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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法总论方面看待“网约车”

2020-03-27王瑜

现代营销·理论 2020年1期
关键词:网约车经济法共享经济

摘要:什么是共享经济,共享经济是否构成经济关系,是否需要经济法调整。互联网的发展给我们共享经济提供了很大的方便, 网约车则是共享经济时代下的一大产物, 它的出现打破了我们原有传统出租车市场利益格局, 带来了新的商业运营模式, 起到了一定的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作用。将“网约车”在经济关系中分析,会发现其受经济法调整的必要性以及所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经济法;网约车;共享经济

一、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共享经济已处于时代的风口浪尖。无论是网约车还是共享单车都是共享经济的主要代表,要清楚地了他們在经济法中存在,首先就必须知道什么是共享经济,共享经济是否构成经济关系,是否需要经济法调整。

从经济法总论看,经济法所调整的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共享经济作为新型的商业模式在市场经济下,需要经济法去调整。

共享经济是指拥有闲置资源的机构或个人有偿让渡资源使用权给他人,让渡者获取回报,分享者利用分享他人的闲置资源创造价值。共享经济现象是在最近几年流行的,其主要特点是,包括一个由第三方创建的、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市场平台。这个第三方可以是商业机构、组织或者政府。个体借助这些平台,交换闲置物品,分享自己的知识、经验,或者向企业、某个创新项目筹集资金。

一开始,共享这一概念并不一定构成经济关系,但由于在市场经济下,资本的介入,商业化的共享作为了一种新兴的经济关系而出现。基于传统商业的困局——传统模式企业集团的低效协同以及产业链的层层加码,导致交易成本畸高,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

再提一点,现在的“共享单车”,基本是平台与资源的一体化,只是将租车的业务借助网络平台得以推广,利用新兴的技术将租车去人工化、智能化,并不能说是真正的共享经济。相比之下“网约车”更为符合“共享经济”的标准。

二、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也界定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将“网约车”在经济关系中分析,发现其受经济法调整的必要性以及所面临的问题。

(一)市场监管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应当由经济法调整这点是基本取得共识的。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网约车”,诸如“Uber”、“嘀嘀打车”等企业,其商业模式主要是通过创建P2P(Peer to Peer)的平台链接买卖双方,实现协同消费并减少浪费,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易的发生并从中获利。这样的交易行虽然降低了交易成本,但也大大降低了门槛,需要大量的非专业人员来提供丰富的资源,在网约车运营中,大量的私家车出现在运营平台上,虽然客观上实现了车辆和人员的集约利用,但车辆和人的专职与兼职、营运与非营运的界限逐步模糊、难以界定,这样模糊的组织边界和组织柔性,致使平台对于提供者的联系非常薄弱,平台企业所负担的责任也相当轻微,这样最终危害的是消费者的权益,即雇佣责任的逃避。

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下,企业间的恶性竞争极易导致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大“网约车”公司不断通过“烧钱”补贴或并购重组等方式继续扩大市场份额和挤压对手,易形成行业垄断,“嘀嘀打车”、和“Uber”就产了极大的争议。

因此有效的市场监管,明确的市场规则对于“网约车”这一新兴的产业来说必不可少。

(二)宏观调控关系

从经济法的宗旨来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宗旨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和消除经济运行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一方面,“网约车”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便利了人们出行,有利于可持续发。另一方面出租车缴纳的税费作为地方财政的来源之一,“网约车”介入与原有的传统出租车行业形成了竞争,而“网约车”凭借其资本市场的优惠补贴、弹性价格、没有税费等优点客观上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而出租车行业在本质上是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交通的一部分担负着分散服务的公共交通服务的职能,传统出租车公司不仅需要盈利,还担负着劳动者就业和保障、增加税收、保障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等责任。“网约车”的放任发展,容易对公共交通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社会稳定。“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已经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予以保护和规范。

网约车是市场竞争下的选择和结果, 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和进步的标志, 但是目前其服务存在诸多问题, 为了更好的规范网约车行业的发展, 需要政府和市场双向发力。政府要积极履行自己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出台相关法规, 引导网约车行业走向正规化, 合法化。而市场则要加强行业自律, 建立有效的行业管理监督制度, 提升行业内部自我管理水平, 并在行业内部建立有效的信用监督制度, 做到“够重视, 够透明”。“够重视”就是要让受益双方司机要重视自己的服务, 行为要合法合规;消费者则要重视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真实评价, 良心评价, 双方共同努力解决网约车的安全问题。“够透明”则是对行业协会的要求, 行业协会要及时将消费者的后期反馈情况进行公开, 便于消费者进行有效的监督, 真正做到公开透明, 让网约车行业内部形成良性循环,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总之,时代的飞速发展,经济法需要不断的创新以协调市场经济中经济关系的正常发展。

作者简介:

王瑜(1996.07.31),女,安徽滁州人,本科在读,嘉兴学院南湖学院,人文系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网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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