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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关于舆论监督重要论述和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

2020-03-27靖鸣刘自艰

新闻爱好者 2020年2期
关键词:重要论述人民性舆论监督

靖鸣 刘自艰

【摘要】习近平关于舆论监督的重要论述及理论体系是他面对舆论监督工作经验归纳和思想积淀升华的智慧结晶。主要包含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批评与自我批评、主动接受和开放包容的态度、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的统一、舆论监督清单管理制度等制度化、构建国家监督体系等宏观层面的框架设计,也包含法律保障、权利落实等中观层面的制度指导,还包括运用批评手段、养成包容开放态度、发挥互联网监督等微观层面的实践和行动指南。

【关键词】习近平;舆论监督;重要论述;党性;人民性;正面宣传

把握习近平关于舆论监督的重要论述就要从其核心观念和主张切入。习近平认为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进行舆论监督的前提和基础,批评与自我批评是舆论监督的重要法宝,主动接受和开放包容是舆论监督的应有态度,宪法、法律和制度保障是舆论监督能够进行的重要依据,他还厘清了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明确了舆论监督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统一的要求。面对新时代的舆论环境和媒体发展情况,他提出了运用新媒体、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督作用的新要求,将舆论监督置于国家监督体系的建设中。这些关于舆论监督的重要论述和系统化理论解决了一些长期以来有争议而未有定论的问题,为舆论监督的实施指明了方向。

一、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进行舆论监督的前提和基础

(一)党性原则是进行舆论监督的根本原则

党性是一个政党固有的本性和特征,党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要紧紧围绕党性原则展开。习近平强调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坚持党性原则,最根本的是坚持党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领导。[1]舆论监督作为新闻舆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加强党对舆论监督工作的领导,是发展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客观要求,也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最基本、最重要的观点。

恪守党性的舆论监督才能有方向、有空间和边界;合乎党的原则的舆论监督才能有战斗力、有针对性;遵守党的决定的舆论监督才能有序、有责任。西方新闻媒体被认为是还原新闻事实、追求社会真实的利器,自诩为“社会公器”和“第四权力”。受西方媒体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国内存在着吹捧西方新闻自由,提倡自由监督的观点。一些人只看到西方媒体粉饰的监督状况,却没有看清西方媒体监督和批评呈现出的谩骂、丑闻、抹黑甚至无中生有、相互攻击的乱象,更没有从本质上认识到西方媒体的监督是个人和集团为达到自身利益的攻击武器。

针对资产阶级新闻观所提倡的“自由”“利器”等观点,习近平认为其“实质是要否定新闻的党性原则,否定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喉舌的性质,否定党对新闻工作的领导。其最终目的,是要搞乱人们的思想,搞垮我们的党和国家;在客观上也对我们一些同志的思想认识产生了一定影响”[2]。因而,强调舆论工作的党性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舆论监督工作必须体现党的意志、反映党的主张,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做到爱党、护党、为党;要增强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3]加强和改善党对舆论监督工作的领导,是舆论监督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

(二)人民性是舆论监督工作的根本立场

舆论监督必须依靠人民,人民才是舆论监督的主体。《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4]人民群众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直接或间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人民性就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是舆论监督工作进行的根本立场。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到:“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5]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对权力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和批评,其目的也是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祉,从而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奋斗目标。舆论监督工作要“牢记社会责任,不断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这个根本问题”[6],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人民性原则,坚持舆论监督为了人民,舆论监督依靠人民的根本立场。

舆论监督目的是为了人民群众,这既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体现,也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立党之本、兴党之基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习近平指出:“让群众满意是我们党做好一切工作的价值取向和根本标准,群众意见是一把最好的尺子。”[7]舆论监督工作做得好不好,衡量的标尺是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2018年7月,《北京日报》曝光北京南站周围黑车横行,影响交通秩序问题。两日后,北京各部门召开了现场办公会并出台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媒体的舆论监督一方面是指出权力主体工作的漏洞,但更为重要的是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問题,想群众之所想,谋群众之所需,一心一意让人民群众满意。

(三)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才能使舆论监督工作既有原则又有立场

舆论监督只强调党性,监督内容没有存在的空间,甚至会造成不敢监督、不能监督的状况,更会失去舆论监督的立场;而舆论监督只强调人民性,势必会造成自由化泛滥,监督内容不负责任,没有了舆论监督的原则。因而,舆论监督工作不能片面地坚持党性和人民性,更不能将党性和人民性割裂。

20世纪80年代初,新闻界对党性和人民性进行了争论。有人提出了“人民性高于党性”的观点,甚至借此以人民性来对抗党性,党性和人民性的争论长期相持不下。2013年,习近平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旗帜鲜明地提出“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的、统一的”论断,结束了长期关于党性、人民性的争论。关于党性和人民性,他是这样认为的:“坚持党性,核心就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坚持人民性,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8]舆论监督的党性和人民性也是一致的、统一的,不存在只有党性的舆论监督,也不存在只有人民性的舆论监督。

二、批评与自我批评是舆论监督的重要法宝

从我国舆论监督的发展历史看,1987年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正式提出了舆论监督的概念,明确“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9]。而在这之前,批评与自我批评、批评性报道的提法实际上就含有舆论监督的意思,能不能接受批评,也就是能不能接受舆论监督。

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党三大优良作风之一。习近平指出,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清除党内各种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的有力武器[10];是我们党强身治病、保持肌体健康的锐利武器,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11];也是领导干部管好自己的有效方法[12]。一般来说,批评与自我批评是针对党和政府工作中的缺点错误,针对公职人员、领导干部的不良作风。习近平在宁德地区担任地委书记时就提到“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应欢迎新闻工作者报喜也报忧,拿起舆论监督武器,对自己工作中的问题和各种腐败现象进行揭露批评”[13]。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听不得一点儿意见,不愿意接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问题。出现了一种倾向好像批评是不得了的事情,批评谁就得罪谁,……有的与其说是批评与被批评,还不如说是表扬与自我表扬[14];更有甚者,向提意见的群众“戴高帽”“穿小鞋”“揪小辫”“打棍子”[15]。出现这些现象,一方面是党和政府部分人员不能正确认识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目的,把批评当作是洪水猛兽;另一方面是部分领导干部没有端正自身态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泛滥。

习近平指出开展积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是事业的需要,是对干部的爱护,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种方式。批评的目的是促使当事人改正缺点和错误,其他同志引以为戒。[16]批评不是“大批判”,……要营造一种勇于批评、欢迎批评、接受批评的良好氛围,使之成为一种好的风气和长效机制。[17]当前舆论监督面临的环境更加严峻,一部分原因是监督的问题复杂,贴近真相更加需要专业的素养;但最为困难的是舆论监督过程中监督对象的抵触和层层阻挠。

2018年8月,《浙江日报》报道杭州西湖旅游厕所乱象的记者被踢出群事件,引发了舆论关注。记者的本意是报道景区工作中的缺点,进而促使景区管理部门改善景区环境,优化服务。但却被当事部门认为是制造麻烦、放大矛盾,进而采取了“踢群”的措施。批评一个景区的厕所问题却遭到被监督部门给以颜色,这实际上是不欢迎、不接受批评的态度,认为批评性的舆论监督就是“不给面子”“抹黑”。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该曝光的要曝光,该通报的要通报,该惩处的要惩处[18];另一方面,领导干部要带头,班子要做表率,在党内营造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良好风气[19];还要正确区分舆论监督的内容,及时处理被揭露的问题。

2005年,习近平在浙江省嘉善县调研时说:“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营造一种敢于批评、欢迎批评的良好氛围是非常关键的。作为共产党员,就应该相互坦诚地直言其过,就应该有听得进批评意见的胸怀和雅量。在这方面,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好头,真正按照中央的要求,把自己摆进去,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虚心接受大家的意见和建议。”[20]2013年,习近平到山东省临沭县曹庄镇朱村看望“老支前”王克昌,总书记说,我们这一代、下一代都要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向前,让老区人民生活得更幸福。喜欢看电视的王克昌老人插话说“总书记讲话我天天听”。习近平说:“请你批评指正。”[21]作为党和国家的领导人虚心接受批评,这表明在舆论监督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职务大小、权力轻重而拒绝接受监督批评。

对于舆论监督的内容,相关部门更是要明辨是非,特别是在网络信息时代,对网上的监督和爆料要正确处理。习近平要求对于人民群众正确的意见,要及时采纳,以推进当前工作;对于不正确的意见,要区分情况,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教育。[22]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还是忠言逆耳,我们不仅要欢迎,还要认真研究和吸取。[23]

三、主动接受和开放包容是舆论监督的应有态度

舆论监督其中的新闻批评就像是啄木鸟给树木“看病”,要啄住社会的害虫,只要监督的立场公正、方式合情合理、有理有据,被批评监督的各级领导就应该直面舆论监督这只啄木鸟。当前一些领导干部的“舆论监督过敏症”泛滥,要想遏制住这种风气,就要从接受舆论监督的态度上作出改变。

各级党委政府都应该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对其监督的媒体、群众以及内容都要树立包容开明的态度。1990年2月,习近平在宁德期间,谈到有关共产党的权力使用和制约时认为,既然我们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人民服务的,那么,我们就应当而且可以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监督。[24]他要求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应欢迎新闻工作者报喜也報忧……要正确对待新闻监督,要树立开放、开明的态度。[25]信息公开、政务公开是党和政府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方法,同样,积极主动欢迎舆论监督工作也是公开的一种表现。2018年以来,山东、海南、北京等多个省市释放了欢迎舆论监督的信号,并通过媒体开设专栏,以一种积极主动的姿态面对舆论监督。

开放包容是舆论监督的应有态度,这种态度不仅仅是对监督内容的包容,也应该是对监督主体的包容和保护。在开展舆论监督的过程中,被监督对象常常对记者表现得不友善、不客气,甚至在被曝出问题后对记者进行“追捕”“扣押”“告状”,记者被打事件不断发生。因而,习近平要求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对记者不应求全责备,要与新闻记者交朋友,把新闻监督看作是对地方工作的支持,为新闻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26]

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他不是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也不是我们的敌人。习近平在知识分子、劳动模范、青年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善于同知识分子打交道,做知识分子的挚友、诤友。对于来自知识分子的意见和批评,只要出发点是好的,就要热忱欢迎,对的就要积极采纳。即使一些意见和批评有偏差,甚至不正确,也要多一些包容、多一些宽容,坚持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27]。

根据CNNIC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8.29亿,手机网民规模达8.17亿。[28]作为普通群众的网民已成为网络舆论阵地的主角,网络监督也成为舆论监督的新方式,并且逐渐成为有效的方式。因而对于网民,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讲道:“网民大多数是普通群众,来自四面八方,各自经历不同,观点和想法肯定是五花八门的,不能要求他们对所有问题都看得那么准、说得那么对。要多一些包容和耐心,对建设性意见要及时吸纳,对困难要及时帮助,对不了解情况的要及时宣介,对模糊认识要及时廓清,对怨气怨言要及时化解,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引导和纠正。”[29]

四、宪法、法律和制度是舆论监督的重要保障和实践依据

(一)舆论监督是人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30]所以,舆论监督的权利也是属于人民的。人民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和边界内,可以通过舆论监督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对社会现象和国家机关人员进行批评。但从实际情况看,人民舆论监督的主体地位始终没有得到广泛认可,舆论监督的主体究竟是新闻媒体、记者还是人民,认定得模糊不清,造成新闻媒体的监督长期名不正言不顺,进而难以有效开展。

习近平2012年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他说:“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31]他的讲话告诉我们,舆论监督得到了来自宪法的支持和保障,实施舆论监督既是人民群众的权利,也是人民群众的义务。舆论监督的主体就是人民群众,人民有权利采取各种便利的方式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民群众可以在网络上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而网络舆论监督自然也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被监督对象就有要求接受人民群众舆论监督的明确表述。如《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六条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3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八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等都相应地对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和公司等主体做出规定,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批评。这既从法律层面上回答了“我能不能被监督”的问题,也深化了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舆论监督的合法性。

(二)舆论监督是人民直接行使监督权的表现,也是落实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必要途径

2005年4月,习近平提到要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尊重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尊重并维护公众的社会知情权、社会参与权、意志表达权及民主监督权。[33]2006年4月,在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习近平要求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规范舆论监督,完善社会监督。[34]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四权”是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需要,也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和时代要求。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再次强调要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35]由此可见,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建设已经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部分,而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直接体现,也是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得以保障的基础和前提。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員公务活动的权利,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舆论监督是公民行使监督权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方式。舆论监督得以进行,最基础的条件是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得以保障。没有公开自由的获取官方信息和资讯,就没有舆论监督的消息来源;没有表达的自由和渠道,就没有舆论监督的讨论空间。而舆论监督的整个过程就是公民依法通过媒体和网络讨论国家政务的参与权的表现。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行使,使得舆论监督有效进行,其最终结果是推进国家权力的公正、公开、公平运行。

五、厘清妄议中央、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的关系,确立舆论监督的边界和底线

(一)“妄议中央”不是舆论监督

2015年10月,中央新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中第46条第二款明确把“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规定为违纪行为。[36]条例的出台是要求中国共产党党员时刻保持和党中央步调方向一致。这是保持党员先进性的重要措施,其本意是加强党内团结和凝聚力,但在新条例颁布后,却出现了曲解这一条例规定的两种声音。一种声音是认为禁止妄议中央就是压制言论自由,否定批评与自我批评;另一种声音是部分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拉大旗作虎皮,把禁止妄议中央的规定当作不能进行舆论监督的保护伞和挡箭牌。按照一些人的“逻辑”,既然党中央明令禁止妄议中央,那么作为党组织的领导人,作为地方党组织的干部也不应该被“妄议”,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就是违反了党中央的指示和要求。无论是哪种声音对“妄议中央”的解释,实质上都是故意曲解“妄议”的含义,借题发挥,企图混淆视听。

厘清这条规定,首先要明确妄议不是不议,更不是不允许自由发表言论。根据《辞海》的解释,“妄”有两个含义:一是胡乱、越轨,二是虚妄、不实。因此,妄议指的是毫无根据的信口开河,是一种不负责任、不计后果的乱说,它和舆论监督的舆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其次,规定里禁止妄议的是中央的大政方针。党的大政方针是引导事业前进的方向和指针,是纲领性的指导文件,是经过多方面论证的,党员干部可以按照既定的组织程序和渠道反映个人意见,但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大政方针的言论,是无组织无纪律的表现。最后,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是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但舆论监督并不是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反而是激浊扬清,推进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2016年1月,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讲道:“我们要求党员、干部不能妄议中央,不是说不能提意见和建议甚至批评性意见,而是不能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同党中央唱反调、搞政治上的自由主义。”[37]也不能因为禁止妄议中央的规定来否定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只要不违背上述要求,就是必须鼓励和提倡的舆论监督。

如何对涉及党和党的干部进行舆论监督需要一个明确的范围。习近平早在宁德工作时就谈到这个问题,明确了监督的重点应该针对那些严重违反党和国家重大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要抓典型事件。揭发的事实,务求准确。[38]习近平为舆论监督确定了方向,回击了党内不能被监督的错误思想。

他还指出,涉及党的一级组织和政府的批评,要持慎重态度,不能先入为主。要深入调查,多方听取意见,得出合乎事实的结论。特别要注意不应把批评的矛头对准那些群众有意见而我们工作中因限于目前条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上。要让人民知道,党和政府正在采取措施,克服困难,解决问题。[39]

(二)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是统一的

2016年2月19日,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对当前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的讨论,明确指出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是统一的。[40]两者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同时,习近平多次强调,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正面报道为主,同时加强舆论监督。[41]这些关于舆论监督与正面宣传的论述都为新形势下的舆论宣传工作指明了方向。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的宣传工作是以正面宣传为主,营造表扬、肯定先进典型和工作经验的宣传氛围,为我国经济政治建设加油鼓劲,这在当时是十分必要的。但长期的宣传导向,往往忽视了舆论监督的作用,甚至认为进行舆论监督就是与宣传工作方针相悖。

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并不是不要舆论监督。习近平指出舆论监督是加强党的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42]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两大功能。[43]在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弘扬社会主义正能量的同时,还需要对那些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各种贪污腐败现象进行有力的批判。舆论监督是批评、是曝光;但批评曝光的目的是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促使各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及时修正。有力的舆论监督才能收到满意的正面宣传效果。

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虽然在侧重点上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一致的。早在1989年5月,习近平宁德时就指出舆论监督的出发点应该是积极的、建设性的。[44]舆论监督同正面宣传一样也有积极引导的作用。他还指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最经常、公开、广泛的一种监督方式。在加强舆论引导工作的同时,还要重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45]不管是舆论监督还是正面宣传,最终的落脚点都是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鼓舞人,解决人民群众切身的问题,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从来都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

当前,一些地方、部门和领导干部对舆论监督存在错误的认识,进而把舆论监督与正面宣传对立起来。他们认为舆论监督就是抹黑,监督的结果会直接影响正面宣传的效果,会有损党和政府以及地方的形象,不利于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他们将正面宣传当作拒绝舆论监督的遮羞布,打着正面宣传为主的旗号来压制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批评和曝光。长此以往,只会使社会问题和不良现象肆意蔓延,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因而,习近平要求新闻媒体要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同时发表批评性报道要事实准确、分析客观。[46]要发挥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使腐败现象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47]

六、舆论监督成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拓展和延伸了舆论监督内涵

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从来都是一个注重对内监督的政党。从1945年毛泽东和黄炎培著名的“窑洞对”到1950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決定》,再到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领导人对党内贪污腐败、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惩,都表明了党的监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至关重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要求,党员和党的干部接受监督,一个是要接受党的监督,这主要是由党的监督部门纪委进行,对同级、上下级进行监督,以及对党员进行的内部监督;另一个是党外监督,主要包含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以及法律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党外监督和党内监督一样,同样是党的监督的有效手段。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习近平谈党的监督责任问题时指出,“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根本的、第一位的,但如果不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就不能形成监督合力。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这既是一种胸怀,也是一种自信。……要加强舆论监督,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剖析,发挥警示作用,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48]。由此可见,舆论监督是党的监督形式中的重要部分,它和其他监督形式结合才能构成党的监督合力,形成对党的规范和制约,达到严肃党内生活,严明党的纪律,严格规范党的干部的治党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舆论监督已经不单单是人民群众的权利和义务,不仅仅是媒体发挥“瞭望哨”的职能,它已经成为改进党的监督手段,形成监督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舆论监督已经是从严治党的重要助力。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工作中部分指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49]这是自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首次提出舆论监督这一概念后,党的报告对舆论监督职能和地位全新的制度安排和顶层设计与定位。在报告中,舆论监督被认为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一部分,这实际上是为舆论监督提供了有理有据有节的原则,促使舆论监督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有力的推动作用。舆论监督成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分,成为监督合力的积极力量,这既是我国监督体系和制度不断完善和改进的创新发展,也是舆论监督本身内涵的延伸。从此之后,舆论监督在党和国家的建设中发挥了积极、有效和建设性的作用。

七、充分發挥互联网监督的作用,使互联网成为发扬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的新渠道

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学习、工作、生活的便利空间,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发表言论的便利平台。随着新媒体的兴盛,网民可以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社会生活中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言论,参与热点事件的讨论,而且可以推进舆论接近事实真相。于是,网络上也会出现大量的意见领袖,他们引导着网络事件的舆情走向。习近平认为这些网络中的意见领袖“往往能左右互联网的议题,能量不可小觑”[50]。网络空间日益成为获取舆论的主要渠道,成为开展舆论监督的主要阵地。舆论逐渐从传统的报纸、电视、电台等转移到互联网上,网络舆论已经成为舆论的主要组成部分,所以,网络舆论监督也是舆论监督的重要部分。不言而喻,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监督就应该成为舆论监督的新要求。

2016年4月19日,习近平在主持召开的第一次专门针对互联网工作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让互联网成为我们同群众交流沟通的新平台,成为了解群众、贴近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新途径,成为发扬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的新渠道。[51]充分发挥互联网新平台、新途径、新渠道的功能,就要充分发挥、接受并适应网络舆论监督这一新形式。网络舆论监督是指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舆论监督,是网络问政的一个重要部分。近年来,网络舆论监督事件屡见不鲜,从2016年的魏则西事件、雷洋事件,到2017年的“辱母杀人案事件”“红黄蓝幼儿园事件”,再到2018年“长春疫苗事件”、2019年“成都七中食堂事件”。在这些事件中,有的网民充当着爆料的角色,从而引发同样遭遇的人发声,有的网民对事件进行评论、转发、点赞等使舆论进一步扩散,网络舆论监督就是在网民对网络事件及其舆情的参与中发挥着监督的作用。

当下舆论监督的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过去传统媒体时代的大众传播格局发展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多重监督载体与信息传播扁平化相融合的新格局。舆论监督进入了移动互联时代的人人监督、监督人人的时代。移动互联时代舆论监督的匿名性、信息的迅速传播和影响广泛极大地激发了网民监督的积极性。移动互联时代,传统媒体如何开展舆论监督、新媒体如何行使舆论监督的职能、如何保证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权利,以及互联网新媒体监督如何规范和管理,这些问题都是摆在全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在这一新形势下,习近平高度关注互联网监督,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上,他进一步提出“改进和创新联系群众方法,建立和完善民意调查等制度,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各种渠道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密切党群干群关系”[52]。这都为互联网监督的有效行使做出了实践探索,奠定了政策依据。

习近平还指出:“我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发挥舆论监督包括互联网监督的作用。这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要注意,首先要做好。”[53]网络舆论监督尽管能形成舆论监督的力量,推动社会事件朝着公平公正的方向前进,但这需要两个重要的前提:一是网民不被情绪化,不被过激的言论所左右,不出现网络暴力;另一个是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面对网络舆论监督不采取如删帖、封贴等简单粗暴错误的行为,避免出现干群关系激化的结果。因而,面对网络舆论监督,党和政府工作人员要懂网、学网、用网,强化互联网思维,适应网络舆论监督的特征,切实把网上新闻舆论工作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把网络舆论监督作为舆论监督新要求的重中之重。

八、实行监督清单管理制度是舆论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和新时代舆论监督的制度性安排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讲到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行是对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的规范化。在舆论监督领域,实行监督清单管理制度,既是舆论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的表现,也是巩固好网络舆论监督红色地带,消灭黑色地带,转化灰色地带的有力保障;同时也为治理舆论监督的懒散无序提供了依据。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新闻舆论观研究”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6ZDA21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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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337.

(靖鸣为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自艰为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生)

编校:王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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