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2020-03-31曲统昱吉彩红
曲统昱 吉彩红
摘 要:企业年金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企业年金是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中之重。本文分析了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在政策措施、覆盖范围、结构分布、基金规模和投资收益等方面的现状,指出其在发展过程中的瓶颈,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成本、加快投资管理改革、完善年金监管机制以及推行自动加入机制和年金集合计划,以更好地发挥企业年金助力养老保障的作用。
关键词:企业年金;养老保险;自动加入机制;年金集合计划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0.12.006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0)12-0040-08
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截至2019年底,60岁及以上人口达25388万人,占总人口的18.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达17603万,占总人口的12.6%①。基于代际公平的养老模式越来越难以为继,如何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当前,我国已构建成以基本养老保险为第一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为第二支柱,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为第三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三支柱”体系。这个体系存在结构性失衡问题,第一支柱占主要地位,第二和第三支柱进展缓慢。在第二支柱中,面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职业年金因具有强制性,2019年覆盖率达82%,面向企业职工的企业年金覆盖率才近10%,因此,我国应积极改革,发挥出企业年金在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中的支撑作用。本文从政策法规、激励措施、投资运营和监管方式等角度分析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发展对策,以期发挥企业年金在提高人民退休生活水平的重要作用。
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现状
(一)政策措施日趋完善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历程较短,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即探索阶段(1991—1999年)、试点阶段(2000—2003年)、规范阶段(2004—2016年)和完善阶段(2017年至今)。从1991年开始,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完善和发展企业年金的政策(见表1),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逐步走上“快车道”。
(二)覆盖范围持续扩大
从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和参与职工数量上看,我国企业年金正向全覆盖的方向发展。如图1所示,截至2019年底,有9.6万家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相比2007年的3.2万家增长了2倍;有2548万名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相比2007年的929万人增长了1.74倍。除一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外,能源、电力、交通、铁路、烟草、金融等行业基本上建立了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
(三)结构分布差异明显
在地域分布方面,我国各省市企业年金参与情况差距明显。2019年底,上海市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9789个、职工参与数1416633人、企业年金基金总量为839.73亿元,而同期西藏自治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仅24个企业、职工参与数9329人、企业年金基金总量仅7.6亿元①。分地区来看,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企业年金的发展要比中西部地区快。2019年,东部地区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数、职工数和资产总额分别占全国的比重比中西部合计的比重还要高(见表2)。在行业分布方面,参与企业主要集中在电力、电信和金融等国有垄断企业,而中小民营企业占比较低,国有企业的年金参与度明显优于中小民营企业等其他所有制企业。
(四)基金规模及占比稳步提升
2007—2019年,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规模稳步提升。企业年金基金规模从2007年的1519亿元增长至2019年的17985亿元,年均增长率为22.87%。2007年,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占GDP的比重为0.562%,2013年首次超过1%,2019年达到1.815%(见图2)。
(五)投资收益率偏低且波动性较大
企业年金基金整体保值增值效果不明显。2007年的投资收益率最高,达到41%;2008—2019年间,受市场投资环境的影响,总体呈现出收益率低且不稳定的态势,其中,2008年和2011年为负收益率,其余年份的收益率均维持在3~10%之间(见图3)。
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瓶颈
(一)激励作用有限,实施力度不强
税收优惠政策是吸引企业参加年金计划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国际普遍的EET模式,但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力度有限。实行EET模式的国家中雇主缴费的税收优惠比例均在15%以上,雇员缴费的税收优惠比例为6~35%不等,而我国企业缴费部分的税收优惠比例为5%,个人缴费部分的税收优惠比例为4%,最高免税额度为9%,激励作用欠佳。从执行情况看,各地区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较大差异,有些省市甚至尚未出台具体方案,这对年金运作的系统性和企业间的公平性造成了阻碍,再加上税收优惠多以工作意见、管理办法等形式体现,没有上升至法律层面,导致实施力度不强。
(二)社保缴费负担过重,企业年金发展受阻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的社保缴费率普遍偏高(见表3)。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占比最大,超过了世界平均水平,再加上另外四险一金①的缴费,企业的缴费负担太重,压缩了企业的利润空间。高额的社保缴费对企业参与年金计划形成了明显的挤出效应,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而企业年金是自愿建立,这就更加影响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三)投资范围受限,收益能力低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仅限于境内投资且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等安全性高的金融产品,国家对各类可投资资产的比例进行了严格限制。如投资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能低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5%①。再者,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一般由企业委托年金管理机构进行,个人无法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配置年金资产,个人投资选择的非自由化难以达到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产品多样化的要求。由于企业年金计划的覆盖面过窄,员工若变换工作,已参加的企业年金计划很可能无法连续,因此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倾向短期化,收益率偏低。尽管2019年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率有所好转,但与同期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率(14.06%)相比仍有明显差距。從当年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情况来看,企业年金市场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并不乐观(见表4)。
(四)监管能力不强,监管效率低下
一是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外在表现为员工和企业、企业和托管机构间的信息不对称,这会导致员工对账户金额的变化等情况缺乏了解,甚至产生代理风险。二是监管机构多样且分工不明确。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主要监管部门,证监会、银保监会等负责协调监管。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监管方式和内容,容易出现职责混乱、缺乏协调和监管真空等现象,极大降低了监管效率。三是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监管方面,严格的数量限制规则束缚了投资管理机构的自主决策权,虽可保障安全性,但无法随市场行情及时调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分散能力欠佳。
三、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对策
(一)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要从员工角度出发进行完善。一是提高税收優惠的幅度,明确企业年金参与者缴税的具体措施,如采用低税率或免税政策,对不同收入的员工的个人缴费实行差别税率等,增强员工参与年金计划的安全感。二是缩小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差距,优化现有的税收优惠模式,在完善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可以尝试建立TEE模式,让雇员选择是在前端还是后端征税。同时,在缴费、投资和领取等环节做好统一设计,方便税收优惠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三是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对象要逐渐向中小企业倾斜,以鼓励其积极参与企业年金计划。
(二)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成本
社会保险缴费率过高将会导致企业难有动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可以将“五险一金”进行整合,形成包括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在内的一揽子保险计划,降低了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并提高基金使用率。同时,要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是要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避免地方发展的不平衡。先要统一各省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然后建立全国养老统筹基金,由各地方缴纳养老金的一定比例组成,最后过渡到全国统筹。在坐实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基础上降低其单位缴费率,更好地提高企业加入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三)加快投资管理改革
一是进一步扩大企业年金投资范围和区域。鼓励企业年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形成多元化投资策略;适时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境外投资,以此规避单一市场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二是逐步放开个人投资选择权。员工可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投资产品或接受默认的投资选项,随时掌握企业年金资金的投资情况。这有利于分离长期投资基金,避免“长钱短跑”,减少市场波动,抑制投机行为。三是注重长期投资的同时优化投资配置。企业年金计划的产品特征决定了其应该注重长期投资,以分散利率下行和资本市场带来的风险,保证资产与负债的合理匹配,同时要进一步放开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提高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上限,扩大企业年金的长期投资收益。
(四)完善年金监管机制
监管机制的完善对规范企业年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实现信息披露制度的透明化。政府应详细规定托管机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频率,托管机构须定时向企业披露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企业要将年金管理的人员构成、资金运作流程等基本信息定期向员工和相关部门公布,以此形成互相监督。二是构建协同管理机制,保证权责分明。我国可以成立专门的年金监管机构对各方面进行监管,还可引入独立的中介机构监督企业年金各个运行环节,加强各监管主体的协作能力,实现企业年金的自我监管。三是实行审慎监管原则。我国可在严格限制基金投资数量的基础上逐步削弱限制力度,给予员工和投资管理机构更多的自由操作空间,引导他们利用多元化配置年金资产的手段分散风险,鼓励市场竞争。
(五)推行自动加入机制和年金集合计划
推行自动加入机制是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的有效措施,当雇员满足加入的最低要求时,雇主就可将其自动纳入企业年金计划,雇员可在缓冲期内申请退出。这不仅降低了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门槛,还扩大了企业年金的资金池,更好地分散风险、保障收益。为确保自动加入机制顺利运行,国家应制订详细合理的阶段性过渡计划并明确自动加入企业年金的退出机制,起初可以在国企和私营大型企业试点,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步推广至所有企业。
建立年金集合计划是提升中小企业年金计划参与率的重要渠道。集合年金通过汇集多个委托人的资金进行集中运作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其运营管理费用由参加的企业共同分担,有效降低了单个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成本。我国要结合中小企业的需求,建立不同类型的集合年金计划,以行业年金①和零售年金②为典型计划形式,推动二者共同发展。
四、结语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我国应完善政策措施,增强法律引导,寻找和建立中国特色企业年金发展路径,通过完善企业年金在税收优惠、社保缴费、投资管理和监管机制等方面的不足以更好地发挥其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责任编辑: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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