是救治物资供给不足,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四是自我发展能力欠缺,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仍突出。

五、实证分析结果

本文使用KMO和Bartlett检验判断数据是否适合进行因子分析。一般认为,如果统计量KMO的值在 0.5~1之间,则Bartlett球形检验统计量的sig值小于0.05,表明原始数据适合进行因子分析。该问卷结果的KMO值为0.825,在0.5~1之间,且Bartlett球形度检验统计量sig值0.000小于0.05。综合上面两个检验结果,本文选取的社会救助效果影响因素研究指标适合运用因子分析法进行分析。在提取公因子时,采用了主成分分析法来提取,按惯例标准提炼出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来实现对原始数据的降维。通过因子的方差贡献率知道该公因子对总方差的解释能力,因子的方差贡献率越大,其解释能力越强,表明该因子的重要性越高。从表3输出结果可以看出,这八个主成分的特征值都大于1,同时这八个主成分的累计方差贡献率为85.222%,符合因子分析法的要求(特征值大于1,累计方差贡献率大于50%),因此,本文可以提取八个公因子。

表3 特征值及方差贡献率

续表

为了更清楚地总结出武汉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社会救助效果的影响因素,则需要对因子载荷矩阵进行旋转。本文采用方差极大旋转法对因子载荷矩阵进行旋转,进而对公因子命名(见表4)。

表4 旋转成分矩阵

设Fi(i=1,2)代表所提取的八个公因子。从表4中可以看出:在成分1上的公因子F1,由X16和X17两个指标组成,载荷系数分别为0.738和0.626,均大于0.5,表明数据值具有较理想的信度,即可把该因子定义为贫困家庭的自我发展能力。在成分2上的公因子F2由X4、X5、X6和X7四个指标组成,载荷系数分别为0.725、0.637、0.602和0.701,具有较大的载荷且均大于0.5,因此把该因子定义为社会救助政策。在成分3上的公因子F3由X9和X10两个指标组成,载荷系数分别为0.735和0.757,因子的载荷都大于0.5,将该公因子定义为社会救助资金。在成分4上的公因子F4由X8和X13两个指标组成,载荷系数值分别为0.649和0.682,且因子的载荷都大于0.5,把该因子定义为贫困家庭资格审查。在成分5上的公因子F5,由X11和X12两个指标组成,载荷系数分别为0.782和0.785,把该公因子定义为社会救助配套服务。在成分6 上的公因子F6,由X18和X19两个指标组成,载荷系数分别为0.874和0.647,具有较大的载荷且该两个因子的载荷都大于0.5,把该公因子定义为防返贫工作。在成分7上的公因子F7,由X1、X2和X3三个指标组成,载荷系数值分别为0.752、0.692和0.816且该三个因子的载荷都大于0.5,把该公因子定义为疾病预防工作。在成分8上的公因子F8,由X14和X15两个指标组成,载荷系数分别为0.782和0.829,具有较高的信度,把该公因子定义为工作队伍建设。

以武汉市因病支出型贫困社会救助效果为因变量,以自我发展能力、社会救助政策、社会救助资金、贫困家庭资格审查、社会救助配套服务、防返贫困工作、疾病预防工作和工作队伍建设为自变量进行多元回归线性分析。如表5所示,因子分析得到的八个自变量中,仅社会救助配套服务的显著性为0.172大于0.05,表明它与社会救助效果之间无显著的线性关系。而其他七个变量的显著性均小于0.05 且系数均为正,表明这些变量与因变量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贫困家庭的自我发展能力、社会救助政策、社会救助资金、贫困家庭资格审查、防返贫工作、疾病预防工作和工作队伍建设对提升武汉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社会救助的效果有重要的作用。

表5 回归分析结果

六、武汉市经验对全国的借鉴推广

本文选取武汉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社会救助为研究对象,既可以为其他城市的社会救助提供参考和借鉴,又可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武汉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社会救助体系。另外,大多数学者对于因病支出型贫困社会救助的对策多集中于贫困发生时减少和阻止贫困的蔓延,而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在贫困发生前,从疾病预防着手;在贫困发生时,让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得到有效帮助;在贫困治理后,阻止因病致贫、返贫再次发生,这将更加有利于长效化解决贫困问题。

通过对武汉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社会救助效果影响因素实证研究,以下经验值得在全国推广。

一是在贫困家庭的自我发展能力因素方面,提高贫困家庭的造血能力非常重要。利用“人力资本”理论和“社会资本”理论来提高贫困家庭的增收脱贫能力,充分调动贫困家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扬自立自强的精神,依靠自身努力改变贫困状态,从而保证脱贫成效。在当前脱贫攻坚的决胜阶段,这一调查结果毋庸置疑是至关重要的。

二是要想提高社会救助方式的针对性,必须加强社会救助政策的受益度。结合问卷调查的内容,可以发现目前武汉市社会救助主要采取报销医疗救助的住院费用和发放临时救助生活补助金的方式,对于贫困家庭来说这是远远不足够的,不同的家庭有不同的生活需求。基于此,结合本文的实证部分能够得出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扩充其社会救助队伍,拓展物资来源,保证社会救助物资充足;另一方面,要丰富社会救助的供给形式,并且结合每一家贫困家庭的自身需求,为贫困家庭量身定制出该家庭的社会救助方案,提高社会救助质量和效果。

三是政府对疾病的宣传和防控工作同样对社会救助效果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在疾病预防工作因素方面,国内外学者在探究影响社会救助效果问题时往往会忽略这一因素。这一结论进一步对相关领域的文献研究起到补充和完善作用,同时还让我们意识到,疾病预防工作日益重要,政府应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社会救助方式,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倡导良好的生活方式。

四是在防返贫工作方面,政府可以将返贫预警机制和购买“防贫保”类的商业保险相结合。一方面,可以及时掌握具有返贫危机的家庭名单;另一方面,用“防贫保”类商业保险为这些家庭进行兜底保障,可以迅速有效地保障有贫困危机家庭的基本生活,从而解除贫困危机。在扶贫攻坚的关键时期,巩固脱贫成果必然是政府当前和未来工作的重心,因此,政府部门应着力加强防返贫工作,创新其发展机制,助推高质量脱贫,为脱贫家庭提供更坚强的后盾。

另外,通过对武汉市社会救助体系的政策内容进行分析后发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救助标准和待遇逐渐提高。武汉市低保标准的逐年提升、特困人员待遇的规范统一、住院报销费用的封顶上浮等,这一系列的变化调整都说明着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正在朝着高水平、规范化的方向不断完善。二是救助内容更加丰富。从最初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现在的全方位救助体系,武汉市政府不仅可以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温饱问题,还可以给予困难群众在教育、住房、医疗、就业等多方面的支持与帮助,极大地拓展了社会救助的广度与宽度,提高了社会救助的综合效能。

七、研究结论

本文以贫困发生前、贫困发生时和疾病救治后的时间顺序,从疾病预防、救助政策、执行情况和救助机制四个层面来探讨提升武汉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社会救助效果的对策建议,得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结论。

第一,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社会救助应该从事后救助向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社会救助转变。通过调研发现,武汉市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社会救助主要侧重于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忽视了贫困发生前的疾病预防和疾病救治后的长效发展等关键环节。现存的社会救助仅仅能够帮助贫困家庭减免医疗费用以及保持家庭最低生活水平,既不能防患于未然,以减少还未患病的家庭陷入贫困的风险;也不能一劳永逸,以保证疾病救治后的家庭永远摆脱贫困状态。因此,武汉市政府在社会救助的过程中,应该从疾病预防、救助政策、执行情况和救助机制四个层面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更加全面的保障。在疾病预防层面,一方面要加强家庭的健康卫生和常规体检的意识;另一方面要落实政府的疾病预防检查工作。在救助政策层面,不仅要提高武汉市社会救助政策在整体框架结构下的衔接与协调,更要注重地方性政策的需求与补充。在执行情况层面,一是要提升社会救助资源整体水平;二是要保证社会救助资金的充足性和管理规范性;三是要提高社会救助形式的针对性。在救助机制层面,既要提升贫困家庭的自我发展能力,助推其顺利脱贫;也要建立贫困人口的返贫预警机制,在第一时间发现返贫危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巩固脱贫成果。

第二,政府应该加强与政府其他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的衔接与协作,以充分满足前端需求和后端供给。目前,武汉市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社会救助供给远远滞后于社会救助的现实需求。从社会救助的政策和资金角度出发,通过加强武汉市政府的部门协作和政策衔接,提高在社会救助标准、对象、信息等方面之间的衔接程度,从而形成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社会救助体系,使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在面对巨大医疗支出需寻求帮助时有制度可循。另外,社会救助资金压力大,为了能保证资金的充足性,应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倡导社会其他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大力培育发展扶贫类社会组织,借助公益慈善力量,及时提供必要的社会救助资金。

第三,阻止疾病和贫困的代际传递,注重贫困家庭的造血功能。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想要彻底摆脱贫困,就必须加强家庭成员的身体素质和就业能力,以阻止疾病和贫困的代际传递。人力资本是人发展中重要的资本,是解决贫困问题的关键要素,在增强贫困家庭的人力资本方面,注重家庭良好生活习惯养成、加强政府疾病监测预防工作、提高贫困家庭就业能力和意愿;而社会资本是贫困家庭获取资源和机会的重要渠道,是影响社会救助有效性及其产出效益的重要因素,在扩充贫困家庭的社会资本方面,促进社会物资的供给、加快信息获取能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最终实现防止贫困恶性循环,加快贫困家庭走出困境以及防止脱贫家庭再度返贫的目标。

第四,广泛推广“防贫保”,制定防贫扶助政策。“防贫保”是太平洋保险公司推出的国内首款商业防贫保险,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根据当地防贫工作标准制定的防贫扶助政策。它以上年度国家贫困线的1.5倍为基准,以非贫低收入户和非高标准脱贫户两类临贫易贫人群为对象,针对因病、因灾、因学因素分类设置防贫保障线和救助标准,当受助家庭因以上三种原因导致家庭收入低于防贫保障线时,保险公司就会启动核查程序,对自付费用或损失超过标准部分分段实施救助。其保费由政府买单,受益于处于贫困边缘的临贫易贫重点人群,重点解决农村贫困边缘人口因病致贫问题。“防贫保”已在湖北汉川等地取得了良好的反响和显著的成效,截至2019年9月,太平洋保险公司推出的“防贫保”已为河北、湖北、内蒙古等全国16个省份140个县超过5000万个临贫易贫家庭提供了防贫托底保障,累计保险金额2.35万亿元,累计赔付金额6000万元。武汉市政府也应加大对“防贫保”的投入,积极探索“防贫保”与社会救助的深入融合,夯实稳定脱贫基础,有效保障“脱贫不返贫”的不易成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出,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但这并不意味着贫困的消失,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社会救助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通过全方位的社会救助体系,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一定能彻底摆脱贫困,走上富裕道路,最终实现国富民强、社会均衡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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