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研究的思考展望
2020-03-27马明策
马明策
从总体上看,近年来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研究,具有视野广、方法新、问题意识强等显著特点,既有意义的论述与路径方法的分析,也有经验的概括和实践的总结,为深入研究这一重大时代课题奠定了基础,但仍需要对许多问题开展进一步的深化探究。
一、深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的研究
深化对核心价值观内涵的正确理解和把握,是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前提。富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不仅是中国人民追求的目标,而且也契合当代世界和平发展的主题。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是中国人民为世界人民、为全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途径。中国富强了,可以更好地维护世界和平。中国发展了,可以引领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发展。民主的真正实现离不开贫富分化的缩小,甚至消除。这是因为一旦民主参与者之间的利益有很大差异时,民主就成为从个人理性或群体理性出发的一种博弈。这种博弈乃至妥协的结果往往并非是真正的公共理性的彰显。民主的起源,就在于雅典公民之间的利益差异不大,因而可以通过自由辩论、选举,追求所谓的公共理性。由于雅典公民只有一小部分人,因而所达成的共识只是集体理性而已,而非公共理性。文明包括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等,其所体现的是人类进步的方向和形态。和谐就是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人群的发展要相互促进、共同发力,尤其要共享成果。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观,要全面融入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中。
自由有权利方面的,有对自然的认识方面的,更主要的是获取劳动成果方面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就是新兴有产者联合无产者对专制统治者的革命,因而并未能使劳动人民获得真正自由。无产阶级革命才是彻底的革命,革命获得成功后建立人民民主国家,才使劳动人民的自由权利得到了真正实现。平等首先是人格上的,即在人存在的意义上人与人之间是无差别的,因而在逻辑上、可能性上每个人都有出彩的机会。由于每个人的需要不一样,需要满足的方式也不同,对出彩机会的把握能力、出彩的内容和方式不一样,因而现实中的平等主要是自身需要满足的实现。公正就是各得其所,对每个人所做的贡献或所造成的过失,要给予应有的奖励或惩罚。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观,要全面融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中。
爱国与公民是同一的。如果公民背叛自己的祖国,就会对国家带来危险;如果国家不能保护公民,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敬业与人的存在是同一的。人是对象化的存在物,就是说,人是什么取决于人能做成什么。这就要求每个人都要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极端负责,竭尽所能完成好自己的任务。关于诚信,人是类存在物,一时的欺骗可能会获得不当利益,但最终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友善,既是人类存在的内在要求,也是人存在的意义感幸福感获得的根本途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个人层面的核心价值观,要全面融入涉及公民责任和义务的法律法规中。
二、人、制度与环境的关系阐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不仅是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推进,也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战略举措,但就如何使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与时代新人养成的相互关系的论述还有待进一步深化。事实上,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以及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都依賴于具体的人来实施与体现。而无论是制度创新,还是价值观塑造,其践行主体都是处在一定制度与环境中的现实的人。这样具体和现实的人就是“时代新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探讨离不开对时代新人的观照与思考。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并强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以培育“时代新人”为着眼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就是为培养时代新人提供价值引导、制度支持和环境滋养;反过来,时代新人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效果体现。已有学者关注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对培养时代新人的重要意义,但只从外部制度保障进行的论述,缺乏整体性、系统性研究。时代新人是人的发展的当代要求,其素质与能力的不断提高,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制度)的条件、基础和重要途径,也是价值观建设目的所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与培养时代新人具有内在一致性,是人、制度与环境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结果。因此,注重阐发人、制度与环境相互生成演化过程,揭示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把握其发展规律,可以为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提供重要的分析框架,从而发挥各方面研究的整体效应。
三、理论资源的现代转换与创新
学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学理资源已有不少论及,但仍有待更加深入的探讨。首先,中国传统德法合治思想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在理路上具有一致性,但在思想渊源、价值导向、目标追求、行为选择、方式途径等多方面有着显著差异。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在哪些方面继承和发展了中国古代道德立法思想,又在哪些方面结合时代发展超越了它,从而实现了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这些问题仍有待回答。其次,道德立法中道德强调美好生活的思想认知,法律关注权利义务的行为表现,思想认知和行为表现并不完全具有一致性,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是以德为核心、法律作为实现手段还是以法为核心、道德起着价值支撑的作用,或者说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结合方式为侧重点灵活加以运用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与道德关系论述的理论挖掘显得尤为关键,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在道德和法治双向建设的成功经验需要系统梳理和总结。再次,学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研究大多是从现阶段道德领域出现的问题进行论述,这固然有助于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外化于行方面的现实理解,但缺乏全球、国家、社会、个人四个层面的整体性系统性分析。因为在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时代,个人不能脱离社会和国家而单独存在,国家也不能孤立于世界自我封闭。时代变化产生价值变化,社会思潮、政治参与浪潮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不断冲击和影响着个体。认知变化引发治理方式变化,价值理解影响着社会成员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衡量尺度与行为选择,过度的非理性的政治参与会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国家的稳定带来消极影响,甚至危及制度文明建设。这就表明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纳入全球、国家、社会、个人四个层次整体性系统性研究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