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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2020-04-02柴徐晶

科学与财富 2020年3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个人信用民商法

柴徐晶

摘 要:个人信用与人的生活之间息息相关,良好的信用才能赢得更多的尊重。从某种意义而言,个人信用是用于判断个人品质与道德的标准,也是个人开展各项活动或进行商业交往的重要信誉。如今,个人信用备受重视,民商法也结合实际适当增加了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内容,但是二者仍旧处于貌合神离的状态之中,未实现有效的融合与协调。为此,下文就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息体系的现实融合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借此明确个人信用体系与民商法之间的潜在关联,将个人信用理念、融合原则和融合机制等内容作为切入点,尝试性的提出了解决融合障碍的策略。

关键词:民商法;个人信用;信用体系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仅为人们带来了越来越理想的生活条件和物质条件,也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因为市场经济的完善而不断加深。在国家信用体系当中,个人信用体系占据核心位置。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只有拥有个人信用体系才能建立起相互关联的信用网络。对于现代社会而言,个人信用体系的作用十分深远,拥有良好的个人信用才能顺利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当中。由此可见,个人信用体系是个人或企业参与市场活动的基础,也是其必须满足的条件。而在加快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民商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为民商法与信用体系相关的内容注入了全新的活力,总体来看,二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

一、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必要性

(一)信用原则是立法和民商法的根本

从本质上来说,信用从属于道德原则,是社会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有国家将信用纳入到法律范围内,要求民众必须基于信用原则开展各项民商事活动。可见,信用已经成为规章制度和立法的核心与根本。针对信用制定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文或者规章制度,可以说是形成信用原则的基础,也为现代商法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我国曾在《合同法》中对与个人信用相关的问题作出硬性约束,要求当事人在遵循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除此之外,《民法通则》等多项法律也曾对个人信用制定条文。这些均可证明个人信用的重要性,也证明了我国建设个人信用体系和国家信用体系的决心。所以说,无论是在民商法当中还是在立法过程中,个人信用都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即便是要对民商法或者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同样要考虑到信用原则[1]。这是发挥民商法法律功能与价值的根本,也是其不可缺少的前提。

(二)信用是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核心

从某种角度而言,以交換形式实现的资源配置就是市场经济,各项资源会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进行不断的交换与配置,但是,无论是资源配置还是资源交换,都必须将信用作为核心。已经有学者明确提出:缺乏信任的社会网络会在瞬间瓦解,失去原有的价值,这是因为信任是所有关系顺利开展的前提,缺乏信任,任何活动和事物都无法有秩序的进行。由此来看,市场经济必须基于信用原则进行商品交换。而对于市场经济本身而言,在长期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信用关系才是各项资源与商品进行交换的重要前提,此种背景下所形成的信用体系也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了诸多力量,是维护市场经济稳健性的重要原则。单纯的从市场经济的角度而言,信用作为理论原则并作用于市场经济,也作为一种效益资本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支撑,是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稳定性和秩序性的核心。

二、影响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障碍

(一)缺乏必要的融合条件

之所以要将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融合在一起,是因为二者的融合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也可维护并保障社会与经济的运行秩序,对个人与民商法而言都有有利影响。但是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仍未达成预定的目标,二者始终处于相互分割且割裂的状态,这是因为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之间存在缺乏融合条件的问题[2]。如何获得个人信用信息是民商法与其融合的关键,但是个人信息的涵盖范围相当广泛,包括个人资料、借贷信息,甚至缴费信息或生活信息等。例如,不断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为人们提供了更加广泛的借贷服务和融资渠道,然而,网络金融当中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各个平台在收集个人信息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所以,缺乏融合条件已经成为制约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关键因素,必须引起重视,并在日后的发展与建设中加以解决。

(二)缺乏融合机制

事实上,影响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因素相当复杂,除了缺乏必要的融合条件外,缺乏融合机制同样是影响二者融合的重要原因之一。融合机制的构成并不复杂,其中包括监管机制,而监管工作则需要由政府负责并执行,这样政府可以在民商法制定或各种信用体系建立过程中起到监管作用。就目前来看,政府虽然意识到了个人信用建设的重要性,并不断提高对个人信用建设问题的重视,但是监管力度仍未达成预期的目标,很多工作还没有落到实处,如若长期处于此种状态之下,民商法的完整性将会受到负性影响,直接作用于个人信用体系,致使其逐渐崩溃。总的来说,在政府的积极参与与配合之下,才能实现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与完善。除此之外,政府一定要加大监管力度,在监管过程中创建并完善融合机制,为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和提供制度与体系上的保障。

三、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途径

(一)创造融合条件

要想使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息体系有效的融合在一起,必须从细节性的内容入手,利用先进的技术和思想,深入挖掘个人信用体系中的潜在价值,还要提高对征信公司的重视,给予其应有的支持。促使征信公司在收集资料信息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做好评估与整理,共同为个人信用体系的打造贡献力量。就相应的信息进行收集、评估并整理以后,可将其制作成为信用商品,并直接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基于信用原则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维护个人信用产业,为其提供适当的保障和支持。除了征信公司外,各个金融机构也可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数据库,将所得信息资源储存并备份其中,还要在日常的工作中进行收集和整理,不断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或个人信用档案,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利用软硬件结合的方式,为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创造条件。不断实践与努力的过程中,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初具模型。但是信息质量和信息收集效率仍旧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利用巧妙的策略和方法对其进行改善,全面提高个人信用体系和信息质量[3]。除必要的信息外,还可收集与个人信用相关的细节性信息,例如信用卡发卡银行、还款记录、水费、电费等信息,确保个人信息情况得到综合且真实的反应,为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提供更多的参考与依据。

(二)强化制度建设

无论是在经济生活当中,还是在经济交易活动当中,个人都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也是其不可缺少的主体,而在市场交易行为当中,个人同样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是执行者,也是必须承担责任的责任人,个人的态度和信誉会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并不是想象中那样简单,因为涉及到多种个人信息,而个人信息的收集又较为繁琐,涉及到隐私问题与安全问题。信息化时代,如果因个人信息体系的建设而出现个人隐私泄露的问题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和伤害,甚至会威胁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恶意利用,还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秩序,造成恶劣事件。因此,建设个人信用体系并收集个人信息时,一定要遵循既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配合使用相应的制度与策略,尤其要在发展与建设过程中完善个人信息制度,全面提高个人信息体系的可靠性,确保其安全可行。如果在工作或生活中出现个人隐私或客人信息泄露的问题,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相关部门也要重视个人信息维护的重要性,如发现违法人员或不法分子必须严惩,起到警示作用,避免惡性事件的发生。沟通个人信息时应选择适当的时间和方式,并与当事人之间进行交谈与协商,只有在二者达到共识并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息体系的建设离不开个人信息的收集,这也就对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只有按照上述原则做好信用制度的建设与优化,才能提高个人信息的收集质量,才能使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成为可能[4]。

综上,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已经达到了息息相关的程度,但是在二者融合过程中仍旧面临诸多问题与阻碍,突出表现为缺乏融合条件与融合机制等。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明确影响其融合的直接因素,并从制度信念和融合机制等多个方向入手,共同解决并铲除制约二者融合的障碍。政府也要在这一过程中行使好自身的权利和职责,为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创造更多的可能和空间。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上述二者的融合将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将其以更加紧密的状态融合为有机整体,才能使经济和社会以更快的速度向前发展,建成良性运转的个人信用体系和社会经济体系。

参考文献:

[1]赵永康.民商法中信用的定义及信用体系构建研究[J].法制博览,2019(22).

[2]才大为,夏建邦.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四大对策[J].当代金融家,2019(2):150-151.

[3]路昊天,陈燕.互联网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及完善策略研究[J].金融经济:下半月,2018(12):130-131.

[4]付迎春.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的分析[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1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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