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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寻德国自由哲学

2020-04-06杨云飞

关东学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康德讲座主义

杨云飞

在充满着高度不确定性的大小环境中,贺麟讲座是当前汉语哲学进程中的一个“事件”,标志着以真理和自由为旨趣的纯粹爱智精神正在蓄力、正在勃发。黄裕生教授的这个讲座《对自由的追问与论证:作为一种自由理论的德国哲学》,无论从主题、观点,还是从论证方式,都是这种精神的生动展现。时代越充满不确定性和风险,外界越是喧嚣和热闹,哲学家沉潜而缜密的思考,就越是珍贵。我相信,这是讲座特别的意义。

近年来,黄裕生教授对自由与权利问题展开了一系列极具理论深度的探究。这些探究,或从西方哲学史发展的重要转折点切入自由问题之缘起,或着眼于自由的形而上学和存在论基础,或聚焦于自由权利对于现代社会建构的意义,从不同视角凸显了自由这一“概念核弹”的构成与威力。以我的阅读和观察,德国哲学家(特别是康德)对于自由的执着追问和深刻确证,是黄裕生教授全部工作的一个重要参照系。这篇讲座稿的特别意义在于:它不仅充分展现了德国自由哲学的精华内容与独特贡献,亦颇有说服力地论证了超越当前流行的“薄的自由理论”、拥抱德国自由哲学之必要性。在这篇短评中,我想就讲座稿谈两点感想。第一点是我对讲座稿的总体感受,既包括我们在基本观点上的共识,也包括指出若干可能存在商讨余地的问题;第二点是就康德自由权利理论的辩护问题做一些补充。

第一点,我想说的是,对于黄裕生教授讲座稿的基本观点,我是高度认同的。无论是人的自我定位的古今之变,还是对外在自由与内在自由的区分,还是对于讲座的核心觀点,即德国哲学作为一种自由理论,在先验维度、他者维度、历史维度和整体维度,完成了对自由的论证,还是我们应从英美“薄的自由理论”重返德国自由哲学的主张,都与我本人对于这些议题的基本理解,高度一致。这种一致甚至令我自己有些惊讶。去年春天黄裕生教授在武汉大学做类似主题的讲座时,我就表达过这样的惊叹,并深感“吾道不孤”。这次读完讲座稿后,我甚至有过一种这样的想法:我大概是最不适合做评论人的,因为我自己的见解和讲座中的观点,实在过于接近。但转念想来,我也许又是最适合做评论人的。毕竟,对内在自由和权利进行充分的论证,让自由这颗“概念核弹”爆炸,并使自由意识逐步扩散,这是当代中国哲学家共同的使命。为此,让类似的声音不断地发出来,也许能在学界逐步确立共识,甚至汇合成雄壮的交响乐。这将是非常值得期待的场景。这是我的一个总体的感受。

当然,这里也有一些问题,也许值得提出来。兹以自由的整体维度为例,稍加说明。当人们追随谢林、海德格尔等德国哲学家的思路,把神性、绝对的他者纳入视域,并从超越的神性域来审视人自身时,人成为了自由的所有物和居有者。对于缺失超越性维度而太过于人性、太过于狭隘的现时代来说,这样一种整体自由观的积极意义确实不容小觑。但这里至少可能产生两种质疑,一是这与“人首先是一个能自主决断的自身”之界定是否相容?二是这是否在某种意义上又回到了传统哲学与文化中借助神或天这个绝对参照系的做法?

黄裕生教授敏锐地觉察到了第一种可能的质疑,并给出了三点回应:整体的世界自由作为原型和源头,使人的自由获得了绝对性和神性;整体自由将人置入与绝对他者的关系之中,打开了超世俗的价值方向;整体自由确保了世界的开放性,从根本上维护了人的自由。这些回应是非常精彩的。但人们还可以提出进一步的质疑,比如,人的自由由此获得了神性,这是否意味着给予了人过高的定位?意味着人由此突破了其有限性?再如,这种超世俗的价值关系,似乎有很大的解释余地。这种关系将由某种传统宗教教义来界定吗?还是如海德格尔所说的那样有赖于一个将来的拯救之“神”?关于第二种疑问,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人又被收纳到“神”一人关系和“天”一人关系中了吗?(虽然这里作为世界自由整体的“神”或“天”不同于传统文化中的神和天,但这种框架性的关系应有相似之处。海德格尔自始至终表现出的某种色彩的“复古”倾向似乎强化了这种印象。)这是否意味着整体自由观有可能将人重新角色化了?这也许进一步蕴含着一种德国自由哲学内部的紧张:自由的整体维度有无可能质疑或掏空了先验维度、他者维度等其他维度?在此提出这些问题,既是求教于黄裕生教授,也是对自己发问,对有意致力于深度审视自由问题的同道发问。这些问题很可能是在建构一种厚的自由哲学时必须应对的。

第二点,我想对黄裕生教授讲座稿中所谈到的最后一个问题,亦即应当从“薄的自由理论”重返更为厚重的德国自由哲学,做些补充。和黄裕生教授一样,我同样以康德的自由哲学为例。但既然是补充,我就不会再论述康德关于道德主体、意志自由、天赋自由法权(权利)的含义等内容。这些议题在黄裕生教授的讲座中都已经涉及到并得到了深刻的解析。我将主要回应康德的天赋自由法权的理论枢纽地位在当代受到的某种挑战。

按照我和黄裕生教授共同的理解,康德所刻画的从道德到法权(权利)的进程如下:人的道德本质(自由-法则)→天赋自由法权(内在的所有物)→获得的法权(外在的所有物)。天赋的自由法权处在人的道德本性与获得的法权(或英美学界通常所说的自然权利)之中介的位置上,构成了从道德向权利过渡的桥梁。这体现了康德理论的特点,以自由意志和道德主体性为天赋自由法权奠基,再以天赋自由法权作为各种具体的自然权利的基础。康德自由权利理论显然有一种道德主义和基础主义的倾向。与英美薄的自由理论相比,这无疑是一种厚的自由理论。这种康德式的法权(权利)观,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现实的层面,在当代均受到了严肃的挑战。比如,社群主义者通常主张,无论是抽象的理性存在者或道德主体的身份,还是所谓的天赋自由权利,实际上都只是断言或虚构;任何脱离了文化传统和共同体固有价值的道德身份和权利话语,都缺乏依据。人们似乎有理由认为,康德式的自由理论和道德基础主义是独断的。特别是考虑到当代宗教和文化多元等现实,康德式的自由理论似乎已不足以应对复杂的现实生活。

在此,我仅限于针对社群主义和多元主义等康德主义之论敌,做出较为初步的、防御性的回应。我对康德式理论建构方式的辩护包括三个层次。首先,对于康德式道德主体和天赋法权之独断性等指责,本身是否站得住脚,是个大问题。康德本人曾主要将独断解释为未经批判的,即未考察认识能力的界限之前即扩展形而上学知识。当代学者往往将独断解释为缺乏经验依据而“教条”地断言,而这尤其体现在对道德主体或天赋自由权利等基础概念的论断上面。对于此类指控,我们需要做的,仅仅是区分完全缺乏依据的虚构和必要的抽象、设定与建构。某种理论的基础概念,源自抽象的建构或设定,源自理论的推证,无法在经验中找到直接的对应物,并不表明这类概念就是虚构的。这类概念依然可以具有正当性。落实到康德的实践哲学,康德对人的意志自由和天赋自由权利等概念所做的抽象论述,确实很难以经验的方式做出证明。但这与虚构是两回事。

若以最为根本的意志自由(道德主体)为例,如康德在理论哲学中所论证的,对于自由,我们无法做出经验性的证明或否证,这为自由保留了理论上的可能性;而道德法则或道德命令以理性的一致性为基本內容,这一点如最简单的数学原理般清晰、确定;鉴于道德法则的确定性,我们继而可以从道德法则的效力这一“理性的事实”反推出人的自由本性。可见,理性的道德主体之设定,哪怕并不能直接得到经验事实的支持,却仍然是有依据的。这可视为理性之反推或论证的结果。这与虚构是两回事。如果非要指责这是虚构,那么社群主义自身所谓共同体的价值、文化传统等说辞,是否能免于此类指控呢?恐怕未必。共同价值或文化传统是否有其同一性和确定性?如从经验的角度看,不做理想化的处理或建构,很难给出肯定的答案。毕竟,为某种价值或某个传统寻找正面的例证,或寻找反例,大概同样容易。就此而言,对康德理论的虚构与独断的质疑本身是可疑的,至少是大而无当的。

其次,哪怕康德的理论模式确实有较大的论证负担,拥抱康德主义依然合乎情理。之所以如此,我认为,主要是由于康德式理论路径具有不容忽视的优势,即利于捍卫普遍的基本人权,确立权利不容侵犯的道德基础,建立任何社群得以和谐共处的共同底线。从现实情况来说,确实有不少重要学者完全接受了康德本人的理论方案,明确地主张权利必须建立在自由和道德理性之上;而以康德主义面目出现的理论构建,更是占据了当代实践哲学的舞台中心。这些康德主义的理论方案之盛行,意味着康德实践哲学之理论模式依然具有生命力。

最后,再退一步说,哪怕我们承认康德式理论存在辩护疑难,甚至在当代理论研讨中缺乏吸引力,我们依然可以反向地追问其社群主义或多元主义的理论对手,是否在论证上的负担较轻?在理论效应上是否较有优势?我认为,答案恐怕是否定的。社群主义与多元主义的道德与权利理论,不仅无法为当代全球化的社会生活提供共同的底线,而且往往由于不可避免地陷入相对主义和文化纷争等疑难,反而更不可取。比如,多元主义往往陷入狭隘的身份政治,其根源正是在于突破了权利底线,为了某个特定的社群的某种禁忌而侵犯大多数人的基本权益。真正的问题始终在于建立共同的底线。对某个特殊群体权益的尊重和保障,应以同时维护全体公民的基本权益为底线,而这个底线是绝不容突破的。当然,我完全承认,这种反向的论证本身并不能说明康德理论值得接受,最多只是表明其他替代方案未必可取。

我的想法是,哪怕康德主义的论证负担确实较重,但其巨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也许使得我们可以、甚至应该承受这种负担(假如真有这种负担的话)。特别是,假如我们引入社会、文化差异等因素,则康德的吸引力似乎更为凸显。建基于自由与理性的规范性基础,哪怕在论证上负担较重,却具有超越环境差异的普适性的优点,也许可以构成诸社群拥抱基本自由权利的公约数。这一点,对于自由宪政体制已经确立的国家之民众来说,也许日用而不知,甚至出于各种多元化等诉求而加以质疑。但是,对于尚未意识到天赋自由权利之奠基意义、也未建立起相应体制的社群或社会来说,某个超越地域和文化差异的公约数之意义,实不容小觑。当代的哲学工作者仍有较为充分的理由,捍卫康德式法权理论的道德主义与基础主义立场,或拥抱一种厚的自由理论。

广而言之,具有先验维度、他者维度、历史维度与整体维度的德国自由哲学,之所以值得当代学者关注,也正是在于其厚度和深度,在于其构成了人类自我认识和自我实现的现代坐标。追寻德国自由哲学,探寻良善的共同生活的尺度,这是一项共同的事业。我期待,通过黄裕生教授开辟的思想之路,更多学者能有意识地参与到这项事业中。以康德式的令一切接受批判的勇气,以哈贝马斯式的公共商谈的方式,让我们展现自己的自由和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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