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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增收机制

2020-04-07庄星月

南方农业·下旬 2020年7期
关键词:农民收入

庄星月

摘 要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产生由外部制度环境和内生发展机制共同作用,适应当前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是乡村振兴、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制度意义。研究表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不仅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同时有效降低各主体间的交易成本、生产成本,发挥各主体功能,创新利益分配,带动了农民增收。

关键词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增收机制;农民收入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20.21.046

2017年10月,原农业部等六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共同参与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依托规模经营,分工协助,完善利益联结机制。2018年3月,原农业部办公厅等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政策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发展。随后,各省纷纷下达促进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联合体在河北省、福建省、江西省等地得到迅速推广,以试点区江苏省为例,截至2018年底,全省组建近300家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聚合了2 500多家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

目前,学术界围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与农户收入的关系开展了大量研究。在其运行机制、组织创新方面,尚旭东等[1]发现联合体通过产业组织或契约,联结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优化资源配置效率、生产效率,建立经营秩序,保障利益分配;在实践性政策分析方面,王志刚等[2]以安徽省某试点区的定性或案例分析为主,发现联合体提高了农业生产组织化水平、促进了规模经营,正向激励了农产品的优质优价,从而实现农民增收;但也有研究发现,联合体的组织成长潜在风险高,发展限制因素多[3];同时,因其与小农户的联结出现断档、弱化,或由于双方实力悬殊和地位不平等,而难以保障农户利益[1,4]。

综上所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育时间不长,现有文献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尚为薄弱,同时欠缺对联合体内部的不同农业主体功能定位的细致考察,及促进农民增收的理论机理分析。鉴于此,基于已有文献和理论,分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产生的根源及制度意义,厘清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机理,并对未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发展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1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产生的根源及制度意义

1.1 产生的根源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经营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世纪50年代初完成土地改革后,土地归私人所有;农村集体化运动将其转变为集体所有,并开始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承包权经营权下放给农户,逐渐形成农户分散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开始引入市场机制,改革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家庭经营走向非农兼业化,土地流转不断增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组织主体,双层经营逐步向多元经营转变;随着单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约束、生产监督成本高等问题逐渐突显,多主体协作经营,走向联合被认为是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不断进化的必然趋势[1]。联合体的产生与经济不断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密切相关,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农业经营结构随生产力变化的过程[5]。

1.2 制度意义

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实现乡村振兴、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途径。目前,农业发展面临着诸多问题:1)生产要素配置效率低、生产资源锐减、生产成本上涨、粮食生产比较收益下滑;2)农产品供给结构失衡,优质农产品供应不足;3)乡村产业发展滞后、年轻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主体老弱化、村庄日益空心化[1,5]。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可以完善多要素连接机制,促进要素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2]。1)通过农地流转使土地要素流向生产效率更高的主体,优化土地资源配置;2)通过政银合作,降低利率,刺激投资,提供贷款融资等金融服务,引入更多金融资本,搞活农业产业;3)通过细化农业分工,打造农业产业链,推进三产融合发展,开发农村市场,增加更多就业机会,吸引农村转移劳动力回流;4)通过现代农业技术推广、农业专业知识教育,促进农业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

此外,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可以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调优农业产业结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凭借其经济实力和信息畅通度,更易与现代农业接轨,构建以互联网、大数据为支撑的数字农业、智慧农业,保障农产品畅销;更易掌握农产品供求状况、消费者偏好、价格等,进而以市场化为导向,调整农产品生产品种,满足需求多样性,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市场的供求平衡。

2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收入效应分析

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各自优势,使其产生“1+1+1>3”的经济效果。

家庭农场源于本村内部,基于地缘文化,颇得农户的信任,在使用优良作物种子、引进新技术、农业机械化生产方面,也引起了小农户的效仿,起到标杆和榜样作用;此外,还主动邀请农户现场参观、入户指导,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是农户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的示范带动者[6-8]。

合作社是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合作组织,通过组织化路径,即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统一耕种、收割,统一销售,提供生产性服务,降低了交易成本,规避农业经营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最后,以出资情况采取“保底收益和二次分红”,合理分配收益,既可保障农民利益,又实现农民农业经营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增加[9-10]。

农业企业通过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农业支柱产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并利用地区资源植入新产业,抓住机遇进行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全新产业链,调整地区生产结构,拓宽销售市场,拓展产业空间,并以“公司+基地+农户”的形式,与农户签订收购合同,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实现产供销一条龙发展,筑牢产业链,也产生更多就業岗位,促进农户收入的持续增加[14]。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既可以发挥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在技术示范、农业生产、社员利益保障等方面的作用,又可以利用农业龙头企业开拓市场,促进产业增值的强大经济实力,创新产业组织,实现三方共赢,保障利益分配,增加农民收入。在联合体中,各经营主体既是相互独立的经济主体,又是产业链中分工明确不可或缺的生产承担者[2]。运营中,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合作社签订契约,以优惠价格提供种子等生产资料及提供资金支持,要求其进行标准化生产,提供优质农产品,而合作社还可提供社会化服务,三类主体发展长期业务,避免农产品产业链中搜寻合适交易对象,减少进行谈判和签约、合约监督和执行成本,通过稳定契约极大地降低了各经营主体间的交易成本[1]。

3 政策建议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对农民收入具有正向影响。但目前联合体还处于初期的发育阶段,各主体间联结和利益分配机制还有待完善;同时,注意到联合体生产终端以家庭农场为主,小农户若不主动衔接现代农业发展,增收效果则不突出。因此,提出两条政策建议:1)总结各试点的经验教训,出台联合体的指导意见,推动联合体的发展;2)鼓励小农户入社入企业,成为联合体的一员,进入农业产业链,实现增收。

参考文献:

[1] 尚旭东,吴蓓蓓.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组织优化问题研究[J].经济学家,2020(5):119-128.

[2] 王志刚,于滨铜.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概念内涵、组织边界与增效机制:安徽案例举证[J].中国农村经济,2019(2):60-80.

[3] 芦千文,张益.对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调查与思考——以安徽省宿州市为例[J].农业经济与管理,2017(2):24-31.

[4] 吴重庆,张慧鹏.小农与乡村振兴——现代农业产业分工体系中小农户的结构性困境与出路[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9(1):18-29,168.

[5] 芦千文.“十四五”时期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措施选择——“十四五”规划与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研讨会暨第十五届全国社科农经协作网络大会会议综述[J].中国农村经济,2020(1):132-143.

[6]王大为,蒋和平.基于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下对我国粮食安全的若干思考[J].经济学家,2017(6):78-87.

[7] 徐晓鹏.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耦合——基于中国六省六村的实证研究[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0(1):62-68.

[8] 张红宇,杨凯波.我国家庭农场的功能定位与发展方向[J].农业经济问题,2017,38(10):4-10.

[9] 徐旭初,吴彬.合作社是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理想载体吗?[J].中国农村经济,2018(11):80-95.

[10] 孙东升,孔凡丕,钱静斐.发展土地股份合作与三产融合是保障粮食安全和粮农增收的有效途径[J].农业经济问题,2017,38(12):4-7,110.

[11] 刘俊文.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贫困农户收入及其稳定性的影响——以山东、贵州两省为例[J].中国农村经济,2017(2):44-55.

(責任编辑:刘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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