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区别
2020-03-30李佳妮
李佳妮
摘要: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在刑法上是两个不同的罪名,许多实践案件往往呈现出纷繁复杂的状态,在案件定性上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大机关也常出现意见分歧,二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有时难以准确区分。本文从多个方面讨论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在认定时应该如何区别。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1]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后者是损害他人的健康。
从实践中的最容易混淆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来看,就主观目的而言,并非要剥夺对方的生命,但由于行为在客观上危及了他人生命,出现了致人死亡的后果,死亡结果超出了行为人的本意。而间接故意杀人则并非如此,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虽然在主观上不是故意,但对死亡后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的态度。
一、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应如何区分
在理论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目的说
这种观点认为,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在于犯罪目的不同。因此只有根据犯罪人的犯罪目的来认定、判断有关案件的性质。其理由是:犯罪动机和目的与人的躯体活动及活动之结果关系密切,刑法中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2]故意杀人罪的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故意伤害罪的目的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判断一个案件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关键在于确定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要致人于“死”还是致人于“伤”。所以,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只能以行为人的目的为界限,而不能另成立其它标准。[3]
但这种观点很少被认可。在直接故意伤害与直接故意杀人的案件中,以犯罪目的为标准是可以将二者区分开来的,但不能说没有杀人目的就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既包括直接故意杀人,也包括间接故意杀人,而间接故意杀人是不存在犯罪目的的,如果按照这种说法,将会有大量的故意杀人案件将会被错误地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
2.客观事实说
有学者认为,区别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标准。以哪些客观事实作为标准,又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应以实际发生的犯罪结果为标准,也有人认为应以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区别二者的标准,例如用可以致人死亡的工具,打击人的致命部位,就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4]
对于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是片面的,这将有可能导致客观归罪。比如有的工具可以用来杀人,也可以用来伤害,仅仅凭借工具来认定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是不科学的。同样,采用“打击人的致命部位”的标准也是不明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追求打击致命部位而是出于伤害的故意打击的非致命部位,但由于各种因素刚好击中了要害部位致人死亡,是否仍然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呢?因此,简单的以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以及后果为标准来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是片面的。
3.故意说
该说为大多数学者所主张,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该说认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根本区别在于内容的不同,只有根据犯罪的实际内容才能区分这两种犯罪。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這种结果发生的,就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不论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的性质都是故意杀人;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具有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秩序所认可的违法阻却事由,则该行为就不属于犯罪。[5]
之所以要以故意的内容作为区分两种犯罪的标准,是因为:第一,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是决定其行为的主观根据。第二,刑法上所称的行为是行为人犯罪意识表现于外部的身体动作。如果行为人没有特定的犯罪意识,但却在客观上造成他人死亡,这种行为不能称为故意杀人行为。第三,故意的内容不同就可能构成不同的罪名。
理论上虽然标准明确,并不代表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就能迎刃而解。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和主观故意的难以判定性,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应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比如: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有无过错,行为人使用的工具,打击部位与打击强度,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有无预谋以及如何预谋,行为人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的态度,是否有积极救助被害人等等。不能只考虑行为或结果的某一方面来定罪。
二、如何判断两罪中行为人的犯罪故意或者主观目的有何不同
必须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依据,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考虑:
(一)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主观动机是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内心活动,查明行为人的动机就能了解行为人是出于什么样的主观故意实施了这一犯罪。要查明动机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1.事件的起因;2行为人自身的文化素质、道德品质等;3.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
(二)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可以体现其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行为人的客观行为:1.作案时间和地点,故意杀人罪一般是有预谋的,其作案时间和地点通常是具有选择性的;2.作案时使用的犯罪工具,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犯罪意向和期待到达的目的;3.加害部位及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犯罪行为的性质。
(三)行为人对其犯罪结果所持的态度。在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的死亡结果通常是行为人所希望或追求的,行为人一般不会采取积极地救助措施。而在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一般是出于冲动,对被害人的重伤或死亡结果是过失的,当发现被害人处于危险的状态时,行为人一般会全力的积极救助被害人。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 故意伤害罪探疑[J]. 中国法学, 2001(3).
[2] 陈建清. 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J]. 法学评论(05):128-133.
[3] 石朋波. 浅谈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J]. 学理论(18):121-122.
[4] 王喜. 浅谈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J].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9, 15(6):59-60.
[5] 陈兴良. 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J]. 法制与社会发展(03):4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