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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角下罪刑法定原则的完善思考

2020-04-03谢宇程

今日财富 2020年9期
关键词:罪刑司法权保障人权

谢宇程

陈兴良教授曾说过:“某一刑法是否真正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关键是要看这种刑法是否建立在宪政基础之上。”宪政强调宪法下的政治,是宪法治理下政治文明与民主、人权自由、秩序良好的社会形态。而罪刑法定原则是一项刑法原则,追求的是司法权的合理利用、人权得到保障。但由于罪刑法定原则本质上是限制刑罚权的, 因此其所蕴含的保障人权价值取向使其更偏向于宪法原则,但二者的目标都是为了保障人权。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宪政的偏离

(一)立法的偏离

立法是为了各项事业能够在预期的法治轨道上正常运转。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事裁判必须依照已有成文刑法定罪量刑,但是由于立法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导致法律真空地带的出现。罪刑法定原则设定初期的目标之一就是防止司法权的滥用,但最后仍旧是在以司法机关的意志行事,最终还是没有起到防止司法权滥用的价值目标。

罪刑法定原则只明确规定在了我国的刑法中,而我国宪法的内容倾向于国家安全和政治制度,缺少对于人民群众而言最重要也最现实的权利规定。尽管2004年修宪增加了对于人权、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弥补了宪法的某些缺陷。但仅此还是远远不够,还必须在完善宪法的过程中将刑法保护人权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吸收到宪法中来,使其宪法化。

(二)司法的偏离

虽然现行宪法规定要保证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可是这种规定的实效由于体制的原因很不尽人意。其主要原因在于:其一,在我国,法官缺乏独立性,由于司法机关尚要受到地方政权某种程度上的约束,那么对于司法机关里面的工作人员来讲的话,也必然受制于地方。因此,法官处于一种“审而不判”的地位,也证明了法官缺乏独立性的事实。其二,我国的刑事审判还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任何案件,只要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必然引发社会舆论与司法权威的博弈。因此,在我国的宪法和宪政体制下,尚不足以保证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落实。

二、宪政视角下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

(一)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

罪刑法定原则的首要目的就是保障人权,而宪政的核心就是以保障人权为使命。罪刑法定原则是贯彻宪政精神的基本刑事原则,其实现必须建立在良好的宪政条件基础之上。现代宪政划定了公民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界限,代表着公民生活的某些部分可予以保留,这些权力神圣不可侵犯,不依赖于任何社会制度与政治权威,在任何情形之下都是不可剥夺的。[[ ]]而作为刑法最基本原则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为了保障人权,使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法律必须事先明文规定犯罪与刑罚。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意识,也意味着罪刑法定原则在宪政的视野里有保护人权的意义。

(二)有利于确立宪法的地位和权威

宪政确立了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规定了人权、依法治国和民主政治等重要制度,只有将这些制度付诸良好的实践,才能促进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法治社会和科学的民主政治的发展,实现宪政的目标。从宪政角度来研究罪刑法定原则,也是从法治社会角度来看罪刑法定原则。其中刑法作为我国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它的实施也是最能体现国家的民主和人权发展到了何种程度。而罪刑法定原则中所蕴含的人权和防止司法权滥用的理念也最能体现宪法的人权和民主政治精神。因此,要想真正使罪刑法定原则落到实处,使宪政能够实现,就必须确立宪法的地位和权威。

三、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宪政体制下的完善

(一)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把罪刑法定原则写入宪法,使得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首先,在宪法中对司法机关职权的规定上,引入罪刑法定原则之后,使得对司法机关的政治属性活动与司法权的限制更加有理有据;其次,刑法作为“子法”,是根据“母法”宪法制定的,它的内容绝不能和宪法规定相抵触,罪刑法定原则的加入表明刑事立法权是以宪法为依据且必须受到宪法的调整;最后,也有利于将立法机关的刑事立法活动和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置于宪法规制之下。因此,只有把罪刑法定原则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发挥其限制功能,才能达到对立法机关的刑事立法权的有效监督。

(二)完善刑事立法解释,杜绝越权解释

立法解释在法律解释中具有最高效力,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既承担着最高的法律解释地位,也具有法律解釋的监督功能和协调功能,如果一旦司法机关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出现不合理和偏离立法意图之处,全国人大常委会负有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或废除的职权。但是拥有立法解释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这项权力的次数少之又少,因而有必要完善刑事立法解释和强化有权机关的法律解释监督、协调功能。完善刑事立法解释不仅可以加强刑法的适应性与严谨性,利于司法实践与操作,亦可防止司法解释出现越权和损害公民人权和自由保障的现象。

四、结语

把罪刑法定原则放入宪政的视野中来研究,不论是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能摆脱以往的不利因素,有助于真正的保护人权。培根曾说过:“对于一切事物, 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 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 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 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在全球化的今天, 尽管想要彻底的贯彻实行罪刑法定原则还有一段路程要走,但是它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越走越顺,且我国的宪政制度的构建也会迈入一个全新的时代。(作者单位:邵阳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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