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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的归属

2020-03-30杨倩倩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11期
关键词:责任承担归责原则

杨倩倩

摘  要:近年来,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的归属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当前,在我国的立法方面,法条本身以及责任追究机制仍不健全,对于过错的程度和具体范围的认定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许多问题仍有待解决。本文通过“雅戈尔动物园”这一典型案例,总结动物园动物侵权方面现存的问题,运用比较研究和文献分析法,对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并从法律归责原则、责任的划分依据以及责任承担三方面,针对现有解决方法的不足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动物园动物致害;归责原则;责任承担

1 绪论

在当今社会,现代人类的生活中,动物的角色由“敌人”日益向“伙伴”发展,城市中饲养的小型动物随处可见,人们对于动物的了解也日益深入,其中可以直观了解动物生活的动物园愈发获得人们的关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1条明确规定动物园动物侵权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但对于过错推定责任在实务中的具体适用却莫衷一是,处理具体争议时更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国外理论则更倾向于无过错责任,对于动物园的责任分配更为严格。

在上述背景下,本文主要运用比较研究和文献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围绕法律归责原则、责任划分依据以及责任承担三方面展开探讨。

2 “雅戈尔动物园事件”

2.1 事件始末

2017年1月29日下午,杭州雅戈尔动物园发生老虎伤人事件,致一人死亡。

张某、李某某未买票,从动物园北门西侧翻越3米高的动物园外围墙,进入老虎散放区。张某某翻墙进入后被老虎拖咬。随后,咬人的老虎被击毙,张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1]

2.2 争议焦点

雅戈尔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发生之后,人们在讨论是否应该赔偿和具体论证的过程中始终存在以下几个无法回避的焦点问题:①动物园是否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救助义务?②动物园是否能因受害人的過错而免责?③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更加公平?[2]

对上述焦点问题的回答不仅关乎整个事件的处理结果,同时也是我国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立法和具体实践中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2.2 我国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制度的不足

2.2.1 归责原则的适用不够合理

我国《侵权责任法》把动物划分为一般的饲养动物、禁止饲养的动物、野生动物和动物园动物,前三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动物园动物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这四类动物中,一般的饲养动物(如家禽,宠物类动物),与人类接触更加密切,危险性相对较小。其他三种类型的动物则不然,它们大多天性凶猛,攻击力强,难以被驯养。[3]饲养危险性更高的动物,相应的管理义务应该更加严格,适用归责原则时应该更要加重其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的责任。

那么,基于我国对动物的分类,动物园动物、禁止饲养的动物和野生动物都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样才符合归责原则适用的原理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设立时的初衷,才能起到加重义务人的责任的作用,从而更有效地防止恶劣的动物致害事件的发生。而一般的动物与其他三类动物相比,危险性更小,更加容易被控制,其对应的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的责任应当适当的减轻,但此时的被侵权人所处的弱势地位与相对人的地位仍不平等,所以应当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从而加重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的举证责任,而又不至于让其承担过错以外的责任。这样才更加符合公平原则,也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

2.2.2 难以认定动物园的管理职责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1条之规定,该条后半段是动物园需要举证的免责事由,同时也是判定动物园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但是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动物园的管理职责的范围,导致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难以判断动物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我国《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只是概括性地陈述了动物园管理职责,但并未对动物园的管理职责进行具体设定。动物园有了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就意味着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管理职责是否包含救助义务?如何判断是否尽到了救助义务?这些问题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均找不到相应的依据。

3 完善我国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议

3.1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前文所述,动物园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更为合理。故需对《侵权责任法》第81条作出修改,将其修改为“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适用修改后的法条,动物园的证明责任由原来的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改为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完全是由其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导致的”。

3.2 完善动物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动物园的管理职责,不应仅限于包括对猛兽逃逸的防范措施,还应包括要设置更安全的人与动物隔离措施、日常运营的监管措施、危机时刻的应急措施、事故发生后的急救措施等。动物园在工作时间内有没有保证足够频次的巡视与监管?意外发生时有没有及时地进行救助?有没有落实必要的预警和应急措施?在险情出现时,有没有管理人员配枪巡逻?麻醉枪和击毙猛兽所需要枪支有没有处于值守状态?这些都应该是认定动物园有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因素。[4]并且,笔者认为动物园有了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不意味着已经尽到管理职责,还要看其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达到了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在正常情况下是否足以防止猛兽逃出、游客翻入等。这些相应的认定管理职责的因素都应该尽可能地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

4 结语

动物园动物伤人的惨剧不断上演,同时也敲响了制度和道德的警钟。要避免此类惨剧的发生,除了科学有效的法律规定的保障之外,也需要人们保持对规则的敬畏之心。愿“血的教训”能让更多人为之警醒。

参考文献

[1]  王子晨.[硕士学位论文]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问题研究.银川:宁夏大学,2015

[2]  张尧.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侵权责任法第79条为例分析对策.政治与法律,6,2013,105-108

[3]  王崇华.再议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学论坛,4,2013:1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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