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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遭遇纠纷责任如何承担

2020-03-31

农村百事通 2020年3期
关键词:承运人人身乘车

眼下,随着春节假期的结束,包括高铁、普铁在内的铁路旅客列车以其安全、快速、便捷的优势,成为农民工出行的首选。与之相伴的是,随着铁路旅客发送量的不断攀升,客运期间旅客人身损害纠纷也呈增多趋势。那么,发生纠纷后,到底该如何维权呢?

旅客乘车受伤,运输企业担责

案例:农民工秦某购票乘坐某旅客列车到外地的工作地点。途中火车到站刹车时,秦某在车厢连接处摔倒,造成腿部、脚部受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愈出院后,秦某与铁路运营单位协商赔偿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6.3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履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78万元。

说法: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行李运抵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票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这就是说,有偿的旅客运输合同通常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客票是旅客运输合同的书面形式和有效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又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但有权提出免责抗辩。其免责情形有两种:一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的导致伤之;二是旅客自身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等行为的导致伤之。就是说,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论承运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旅客均有权向承运人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在乘车过程中受伤,并非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由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车厢里打架受伤,责任人各担其责

案例:刘某乘坐列车从老家到打工地。途中就餐时,因泡面汁儿不慎撒到邻座徐某身上,遂引发双方争吵进而互相厮打。列车员发现后立即通知乘警和列车长到场,对冲突双方予以隔离,对该事件开展调查处理,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列车到站后,乘务人员又立即将伤者刘某送医院就诊。经医院检查,刘某两颗牙齿松动,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损伤。伤愈后,刘某将徐某诉至法院的同时,还以承运人未能保护旅客人身安全致使自己遭受徐某侵害受伤为由将承运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1.2万元,并要求承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徐某赔偿原告84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在合同关系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一方应承担责任的情况分为两种:一是因合同关系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造成侵权的;二是非合同关系的其他方造成侵权,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未履行救助义务或未能履行适当的管理和提示责任的。具体到本案,虽然刘某凭票乘车与铁路企业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但在打架事件发生后承运人已经履行了及时处置、积极救助等安全保障义务,故不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在列车上遭受侵害,是因其与他人发生冲突所致,是当事人双方自身行为造成的,故应按过错归责原则,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刘某遭受徐某侵害的事实成立,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因此相应减轻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候车室跌倒受伤,管理者未尽职须赔偿

案例:10岁的儿童月月跟随母亲陈女士前往火车站搭乘列车。因当天下雨,候车室内屋顶漏水导致地面积水湿滑,月月在候车玩耍时摔倒受伤,构成九级伤残。事后,陈女士以月月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将涉事某铁路运营单位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8.6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该铁路运营单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85万元。

说法:火车站作为旅客乘车的公共场所,人流量大,极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如果铁路运营单位存在过错,因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组织管理工作缺位等原因导致旅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八条规定:“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 本案中,被告铁路运营单位疏于管理,对候车室内地面积水未予及时清除或设置警示标识,致使原告滑倒摔伤,存在过错,对原告受伤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其监护人没有履行必要的监护职责,自身存在过错,故相应减轻了被告的赔偿责任。

(山东   张兆利)

★小常识:乘坐火车注意事项

1.“退改签”遵守铁路部门规定。列车车次增开或减少、车票预售期确定及“退改签”等,目前均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并公开发布。旅客在购买车票前一定要及时掌握最新信息,按铁路部门规定购买车票和进行退票、改签,以减少个人不必要的经济及时间损失。为规范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国铁路总公司先后发布了《铁路互联网购票须知》《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优化改签、退票规则的通知》等规定,旅客车票“退改签”等行为受上述规定的约束。

2.乘车服从工作人员指挥。铁路运输涉及机务、车务、车站及调度等多个部门,联动性极强,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导致运输秩序发生混乱。旅客列车停站时间短,客流量大,乘车旅客必须服从车站工作人员的安排,有序进出站和上下车。尤其在春运期间客流增大、天气恶劣的情况下,尽量提前到站,有序乘车,以确保安全、正点到达目的地。当列车因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原因出现晚点时,旅客应严格按照车站工作人员的指示进站候车,不可擅自行事或违规进出站,否则发生伤害事故自身要承担相应责任。

3.遭受人身损害可提起诉讼索赔。对于旅客运输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进出站因拥挤摔倒受伤、自动扶梯夹伤、卧铺跌落摔伤、进出站通道跌伤等等,当事人可以在事后选择诉讼等方式依法索赔。一是注意收集证据。在诉讼中,举证是打赢官司的关键,如果旅客在列车上受到伤害,要注意收集、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及时报告乘警做好笔录,留下见证人的联系方式等。二是选择正确的索赔对象。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铁路企业存在过错,即有确凿证据证明铁路企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也可以同时起诉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运输期间内旅客发生伤亡情形的,既可以要求铁路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追究铁路企业的侵权责任。两种请求权竞合时,旅客可以两者择一行使。对于运输期间外如候车室内发生的伤亡,铁路企业存在过错的,则可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三是提出合理的诉求。在索赔时,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铁路法律法规中关于赔偿限额的规定确定合理的数额,同时,医疗费、交通费等已经支出的费用要有相应的合法单据予以证明,否则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4.购买保险强化出行保障。为适应旅客多样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需求,铁路企业为境内乘坐火车的旅客提供铁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服务。该保险由旅客在购买火车票时自愿购买。根据《铁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定行程)投保须知》,每张火车票可投保1份铁路意外险,成年人每份保险费3元,最高保障30万元意外身故、伤残和3万元意外医疗费用;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投保,每份保险费1元,最高保障10萬元意外身故、伤残和1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保险事故发生后,铁路车站现场工作人员可直接受理报案,为旅客提供便利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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