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流浪儿童社会救助问题研究
2020-03-30刘春雨
摘要:伴随我国社会保障完善,流浪儿童成为各界焦点。本文的关注点是流浪儿童社会救助问题。对我国流浪儿童现状做概述;分析形成原因;探究目前工作的不足并给出建议,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有价值参考。
关键词:流浪儿童;社会救助
流浪儿童现状
我国流浪儿童主要有四类,一是脱离家庭独自生存的儿童,二是脱离家庭生活在群体中的儿童,三是未脱离家庭但在街头谋生的儿童,四是未脱离家庭但在街头流浪的儿童。据民政部统计,我国流浪儿童在百万以上,但有记录的不足20万。这些儿童得不到正规教育,没有医疗保障且不具备生存技能,大部分住在地下桥洞、建筑工地、垃圾场等地方,一些命运较差的会被坏人利用成为乞讨工具。
建国以来,我国在流浪儿童救助的法规政策与救助模式上积极探索。国务院发布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2006)中,对流浪未成年人的住宿、医疗、安置办法提出了要求,指出帮助受助儿童树立健康向上的三观及正规教育,并对无家可归或家庭情况不明的未成年人也提出了安置的办法,使得流浪儿童的救助和救助机构都更加规范;我国流浪儿童救助工作主要由民政部负责,即由救助管理站中的流浪儿童保护中心来提供。据民政部门的资料显示,民政部门在流浪儿童的救助方面不断增加经费投入,以财政拨款等方式支持各省市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
儿童流浪原因
儿童流浪的原因错综复杂,牵涉到各个方面。这不光是一种社会现象,还会受到不同个体与家庭特点的影响。
宏观来看,虽然流浪儿童是行为主体,但他们自身并不是问题的主要成因。流浪儿童多來自农村,整体地区的贫困使他们被迫流浪;基层和其他相关组织的保护不力使儿童对家庭的离心力强化导致他们流浪;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加速,社会保障相对滞后,儿童得不到足够的保障选择流浪;大众媒体影响儿童的人格认知与价值观,儿童容易滋生消极思想甚至离家出走。在我国,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在为人们创造自由的发展机会的同时,也为儿童流浪提供了条件。总的来说,流浪儿童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副产物。
从微观看,首先归结于家庭,随着离婚率上升及家庭暴力等的存在,一些儿童受到影响离家出走;父母之间的推诿加深了孩子对家庭的排斥,加之儿童思想不成熟,安全感的匮乏容易使他们自暴自弃;我国注重学生学习成绩的传统导致国内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处处用分数的高低来衡量学生的好坏,一些儿童面对家长和学校的失望和歧视就会辍学流浪;少年儿童普遍处于好奇心强、逆反性强且心理素质脆弱的阶段,一旦教养方式失当,一些性格偏激的儿童就会负气离家出走;农村儿童可能因为同村的人外出萌发出村打工的念头,但他们谋生能力有限,难以得到安定归属;一些儿童则是因为被不法分子拐骗后失去家庭的庇护而四处漂泊。
社会救助问题
我国人口基数大,需要救助的儿童数量超过提供救助的机构收容量,并且救助机构普遍面临资金、设备、人力不足的问题;同时,救助机构普遍较为被动地提供救助,救助方式倾向程序化,注重救助行为却忽视受助儿童的根本需求;机构之间缺乏合作,没有形成合力;机构内部管理不善,一些工作者专业知识不足,难以对受助儿童产生有利影响。
从政务运作看,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主要难题是经费缺乏、部门协调困难和安置困难,目前我国仍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单一救助模式,家庭、社区、社会组织的力量未完全发挥;法律法规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流浪儿童的立法,主要是一些政府下发的有关流浪儿童权益维护的政策,立法层次普遍不高,且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实际的救助操作中,还存在如何接触流浪儿童并实施救助、如何对不同类型的流浪儿童进行甄别并实施适宜的救助、如何立足他们的长远生活等问题。当前救助机构工作目标偏重“找家”,而忽略了流浪儿童真正的需求,流浪儿童找不到合适的出路,会循环反复遣返与流浪之间,救助的目的难以达到;流浪儿童有流动性大、分布散乱的特点,而救助工作又分地区管理,地区间工作存在互不干涉也互不配合的问题。
社会救助对策建议
1.政策法规
决策者和服务提供者应提高儿童福利状况和政策意识,建立儿童福利制度与政策体系;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修改和完善监护制度,强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健全流浪儿童救助政策,包括救助规划、社区预防、社会参与及机构的监督约束等;建立多元主体参与救助的政策体系,在强化政府主导的基础上,通过政策驱动推动社会参与,改变仅依靠政府提供一个模式、无差异的福利服务。
2.机构救助
政府应鼓励民间组织、慈善团体等介入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事业,并对不同福利机构公平对待;同时机构间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形成救助网络。
救助机构的定位应是有独立地位的机构;其次在性质上要跳出短期还是长期的桎梏,将流浪儿童救助机构的职能定位在转介机构上,或扩宽原有机构的服务范围;改变原有的被动救助方式,以积极主动的方式开展救助工作,加大救助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
机构的服务和管理问题方面要提高机构人员和服务的专业水平,坚持救助工作中“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实施救助时充分尊重儿童的需求,加强机构人员的职业技能培养;对救助机构的拨款方式要变为政府供养经费跟着对象走,由对象自主选择供养机构。
3.预防和早期干预
落实儿童的家庭监护,对不能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的监护人,应通过法律程序将监护权转移到相关的福利机构;加强对婚姻和家庭生活的指导与管理,巩固婚姻家庭的稳定性;要特别关注儿童回归家庭的过程,为困难家庭寻找解决办法,以及为无法在家庭中安全生活的儿童安排去处等。
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综合服务队,以便及时发现和接触到流浪儿童;社区应指导和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否对儿童监护得当,干预有问题家庭,强化家庭教育的管理职能;要改变舆论方向,引导社区居民理解、包容和关怀社区内的流浪儿童。
学校应从注重升学转为素质教育,对学习和生活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关爱;课堂应教授必要的生活技能与防拐卖知识;要落实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法》的贯彻执行能够有效防止儿童流浪。
参考文献
[1]毕伟.国内流浪儿童状况研究综述[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6):53-59.
[2]曾琼. 我国流浪儿童救助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2.
作者简介:刘春雨(1999—),女,汉族,籍贯:四川达州,学历:本科,学校:成都理工大学,研究方向:应用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