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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犯罪的刑事规制及其完善

2020-03-30谭欣

青年生活 2020年7期
关键词:套路贷完善犯罪

谭欣

摘要:“套路贷”是当前社会中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利用所谓的“民间借贷”的名义,对他人财物非法侵占。此类犯罪的特点主要是犯罪后果严重性、犯罪团伙组织性、犯罪手段隐蔽性、犯罪意图侵财性等。我国目前对于“套路贷”的刑事规制,总的来说与实际情况和需求相符合,但是也存在较多的不足。因此,需要对其刑事规制加以明确,并进行积极的完善,已达到更好的刑事规制效果。

关键词:“套路贷”;犯罪;刑事规制;完善

前言:

“套路贷”是当今社会中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是在互联网+、普惠金融、民间借贷等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此种犯罪正在呈现出多发性的态势,造成了十分不良的社会影响。由于“套路贷”对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造成了较大的侵害,同时对金融市场秩序也有很大的影响,容易伴发很多刑事犯罪,对社会安定和谐非常不利。因此,需要对“套路贷”犯罪展开有效的刑事规制,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持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一、“套路贷”犯罪的行为及特点

(一)“套路贷”犯罪的行为构造

“套路贷”具有很多种犯罪手法和表现形式,在其犯罪的客观行为中,往往具有一定的逻辑顺序,手法步骤则相對稳定。一般情况下,主要包括了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的痕迹,肆意制造或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等。根据这些要素,可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套路贷”犯罪的重要依据。这些行为构造具有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的特点,能够逐步缩小犯罪圈范围,进而明确犯罪行为[1]。而通常情况下,如果从逻辑上看没有前一阶段的行为构造,则无需进行后续行为的判断,可对“套路贷”犯罪行为加以否定。

(二)“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点

“套路贷”犯罪一般都有比较明显的特点,在犯罪意图上,具有侵财性的特点,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对他人财务造成非法侵犯。在犯罪手段上,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作案手段比较丰富且十分隐蔽,因而打击犯罪难度较大。在犯罪团伙上,具有组织性的特点,通常都是有组织、有分工的犯罪集团,涉案人数较多,组织机构严密。在犯罪后果上,具有严重性的特点,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强,同时扩展性较大,容易引起一些连锁反应。

二、“套路贷”犯罪刑事规制的现状

(一)立法规制及不足

目前,在《刑法》当中,对于“套路贷”犯罪立法规制没有设置专门罪名,一般是作为侵犯财产罪处理,作为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套路贷”犯罪的实施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很多其它手段,在对公民权力造成侵犯和对社会管理秩序产生妨害的同时,也可能涉及到黑社会性质组织、虚假诉讼、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绑架、敲诈勒索等很多方面。因此,在立法规制方面,体现出了一定的不足。

(二)司法规制及反思

在我国当前对“套路贷”的司法规制中,主要体现出民多刑少的情况,民事诉讼处理所占比例远远超过刑事诉讼。因而导致了“套路贷”犯罪刑事规制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2]。在司法规制的罪名方面,通常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为主。实际上“套路贷”犯罪可能涉及到的罪名有很多,如绑架、抢劫、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虚假诉讼、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等。司法规制的核心标准,是将“套路贷”与非法讨债、高利贷进行明确划分。

三、“套路贷”犯罪刑事规制的完善

(一)明确具体的刑事政策

在刑事政策方面,应当确立为“重重轻轻,以重为主”。“套路贷”犯罪套路很深、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其所衍生的法律适用问题也非常复杂、难度较大。对于涉及到黑恶势力的“套路贷”犯罪,要从重处理,对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况,也要从重处理。对于被害人转化犯罪、一般参与人员、被裹挟犯罪、初犯、偶犯等,可从轻处罚。但总的来说,“套路贷”犯罪性质恶劣,刑事规制上仍应以重为主。

(二)增设套路贷诈骗罪名

以现有的侵犯财产罪名,难以实现对“套路贷”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无法对其犯罪性质、侵犯法益等加以体现,适应性较差。因此,可在《刑法》中增设套路贷诈骗的罪名,并制定相应的处罚依据和规则。“套路贷”犯罪的定位,应当是新型金融诈骗犯罪,因此可设置在金融诈骗罪之下。可根据数额、情节等作为量刑标准,明确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内容。对于“套路贷”犯罪同时存在其它犯罪行为的,采取数罪并罚的原则。

(三)完善相关的刑民衔接

“套路贷”犯罪涉及到了刑民交叉问题,而过去由于存在小额借贷、民间借贷的掩护,因而通常都是最为高利贷纠纷、民间借贷等性质处理,没有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此,应当对相关的刑民衔接加以完善,避免惯性思维,加大审查力度,对民间借贷和“套路贷”诈骗进行准确的区分,从而使这种犯罪行为得到有力的打击[3]。在相关案件处理中,如果存在强索债务、虚构债权债务等犯罪事实,应当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四)建立专业化办理机制

“套路贷”犯罪和传统刑事犯罪之间存在较差的差异,因此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也都有所不同。所以,应在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建立专业化办理机构,专门负责处理“套路贷”犯罪。充分发挥专业特长,提升办案效率质量。同时,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促使其办案能力的提升。采取针对性培训,加强相关知识体系学习。可采取以案代训、以老带新等方式,提升能力和积累经验。

(五)实行套路贷案例指导

由于“套路贷”犯罪行为较多,因此应当积极推行“套路贷”犯罪案例指导制度。司法机关要积极总结“套路贷”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经验,发布指导性案例,对于刑事规制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指导依据。积极收集和筛查典型犯罪案例,总结经验教训,为以后相应问题的处理提供指导。为案件审判提供参考依据,统一裁判尺度,从而提高司法能力与办案水平。

结论:“套路贷”犯罪是当今社会中一种新型的犯罪类型,具有明显的行为构造和基本特点。但是在当前的刑事规制方面,由于缺乏专门的罪名和规定,导致司法实践效果不理想,对于此种犯罪行为处理不当。基于此,应明确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刑事规制上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不断提高处理应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能力水平,有效打击犯罪,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施坚轩.本市检察机关集中公诉一批“套路贷”犯罪案件“套路贷”套你没商量[J].上海人大月刊,2017,22(9):40-41.

[2]何小勇.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视域下非法集资犯罪刑事规制的演变[J].政治与法律,2016,16(4):52-64.

[3]董邦俊,侯晓翔."套路贷"的刑事规制及其防控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8,16(10):15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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