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独居老年妇女权益保障研究
2020-03-31张文政吕雪荣
张文政,吕雪荣
(甘肃农业大学 管理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一、引言
“务农重本,国之大纲”,乡村振兴战略是我党对我国现阶段发展状况进行科学定位之后提出的伟大战略性决策,为我国在新时代“三农”问题的解决指明了方向。在战略规划中,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乡村民生问题的深切关怀,其中,农民的养老问题得到了重点关注。
按照联合国的标准,在一个国家或地区,60 岁及以上的人口比例达到10%,就称之为老龄化社会,而我国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时该比例就上升至13.26%,并且在2015 年进行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中,该人口数量达22 182 万人,占全国总人口数量的16.5%[1]。这充分说明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并不断深化,其中,乡村老龄化现象更为严重:早在2013 年《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中就显示,我国乡村老年人口数量已达1.67 亿,占据我国老年人口总量的65.8%[2]。与此同时,乡村高龄群体又呈现出女性化的趋势,从表1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以下简称六普)中关于乡村老年人口结构统计便可看出:起初,由于出生性别比造成的原始差距,在75~79 岁年龄段之前,乡村男性人数高于女性,但在这段年龄间,二者存有的人数差距随着年龄的增长在逐渐缩小;在75~79 岁年龄段间,乡村老年女性的数量超过老年男性,且这样的差距在之后的年龄段中不断拉大。因此,在对乡村老龄化相关问题研究的过程中,理应给予乡村老年女性足够的重视。
本文所研究的主体是一个更为特殊的群体——乡村独居老年妇女,独居的状态使她们成为更为弱势的边缘群体。有学者预测,2050 年,我国乡村独居老年妇女数量将达到1 983 万人,占我国独居老年人口的41.76%[3]。然而,当前我国国内学者对乡村老年问题的研究多以整个老年群体为对象,因而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会更加注重老年群体内部的差异,通过将农村独居老年妇女与其他老年群体的对比,更加深入且有针对性地研究这一边缘群体的权益诉求。
表1 乡村老年人口结构 单位:人、%
二、乡村独居老年妇女权益概述
(一)乡村独居老年妇女
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可知,我国对老年人口年龄的界定为60 岁及以上,本文所研究的乡村独居老年妇女是这一人群中更为特殊的群体,归结起来,其主要有三大特征:一是就性别而言,本文的研究针对女性,由于生理结构、传统观念等多种因素,导致女性在体力、家庭地位、世俗评价等诸多方面与男性相比都处于弱势地位[4];二是就居住地点而言,这一群体长期定居在乡村,较居住在城市的老年女性来说在物质、精神等各个方面都较为匮乏;三是就生活状况而言,该群体由于多种原因处于独自居住的状态,在这样的处境下其基本的物质条件、生活照料、精神慰藉都难以得到保障。综上所述,本文所研究的乡村独居老年妇女是指长期定居在乡村,年龄在60 岁及以上,并且由于未婚、夫妻离异、丧偶、儿女外出工作等多种原因而独自居住的妇女。
(二)乡村独居老年妇女权益
所谓权益,是指一个公民受法律所保护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作乡村独居老年妇女这样的特殊群体,其涉及的权益较为多样,与该群体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老年人,这一群体应享有的权益主要有:依照个人意愿订立遗嘱的权利,自由处分名下财产的权利,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自由再婚的权利,继续获得教育的权利,获得司法援助的权利以及获得社会关爱的权利等[5];作为妇女,国家规定这一群体无论是在政治、劳动、财产等权利方面,还是人身自由、婚姻、家庭等方面都应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6]。然而,这样的权益保护对于这一群体来说过于笼统,当前社会只是简单地将其归入老年人群,却忽略了其相对劣势的生活地域条件及生活状态,致使对于这一群体的权益保护仍留有很大的空白。
三、乡村独居老年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问题
乡村独居老年妇女作为一个特殊人群,由于其年龄、性别、生活的地域、生活状况等多重劣势的叠加,决定了她们的处境异于常人,在自身权益的获得上存在诸多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经济贫困化程度较高
物质保障是任何主体生存所面临的基本需求,而对于农村独居老年妇女来说并不容易。根据表2六普相关数据可知,我国乡村老年人口的收入来源主要有:劳动收入、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离退休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财产性收入及其他这六种方式。从表2 中所统计的人数分布可见,我国乡村老年女性以受家中其他人员供养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数最多且显著大于老年男性,可见,农村老年女性群体的经济依赖程度较高。而对于处于独居状态的乡村老年女性来说,这一收入对于她们来说并不具有稳定性与及时性,且该群体多数人又都患有老年人易患的诸如高血压、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等需长期服用药物的疾病,而当前此类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并未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7],使得这一群体的微薄收入难以应对长期的药物支出,如果突发重大恶性疾病,对于她们来说更是无法承受之重。
表2 乡村老年人口主要生活来源情况 单位:人
(二)身体健康状况较差
有国外学者研究发现,近年来女性预期寿命延长的一大原因是带病死亡率的降低[8],不断进步的医疗技术使得患病老年人群有了更长的存活时间,因此,女性预期寿命高在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老年女性身体非健康的时间也长。
研究表明,对人类健康水平产生影响的因素除生物学因素外,还与人口在生命各个阶段的健康状况有关[9]。学者徐洁、李树茁从生命历程视角,从婴幼儿期、青少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分别对乡村女性的生活情境进行分析,推导出了乡村女性在人生各个阶段存有的健康劣势的主要原因[10],这些原因涉及了乡村欠发达的经济条件、较为传统的文化习惯、多项缺乏社会性别意识的政策方案、不利于女性的经济社会地位以及不良的婚姻状况等,这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重重叠加,经过长期累积,极易导致该群体在进入老年期后非公平的健康低下的状态。而对于处于独居状态的乡村老年女性而言,她们的处境更为不佳。
(三)生活缺乏照料
有数据表明,60 岁以上各个年龄段的乡村老年女性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数均显著大于其他老年群体且我国乡村老年女性生活自理预期寿命占余寿的比重也明显低于同年龄段的其他群体,这样的趋势随着年龄的增长会愈发明显[11],可见乡村老年女性在生活照料方面有极大的需求。然而,对于由于因多种原因处于独居状态的农村老年女性来说,她们反而无法获得急需的生活照料。除此之外,由于年事已高,她们在控制自身环境和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方面明显不足,这很容易引发各种突发的意外事故,主要诱因有:生活安全(如:用火、用电、食物中毒等)、意外受伤、疾病突发、情绪及认知障碍、受到他人伤害等等。据统计,我国乡村独居老年妇女发生上述意外事故的比例高达70%,其中,意外跌倒造成的事故发生频率最高[12]。
(四)心理健康状况欠佳
心理健康状况可以从认知能力和内心精神状态两方面来加以衡量。对于老年人来说,认知功能水平的测量主要包括分辨方向、对于人和事的记忆、计算能力和言语表达等方面所处的状态[13]。在城乡对比方面,城市老年人口认知健全预期寿命的均值高于乡村老年人口,且乡村老年人口认知健全预期寿命下降的速度快于城市老年人口;而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都存在男性的认知能力优于女性的特征。显然可以看出:乡村老年妇女的认知能力较其他老年群体来说处于劣势地位。而对于处于独居状态的乡村老年妇女来说,其认知能力易缺损的特质与长期无人照料的境况之间形成了极为尖锐的矛盾。
从精神状态来看,无用感、孤独感、兴趣丧失等成为乡村独居老年妇女的常见心态,在这个群体中有部分人失去了所有的家庭成员,这对她们心理造成了极大的创伤,而多数老年妇女仍有血缘或近或远的亲属,这些成员是她们获得精神慰藉的主要来源。然而由于大量年轻人口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搬离农村,在快节奏的城市生活中他们极易忽视留守在农村的老人的心理感受,这都促使这一群体因长时间得不到关爱而产生各种负面情绪,从而引发各种心理障碍。
四、提高乡村独居老年妇女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乡村独居老年妇女人数不断上升,但这部分人群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就需要乡村振兴战略在对于改善民生的实施中,更加聚焦于特殊人群,在战略实施的各个方面都应该充分考虑到这部分人群的特殊需求,以此来改善乡村独居老年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
(一)推进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
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是一项旨在提高男女两性平等的全球性策略,这一策略是指在不同领域及各个层面对带有计划性的行动(包括政策、法律法规、方案等)进行预测评估时,对男女两性具有不同的内含[14],通过这样适当的“差别对待”,达到男女两性平等受益的目的。当前我国很多社会性政策大都保持“性别中立”的态度,这对女性本就是一种不公平,因此,需要充分推进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制定具体政策及相关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性别差异的因素,以满足乡村女性群体的特殊需求,这样有助于改善乡村女性老年群体的处境,减少其获得自身权益的障碍。
(二)发展当地经济,改善生活条件
物质条件的匮乏是乡村独居老年妇女面临的首要困境,对其生活条件的改善需要当地政府给予支持。而只有当地整体经济得到发展,才会对这一脆弱群体的生活条件给予稳固的保障。当地政府应积极响应乡村振兴宏伟战略,根据自身情况,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并且将发展的成果惠及民众[15]。首先,各地政府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建立农村独居老年妇女的专项养老基金,完善相关养老设施、娱乐设施等;其次,应针对这一群体制定一些实质的优惠政策,如发放经济补贴、安排定期上门体检等[16];同时,也可以将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乡村独居老年女性组织起来,通过简单的培训让她们有能力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以此增强她们的自身经济获得能力,在提高她们物质条件的同时减少其无用感。
(三)加大救助帮扶力度
面对乡村独居老年妇女自身存有多重弱势的情况,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之下,需要进一步加大对这一群体的救助帮扶力度。首先,应当进一步扩大农村低保的保障范围,使得该群体在现有的保障基础上获得进一步的有益救助;面对乡村独居老年女性不佳的健康水平,政府可定期派遣乡村医疗队入户对该群体开展身体、精神方面的健康检查,向她们普及健康知识[17],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医疗报销制度,简化医疗报销程序,把老年妇女一些易发的慢性病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从而在对乡村老年妇女的健康进行进一步保障的同时降低其药用负担。
(四)向社会组织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向有能力、有资质的商业组织或社会组织交付旨在改善民众生活、促进社会发展的一些服务[18]。目前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主要针对的是城市老年群体,却很少涉及农村老年群体。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应将农村老年人群尤其是处于边缘地位,类似于乡村独居老年妇女这样的弱势人群纳入养老服务范围,为她们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通过高素质、专业化的服务团队对乡村独居高龄女性在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帮助,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当前乡村家庭养老的缺位,还可让这一弱势群体在获得正规的养老服务的同时真切地感受到社会的关爱。
(五)注重精神状况,改良生活方式
乡风文明作为对乡村民众精神方面提出的要求,对乡村振兴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面对乡村老年独居女性的心理健康问题,一方面需要宣传传统孝道文化,让众多子女们明白年迈的独居母亲不仅需要物质上的支持,同样需要亲人的陪伴,子女应积极地与老人进行情感交流,排遣她们的寂寞、孤独之感;另一方面,农村基层组织可以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合理调动各种资源,为老年女性购买置办相关健身器材及娱乐设施[19],组建切合这一群体兴趣及实际需要的实业组织和文体组织队伍,并开展相关娱乐活动,通过搭建这样一个相互沟通、交流的平台,来改善乡村独居老年女性的日常生活方式,丰富她们的精神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