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中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2020-04-07金维
金维
医疗责任保险在减轻医疗机构损失和转移医患纠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医疗责任保险是目前大多国家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措施,它在保证医患双方的权益方面起到关键的作用,有利于构建友好和谐的医患关系。为了更好的解决医患纠纷问题,许多国家制定了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当前中国若单单依靠市场机制还无法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因此,通过立法,采取医疗责任强制保险手段是我们必须要进行的关键步骤。本文将通过对建立医疗责任强制保险的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问题等方面展开讨论,分析实行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法理基础。
医疗责任保险主要指的是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或者在投保医疗机构活动中,由于医疗过失致使病患在人身方面受到损害,医疗机构以及医护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将其作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而医生作为一种众所周知的高危职业,在当今社会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的形势下,更是对中国目前的医疗服务产生了相当恶劣的影响,严重制约着中国医疗事业发展的前景。因此对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实施立法是势在必行的。
一、立法实施的必要性
(一)有关法律配套的需要
第一点,将目前实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参考,其中有一条是“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事故。”,这条是根据之前实行过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第二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它把归责原则原本是基于附有条件限制的过错责任原则--诊疗护理过失,更改为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这是其修改的重点,并且归责的客观条件取消,使医疗机构的过错变得更为突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明确规定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通过此种立法方式,可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同时也为受害者在保护自己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基础,有利于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然而,由于加重了举证,在客观方面,医疗机构诉讼获得败诉的几率也是大大提高,有大多数病患没有再医疗事故中受到损害,也会选择通过诉讼来索取一定的赔偿,因此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不断,法院在诉讼方面的工作效率缓慢等等局面随之产生,对我们在医疗服务中各方面工作的展开造成较差的影响。然而,中国现阶段一些医疗机构尝试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化解医疗纠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是,由医疗机构自愿购买的商业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低、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范围不够全面、高赔付成本致使保险公司承保积极性不高、保险费率厘定“一刀切”、理赔手续仍繁琐、赔付时效得不到保证等情况也是目前的现状。而建立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就可以有效的解决上述问题的发生,但是在中国,这种制度尚未出台,亟需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规制。
(二)有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
医疗行业相较于其他领域,存有较大的风险。近几年,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而人们所需的医疗费用也在不断上涨。在治疗的过程中,人们不免会存有费用越高,治疗效果越好的期望,正因为如此,当实际的治疗效果没有达到患者以及家属的期望值时,医疗纠纷世故就容易由此产生。根据调查研究发现,截至目前为止,中国大部分的医疗机构主要是依靠国家、以及国有企业等进行投资而建造的,在规模上较小,获取的经济效益较低,本身的积累较弱,如果在医疗诉讼过程中,医疗机构经判决需要赔偿高额的赔偿金,这必然会对国有资产造成相应程度的损失。不仅仅会影响医护人员的日常生活,而且对人们的健康安全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医护人员的工作热情也会遭受打击,在以后的工作中,可能会选择消极怠工,影响医疗事业的发展。然而,经过分析,在目前自愿投保的形势下,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认为自己的医疗水平过硬,医疗纠纷问题发生的概率较低,在风险防范意识上较为缺乏,内心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有些则认为支出一定的保险费用,在医疗事故发生时,并不能给予相当程度的赔偿。所以,医疗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是势在必行的,实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可以使损害赔偿责任发生社会化转移,对患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医院赔偿压力等各方面提供更加强而有力的保障,解决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的后顾之忧,从而促进中国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
(三)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
在《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医疗损害风险管理和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中国的医疗服务事业不断向前发展。与此同时,医疗机构在经营运转的过程中,总是会遇到医疗纠纷的问题,而高额赔偿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如果被判处败诉,相应的赔偿责任就随之而来,如果在转移医疗风险时,只通过价格机制来进行转移,医疗服务的价格不仅会上涨,损害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医患关系也会发生恶化。中国在社会公益化的程度上,变得越来越广泛和普及,医疗责任强制保险的适用价值上也随之扩大。而随着如今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维权意识上也在不断增强,这就致使医疗诉讼会随之增多。在这种形势下,通过立法来建立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中国朝着目前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发展,使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能够大步向前推进,不断完善中国的医疗服务行业。
二、实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非赢利性保险费的厘定
首先应该注意的问题就是对于非赢利性保险费的厘定。精算师在对保险费进行厘定时,应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医院在级别类别方面上相关组成;第二,医护人员人数、病床数以及实际入住率、实际的接诊服务次数;第三,医疗过失发生的概率,时间为过去到未来的一段时期等等。
(二)制定相关的医疗体制改革政策
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目前频频发生的医患纠纷问题,已经有了相关的解决措施。医院属于非赢利性医疗机构,经营方式上不遵照市场原则,但其中的医疗责任保险费确实医院需要承担的,法院根据民法调整,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所裁决的民事赔偿责也是需要承担的,久而久之,医疗机构在应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这两者之间,是不对等的。由此,在医疗体制改革中,我们应该加入医疗责任保险以及特殊附加责任保险,从各个方面(建议此处具体化)综合考虑,并采取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结语
综上所述,医疗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不仅是相关法律法规配套的需要,同样在医疗体制改革、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等方面也有着重大的影响。可以为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以及患者提供更加全面的风险保障,缓解医患关系,使各项医疗服务活动顺利展开,有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中国医学持续进步。由此可以得出,医疗责任强制保险立法是中国建设友好和谐的医患关系的过程中,势在必行的一个步骤。与此同时,对医疗責任强制保险进行立法也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来面对,这是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我们应该明确自己的位置,与相关机构进行充分的讨论与研究,并且也要借鉴国外相对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有关经验,与中国的发展实际相结合,从中总结出独具中国风格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作者单位: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