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象工程,让地方政府背上沉重“包袱”
2020-04-01赵锦
赵锦
摘 要:民生工程本应是政府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关系到群众的根本利益,尤其大型的民生工程能体现一届党委、政府领导的决策水平和带领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决心,也是体现为人民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但是我们通过审计发现,有些领导干部为了标榜自己的政绩,为了个人的利益,对民生工程的建设不进行充分论证,不考虑老百姓、群众的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造成项目投资决策失误,弄成劳民伤财、浮华无效“形象工程”,不仅使项目进展缓慢甚至停滞,老百姓无法享受政府项目带来的便利和实惠,还会给政府背上沉重的“包袱”,这是对政府和人民的不负责。此类问题的发现与整改,有利于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有利于领导干部法制意识、服务意识的增强;有利于领导公信力和执行力的提升;更有利于领导干部自我约束、廉洁自律、奉公执法自觉性的提高。
关键词:形象工程;政府;负担
引言:随着近年来惠民工程的大力实施,关乎民生的工程项目种类不断增加、规模越来越大。2018年,L市审计局对某地区的大型民生项目“社区文化体育中心”进行了审计,审计过程中对项目的使用效率情况、资金筹集情况、项目决策情况、决策结果以及项目建设过程进行了重点审计,审计过程中,关注经济决策制度建立情况,经济决策制度执行和决策成效情况以及项目投资、运营情况。通过审计发现该政府项目为了追求完美的工程形象以及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不充分考虑地方实际,最终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资金包袱,且项目使用价值不高。
初步了解:本次审计的“社区文化体育中心”项目属于规模较大的惠民工程,审计进点后,我们通过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写了审计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问卷调查、审计座谈、数据筛选、现场勘查”步骤,首先在社区内就“项目的使用率”与居民进行了座谈调查,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该项目从2014年投入以来一共邀请百姓仅参加过5次活动,活动场所平时都是“大门紧锁”的状态,总之老百姓对该项目的建设表现了不满,但“我们相信审计”这种潜意识的感觉也让审计组感到了沉甸甸的责任,那就是要认真“查”,不能让老百姓“失望”。
揭露问题:该项目是某市的民生项目,我们通过与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座谈,并查看历年来关于该项目的项目资料,得知该项目占地100多亩,总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项目的規格高,功能强大,共分社区文化中心和百姓体育活动中心。项目建设过程中,2011年由该地区的国有企业某建筑公司承建,项目作为“BT”模式引入社会资金进行投资建设,于2014年建设完成。
通过查看财务资料我们发现,该项目资金投入相对地方财政实力而言非常大,截止到我们审计时,项目已完成建设投资近10亿元,通过采用“bt”的模式,由该建筑公司前期垫付建设,但由于资金投入太大,造成后期该建筑公司资金无力承担项目的建设,政府只能决定终止“bt”模式,决定全部改为政府资金和银行贷款拨款进行建设,直到我们审计时,仍然银行贷款2亿元未还清。
从项目整体的规模、设计和资金投入来看,这个项目对于该市来说无疑是一项政府的重大工程,但通过我们一次次的到实地进行查看,与周边百姓的走访调查,结合项目指挥部提供的使用和租赁记录,我们发现了该项目存在的一些违规问题。工程在2011年开始建设时,未通过用地批复以及规划许可,但为了政府形象,为了领导政绩,开始了未批先建,并于2015年竣工验收合格,但到了2016年9月才报住建局进行竣工验收备案,2018年消防工程才验收合格。我们通过走访了解还发现,其实该活动中心2014年时便交付使用并对外开放,此时项目还没有通过验收。
综上所述,该项目为了“政府形象”,进行违规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问题,第一是项目未批先建;第二时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第三是工程投入资金较大造成偿债困难,让政府背上沉重“包袱”,第四是工程建设的时间较长,项目自2011年开工建设至2015年,建设周期长达5年。另外,我们不仅对项目的合规的进行了审计,还对项目的效益性效果性进行的分析,审计组在工作初期,没有急于查看财务账目,而是走进部分社区居民家中,深入调查走访,对项目的使用情况,对公众的开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发现该项目使用率低,从2014年投入以来,一共仅举行过5次大型文艺活动,3项体育活动,完全没有发挥该项目应有效果,其次对外租赁活动场所也较少,未达到预期“全民健身”效果。
该项目的建设未考虑未来的发展前景,只是追求完美的形象,结果老百姓无法享受政府项目带来的便利和实惠,并且给政府带来巨大的资金包袱。
参考文献:
[1] 朱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研究》.浙江大学.2013.8.5
[2] 林幕.《“政绩工程”“面子工程”该休矣》.银川日报.2019.12.16
[3] 于浩.《用法治保卫“净土”》.中国人大.2018.9.20
[4] 田野.《叫停"形象工程"的法治反思》.浙江人大.201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