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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络社交法律风险防范研究

2020-03-31应武伶

法制与社会 2020年7期
关键词:法律风险防范大学生

关键词 大学生 网络社交 法律风险 防范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9年浙江省教育厅一般项目立项课题《残疾大学生网络社交风险防范研究——以浙江特教学院为例》的成果。

作者简介:应武伶,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高级经济师、副教授,研究方向: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31

一、问题引出

以柯林斯的互动仪式链理论和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及数学猜想“六度分割理论”等为理论基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种社交软件APP不断被研发并从PC端过渡到移动端,全球网络社交平台发展十分迅速并广泛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我国互联网发展相对于国外起步晚,网络社交平台也出现较晚,但发展比较迅速。1999年,我国最早出现校友录社交网站,之后兴起博客等各种 Web2.0 的概念产品。其后研发者通过分析发现学生、流动人口等群体比较乐衷于社交,便成功开发了校内网。后采用Facebook 的模式进行运营,并开始主推微博、微信、手机 QQ 等移动端网络社交平台,这些平台除了基础的交友功能之外,还添加了晒图、视频、新闻媒体等娱乐性功能,极大地加深了用户的粘合性。这些新型的网络社交平台不断涌现,丰富的多媒体个性化空间平台改变了人们传统的交往方式,移动网络的发展更是极大提升了人们社会交往的便利性和开放性,也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模式。新一代大学生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成长,作为具有较高知识层次的青年群体,他们对新兴事物接受迅速,理所当然地成为了移动社交平台的使用主体,反之移动社交平台也成为了其生活的必需品。根据2016年7月艾瑞数据显示,中国移动社交网民中超过50%为30岁以下的新生代用户。然而,网络社交繁荣发展的背后,滋生出了很多新的社会问题,甚至衍生了许多犯罪现象,使得关于大学生网络社交的法律风险防范研究刻不容缓。

二、 大学生网络社交法律风险表现

大学生基于网络社交具体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大学容易受侵害性,在各类网络诈骗、个人信息泄露类频发案件中,大学生成为了网络犯罪的首要作案对象和主要受害者;另一方面是大学生受经济利益驱使或基于猎奇心理,参与了各种新型犯罪,如网络诈骗、信谣传谣等,不幸成为了网络犯罪的施害者。这些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社会秩序,更是摧残着大学生青年群体的健康成长,给无数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研究表明,与大学生网络社交相关的犯罪类型中,网络诈骗占比最大,这也是我们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8年网络犯罪案件结案的4.8万余件案件中,近三分之一的案件涉及网络诈骗,并且以QQ、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为作案工具实施诈骗的情况愈发严重。2018年,微信超过QQ成为网络诈骗犯罪中使用最为频繁的犯罪工具,超半数网络诈骗案件中均有涉及应用微信实施诈骗的犯罪情节。罪犯在实施网络诈骗案件时,最常见的犯罪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冒充他人身份,一般是冒充女性或熟人虚构故事博取同情实施诈骗,利用大学生单纯而富有同情心诈骗钱财,此类案件占比达31.52%。

二是利用大学生求职的急切心态,以招聘为诱饵诈骗保证金,此类案件占比在2018年大幅上升。

三是兼职型诈骗,诈骗分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网络兼职信息,或者谎称“刷单返利”,但需要参与者事先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在前期往往会如约兑现返利,让受害人放松警惕,然后分配一个大单子骤然骗走其大额保证金。

此外,还有各种“连环贷款”,诈骗分子往往抓住大学生群体急于用钱的心理,以低息免押、快速放款等作为诱饵,但会设置种种名义的手续费作为放款的前置条件,结果往往导致大学生必须为了区区一个小额贷款而被迫支付非常高额的利息,且其在催债环节恐吓、非法拘禁等极端手段无所不用其极甚至导致大学生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这也是套路贷校园贷的危害所在。更可怕的是,实践中诈骗分子的手法不断翻新,在原有基础上不断出现“变种、升级”,“杀猪盘”“连环套”诈骗(婚恋交友型和网络赌博型诈骗的结合)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更有甚者是形成了整条分工缜密的高科技黑色产业链,这使得被害人识别及后续的公安侦破都面临着更大的难度。总体而言,大学生网络社交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诈骗分子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借助合法或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精准实施获取财产为主要目的诈骗,或许有些个案涉及金额不多,但对于经济不够独立、身心承受能力不强的,尤其是一些家境贫寒的大学生群体而言,其带来的破坏力远超于受到的财产损失本身,這也是该类犯罪社会危害之大的重要原因。

三、大学生网络社交法律风险的原因分析

一是从大学生的主观方面看,无论是作为受害者还是施害者,都与大学生的年龄阶段及心智成熟度等相关。由于大学生处于非常热衷社会交往、热衷被他人肯定的年龄阶段,对网络社交平台的使用有很强的猎奇心理,依赖度也很强;但其社会阅历不深,缺乏足够的鉴别能力和防范意识,法治意识也很淡薄。他们很渴望早日取得经济和人格上的独立,但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客观的认知和评判,极易受经济利益等驱使,往往成为了网络犯罪分子的首要目标对象或者被带入犯罪歧途。

二是从我们国家的法治教育环境等客观方面看,首先是家庭教育相对缺位,即便是有,也是个体差异非常大,且总体不均衡,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还是需要依赖学校的教育。而目前高校法治教育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法治教育课程设置少。当前的高等教育一般设置一年的思政课程,将法律相关知识设置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在大一第一学期完成。其中法律知识占三个章节,涉及的也仅仅是法律的含义、我国大体的法律框架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基本法律知识的普及性教育,没有深入到大学生容易涉及的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知识产权、刑法等部门法相关知识,对于多发的网络诈骗等法律防范知识更是没有设置在内。整个课程体系中,以思政课程理论教育为主,强调抽象的思政德育多于直观的法治教育,对大学生从各个角度传导如何保护自我、防范不良侵害等不够体系化和持续化。第二,大学生们对于思政课程的认识不到位,他们从小学的社会课程开始接触思政相关知识,普遍觉得此类课程枯燥无味,对这种说教式、灌输式的理论教学反感、应付,甚至厌学逃课。

三是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严重。最高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介绍,个人信息泄露是网络社交犯罪的重要原因,19.16%的网络诈骗案件具有精准诈骗的特征,即不法分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有针对性地实施诈骗,极大地提高了诈骗得逞的可能性。如从徐玉玉案中发现,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杜天禹非法入侵高考信息系统窃取考生信息10万余条并通过QQ、支付宝等出售给陈文辉等人,陈等多人交叉结伙,冒充教育局、财政局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为名,拨打高考考生电话,通话共计2.3万余次,骗取钱款共计56万余元,并造成高考学生徐玉玉死亡。案中,徐玉玉接到诈骗电话后深信不疑被骗9900元,这对于家境贫寒的她无异于灭顶之灾,最终酿成命案悲剧,不免令人心痛愤恨。更可怕的是,此类诈骗已然形成了一系列黑色产业带,虽然个案涉案金额不大,但对于社会尤其是对于大学生家庭却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四、大学生网络社交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

青年大学生是实现中国梦的中坚力量,因此,多元化全方位的网络安全的防范尤显重要。

首先,高校是青年大学生从校园象牙塔步入社会的过渡区,不仅是学习更深更高层次知识的殿堂,更是引导树立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主阵地。高校要建立大思政的理念,要承担起青年大学生道德法治教育主阵地的职责,改革现有思政法治教育模式,大大增加法律课程的比重,将原设一年的思政理论课程模式改为覆盖全学制、以思政法治实践为主的教学模式,采取课堂理论和课外实践相结合、侧重课外实践等多种形式,线上线下互动, 利用开设法律讲堂以案说法、组织法庭旁听、组织法律社团沙龙、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乐于被大学生接受的方式,努力提高大学生青年群体的法治意识,将德治法治教育贯穿学制始终。此外,有效落实课堂思政,艺术化地将相关法律知识有机融入到其他课程中,达到潜移默化的最佳教育效果。同时,要加强家校联动,发挥家庭教育协同互动作用,增强青年大学生的法治知识自我学习的自觉性,以提升法治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其中,要重点教会大学生如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如要谨慎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要谨慎使用网络平台和资源,审慎交友,妥善保护好资金等,最重要的是不能有贪小便宜,妄想一夜暴富的想法,遇到可疑的情况及时报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破案等。

其次,互联网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用技术的方法解决技术的漏洞最为直接快速见效。目前,网络电信诈骗已形成一条条分工缜密的黑色产业链,其中不乏信息技术高手攻破官方网站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实施精准性的诈骗。对此,要提高信息科学技术水平,编织强有力的网络安全屏障,保障网民的使用安全。

再次,呼吁全社会,尤其是互联网、金融、通信等相关行业企业都要形成共识,树立责任意识,利用行业协会、联盟等组织形式协同防范,建立共同防御外来网络犯罪入侵的体系。此外,还有一部分网络诈骗是基于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将合法收集的个人信息非法售出,从而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对此,除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惩处外,相关企业和行业也要明确自身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严格内控管理,防止自身管理疏忽或技术漏洞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

最后,呼吁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构要各司其职,健全制度,强化对相关行业企业的监管,完善立法,强化司法,标本兼治,从体制源头保护个人信息,防范网络犯罪的蔓延。具体实操中,尤其是公检法部门能否缩短审限,提高效率,在第一时间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及时有力打击网络犯罪。同时要尽量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努力减少和尽量挽回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为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屈高洋.基于网络社交平台创新学生管理工作研究[J].黑龙江科学,2017(13).

[2]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net.cn/hlwf zyj/hlwxzbg/hlwtjbg/201803/t20180305_70249.htm.

[3]陳万科.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困境和出路———以网络平台为研究视角[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8(3).

[4]2018年超半数网络诈骗涉微信!最高法发布网络犯罪大数据报告[EB/OL].澎湃新闻,2019-11-19.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5016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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