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几点思考
2020-03-31温全禄
关键词 未成年人 违法犯罪 法律保护 法律意识 法律约束
作者简介:温全禄,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108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来和希望,也是每个家庭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无疑是每个家庭的重大问题,又是整个社会、国家和民族稳定发展的大问题。但我国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率近三十多年来总体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成为影响我国社会治安格局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破坏性因素。主要表现为:社会不良因素诱发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比例上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暴力性加重,恶性化、甚至低龄化趋向明显;违法犯罪类型多样化;违法犯罪行为方式向团伙化、组织化、成人化、智能化方向发展;重新犯罪率不断升高。
这一令人忧虑的现实把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一方面是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健全,另一方面却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的节节攀升,我们不禁要问:造成这种现象的症结何在?破解这个顽症的路在何方?
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之前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制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重视和完善的地方。本文试就如何强化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方针,为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工作,切实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奠定了政策基础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制建设新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标志着我国的法制建设,不管在宏观的理论布局还是具体的制度实践层面都进入了系统化、规范化、有序化的新阶段,在净化社会环境和建立法治新秩序方面已经为我们指明了大方向。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必然是其中的应有之义和重要内容,因为未成年阶段是公民一生中法制观念形成的初始阶段和基础阶段,因此也可以说是最重要的阶段。依法治国,就是要全民讲规矩、讲纪律、讲法律。未成年人不但不能例外,恰恰需要重点加强,特别是在逐步接近成年的青少年阶段。因为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不仅关系到他们未成年阶段的健康成长,从长远考虑,还对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养、稳定社会秩序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随着当前依法治国不断推向深入,一些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不良因素的消除和遏制,一个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社会环境的建设已经拉开了序幕,这将为我们探索、改进新形势下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制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二、转变思想观念,对未成年人应当法律保护和法律约束并重
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都作了明文规定,明确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尚不成熟,这种客观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但问题都有另一面,未成年阶段也是社会意识、责任意识逐渐觉醒和成熟的阶段。我国法律规定的成年标准是18周岁,这仅仅是一个年龄标准,并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一个人身心真正的成熟程度。随着时代的发展,未成年人身心的成熟期已在逐步靠前,特别是少年时期和18岁前的青春早期,更是未成年人迅速向成人过渡的阶段,而正是这个阶段,事实上成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易发和高发阶段。青少年违法犯罪,总体上事先都有不良行为这个苗头,应及早予以有效的约束和规范。不能只讲保护不讲惩戒,及时必要的惩戒恰恰才能更好的保护。怎样帮助未成年人尽可能平稳理智地度过这个阶段,国家应该有针对性强的相应法律。
既然未成年人的身心是逐步走向成熟的,那么,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也要相应地逐步增加。不应在18岁这个地方形成法律断层:不应在18岁前失之过宽,而在年满18周岁之后又陡然适用成人法律。未成年人如果实施了违法和犯罪行为,客观上危害了他人和社会,应和成年人一样,首先应明确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者的法律责任,实施者本人必须是第一责任人,其次再考虑未成年这个因素和监管方的责任问题。而现实中,更多的是把未成年人自己应担负的责任避重就轻甚至当做无辜,却把相当一部分责任过多地、不合理地归咎于负有监护责任的学校和家长,致使其违法违纪成本低至一个很不合理的程度,使他们从心理上认为是违法犯罪是无所谓的、甚至是划算的,从而更加放纵。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是未成年人,而被追责的却不是他们,这在一定程度上实际起了纵容的作用。不少事实说明,有些过激的未成年人还可能“运用法律武器” ,用故意的违纪违法行为反过来威胁、对抗和报复学校、家长和教育监管者。例如几年前湖南两名高中生弑师案,案发后记者采访时明确镇定地回答“我们知道不到18周岁不判死刑”,这是不能用不懂法不成熟能解释得通的。他们的犯罪故意特别明显,但未满14周岁不追究法律责任,未满18周岁不判死刑的条文成了他们的“护身符”。特别是不满14周岁不追究违法者本人相应法律责任条文,是对“违法必究”原则的严重伤害。没有惩戒,如何能让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明其错,又如何能让没有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明其错!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违法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也可以从轻判罚,这也是合理的,但违法了、犯罪了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不是一点儿责任都不担,一点儿惩戒都没有,甚至于像“弑母案”、“弑师案”、杀害同学案这样的极端恶性案件,就因为未满14周岁,实施者在轻描淡写地承认了一句“我错了”之后照常上学读书,这对我国法制基本原则的冲击力是不小的,对正在成长中的未成年人的消极暗示也是不容忽视的。
另一方面,家庭和学校对此因为缺少法律支持而难以有效对其约束,却要不可避免地承担责任。还有一个现实情况是,在未成年人事实上实施了违纪和违法犯罪行为后,家庭方面容易从情感上和行动上选择极力庇护,学校方面也因为顾虑被追责从而容易选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和瞒报,这在客观上也是一种纵容。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的权力与义务是一致的,但未成年人与学校和家庭的权力和义务却是倒挂的、不一致的:未成年人的权益被无限放大,而义务却被无限缩小。
此外,在思想导向方面还有一个十分矛盾的地方:如果是成年人,违反了工作纪律,或者违反了法律,主因肯定在违纪违法者本人,主要责任当然在他自己,客观原因是其次。我们采信的是事实,是证据;违纪违法者自己的陈述如果与事实和物证不符,当然会被证实是在撒谎,是在自我掩饰和狡辩,根本不能作为最终裁决的依据。而如果是未成年人的违纪违法问题,通常的处理方式却是轻视甚至撇开事实和物证,极力寻找违纪违法者之外的各种客观原因,并且几乎是一律倾向于采信未成年人自己说法。以笔者多年来看到的现象为例:班里个别违纪厌学的学生,对老师一次又一次耐心的说服引导置若罔闻,上课捣乱,也不做任何作业,受到老师很正常的批评后,他们就以此为借口逃学,甚至做出了违纪违法的事。而最终调查和处理的结果是:他任意编造的 “理由”却被肯定,老师被轻易地扣上教育方式方法不当的帽子,被要求做出深刻检查,那个真正违纪甚至违法的学生之后依然故我,并以此作为自己的壮举,在同学中宣讲。这样类似的事不止一两件,也不是一个偶然的个案,而是当下一个比较普遍的处理未成年人问题的运行模式和现象。一个违纪违法的未成年人的谎言,却在客观上被采信,被作为首先认定其他人有责的证据,而违纪违法者本人,倒像是没事人一样。内因和外因的关系在未成年人这里被严重颠倒,对未成年人的要求和对成年人要求严重断裂。这种思维在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思想中被固化后,在其成年后是难以一下子转变的,也完全有可能对其成年后的思想和行为继续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对更多的未成年人也极易造成错误的导向和负面影响。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而不是一些永远有错的教师担负着沉重的责任仅凭说理说服去教育管理一帮永远没错的学生的地方,教师对学生承担者教育管理的责任,就应该赋予教师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利。这是以往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法制建设中又一个明显的短板,在家庭教育中也有类似的尴尬局面。
三、应高度重视和完善家庭对未成年人有效监管的权力和措施
未成年人生活的最主要环境是家庭,在强调家庭保护的同时,我认为很有必要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力和义务。而以往的法律对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的责任和义务没有规定,或只从道德伦理的角度提倡,或只有模糊笼统的表述而没有具体的措施。对未成年人的违纪违法行为,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因为缺乏法律支持,难以正当有效地行使监督、教育和管理的权力。我们不妨看看国外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以德国为例,德国把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行为规范上升到了国家法律的层面,并且是从6岁开始的。德国法律条文中有明确规定:孩子在6岁之前可以玩耍,不必做家务;6~10岁,要偶尔帮助父母洗碗、扫地、买东西;10~14岁,要剪草坪、洗碗、扫地及给全家人擦鞋;14~16岁,要洗汽车、整理花园;16~18岁,如果父母上班,要每周给家里大扫除一次。对于不愿意做家务的孩子,父母有权向法院申诉,以求法院督促孩子履行义务。除了家务,这样的具体要求还涉及到礼仪、读书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各方面。这种全国统一的、具体的家庭行为规范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的,既直接针对未成年人,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又使监护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最重要的是,如果未成年人违反了这些具体的要求,就必然有对应的惩戒措施。这样,让未成年人及早树立纪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就会逐渐凝聚成每个家庭和全社会的共识,从而营造出广泛的、良好的氛围,形成强大的合力。我认为类似德国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对我们很有借鉴意义,这种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的未成年人家庭行为规范是我国当下急需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监护人自身如果不作为,甚至自身的言行影响或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也应在惩戒之列。我们的普法工作应实际涵盖到每个家庭、接触到每个人。但目前的普遍状况是,学校对家长的不作为无权约束。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作为社会成员只有公安司法等部门才有约束力,这就需要我们在基层加大这方面的力量。很何况在现实中,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远远被亲情和溺爱所取代。这一点在下文中相关的地方还将述及。
四、国家法律应与学校纪律紧密衔接,并给予学校纪律有力的支持
未成年人第二个重要的生活环境是学校。虽然学校一般都有比较统一明确的纪律,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一是在义务教育这个最为关键的阶段,在校学生只有教育部门颁布的《中小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学生守则》,这些规范和守则无一例外地都是从正面提倡应该怎么做,而没有违纪后该怎么惩戒,这种没有底线全凭自觉的“规范”“守则”的约束力是大打折扣的,也难以有效地培养未成年人的纪律观念。没有惩戒约束的纪律,同没有懲戒制裁的法律一样,明显是不完整的。二是学校纪律缺少法律支撑。纪律是法律在基层单位的细化和延伸,与法律应是衔接的。但事实上,一直以来这两者之间明显存在着断层。未成年人因为这些学校纪律本身缺失惩戒内容的缺陷而并不看重,又觉得法律离自己还很遥远,这就造成了一些纪律和法律意识淡薄的未成年人纪律管不了,法律又管不着,从而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三是这些规范、守则同时也包含着对未成年人在家庭和社会环境中的行为要求,这一部分,学校只能积极宣讲,实际上并没有权限和能力管辖。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最主要的教育阵地,对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的教育引导这是应该的,但不能就此认为学校应该包揽和分担本应家庭和社会承担的责任。四是没有把这些规范和守则的要求上升为法律,更没有对应的惩戒约束性的具体措施。这就导致纪律难以严明,未成年人的纪律和法律意识难以增强,致使自律意识不强的未成年人在行动上会更多的越过纪律和道德这道柔性防线从而直接靠近法律这个底线,增加“撞线”的可能。为及早教育挽救未成年人,我认为工读学校的存在是很有必要的,国内几个专门收治问题少年的私人学校火爆的事例其实已经说明了这一点。这样既可以保证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也使常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能及时得到有效的矫正和规范。
我们不妨看看国外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美国一些州,如果学生不努力读书,要判刑入狱。学生如果将学校认为不宜带进的东西带进学校内,学校将一律没收,并且不再退还给学生。美国法律赋予教师的惩戒权包括:言语责备、剥夺某种特权、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开除。
英国中小学生如果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还将对其父母处以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近年来又专门制定法律,允许教师以身体接触的方式去惩罚学生。
韩国有《教育处罚法》,对违纪学生的惩戒有十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新加坡也有《关于体罚学生的指导原则》,规定在辅导、留校的惩戒方式不能奏效后,法律赋予校长、副校长和纪律事务长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学生严厉惩戒。
瑞士对学生要求很严格,如果有人无故旷课,法院就要对他提出诉讼,因为学习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对旷课的学生,一般都要处以罚款。在澳大利亚,有一些公立学校设立了警戒室,学生违反了校规校纪,会被叫到警戒室,由专门的教师依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惩戒,或者被送到农场从事体力劳动,最严重的是开除,如果再不起作用,就会被送到特殊学校。类似的国外法律还有很多,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了。
这些国家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看似野蛮残酷,也并非全部可取,但无疑是法制比较健全和有远见的体现,这才是真正理智的做法,是对未成年人的真正关爱。这些国家的公民法律素养整体较高是世界公认的。相比之下,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还有很大的空白。上述国外教育中合法的做法,大多数在我国却是违纪违法的。对未成年人的确应该宽容、仁爱,但不能片面地、曲解式地一味地溺爱和宠爱。我不赞同有些学者既推崇上述这些国家的教育效果和国民素质,却又无视这些国家培养和强化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纪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措施、不探究其中因果关系的某些观点,我们不应宣扬未成年人无视任何法规纪律的个性张扬和绝对自由。
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始出台一些关于加强学生管理,赋予教师惩戒权利措施,这是关于未成年人教育的理性回归。其中,2017年2月,青岛市首开先例,在颁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2019年4月,广东省司法厅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在“学校教育惩戒与违纪处理”部分,规定“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201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公布,《意见》中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11月,教育部也以此作出了尽快制定出台实施细则,“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
青岛和广州出台的地方性教育法规,都有不明确、不细致的缺憾,并且与有关教师职业道德的行政法规有明显的矛盾,如北京等省市2019年发布的教师职业准则中,有体罚学生等行为,教师将面临开除等处罚。什么是体罚和变相体罚?就这样一个问题,怎样界定,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各方都有自己的解读,最终处罚的还是教师。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其实是难以实施的。庆幸的是,这一问题已引起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我们期待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新出台的这个《决定》以及随后将要出台的实施细则能解除广大教师对惩戒权和学生管理方面存在的政策和法律困惑,把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惩戒权落到实处。
五、应细化和明确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责任主体的各方职责
十八大以来,社会环境开始明显好转,这对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是一个重大机遇。反思以往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这一块,由于事实上的确牵扯面广,因而也容易互相推诿指责,各方都片面强调客观因素的复杂,貌似理由充足,实则推卸责任。
以网吧和游戏厅的管理为例: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场所,这是多年以前四部委的通令。而实际情况是,游戏厅和网吧里的主力军还是未成年人。网吧和游戏厅的经营者与司法和文化监督机构打游击战,即使偶然遭到封闭和罚款,但总体上还是人满为患,生意兴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学校和家庭的教育引导在这些容易诱发未成年人堕落的内容和场所面前显得那么苍白无力和无奈。而随着网络和移动通讯普及到家庭和个人,网络不健康的内容已经与未成年人零距离大面积接触。原来的网吧已被未成年人贴身携带的手机所代替,这是一波比上网吧更汹涌的浪潮,以致于在学校、在课堂玩手机都屡见不鲜,并且因为手机的管理问题引发许多师生纠纷,甚至杀死老师的惨案。2020年新年伊始,西安一中学生因为上课玩手机被老师没收因而杀死老师就是惨痛一例。我们以往的法律法规对极易诱发未成年人走向消极堕落的场所和因素过于宽容,但对家庭和学校这些极力教育引导和监管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力量却被套上一道道严苛的束缚。这也是应该从法律层面急需调整的又一个方面。
另外,光靠“堵”是不够的,还要“疏”, 各地政府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时,应将未成年人教育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应设立相应规模的未成年人活动中心、体育文化娱乐等活动场所,引导他们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的活动,使未成年人的课外生活更加积极健康和丰富多彩,用积极健康的课外活动把更多的未成年人吸引过来,这样也会逐步减少未成年人由于痴迷颓废而滑向违法犯罪。
六、大力加强基层司法队伍建设,司法工作直接延伸到学校、家庭和未成年人
要真正培养和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从现实情况和时代发展的需要看,司法工作必须延伸到学校、家庭,必须延伸到未成年人本人。而目前大体只到社区和乡镇。具体地讲,就是一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大力增强人员配备,学校应全部配备警务人员而不是保安。条件不足的也要有上级学校或基层警务人员的经常性巡查。二要完善学校警务室和警务人员的职责。现在部分学校已经设立了警务室,配备了警务人员,一方面是不够普及,另一方面是职责不全,主要是应对外来因素对学校安全和正常秩序的干扰和侵害。这应该只是校警的一部分职责,只是对外职责;还应赋予警务人员监管学生违纪违法行为的职责,这是对内职责。但这方面的职责现在事实上是空白的。未成年人将来要成年,要走向社会,要面对的是工作单位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应该在学校就让他们直接接触这些。也可以换一种做法,就是法律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赋予学校和家庭这样的职责,特别是有效地约束及处理违纪未成年人的权力。三要在城镇的社区、街道,农村的乡镇和村组加大警力配备,不妨统一设立“片警”,进一步细化和分区。一方面直接介入到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及时了解和诫勉中,另一方面,对负有监管责任的监护人的不作为、对辖区内影响和诱导未成年人违纪违法犯罪的场所和其他因素要及早地、全覆盖地及早发现和惩戒。要解决司法工作与群众、与未成年人“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要从源头、苗头抓起,要主动地、常态化巡查。要入门入户,具体到每个家庭和辖区成员。要切实触动未成年人的家长切实参与到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中来。四要彻底改变基层公安司法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往那种坐等上门、不举不究的工作模式,要防微杜渐,对每个未成年人的问题特别是每个有问题的未成年人都有实时的了解和掌控,有及时的提醒和警告,以至及时的惩戒。
要切实培养和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首先从未成年阶段和未成年人本身入手,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诱因入手,把法律和法制工作延伸到家庭、学校和未成年人,使家庭和学校能合法有效地担负起监管责任。应尽快制定一部规范未成年人行为的、涵盖未成年人主要生活领域、包含相应惩戒内容的专门的教育法律,让未成年人在学校、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切实感受到纪律、规范和法律的刚性,在上述不同的生活环境中,这些刚性的规则就是做人和道德的最底线,触碰不得,触碰了就要受到相应的惩戒和处罚。同时,应大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司法力量,使法律、公安司法机关与未成年人零距离接触。把家规、校纪和国家法律衔接起来,保持一致。努力净化社会环境,清除不良影响,厘清家庭、学校、社会和公安司法机关各自的责任。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未成年人在这一点上也不能例外。这样才能扭转未成年人法制工作被动滞后的局面,从而逐步整体上切实提高未成年人和公民的法律素养,强化法律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人犯罪法》.
[4]《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2017年2月).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2019年7月2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7]《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版.
[8]李婧华.新时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及对策分析[J].社科纵横,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