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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宋代的土地政策
——对“不抑兼并”政策的含义重新解释

2020-04-01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土地

姜 密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24)

史学界对宋代“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争论至今,其焦点大致如下①唐兆梅《析北宋的“不抑兼并”》,载《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1期;刘复生《从土地制度的变化看宋代社会》,载《西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年第1期;蔡绍荣《也析北宋的“不抑兼并”——兼与唐兆梅先生商榷》,载《学术月刊》1993年第12期;郑辉《宋朝“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载《中国市场》2010年第24期;张其凡《宋初经济政策刍议》,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89年第4期;马兴东《宋代“不立田制”问题试析》,载《史学月刊》1990年第6期;薛政超《也谈宋代的“田制不立”与“不抑兼并”——与〈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说驳议〉一文商榷》,载《中国农史》2009年第2期;徐明明《宋代土地政策研究》,载《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5卷第8期;熊燕军《从公平优先到效率优先:“不抑兼并”与唐宋变革》,载《学术探索》2006年第6期;漆侠《宋代经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葛金芳《试论“不抑兼并”——北宋土地政策研究之二》,载《武汉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1984年第2期;杨际平《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说驳议》,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杨际平《唐宋土地制度的承继与变化》,载《文史哲》2005年第1期;杨际平《〈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说〉再商榷——兼答薛政超同志》,载《中国农史》2010年第2期;游彪《宋代“禁寺、观毋市田”新解》,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4期;耿元骊《宋代“田制不立”新探》,载《求是学刊》2009年第36卷第4期;耿元骊《唐宋土地制度与政策演变论纲》,载《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2009年第5期;周宝珠、陈振主编《简明宋史》,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郭丽冰《宋代的土地政策及其影响》,载《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1卷第5期;柴荣《透视宋代的土地兼并问题》,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3年24卷第1期;王辉《北宋“不抑兼并”“田制不立”政策新论》,载《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林文勋、谷更有《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其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宋代实行了“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其二,认为宋代没有实行“不抑兼并”政策。杨际平先生文中列举大量史实说明宋代采取了很多“抑兼并”的措施;游彪先生也通过对寺、观买田行为的考察认为两宋始终贯彻了抑制兼并的政策。其三,对“不抑兼并”政策的评价,有否定,也有肯定。持否定态度者,柴荣认为,“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是宋代土地兼并兴盛的根本原因”,徐明明、郭丽冰认为,它加剧了土地兼并、贫富分化和社会的动荡。蔡绍荣认为“不抑兼并”“并不是一项顺应历史潮流的进步政策,而只是赵宋王朝放纵兼并,牺牲农民以讨好大地主阶层的反动政策;它不仅没有起到‘调节土地占有的社会矛盾与适应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的积极作用’,相反,还严重地损害了田制变革所带来的独立的小农经济空前活跃的势头,是对生产力发展的反动”。持肯定态度者,张其凡认为,“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因此不应苛责之”,王辉认为它促进封建契约租佃关系的发展,郑辉认为“这一土地政策对农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林文勋、谷更有认为“如果站在产权制度发展变化的角度来看,‘不抑兼并’无疑适应了当时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革,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值得充分肯定”。当然也有学者对“不抑兼并”持中肯的态度,刘复生认为它“造成了贫富分化,社会的不稳定,但也使劳动者有更多的自由,促进契约租佃制的发展”。

目前为止,在对宋代“不抑兼并”问题的讨论中,多数学者认为宋代没有了以前那种分配土地的“田制”,而是奉行“不抑兼并”政策,加剧了土地兼并。本文虽也赞成这一认识,但是更想强调的是宋代实行“不抑兼并”政策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兼并土地,兼并是以不影响赋役征收为前提。

在学者的研究中,反对宋代“不抑兼并”说的代表有杨际平先生和游彪先生,杨先生认为宋代“抑制兼并”的思想是主流思想,并列举了诸多抑制兼并的具体措施;[1]游先生通过对“禁寺、观毋市田”法令的分析,认为“在影响到国家赋役征收的情况下,抑或危及封建统治时,宋朝还是采取种种措施以抑制兼并势力的”[2]。“不抑兼并”作为宋代土地政策的大方向,并不是说对兼并行为听之任之,一旦兼并行为影响了国家的赋役征纳,政府绝不会等闲视之。正像游先生所说:“如果允许寺院自由买卖土地,势必严重影响政府的赋税收入,加重普通百姓的赋役负担,从而加剧政府与百姓之间的矛盾,危及封建统治。”[2]因此宋代明令禁止寺观买民田。事实正是如此。《天圣令》中规定:“诸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舍施及卖易与寺观。违者,钱物及田宅并没官。”为什么“不得将田宅舍施及卖易与寺观”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7“熙宁四年十月壬子”的记载或许让我们明了:“凡坊郭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有产业物力者,旧无役,今当使出钱以助募人应役……若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减半,募三等以上税户代役。”[3]卷227寺院和品官之家一样以往属于特殊免役人群,实行“免役法”后也不过“减半”征纳,难怪人们愿将田产隐寄于寺观,也就不难理解政府禁止诸人将田宅“舍施及卖易与寺观”“禁止寺观毋市田”的相关规定了。源于赋役有所失、国家无所益之故。

不仅对寺观田产有类似规定,宋代政府对其他兼并行为多持同样的态度。纵观两宋无不贯穿这一主旨:“不抑兼并”政策实施的前提是不影响国家的赋役征纳。

一、因影响赋役而“限田”

宋代“不抑兼并”政策,满足了“有力之人”占有土地的欲望,毕竟“广置良田”是中国人的一贯理想。在宋代“富者有赀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4]43,因之成就了两大“兼并”主力,一个是富者,一个是贵者。二者同属于大地主,“大地主阶层是由官户、形势户(或者说某些‘吏户’)以及占田400亩以上的一等户至无比户组成的。另外,大商人、高利贷者转化而来的大地主和占田400亩以上的寺院,也属于大地主阶层。这个阶层,占总人口不过千分之三、四到千分之五、六,但占有的土地则是垦田面积的百分之四五十”[5]566。政府“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首先使这些人占有大量的土地。

大地主中的官户在宋代属于特权阶层,享有诸多特权,他们按官品获得国家分配的土地却不承担徭役。他们更容易获得土地,且又通过受赏或侵占等形式获得额外土地。占有土地却以各种形式不纳赋税、不服徭役。他们占田越多国家失去的也越多。因此,宋代多次针对这部分人实行“限田法”。

至于限田的具体情况另文专门探讨,此不赘述。本节重在说明“限田”的原因及对限外占田的处置。为方便起见,将两宋时期的“限田法”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在宋初到仁宗乾元即位之初。由于豪强侵占大量田土,“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①“自开国以来,天下承平六十余载,然而民间无蓄积,仓廪未陈腐。稍或饥歉,立致流移。盖差役赋敛之未均,形势豪强所侵扰也。……诸般恶悻,影占门户,田土稍多,便作佃户名目。若不禁止,则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参见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一九,中华书局1957年版。,致使赋役不均;再加上诡名寄产情况严重,大量田地隐匿于形势之家“以避徭役”,导致“差役赋敛之未均”,是这次“限田”的主要原因。②“命官、形势占田无限,皆得复役,衙前将吏得免里正、户长;而应役之户,困于繁数,伪为券售田于形势之家,假佃户之名,以避徭役。”参见脱脱等《宋史》卷177《食货志上五·役法上》,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 296页。至于限田的数量,《宋史》卷173《食货志·农田》记曰:“公卿以下毋过三十顷,牙前将吏应复役者毋过十五顷,止一州之内,过是者论如违制律,以田赏告者。”对这次限田,张景贤先生认为其目的在于“均徭役”而不在于“均田税”。[6]其实二者并不矛盾,如果形势户不占有大量土地的话,这些土地可能为他人占有并纳赋税,限制占田数量本身形同于均赋税。亦即《宋会要辑稿》所言“差役赋敛之未均”。早在仁宗“限田”之前的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真宗就曾说过:“今天下豪富之家田多租少,贫弱之家地薄赋重,须渐次改定。”继而仁宗即位后“始诏三司定夺臣僚庄田顷亩之数,以抑兼并”[7]864,很明显是因为赋税不均才有了仁宗“限田法”。

这次限田仅就品官占田数量作了规定,对占田过限如何处置未予明确,只说:“过是者论如违制律,以田赏告者”[8]4163,“形势敢挟他户田者听人告,予所挟田三之一”[8]4296,鼓励人们告发。后来,“任事者终以限田不便,未几即废”[,8]4163。第一次“限田”以失败而告终,说明触及特权阶层利益的改革阻力重重,同时也影射出最高统治阶层对官户征收赋役和“不抑兼并”二者之间的掣肘之势。

第二阶段是在北宋末南宋初直到孝宗乾道四年(1168年)。北宋末徽宗政和年间,边防战事增多,财政异常危机。这一时期,为增加收入,政府不仅出售官田,也掠买民田。大地主借机兼并土地,从而掀起第一次土地兼并高潮。而品官是占田大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占田不乏百顷、千顷者,①“比部员外郎郑平占籍真定,有田七百余顷。”参见脱脱等《宋史》卷302《吕景初传》,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022页。“今公卿大臣之占田,或千顷而不知止。”参见陈舜俞《都官集》卷2《策·厚生一》,《文渊阁四库全书·集部·别集类》第1096册第416页,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所以政府与其“限田”,不如承认其占田,只要“其格外数悉同编户”即可。《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一载:“政和令格:品官之家,乡村田产得免差科,一品一百顷,二品九十顷,下至八品二十顷,九品十顷,其格外数悉同编户。”此后于绍兴十七年(1147年)、绍兴二十九年(1159年)重申“政和令格”,直到孝宗乾道四年(1168年)对品官占田规定都没有太大变化,都在强调“格外数悉同编户”,要求其照章纳税、交钱募役。意在解决品官之家“广占陇亩”,却不纳税之弊。②高宗绍兴元年十二月十四日权户部侍郎柳约言:“授田有限,着于令甲,比来有司漫不功省,占仕籍者统名官户,凡有科敷,例各减免,悉与编户不同。由是权幸相高,广占陇亩,无复旧制。愿推明祖宗限田之制,咤时救弊,重行裁定。”参见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1,中华书局1957年版。他们享受着田多“科敷”少的特权,差役往往落在“物力低小贫下之民”的身上,“官户田多,差役并免,其所差役,无非物力低小贫下之民”,因此建议“应品官之家各据合得顷亩之数,许与减免数外,悉与编户一同科敷”。让这些人于“限田”数外,“与编户一同科敷”,也就是说并不限制他们占田,只要求其限外占田和编户一样“科敷”即可,用这种办法试图“以抑豪势无厌之欲”,具体做法是:“应品官之家所置田产,依条格合得顷亩已过数者,免追改,将格外之数衮同编户,募人充役。”[9]食货6之1

这一时期的“限田”与第一阶段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不仅限内田数增加了,而且对限外占田并不追究,也就是说,只要将限外占田部分折钱交纳募役钱,并不严格限制占田。这大概是对一些臣僚反对“限田”的妥协吧。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格外数悉同编户”的规定中并不清楚要其在哪些方面“悉同编户”。我们再从绍兴十七年(1147年)臣僚上书中窥其一二:“今若自一品至九品皆得如数占田,则是官吏更无科配,所有军须,悉归编户,岂不重困民力哉!望诏大臣,重功审订,凡是官户,除依条免差役外,所有其它科配,并权同编户一例均敷,庶几上下均平,民受实惠。”官户至少在“军须”的“科配”方面,与“编户”是不一样的。所以,为逃避“科配”,有些人想办法成为“假官户”以享其特权,“今日官户不可胜计,而又富商、大农之家,多以金帛窜名军中,侥幸补官。及假名冒户、规免科须者,比比皆是”,于是绍兴十七年在战事紧张的情况下,官府才下令“应官户除依条免差役外,所有其它科配,不以限田多少,并同编户一例均敷科配”。[9]食货6之1言外之意,不论限田多少,取消官户的某些“科配”特权。

“限田法”中关于“子娉”占田虽作了规定,但是比较笼统,到绍兴二十九年(1159年)才逐步明确“用父祖生前曾任官若赠官立户名者,各减见存官品格之半”,乾道四年(1168年)又重申这一规定,③“(一品官)子娉用父祖生前曾任官,或增官立户,减半计,置田五十顷。”参见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6,中华书局1957年版。然而“减半”根本满足不了官户的占田欲望,“限外科敷”就更难以实现了。他们用各种办法规避赋役,或“诡名寄产”,或析户分产,“其所置田亩委是太多”。④“承荫子娉许置田亩数目,虽比父祖生前品格减半,若析户数众,其所置田亩委是太多。”参见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6,中华书局,1957年版。所以孝宗乾道四年(1168年)特别规定:不论析分多少户,其占田总数不能超过“元格减半”之数。⑤“若子娉分析,不以户数多寡,欲共计不许过元格减半五十顷之数。”参见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6,中华书局1957年版。可谓是大大减少了多“子娉”户的占田数量。可此项规定依然不能制止其兼并的脚步,也不能解决政府面临的差役之弊,乾道六年(1170年)九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省言:“差役之弊,大抵田亩皆归官户,虽申严限田之法,而所立官品有崇卑,所限田亩亦有多寡。品官田多,往往假名寄产,卒逃出限之数。”就连孝宗也说“(官户)顷亩太宽,自然差不到。”[9]食货6之7可见,品官之家占田无数,却不纳税服役,成了宋代为政之患。

第三阶段是孝宗乾道八年(1172年)至宁宗庆元四年(1198年)。宋代政府在这一阶段不断减少品官占田数量,来解决“官户顷亩数多,编民差役频并”的问题,乾道八年(1172年)将品官占田数减少一半,一品官从100顷减到50顷;淳熙七年(1180年)又减三分,一品官从50顷减到35顷;庆元四年(1198年)恢复乾道八年的数目50顷,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庆元条法事类》卷48规定:“品官之家乡村田产免差科,一品五十顷,二品四十五顷,三品四十顷,四品三十五顷,五品三十顷,六品二十五顷,七品二十顷,八品十顷,九品五顷”,并且明确说明,“官户除依格合得顷亩免差科外,其他科配不以限田多少并同编户一例均敷”,“诸品官之家乡村田产免差科,其格外数,并同编户”。

上述三个阶段显示,自始至终,“限田法”表面上看是在限制品官占田数量,实际重在解决“赋役”问题,一次次强调“格外数悉同编户”,而不是将其格外占田没官,甚至直言“不以限田多少”,非常清楚地表达了统治者“不抑兼并”之思想,只要求品官及其子娉享受着国家惠恩的同时,适当纳税募役,仅此而已。这样的“限田法”再加上南宋末各种“实封投状”的拍卖遂将宋代土地兼并推向高峰,到淳祐六年(1246年)“豪强兼并之患,至今日而极”[8]4179。

理宗时的孙梦观曾对宋代“限田”有过一些评价,其中指出“限田”不但不能限制官员占田,反而使“富者所以日益富,而贫者所以日益贫”,他直指“限外充役”不过是政府欲盖弥彰,无异于“纵其兼并”,并阐明真正的“限田”是以法限制占田总数。①“朝廷固尝随品官以定倾亩之限,出于所限者,仍同编户充役。今固未尝导而问之。呜呼!此富者所以日益富,而贫者所以日益贫也!为今之计,莫若申明国朝成法,应有官之家所置田产不许过于所限之数,廉者欲足此数固莫能及,贫者既得此数夫又何求?正不必立为限外充役之说,以纵其兼并之欲也。”参见孙梦观《雪窗集》卷2《故事·董仲舒乞限民名田》,《文渊阁四库全书·集部·别集类》第1 181册第97-98页,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应该说他的评价切中时弊,从侧面说明政府“限田法”的本质其实不是限制占田,更不是在“抑制兼并”。

由上可知,宋代“不抑兼并”政策为官户占田提供可乘之机,从北宋到南宋愈发不可收拾,政府却一直没有改变“不抑兼并”政策的大方向,而是在用法制手段处理各种“兼并之弊”(包括赋役之弊)。不管这种法制手段是否合适或见效,我们都能从两宋一次次的“限田法”中,隐约可见政府处置土地问题的策略:不再关注土地产权归属问题,只求赋役不缺。这一点同样体现在历次“括田”举措中。

二、为均定赋役而“括田”

与“限田”同时并存的就是括田(或称检田),即核查田土和赋役实况。宋代政府反复“括田”,而且必须“括田”,大概出于几种情况:

一是“诡名挟佃”和“诡名挟户”等逃避赋役现象严重。宋代以资产多少划分户等,以户等高低作为征纳标准,可是官户、形势户享有免役特权,下等户资产少自然征纳也少,大部分负担实际上落在了中上等户身上。他们因为负担过重,往往用“诡名挟佃”或“诡名挟户”的办法来规避赋役。

所谓“诡名挟佃”是将田产以佃户名义“诡名”于具有免役特权的官户或形势户。《宋史》卷173《食货志上五》记载:“命官、形势占田无限,皆得复役,衙前将吏得免,里正、户长而应役之户,困于繁数,伪为券售田于形势之家,假佃户之名,以避徭役。”这里提到里正、户长“诡名挟佃”于形势之家。只要人户稍有田产,或典卖与形势之家、或以佃户的名义“诡名”与形势之家,②“典卖与形势之家,以避徭役”,“更有诸般恶幸,影占门户,田土稍多,便作佃户名目”。参见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1之20,中华书局1957年版。其实“阴为民户影占田产,规避税役,习以成风,略无忌惮”[9]食货10之13。还有的形势户以“诡名挟佃”的方式冒占官田(荒田),③“荒地以见佃为主,勿究冒佃之因……诡名挟佃,皆合并改正。”参见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7,“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八月”条,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5 783页。“若不禁止,则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④绍兴十五年(1145年)二月十日王鈇言:“比来有力之家,规避差役科率,多将田产分作诡名挟户。至有一家不下析为三、二十户者。”参见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42,中华书局1957年版。。无论是“诡名挟佃”还是“诡名寄产”都势必严重影响到政府的赋役征纳,为此立法明令禁止“诡名”行为,处罚“诡名”者和“受寄”者。《清明集》卷五《户婚门·争业下·受人隐寄财产自辄出卖》记载的就是一件因为“隐寄田产”发生的诉讼案:“……推原其故,皆是乡下奸民逃避赋役,作一伪而费百辞,故为此之纷纷也。吕五千所供,已明言乃父因乡司差役,将产作江山县重亲詹德兴立户,即此见其本情矣。在法:诸诈匿减免等第或科配者,以违制论。注谓以财产隐寄,或假借户名,及立诡名挟户之类。如吕千五所为,正谓之隐寄,假借,既立产簿,作外县户,却又兜收詹德兴典契在手。赋役及己,则有产簿之可推,户名借人,又有典契之可据,其欺公罔私,罪莫大焉。……此吕千五之必不可复业也。詹德兴元系吕千五之的亲,故受其寄,及亲谊一伤,则视他人之物为己有,不能经官陈首,而遽自卖之。在法:即知情受寄,诈匿财产者,杖一百。詹德兴受吕千五户之寄产,自应科罪,官司既知其伪,而遂以与之,是诲盗也,此詹德兴之必不可以得业。西安税赋陷失,科配不行,邑号难为者,皆因乡民变寄田产所致。……两家虚伪契簿,并与毁抹附案。詹德兴卖过钱,追充本县及丞厅起造,牒县丞拘监。”在实际生活中像“吕千五”这样的“诡名”者和詹德兴这样的“受寄者”当不在少数,遇到此种情况,双方皆不得业,田产没官。

所谓“诡名挟户”,即有资产者为了降低户等,由一户析分多户,同样是为了逃避赋役。“有一家不下析为三、二十户者”①“至有一户析为四五十者,中产下农实受其弊。”参见杨万里《诚斋集》卷125《朝议大夫直徽猷阁江东运判徐公(徐朗)墓志铭》,《文渊阁四库全书·集部·别集类》第1 161册,第621页,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有一户析为四五十户者”②孝宗乾道九年(1173年)七月四日臣僚言:“大姓猾民避免赋役,与人吏乡司通同作弊,将一家之产析为诡名女户五、七十户。”参见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5之101,中华书局1957年版。,甚至一户析为五、七十户者③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6,“熙宁六年(1073年)八月”条,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5 990页。,在南宋似乎已成“风俗,”“两浙州县民,多以田产诡立户名”[3]5990,“今之风俗有相尚立诡名挟户者,每一正户率有十余小户,积习既久,不以为怪”[10]648。之所以纷纷“诡名”,时人林季仲《竹轩杂著》卷3《论役法伏》中道出缘由:“征求之频,追呼之扰,以身则鞭箠而无全肤,以家则破荡而无余产,思所以脱此而不可得。”差役如此可怕,奔走避役,情非得已。“时则有老母在堂抑令出嫁者,兄弟服阙不敢同居者,指己生之子为他人之子者,寄本户之产为他户之产者。或尽室逃移,或全户典卖,或强逼子弟出为僧道,或毁伤肢体规为废疾。习俗至此,何止可为恸哭而已哉!”[11]336

无论是将田产影避于形势户的“诡名挟佃”,还是通过“析户分产”来减低户等的“诡名挟户”,不仅有伤风俗,对统治者来说,更重要的是影响了正常的赋役征收,所以,核实田产、均平赋役,成了统治者的为政之要,“凡诡名挟户,进丁退老,分烟析生……必以时覆实,所以革欺弊也”[12]2208。

二是贫富占田不均、赋役不均,产税失衡。“不抑兼并”政策引发土地兼并,使土地占有极不均衡。作为统治者来说,他们或许可以接受“兼并”,却不能接受赋役、贫富的严重失衡,因为这不仅会造成社会动荡,甚至危及其统治安危。“富者跨州轶县,所占者莫非膏腴,而赋调反轻,贫者所存无几,又且瘠薄,而赋调反重。”[9]食货70之116“黠姓大家,质剂为奸。占田絫百,赋无一二。贫者以苦瘠之亩,荷数倍之输。岁既不给,卒以贸易假名,称报逃徙。故天下逃徙之田,不称其赋者多矣。”[13]417严重的“赋役不均”不可避免地加重贫富分化和社会矛盾,统治者也深知“今州县城廓之内,则兼并之家侵削贫民,田亩之间,则豪滑之吏隐漏租赋,虚上逃帐,此甚弊事”[3]746。尤其是又出现“富民买田而不收税额,谓之有产无税;贫民卖田而不推税,谓之产去税存”[14]390的产税失衡现象,都堪称统治隐患。其间不断有人哀叹“地愈广而赋愈轻,此天下之公患也”[15]574,因此,统治者当务之急是解决“兼并之家占据阡陌,而其租税终不入官”[12]2644的“赋役不均”“田税失衡”问题,第一步就是要核查田产和赋税实况。

如果说如张景贤先生所言“限田”是为了“均徭役”的话,那么,各种“括田”措施则更突出了“均赋税”的特点。表1摘录几次“括田”情况以示之。由表1可知,宋代“括田”的直接原因多是出于赋税不均,其中收效最明显的是熙宁五年(1072年)“括田”,清丈出了大约一半的隐漏税田,④“开始于熙宁五年的方田均税法是用来清丈隐田的,到元丰八年废止之日,共清丈了开封府界、河北等五路之田248 434 900亩,而在此以前,即元丰五年登录的垦田为118 874 203亩,清丈出了129 560 697亩的隐田。”参见漆侠《中国经济通史·宋代经济卷(上)》,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成效不可谓不显著。但是,即使是像王安石这样大张旗鼓地改革者,最后却也是以失败收场,其他时期的“括田”就可想而知了。上自权贵阻挠,下至吏缘为奸,“方田之法,均赋平民,近岁以来,有司推行怠惰,监司督察不严,贿赂公行,高下失实,下户受弊,有害法度”[9]食货4之10。本来为“均平赋税”而行的“括田”反而弊端重重,多次“括田”的真正实效难以预见。

尽管如此,我们仍能看出,各个时期的“括田”只在于核实田产,以图赋税均平,并没有采取措施将多占的土地“籍没入官”,再一次印证宋代“不抑兼并”土地政策的大方向,在它引导之下的“括田”的目的也不是“抑制兼并”。

总之,“不抑兼并”作为宋代的土地政策,它只不过是意味着统治阶层改变了原来的土地经营、管理方式,不再授田,也不强调土地的产权归属。一次次地“限田”和“括田”,或者用法制手段发布的占田禁令或某阶段采取的“抑制兼并”的举措,究其实质,不在于抑制兼并本身,而在于重点解决征收赋役的问题。也就是说,“不抑兼并”政策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不影响赋役的征纳,离开了这个前提谈“不抑兼并”未免有失偏颇。

表1 宋代的几次主要“括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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