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一体”监管框架下企业涉外信用评价体系研究
2020-03-31马楠
马楠
摘 要:国务院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在当前外汇领域“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市场监管”两位一体管理体系下,构建企业涉外信用评价体系是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外汇微观市场监管的有效途径。本文基于我国外汇监管实践,运用多层次灰色关联模型充分挖掘涉外数据资源,探讨构建涵盖企业全部跨境业务的全口径涉外信用评价体系,据此实施差异化外汇管理,有效提升外汇监管质效。
关键词:外汇管理;企业信用;多层次灰色关联模型;评价体系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0.12.004
中图分类号:F83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0)12-0025-09
一、构建企业涉外信用评价体系的意义
(一)构建企业涉外信用评价体系有助于加强宏观审慎管理
构建企业涉外信用评价体系可以包容不同监管的合理性差异,有效整合监管信息资源,全面、系统地把握涉外企业面临的风险,强化前瞻性预警防控,有助于从萌芽状态控制系统性风险。
(二)构建企业涉外信用评价体系有助于提升微观市场监管质效
微观监管的目标之一是维护外汇市场竞争秩序。构建企业涉外信用评价体系,可以形成链式监管网络,标示每个市场主体的时间序列诚信记录,预警违规风险,实现集中有限监管资源对高风险企业的高频监测,编织细密、有张力的无形监管网络,有助于精准打击涉外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外汇市场竞争秩序。
(三)构建企业涉外信用评价体系有助于银行落实真实性审核责任
外汇业务实践中,各银行因掌握的信息和数据有限,难以把握业务全貌和企业行为偏好,对单据背后的真实业务背景进行实质性审核的难度较大。构建企业涉外信用评价体系,有助于银行掌握企业涉外业务全貌,解决各项业务割裂审核的局限,深刻理解涉外企业行为动机,切实落实展业三原则,降低银行经营风险。
二、构建企业涉外信用评价体系探讨
(一)设计原则
评价指标体系设计是信用评价的直接依据,是整个信用评价体系的关键。本文在充分考虑外汇局事中事后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借鉴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信用评价经验,遵循以下原则建立企业涉外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一是系统性原则。指标体系能够系统、全面反应涉外企业跨境资金流动实际和行为偏好,渗透长臂监管理念。二是层次性原则。同层次的评价指标具有相同评估目的,单个指标之间相互独立,所有指标形成一个完整体系;不同层次指标渗透穿透式监管理念,侧重从涉外企业跨境资金流动行为中提取实质性交易偏好开展评价。三是可比性原则。在满足评价需求的基础上,尽量选择常用指标,以保证评价结果具有时间和空间可比性,提高评价结果可用度。四是无罪假设原则。指标构建涵盖多种贸易投资方式,当涉外企业仅有一种或某几种跨境资金业务发生时,其未发生业务的指标视为最优值,以实现涉外企業贸易投资最大化便利。
(二)模型选择及构建流程
1.权重模型选择。目前用于指标权重确定的定量方法主要有主成分分析法、因子分析法和层次分析法。前两种方法采取数据降维的数学变化方法,不利于直观观察每个评价指标的权重和评级后涉外企业的针对性整改。层次分析法可以明确展示各指标权重,有利于评价主体有针对性地改进,有助于评价结果运用主体更精准掌握相关信息,实施不同监管或服务措施。因此,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权重。
2.综合评价模型选择。数据包络法、多层次灰色关联模型和聚类分析法都可应用于涉外企业综合评价模型,但数据包络法和聚类分析法对每次参与评级的企业数量有要求,不利于灵活开展评级工作。多层次灰色关联模型既可以用于多企业评价,也可以用于单企业评价,而且所设的最佳模型可以根据监管导向调整进行相应调整,灵活度较高。因此,本文选用多层次灰色关联模型计算涉外企业信用综合评分。
3.信用评级构建流程。结合外汇监管实践,确定涵盖企业涉外业务相关行为的三级指标体系,借助权重模型确定二三级指标权重,并利用综合评价模型计算企业综合得分,按照得分进行分类,最后将评级分类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供外汇局、相关涉外部门及银行参考使用。
(三)涉外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1.指标设计。指标体系分三级,第一级为目标层;第二级为中间层,共4个二级指标,其中前三个指标是外汇局内部数据指标;第三级为操作层,共32个指标(见表1)。
2.数据来源
外汇局非现场核查渠道。外汇局非现场核查是外汇局内部指标的主要数据来源渠道。目前,外汇局各业务系统数据已统一整合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从该平台可根据涉外信用评价指标设立相应主题指标予以固化,并分享至各地外汇局,基本可实现系统自动抓取数据信息;外汇局现场核查检查渠道。外汇局现场核查是对非现场核查数据的重要补充,通过入场核查检查,核对企业跨境资金收支数据,对非现场核查所涉及的指标进行有效补充和修正;相关政府部门渠道。海关相关数据主要从海关风险管理平台、中国海关报关自动化系统等相关数据库获取。税务相关数据主要从税务部门如税务调查管理信息系统等获取;涉外企业渠道。通过企业自主报送人力资源相关指标数据。上市公司涉外高管离职率等指标可与其信息披露核对。
3.确定指标权重
以货物贸易等二级指标权重计算为例,首先采用德尔菲法收集专家问卷,获取4个二级指标之间的相对重要性,作为量化各指标权重值的基本依据。其次,对所有二级指标两两比较以量化表示,得到判断矩阵 M=(mij)4*4。其中 mij表示指标 i 和指标 j 相对于目标重要值,构造如以下判断矩阵:
(五)评价结果公布与运用
1.评价结果分类。充分考虑评价结果运用效果,将涉外企业分为AA、A、B、C四个等级。其中,85(含)-100分的列为AA类企业,60(含)-85分的列为A类企业,50(含)-60分的列为B类企业,50分以下的列为C类企业。
2.评价结果公布。由于信用评价经过模型数理化处理所得,无法倒推原始数据,评分及分类结果的公布不会泄露企业相关信息数据。一是信用评价及分类结果由外汇局通过其互联网官方网站提供查询,可供评价主体自身及商务、海关等相关涉外部门、有需求的金融机构查询。二是原始指标数据和关联系数矩阵等详细数据,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相关涉外部门和银行提供。三是依法依规公开大额违规、性质恶劣、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涉外企业相关情况,劝诫警示市场主体避免出现类似行为,增强涉外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评级结果运用。一是外汇局可根据综合评价结果,适用分类管理措施,提升监管质效,建立“激励守法、约束可疑、惩戒违规”的正向激励机制。将AA类企业作为外汇管理改革先行先試区,享受最新外汇改革政策红利,进一步提升守法合规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对A类企业享受现行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措施,适当减少业务审核手续和流程;对B类企业部分外汇业务办理进行限制,加强日常监测核查力度,提升非现场分析频次;对C类企业外汇业务实行严格管理,适当限制其涉外业务办理权限,定期对其非现场数据进行监测分析,优先考虑其作为现场核查检查对象。二是银行可以根据企业涉外信用评价结果,在运用“展业三原则”进行客户业务审查时,对不同信用涉外企业开展区别化外汇服务,在加强真实性审核和风险控制的同时,提供更精准化服务。三是相关涉外部门可根据评价结果,综合评判企业信用度和政策执行度,充分发挥监管合力。
三、应用案例分析
(一)案例企业简介
为了验证评价体系的有效性,在保障数据的全面和可获取的前提下,选取JT企业作为典型案例,开展涉外信用评价。JT企业是一家综合性纸业集团,在中国香港地区等地设有境外子公司,主要业务涵盖林业、制浆、造纸等板块,经济效益全国同行业领先。2019年,JT企业销售收入69亿元,净利润6.3亿元,涉外收入1.53亿美元,涉外支出1.98亿美元,涉外收支涉及一般贸易、来料加工、服务贸易、资金借贷往来和对外投资等多个项目。
(二)基于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权重
综合考虑当前外汇管理导向及跨境资金流动特点,在专家打分的基础上确定各指标之间的相对重要性,通过yaahp软件计算各指标权重。以二级指标权重确定为例,根据货物贸易指标、其他贸易指标、资本项目指标和外汇局外部指标对企业涉外信用评价的重要性构造判断矩阵(见表2)。
为了验证层次分析法结论的合理性,对判断矩阵进行一致性检验。可以得出?姿max=4.1707,一致性比例=0.0639<0.1,满足一致性检验。因此表2所示权重是有效的。同理可得各层级指标对其上级指标的权重(见表3)。
(三)基于灰色关联模型计算涉外信用评价综合得分
四、配套措施
(一)宏观层面:完善法律法规,为评价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完善顶层设计,由外汇局、海关、税务、商务、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在《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下制定企业涉外信用综合评价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评价指标、分类标准、评级程序和公布范围及方式等内容,保证评价工作有法可依。外汇局充分发挥跨境资金流动信息优势,确立企业涉外信用评价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各级外汇局的监督指导,上下联动推进企业涉外信用评价工作开展。
(二)中观层面:强化多部门联合,为评价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外汇、海关、税务、商务等相关部门建立监管信息互通机制,充分发挥分类管理作用,加强联合监管力度。一是各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着力破解信息“孤岛”。强化数据接口信息传输机制,促进数据开放共享,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涉外企业信用数据网络。二是加强现场检查协作,加大对企业异常情况的通报范围和频次,避免因信息不畅而造成的监管缺失或错位,实现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精准打击。三是充分利用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手段,对影响评级的行为早发现、早共享、早处置,提高监管及时性和有效性,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三)微观层面:加强政策传导落地,为评价工作提供基层保障
一是开展政策宣传,大力推进企业涉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积极向涉外企业宣传相关政策和负面典型案例,构建风险约束和信用激励机制。二是开展评价人员培训,保障政策执行力度。加强对评价人员外汇、财务、税务等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培养“会用模型、精准计算、善于分析”的专业涉外信用评价人才。三是加强对涉外企业的“信用修复培训”,增强企业对涉外信用评价工作的整体认识,引导涉外企业改进弱项,优化强项,有的放矢地重建信用。
(责任编辑: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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