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财产险风险分析研究
2020-04-06陶鑫袁峰
陶鑫 袁峰
[摘 要]运用德尔菲法,咨询整合20位银保监会、保险公司相关专家的意见,探讨当前互联网财产险存在的风险重要影响因素,进而利用灰色关联度方法对不同风险因素进行比较分析,为保险公司互联网财产险风险防范提供策略。研究表明,互联网财产险主要受产品定价风险等6种风险的影响,应提升防范策略加以风险控制。
[关键词]德尔菲法;灰色关联度分析;互联网财产险
[DOI]10.13939/j.cnki.zgsc.2020.34.031
1 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術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财产保险的发展也迎来了新的浪潮。互联网财产保险虽然与传统保险相比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然而互联网财产保险并没有改变保险的基本属性,与传统保险在承保原则、保险标的等方面具有一致性,但由于互联网保险的销售场景、发展速度、展业方式、业务流程、产品定位等方面的变化,引发了新的风险。为了防控保险企业的互联网财产险产品存在的若干风险,必须对其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详细分析,并评估比较风险大小,进而采取科学的相应的防范措施重点防控。确保互联网财产险产品降低各种风险发生概率,并减少保险公司由于风险产生的损失,实现互联网财产险风险防控的最终目标。
关于互联网财产险风险的研究,由于国内起步较晚所以现有研究并不多。邱全俊等(2020)以消费者权益视角,对互联网保险投保风险进行了分析,发现问题,进而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投保流程操作等有力措施[1]。黄胜英等(2020)对保险机构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保险业务进行了现状分析,发现销售能力不足和信息泄露等风险隐患,并提出提升服务标准和能力、加强数据监管等有效建议[2]。李洪等(2020)针对传统保险互联网化的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剖析,提出监管模式创新等系列举措[3]。杨华(2018)基于金融审计视角,对互联网保险存在的主要风险,比如产品创新风险、监管制度等进行深入分析,将金融审计工具应用到互联网保险风险的防控中[4]。彭芬(2020)对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研究预防未来互联网保险的风险,并提出对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5]。
文章认为,对互联网财产险的研究需要首先考察其影响因素种类,相关策略的研究还应获得实证调查的支持。在这一层面上,现有多数研究只是停留在宏观叙述层面或理论层面,使得关于提升互联网财产险风险防控的策略在实践中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尚待考察。因此,文章以互联网财产险为研究对象,试图对互联网财产险存在的风险影响因素进行探索性研究分析,通过德尔菲法收集资料并加以实证分析,利用灰色关联度分析法对得到的风险因素进行比较排序,在调查结论的基础上总结出能够防控互联网财产险风险的针对性策略,以期能够达到互联网财产险风险防控的目的。
2 研究过程及结果
2.1 调查过程
根据相关文献的梳理并结合互联网财产险的实际情况,按照德尔菲法的要求步骤,对互联网财产险风险影响因素展开研究。为保证研究的专业度与选取专家的权威性,选取20名在保险行业工作5年以上的专家进行咨询,具体包括银保监会6人、保险公司9人、中国保险业协会5人。
对互联网财产险存在的风险因素,采用德尔菲法进行研究。在研究中,共发放3次问卷。第一轮问卷主要简要介绍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在第一轮问卷中,请各位专家各自列出互联网财产险存在的若干风险因素;针对第一轮获得的资料情况,进一步查阅文献和邀请专家座谈,最终整理设计出专家意见调查问卷,本调查问卷采用李克特五级量表模式,按照“不重要、不太重要、一般、比较重要、非常重要”五个等级,分别赋值1、2、3、4、5。发放第二轮问卷,然后收集问卷结果;整理第二轮结果,进行第三次问卷调查,将上一轮统计的评分结果及新资料补充返还给专家,请专家在上一轮基础上对同样的问题进行再次评价。连续开展三轮调查后,得到了基本一致的专家意见。
本研究过程中所使用的关于德尔菲法的统计指标包括:以均值来反映专家的集中程度,均值越大则代表该指标越重要;标准差是反映收敛程度的常用指标,用来表示专家对各维度相对重要性,值越小,收敛程度越大;肯德尔和谐系数,是衡量专家在不同轮次对同一问题打分的相关程度,通过对P值、卡方值及检查结果等指标的观测,可以对专家打分或意见是否一致进行判断。
2.2 德尔菲法调查结果
共发出专家咨询问卷20份,回收有效问卷20份,回收率100%,即专家积极系数100%,回收专家问卷20份。
在第一轮开放式问卷调查过程中,受邀专家列举出15种互联网财产险存在的风险因素。根据得到的专家反馈意见,对各种影响因素进行分类整理,最终得到基于保险公司内外部两个方面6种类型的风险。如表1所示。
在此基础上,第二轮和第三轮专家调查的统计分析结果如表2~表4所示。从统计结果可以得知,探讨的关于互联网财产险的6种主要风险因素均值均超过4.0,这6种风险因素都获得了专家的一致认可。且从均值和标准差反映的结果总体上也趋于一致性。
根据表3和表4的统计结果,专家咨询的肯德尔和谐系数值,分别为0.211和0.190。且两轮咨询得出的卡方检验P<0.05,所以在95%置信区间评价结果可信度较高。选择出的6种风险因素也具有较高的代表性。
2.3 灰色关联度方法构建与计算
2.3.1 灰色关联度方法构建
根据德尔菲法调查结果,得到互联网财产险中较高6种风险分别为:网络安全风险、产品定价风险、法律监管风险、道德风险、服务质量风险及产品设计风险。对每种风险按5个风险等级或重要程度划分,选取能代表对应风险的近似变量,根据风险程度按1~5等级赋予权重,本部分以灰色关联度分析方法来对这6种风险因素进行分析,以确定其对互联网财产险的风险影响程度大小,以期对互联网财产险风险控制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确定反映互联网财产险基本风险特征的数据序列为参考序列,以用户对互联网财产险整体风险控制情况满意度来近似(X0);再确定影响互联网财产险影响因素的组成数据序列即比较数列。根据前人的研究基础和互联网财产险的实际情况,选定的比较数列分别为:以用户对互联网信息安全信任度来表示互联网网络安全风险(X1)、以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度来表示法律监管风险(X2)、以用户对互联网财产险产品定价策略接受度来表示产品定价风险(X3)、以道德风险对保险公司保险全过程影响程度来表示道德风险(X4)、以用户对保险公司或第三方服务质量满意度来表示服务质量风险(X5)、以用户对互联网财产险定价策略接受度来表示产品设计风险(X6)。具体情况如表5所示。
2.3.2 灰色关联度的计算
灰色关联度的计算步骤如下:
根据上述步骤及表5数据,计算结果如下:
首先对参考数列和比较数列进行初值化处理,运用上述步骤2对变量进行无量纲化,无量纲化结果如表6所示。
求得差序列如表7所示。
求两级最小差与最大差,得:
代入步骤3求得关联系数:
各关联系数结果,如表8所示。
运用上述步骤4,求得关联度为:
r1=0.56,r2=0.81,r3=0.88,r4=0.87,r5=0.81,r6=0.85。
也就是说,互联网网络安全与互联网财产险风险的关联度为0.56;互联网财产险产品设计策略与互联网财产险风险的关联度为0.81;互联网财产险产品定价策略与互联网财产险风险的关联度为相关法律监管与互联网财产险风险的关联度为0.88;道德风险与互联网财产险风险的关联度为0.87;保险公司或第三方服务质量与互联网财产险风险的关联度为0.81;相关法律监管与互联网财产险风险的关联度为0.85。
一般来说,灰色关联度系数ξ越大,说明该因素对互联网财产险风险影响越大,对所求的ri进行排序可得:r3>r4>r6>r5=r2>r1。
3 结果与分析
从计算结果来看,所探讨的6个影响因素对互联网财产险风险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互联网财产险产品定价策略对互联网财产险风险的影响最大,影响较大因素依次是道德风险、互联网财产险产品设计策略、保险公司或第三方服务质量、相关法律监管,影响相对较小的是互联网网络安全。分析出现上述结果的原因,可以发现:互联网财产险产品定价策略风险已经成为互联网财产险的首要风险。互联网财产险由于历史数据的缺乏,对于具体保险产品的定价精算存在很大困难。且各保险公司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建设大数据中心,但大部分中小保险公司获得的成效收效甚微,甚至只有投入不見产出。所以探索在大数据的技术下,对于互联网财产险合理的定价机制对互联网财产险公司来说至关重要。
道德风险是互联网财产险风险的重要影响因素。道德保险产生的原因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存在。在订立互联网财产险保险合约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保险业务有一方及以上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则可能引发道德风险。此外,互联网财产险是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来为被保险人服务,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了解不全面甚至不能完全确定投保人投保的互联网财产险是否理解,被保险人自身是否与保险标的物有保险利益。因此完善信用评级机制,创建信息共享机制对防范道德风险尤为重要,将互联网保险条款更通俗化,减少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对于保险条款的歧义也能起到防范道德风险的作用。
产品设计风险对于互联网财产险风险的影响较大。互联网财产险和一般商品相比,保险产品由于其无形复杂及长期性的特点使得其在互联网上的销售数量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由于历史数据的缺乏,对于具体某项互联网财产险进行设计保险产品而言也有着较大的运营风险。因此依托大数据平台的统计数据详细分析用户的需求特点,不断创新化、细分化、定制化地调整设计互联网财产险品种,以适应不同消费者。
服务质量风险与相关法律监管对互联网财产险的影响也不容小觑。随着保险公司工作量与服务量的增加,保险公司难以保证理赔的时效性与优质的服务质量。互联网保险虽打破了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的限制,但对于某区域理赔突然骤增的情况,该地区保险公司由于人力物力等客观限制并不能完全自己承担责任,故而引起客户投诉。互联网保险已经发展多年,然而与互联网财产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的速度远远落后于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速度。虽然经过多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维护保险市场的运行秩序有一定作用,但其主要针对的多是线下业务,缺乏对互联网保险的时效更新。有效监管的不足,使得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较不成熟,市场机制尚不能建立,更不能发挥作用,严重制约了我国互联网财产险的发展。
4 互联网财产险风险防范对策建议
4.1 加快技术创新应用,提升产品设计与定价策略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不断创新应用,传统保险企业的改革升级已成为必然趋势。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更需要借助创新型技术来发展自身业务,在庞大的竞争市场中保持自身的竞争力。虽然目前已经有较多保险公司使用创新型技术来推动产业发展。但是,现有的技术应用尚未在财产保险产品设计和定价策略制定中得到应用,更多的技术应用只停留在安全及信息识别等方面。在较多的应用中,大部分只是保险产品的升级,而并非保险产品的设计创新,而且不同保险公司互联网财产险在市场化的应用中出现了较高的同质化现象,并没有特别表现出特有的技术优势[6]。对此,建议保险公司继续加强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尤其是诸如区块链这类新型技术的研发。同时考虑到保险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有限,因此建议加强互联网财产保险公司和互联网技术企业之间的合作,通过联合发展形式共同推动互联网保险产业的技术创新[7]。此外,建议由保险企业所在的当地政府牵头,给予政策支持,通过高校、科研院所加保险企业共同合作的方式,来推动保险企业的创新发展。
4.2 注重服务质量,提升用户体验
互联网财产险的多样化发展特点,决定了从业于互联网财产险的工作人员也应当是具有多学科知识技能的复合型人才。然而互联网保险公司或第三方平台的工作人员由于学历、能力等方面良莠不齐,导致为客户带来的专业性服务质量有所差异,不能达到客户的期许。对此,建议保险公司或平台加强组织员工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本领,为用户在咨询产品时提供更满意专业的解答,也为公司培养更多的人才。此外,互联网保险公司应保证所提供财产险的信息公开透明,应以更高于传统保险业的服务质量为用户带来便捷愉快的服务体验,以此消除用户的心理障碍和门槛。
4.3 创新监管模式,加大监管力度
要扩展增加互联网财产险企业的监管主体,明确以银保监会为监管主体,中国保险学协会等单位协助参与,同时要借助互联网保险联合审计监管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措施,共同对互联网财产保险进行监督管理。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风险应对与处理能力,保证互联网财产保险能够得到健康平稳的发展。其中,保监会以保险发展安全性为监管核心,其他技术监管主体以技术应用风险为核心,定期向保监会提供风险提示。在监管手段方面,要增强金融科技监管技术的应用。例如使用区块鏈技术对互联网保险产业进行监管,采取“法链”监管形式规范互联网保险各环节运作[8]。
参考文献:
[1]邱全俊,王丹.互联网保险投保风险分析——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J].金融理论与实践,2020(4):93-99.
[2]黄胜英,张曦宁.第三方平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现状、风险及建议[J].保险理论与实践,2020(2):47-54.
[3]李洪,孙利君.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风险及防范对策[J].管理现代化,2020,40(2):97-99.
[4]杨华.金融审计视角下互联网保险风险控制与对策探讨[J].市场研究,2018(12):65-66.
[5]彭芬.互联网保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与风险防范探究[J].时代金融,2020(3):99-100.
[6] 王和,周运涛.我国保险科技发展展望[J].中国金融,2018(5).
[7] 杨爱军.欧美网络保险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保险研究,2013(11).
[8] 明燕飞,卿艳艳.公共危机协同治理下政府与媒体关系的构建[J].求索,2010(6).
[作者简介]陶鑫(1994—),男,汉族,辽宁大连人,研究方向:电子商务与现代服务业、互联网保险等;袁峰(1976—),男,汉族,江苏赣榆人,副教授,研究方向:电子商务与现代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