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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科学内涵

2020-03-30张福军

宁夏党校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公有制

张福军

摘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着我国经济制度的性质与经济发展的方向,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根本性和全局性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以来我们党运用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从我国实际出发,不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科学内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涵进行“三位一体”的新概括,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的显著优势,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标志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定型。

关键词: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劳动分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991(2020)02

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我国整个经济制度体系中具备长期性与稳定性的特点,决定着我国经济制度的性质与经济发展的方向。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1]第一次将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涵所作出的新概括,也是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重大创新,标志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不是凭空臆想出来的,而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以来在社会主义实践中通过总结特定历史时期的经验教训不断丰富完善,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也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同历史阶段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

(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探索主要是延续建国前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理论,基本经济制度的设计主要体现在建国初期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共同纲领》规定,我国经济制度是由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以及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共同构成。其中,国营经济处于核心地位,其他经济成分同国营经济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最终确立了以国营经济为主体、五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从而为新中国经济的全面恢复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1952年底党中央按照毛泽东同志的建议,提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其主要内容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2]可见,提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的实质是改变生产关系,实现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供有利条件,使得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占统治地位,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这是一次伟大的制度变迁和深刻的社会转型,由此拉开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发展完善的伟大征程。

经过三年恢复重建,我国经济得到了全面迅速地发展,国民经济结构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形成了以国营经济为领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发展格局。基于此,我国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认识到,解决制度问题比解决思想问题更重要。在1956年2月16日,毛泽东同志在听取国务院第三办公室汇报时的讲话中说:“批评本位主义的文章要写,但光批评,光从思想上解决问题不行,还要研究解决制度问题。人是生活在制度之中,同样是那些人,实行这种制度,人们就不积极,实行另外一种制度,人们就积极起来了。解决生产关系问题,要解决生产的诸种关系问題,也就是各种制度问题,不单是要解决一个所有制问题。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包工包酬制度,据说二流子也积极起来了,也没有思想问题了。人是服制度不服人的,你们说对不对?”[3]对于建国后过渡时期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探索,1981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给予比较客观的评论,“在过渡时期中,我们党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适合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4]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过于强调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形式,于是建立起以单一公有制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种传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根源于前苏联的“斯大林模式”,追求“一大二公”,公有化的范围越大越好、公有化程度越高越好。不难发现,这个时期由于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公有制相关论述教条化,违背了经济发展客观规律,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误解为纯粹的生产关系范畴,盲目追求所有制形式上的公有制和先进性,忽视了基本经济制度在促进生产效率提高等方面的经济社会功能。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们党开始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进行重新审视,逐渐认识到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并善于从制度上分析和把握问题。早在1980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以及其他制度,需要改革的很多”[5](P322),“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5](P333)。针对一些人的疑虑,邓小平同志多次重申公有制为主体,把个私经济和外资经济当作补充,这对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是有利的。对此,他强调,“外资是资本主义经济,在中国占有它的地位。但是外资所占的份额也是有限的,改变不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5](P235—236)接着,邓小平又提出:“吸收外国资金、技术,甚至包括外国在中国建厂,可以作为我们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补充。”[5](P351)在此基础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提出,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提供科学的方法论。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形式是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一定范围存在的个体经济可以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这是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变革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接着,党的十二大提出如何坚持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以及如何发展其他经济形式的问题,并提供具体的发展路径。同时在1982年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6]这是在我国首次以宪法的形式保障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三资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补充,已经明确要发展外资企业。1987年党的十三大对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进行拓展,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除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外,还包含联合建立的公有制企业和相互参股形式的公有制企业。在总结社会主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也是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根本制度。

党的十六大指出,除了要坚持党的十五大所提出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还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那就是“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勵、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7],这充分表明两种不同的所有制经济之间不是你进我退的“零和博弈”,而是共生共荣的双赢关系,在相互竞争合作中共享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成果。

党的十七大、十八大继续强调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继续丰富和完善不同所有制结构的实现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8]这一新提法为实现中国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制度基础,也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理论的创造性发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等十三个方面共同构成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性制度,并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概括为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十三个显著优势”之一,同时把分配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并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将为我国的经济改革发展提供方向指引。

(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我国存在多种经济成分,必然推行的是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但自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受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推行的是有严重平均主义倾向的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为了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我国逐步恢复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否定收入分配体制的高度集中和过度平均化。在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改革劳动制度和工资制度”之后,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对平均主义的危害进行历史性判断,“长期以来在消费资料的分配问题上存在一种误解,似乎社会主义就是要平均,如果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劳动收入比较多,出现了较大的差别,就认为是两极分化,背离社会主义。这种平均主义思想,同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科学观点是完全不相容的。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平均主义思想是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的一个严重障碍,平均主义的泛滥必然破坏社会生产力。”[9](P29)为了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在企业内部要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分配原则。此外,这次会议还对共同富裕及其实现路径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当然,社会主义社会要保证社会成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但是,共同富裕决不等于也不可能是完全平均,决不等于也不可能是所有社会成员在同一时间以同等速度富裕起来。如果把共同富裕理解为完全平均和同步富裕,不但做不到,而且势必导致共同贫穷。只有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人依靠勤奋劳动先富起来,才能对大多数人产生强烈的吸引和鼓舞作用,并带动越来越多的人一浪接一浪地走向富裕。”[9](P29)

党的十三大提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由于分配方式不再是单一的,因而只要是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当被允许。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与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相适应,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内部不同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相适应,体现不同所有制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这是在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改革上的重大突破。

党的十四大除了坚持党的十三大所提出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之外,还提出收入分配制度要兼顾效率与公平。通过运用有效的调节手段,合理拉开居民收入差距,但又要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党的十五大对收入分配制度进行重大调整,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10]明确生产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的重要地位,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接着,党的十六大明确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基本原则,赋予分配制度新的内容,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过高收入,扩大中等收入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等。

党的十七大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11],既体现了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认识的不断深化,也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并进一步理顺国家、企业与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提出“两个提高”,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11]。

党的十八大进一步丰富发展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内容,以社会公平价值取向为核心,推动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并明确提出“两个同步”,即“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12]。“两个同步”赋予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动态发展的特点,不仅具有政策层面的指导性与操作性,也充分体现共享发展成果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提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重要内容的同时,进一步指出要“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1]。这是对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和生产要素结构等认识的持续深化,并特别强调作为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重要补充的“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借助社会力量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实现对特殊人群的靶向救助。经过建国七十多年来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四梁八柱”已经成熟定型。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

在马克思主义的语境里,对于未来社会的设想,是没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概念的。列宁曾构想通过粮食税等流通形式实现国家与农民的交换。在传统社会主义经济模式里,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分属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者之间具有本质性的区别,因而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是相斥的,至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被限制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一直坚持这种观点,把市场经济视为“洪水猛兽”,把计划与计划经济当成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各种改革措施的不断深入,我们党逐渐认识到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可以同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相结合,它本身并不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提出要重視价值规律的作用,接着党的十二大提出要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有计划的生产和流通之外,还允许部分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由市场来调节。党的十二大所提出的市场调节部分尽管只是“从属的、次要的,但又是必要的、有益的”,但也表明我们党在计划与市场关系的认识上发生重大转变。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突破传统上把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观念,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个论断。尽管仍没有使用市场经济一词,但计划和市场已经不再是主辅之分,而是相互融合的关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把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问题作为核心议题,探讨一种新的经济运行机制。

通过对政府和市场作用的理论探讨,我们党逐步开始了以市场取向为主的改革探索,从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推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再到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最终突破市场经济姓“资”姓“社”的争论。邓小平同志提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13](P371)等一系列重要论断。在破除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二元对立思维的基础上,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14]并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14]。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认识不断深入,都突出强调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五大提出“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10];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7];党的十七大提出“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11],提出引入竞争机制,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党的十八大提出“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1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8],重新定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党的十九大强调,“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15]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成为国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充分发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

长期以来,我国在理论和政策上对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探讨仅仅局限于所有制方面,即正确处理公有制和其它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虽然我国对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非常重视,但一直没有将它们上升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层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三者并行融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使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更加丰富,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的显著优势。

(一)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制度决定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总体格局

从所有制的性质上看,一个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是由该社会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性质决定的。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制度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本质要求,也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基础。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13](P111),并告诫全党要始终坚持这两条根本原则。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也反复告诫,“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能动摇”,这是保证我国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性保证,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证。

只有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制度,才能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顺利推进,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否则,会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性质,存在被“分化”和“西化”的危险。这是因为: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和国有经济为主导,有利于党驾驭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国家调控经济的效能,避免市场经济中的无序状态,增强经济系统的稳定性和高效性,确保经济安全,从而显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比私有制为主体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优势。从这个角度来说,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总体格局。

邓小平同志曾说过,“讲社会主义,首先就要使生产力发展。这是主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表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这是压倒一切的标准。”[5](P314)由此可见,生产力标准是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首要标准,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也应该坚持发展多种非公有制經济,有利于发挥多层次生产力和人力资源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就业、投资、科技、增长和开放,增强我国的内外竞争力和综合国力。通过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健全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场环境,不断提升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质量。

(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决定社会成果共富共享的总体格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特别强调,“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15]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现实利益问题。毋容置疑,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为实现收入公平分配创造必要的条件,有助于逐步走向共富共享,因而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情,能相对公平有效地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并始终得到广大人民的真心拥护。

按劳分配是把劳动量作为收入分配的主要标准,按照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它促进把不断做大的“蛋糕”分好,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有助于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由于存在不同的市场竞争主体,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要素所有权也要参与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社会根据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投入比例、产权关系和贡献大小所给予的报酬,为人民共享企业和经济发展的成果提供了制度安排。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决定市场与政府双重调节的总体格局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可以与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相结合。改革开放以来,对于如何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一直是我们党在积极探索的一个带有全局性和方向性的重大问题,也是我们党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进程中的一个伟大创造。两者相结合的关键在于创造它们之间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有效机制,核心问题就是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特别强调要发挥市场与政府双重调节的作用,“在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问题上,要讲辩证法、两点论,‘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努力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16]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利用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引导作用,克服市场失灵的弊端,消除私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无序状态。

习近平同志特别指出:“我们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前提下发展市场经济,什么时候都不能忘了‘社会主义这个定语。之所以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坚持我们的制度优越性,有效防范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弊端。”[17]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主义”是前提,不能去掉,这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推行的市场经济有本质上的区别,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独特优势。同时,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但也要防止过于迷信市场,过于盲目崇拜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并不是无所不能,在一些公共产品的生产方面和特殊资源的定价方面,市场发挥作用的空间就很小,这时就需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因此,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是一个系统的、协同的有机整体,而绝不能割裂两者关系,片面的进行理解。

(四)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统一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生产、分配、交换等社会再生产诸环节是一个有机统一整体,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其中生产环节处于支配地位。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生产、分配、交换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具体表现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所有制制度、分配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彼此之间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相互促进,三者统一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

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18](P13)因此,生产决定分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分配方式,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分配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因此,公有制承担着按劳分配的功能,而非公有制实现了按要素分配的功能。推行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分配功能互补,就是将两种分配功能结合起来,使劳动所得和资产收益等有机结合起来。当然,不同所有制主体只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进行交换,才能产生进行分配的价值。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受到所有制关系制约,但又对所有制关系及其实现方式的变革起到重要作用。由于按劳分配存在于公有制经济中,在公有制经济内部不同主体应建立起平等的劳动关系,设计出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应当是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获得收入的主要来源。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凭借劳动要素所有权与其他要素所有者一起参与按要素分配,按照提供要素的多少获得相应的收益。

市场经济带有盲目性和自发性,不能反映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也不可能真正实现公平。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市场经济的,能有效克服市场经济的这些弊端,并且通过公有制为主体所有制制度来实现。作为公有制重要代表的国有企业,能够快速响应国家号召,在国家宏观调控执行上快速推进,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烫平经济周期性波动。同时,以公有制为主体,那么在整个社会的分配中就必然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进而会克服市场经济中不能解决的收入公平问题。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既有公有制企业之间的交换关系,又有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交换关系,不同性质的交易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展开竞争,实现双赢或者多赢,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极大地激发了市场的活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同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收入分配也需要通过市场来实现,按劳分配的主体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通过市场得以体现。当前我国的按劳分配主要采用货币形式,企业在市场上销售产品获得收益,然后劳动者以货币形式获得工资。同样,要素所有者也要通过各类要素市场来对要素进行定价获取收益,按照市场价格决定要素报酬。

三、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实践要求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问题,不仅是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方向指引的最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也是与社会主义改革发展实际紧密联系的重大实践问题。近年来,理论界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关问题的争议从来没有停止过。特别是关于“国进民退”论、“国有企业垄断”论、“国有企业低效”论、“市场万能”论等现象争议不断。虽然争论的问题不符合事实,数据也不支持,但造成了重大的负面效应。这需要开展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深入研究,正本清源,回应错误观点和言论,以便形成制度共识,提升制度自信,推动制度完善。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导,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关于“怎么坚持”、“如何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我们须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中寻找启示。

一是要把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结合起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和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也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特别是,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是要把经济发展新常态与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结合起来。认识和判断经济形势必须立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变化,增长速度换挡、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优化、增长动力转换这一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是我国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基础上的必然,做好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工作、解决好分配中的物质利益关系、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必须从这个大逻辑出发,认清形势,正确抉择。

三是要把新发展理念与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结合起来。新发展理念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促进。其中,创新理念要求对基本经济制度及由此决定的其他重要经济制度,進行适应新时代发展的不断变革;协调理念要求对基本经济制度及由此决定的其他重要经济制度,进行内外部关系的合理调整;绿色理念要求对基本经济制度及由此决定的其他重要经济制度,进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审视;开放理念要求对基本经济制度及由此决定的其他重要经济制度,进行国际比较的有扬有弃;共享理念要求对基本经济制度及由此决定的其他重要经济制度,进行公平正义的及时实施。

四是要把坚持“两手论”与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结合起来。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消除西方新自由主义“市场万能论”的影响,既要“有效的市场”,也要“有为的政府”,“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让“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与此同时,让“看得见的手”着眼国家宏观经济整体质量和效率,推进高质量发展,让全体人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并按照法治、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探索更好发挥政府与市场作用的实践路径。

(二)坚持党依照《宪法》领导,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包含的三项经济制度及其政策体系。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遵循这一条,需要完善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的公有制,对此丝毫不能动摇,否则就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性质。不仅要在“量”上保持公有资产占优势,还要在“质”上不断强化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对公共产品、基础设施以及关乎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等领域的控制力。

第六条还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19]遵循这一条,需要完善“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和政策,更好地发挥不同产权和分配制度的耦合机制和协同效应。

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19]遵循这一条,需要完善作为国民经济主导力量的国有经济,使国有企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主体,增强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发展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19]遵循这一条,需要完善对非公经济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既鼓励、支持和引导,又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二者不可偏废。

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19]遵循这一条,需要完善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的双重机制,更好地发挥两种经济调节的功能性互补协调作用,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三)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根本立场。它与资本主义国家实质上是以垄断资本寡头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着性质上的根本区别。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推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坚持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是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所做出的制度安排。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需要有针对性地调整相关重要制度和政策,健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各项机制,坚持多劳多得,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健全各种生产要素按市场和产权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改善科技、知识、数据、信息等要素在收益分配方面的状况;健全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调节机制,强化税收调节,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简言之,坚持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朝着共富共享方向稳步前进,作为进一步改进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及其政策体系的根本目标。

(四)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其中经济制度是最根本的制度安排;国家对经济治理的能力,则是运用国家经济制度管理经济事务的能力。经济制度和经济治理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有了好的经济制度才能真正提高经济治理能力,只有不断提高的经济治理能力,才能把经济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充分发挥我国多种所有制及其混合所有制的显著优势,巩固好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多种分配方式的显著优势,解决好社会主义改革发展成果的分配关系,逐步实现共富共享;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在各自领域的作用,加快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总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进行新概括,三项经济制度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它们是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这是一次思想理论上的重大创新,也是新时代经济改革发展的根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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