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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在政府决策中的影响力研究
——基于多维理论视角的学理分析

2020-03-26钱再见

江汉学术 2020年2期
关键词:智库影响力决策

钱再见,王 力

(1.南京师范大学 强化培养学院,南京 210023;2.南京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南京 210023)

世界范围内的综合国力(comprehensive na⁃tional power)较量带动了知识、智慧的竞争,政府决策活动越来越需要“谋”与“断”的合理分工。面对复杂性条件下诸多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政府决策过程已难以由政府部门单独完成,需要治理体系下其他主体的协助与支持。因此,无论是智库自身发展的需求,还是国家治理和参与全球治理的需要,新型智库正是在向决策层提供“智力产品”的过程中构建自身的影响力。2013 年4 月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明确强调“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的重要任务,这不仅将智库建设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也加快了学界智库研究的步伐。2015 年1 月,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清晰指明未来我国新型智库发展的道路和方向,建议“把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切实抓好”[2]。中共十九大报告进一步重申了“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重要性,鼓励社会各界建立、发展新型智库,新型智库的快速发展必将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治理和政府决策。

所谓新型智库,是指“以公共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的非营利性政策研究咨询机构”。虽然智库影响力具备话语权力属性,却与控制力、强制力完全不同,它不是通过强制,而是依靠交往和说服过程中潜移默化的行为来实现其影响并改变其他主体想法和行为。当然,智库影响力包括多种类型,本文研究的是其在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基础上,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作用于公共政策,使决策者或决策过程发生改变,最终影响政策输出的能力。本文根据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力现状,以上海社会科学院影响力传递途径的案例研究为基础,将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提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影响力提升的有效路径。

一、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影响力的理论基础

如果说,治理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影响力建构的前提与基础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进一步说,知识运用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影响力传递的保障,而政策网络则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影响力不断扩大的关键。

(一)治理是新型智库影响力构建的前提

“治理”(governance)最早可追溯到古典拉丁文或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和操纵,与“统治”一词(government)的含义交叉。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治理”成为政治学和经济学的流行名词,其实质是强调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强调对公共事务的处理方式要基于不同社会组织间的多元协助、公共协商与政策对话。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成长以及智库影响力的构建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同时,新型智库本身作为政策研究咨询机构也自然地成了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二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毋庸置疑,智库的首要功能就是向决策层提供更好的政策咨询,担当智力支持。换言之,智库的一切行为都是围绕是否能影响到政策产出而展开的[3]。智库影响力不同于强制力和控制力,其产生的主要渠道是智库及其专家向政策制定者传递想法,同时努力引起决策者关注和思考直至变成政策输出成果。

现代国家治理强调法治、民主参与和公共问责,这对新型智库影响力的构建是至关重要的。首先,法治是公开透明的规则之治和程序之治。新型智库影响力的构建很大程度得益于法治环境保证下的行政决策过程的公开、公正与合法。法治不仅强化了智库权威,也是多元主体参与政府决策合法性的保证,更是影响力构建的前提。其次,治理强调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即在新的治理形式中,单边性(政府或社会的分歧)向一个互动焦点(政府和社会的合作)变化[4]。在强调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的治理体系中,智库引导公众表达政治诉求,促进国家整体治理能力的提升,也必然使政策贴近民众的需求,同时帮助智库在政府决策中获得更大的影响力。最后,责任是现代治理体系中基于授权而产生的基本伦理诉求与规范。智库作为治理的主体之一,其在影响政府决策的行为活动以及委托—代理关系中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而在参与治理、拥有话语权、影响政府决策的同时也有了被监督和问责的理由。

(二)知识运用是新型智库影响力传递的保障

知识是人类认识自然和改变社会的重要因素。就政府决策而言,这个过程便是一个获取、使用和公开知识资源的过程。而智库对政府决策产生影响也就意味着智库的知识负有重大的社会责任[5]。形成政策的理论问题离不开知识和研究,特别是基于知识研究和知识创新基础上的知识运用。所谓“知识运用”,可以被理解为由研究者创造知识,经一定渠道和机制传递给使用者,并最终应用于实践的资源。知识运用学派学者卡罗尔·韦斯曾经概括出6 种知识运用模式[6]。其中,问题解决型(problem solving model)模式认为,知识运用的动力来自决策者的需求,并通过需求推动研究,即决策者在面临知识受限的情况下会需要所谓的“研究成果”或“智囊辅助”来提供空缺知识,这就给精于事实与技术的专家提供了参与决策的机会和平台。此外,知识推动型(the knowledge-driven model)是知识运用理论的另一重要模式。它强调知识运用的动力来自于知识,知识本身可以能动性地推动知识应用。通常,智库专家会遵循“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应用”这一线性路径向决策者直接传递信息、知识和建议。而对于其他政策参与者而言,是否有能力和意愿接收知识的传递也成为衡量新型智库推广是否有效的重要指标。从机理上讲,知识发展能力对实现政策民主化环境有促进作用,既提升了社会公众的政策参与和政府监督能力,也无形中助力新型智库影响力的扩大[7]96-97。因此,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形成的决策层,知识需求推动了智库专家通过知识运用,使知识资源在决策过程中非线性地流动(如图1 所示),不仅产出政策方案影响决策结果,而且对媒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都产生了相应的影响力。

(三)政策网络是新型智库影响力扩大的关键

现代社会治理模式主要分为垂直科层治理模式、多元市场模式和水平结构的政策网络模式三种。而政策网络作为一种新的治理实践模式,在有效契合政策过程多元化趋势的基础上,帮助政府告别了政策过程的“政治黑箱”时代。英国学者罗茨认为政策网络是指在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政府和其他参与者基于不断协商的信念和利益围绕共同问题形成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联系。而在这些联系中,行动者们相互依存,因行为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正是所谓的政策[8]。从政策网络的意义说,政策制定并不是单一的决策者行为,而是政策的各个利益相关方共同作用的结果。

相较于西方智库而言,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地位和功能目前还相对较弱,但随着党和政府对新型智库建设步伐的加快,中国特色的新型智库系统正在逐步形成并且不断完善。影响政府决策是新型智库的首要功能,在政策网络中智库不可避免地会与其他治理主体展开互动。其中,新型智库与我国五大“领导班子”,尤其是政府交往紧密,影响程度也最深。随着智库影响力的辐射与扩散,它又或多或少与媒体、社会组织、公众以及其他政策网络主体加强互动与交往,因而形成了新型智库影响力传递的合力网络(如图2 所示)。

图1 基于知识需求和知识运用的新型智库影响力传递图示

图2 新型智库影响力传递的合力网络

总之,如果知识运用解决了新型智库的“能力”和“战略”问题,那么政策网络侧重的便是能否搭建起新型智库与政府及其他网络主体间交往与交流的平台问题。

二、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影响力现状及提升的制约因素

当前,中国改革已经步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越来越多触及深层次的利益和矛盾亟需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这对政府决策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实际上,不仅政府自身需要提高执政能力,对外部政策研究机构的建设与发展也要格外重视并且加以大力扶持。

(一)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对政府决策的影响现状

上海社会科学院(Shangha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以下简称 SASS)始建于 1958 年,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挂牌的社会科学院,发展至今,仍然是上海为数不多的综合性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之一,也是国内最大的地方社会科学院。笔者选择SASS 作为案例分析的对象,不仅因其历年来承担大量国家和上海市研究课题,更重要的在于其产出很多政策咨询建议直接影响到不同层次的决策,发挥了高端智库应有的影响力。

SASS 不仅具有完善的内部组织架构,而且拥有一支强大的高水平研究团队,保证了政策方案的专业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其隶属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智库研究中心(TTRC)于2009 年成立,是我国首个为专门开展智库研究而成立的学术机构。通过新智库论坛的举办、新智库专报的编撰、智库研究成果的发布等一系列方式发挥智库的决策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通过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智库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很快成为我国智库研究的“生力军”。

笔者将从SASS 实际的影响力传递路径(如图3 所示)出发,分析目前我国新型智库对政府决策构成影响的现状。

图3 上海社会科学院(SASS)在政府决策中的影响力传递图示

首先,在决策咨询中对政府决策的影响。自古以来,中国一直很重视咨询机构在国家决策中的作用,只是古代中国作为一个高度中央集权制国家,一切决策最终由君主决定,智囊团的影响力相对有限。真正意义的现代智库到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才在我国出现,主要以官办为主,它们对政策产生的影响多半不是来自智库自身,而是依靠其作为政府内部机构的体制优势。改革开放后,国家高度重视智库的发展,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站在时代发展的高度,着力构建健全的决策咨询机制。所谓决策咨询,是指智库接受决策层的委托,就重要决策事项进行研究,提出科学的建议或方案,供委托人进行决策和选择。政府决策程序的要求是“未经专家咨询不决策”。新型智库通过政策调查、政策分析和承担专家论证的行为分别影响着公共政策议程的设定、方案的规划和决策咨询的过程,这些都表明新型智库深深地“嵌入”到政府决策咨询活动中且影响力在逐步扩大。

其次,在交流对话中对政府决策的影响。除了科学决策主体参与的外在需要,新型智库为了自身影响力的构建,也在当前社会发展环境中,努力通过交流对话,加强与决策层的交往,实现影响力的稳步积累。这里的交流对话更侧重于新型智库通过专家身份转换、成果宣传推介和参与决策讨论的方式表现出对政府决策形成影响力。第一,不同于西方的“旋转门”机制,尽管当前我国“政府—智库”的交流机制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但它仍然为专家群体和决策者群体提供了对话平台;第二,中西方在对外宣传和推介研究成果,进而获取决策层认同的目标上趋同。通常,新型智库借引入社会资本来宣传政策观点和政策主张,并提高研究成果的可操作性,让研究成果的发布更具影响力,只是这种影响力的范围有多广,还有待政府决策的结果来考量;第三,公共领域内的政策讨论愈发热烈,包括新型智库在内等其他政策主体通过听证、专家委员会和征求意见等非正式渠道为政策提供意见。这里的决策讨论其实比较类似于西方社会的“政策对话”(policy dialogue),可以被理解为不同利益群体就他们共同面对但不一定有共同利益的问题所展开的交流和讨论。

最后,在政策网络中对政府决策的影响。过去,传统中国智库为了影响政府决策,多在政府、精英阶层方面“努力”,但是随着国家治理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结构日趋网络化,为了告别过往决策环节的“政治黑箱”时代,新环境下智库也试图借力政策网络,关注与媒体、社会组织和公众的互动、合作与交流,以求对政府决策过程产生影响力。

(二)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影响力提升的制约因素

从我国新型智库影响力的现状来看,很多层面的发展是值得认可与进一步推动的,但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很多现实发展要素的限制,有政府决策体制因素;也有智库自身发展因素;更有来自其他政策网络主体因素的影响。

1.政府决策体制因素

首先,政府咨询项目的“闭合循环”。一直以来,我国智库尤其是官办智库的研究课题或项目多来源于政府的直接下达和委托。不可否认,有些政府官员通常会选择与自身有密切往来的智库[7]85。这种政府实行咨询项目的“委托—代理”行为在西方国家通常被称作“团体思考”现象,而在中国的政治生态中,则被称为政府咨询项目的“闭合循环”(如图4 所示)。

图4 政府咨询项目的“闭合循环”图示

虽然这种“闭合循环”有时确实可以给部分智库带来更多影响决策的机会,但也给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造成了负面影响。一方面,系统外部其他研究机构难以进入循环内,造成系统内政策思想的一成不变及相关政府官员和研究者对现行政策的盲目自信与乐观。在缺乏外部竞争的情况下,易造成资源分配与资金划拨不合理的局面;另一方面,大多循环系统内部的智库专家为了与政府官员保持良好稳定的关系,会放弃一些相对激进甚至违背决策者意愿的想法,从而失去智库本身存在的意义,丧失独立性,且易滋生政府官员及智库专家等群体的腐败[7]89,不利于新型智库“善治”的实现。

其次,政府信息传输渠道的单向性。受长期自上而下的政策制定模式影响,我国绝大多数智库尤其是民间智库这个后起之秀很难有充足机会与政府官员直接接触并建立联系,决策的神秘化与一言堂现象使得影响政府决策的渠道终究受限。阿尔蒙德认为在中央集权制国家,尤其是中国,其决策信息基本遵循等级结构由下向上传递[9]。政府通常也只信赖自身设置或者选择自己所信任的正规通道,让智库在政府决策时输入和输出部分信息[10],这种单向的信息传递模式,通道较长且易造成信息失真,缺乏效力与合理性,长期发展下去,会严重威胁新型智库的影响力发挥。

最后,权责结构不清。受历史因素的影响,除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型智库外,我国绝大多数智库需要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领导。这种双重领导模式往往会带来职权交叉和责任交叉的弊端,因为行政管理模式上的相仿和层级上的隶属关系,不管是政府决策层还是智库,都很难将二者的权力和责任进行完全独立的划分。而且,权责不清在决策失误时也会引发更为严重的问题,即政府和智库可能均为弱化自己的失误,相互推诿责任、敷衍塞责,如此一来,会严重损害双方关系,让二者间的信任感大打折扣,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智库,其所面对的境况可能是所有影响力传播通道被决策层封闭,本质上不利于未来新型智库影响力的提升和政府决策科学性和客观性的实现。

2.新型智库自身因素

首先,新型智库独立发展空间有限。众所周知,我国智库多为官方、半官方性质。通常,智库从领导任命、组织运行到研究方向的确立都面临政府人员的直接“指挥”[11],竞争效率低下的同时也让智库难以时刻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如此一来,揣摩领导人“意旨”反而成为工作“重心”,一味迎合只会使其沦落为领导人的“应声虫”,从事“御用咨询”甚至“奉命”论证[12],更多扮演着官方“代言人”的角色。这样的智库影响力往往呈现“病态”的特点,让原本积累的影响力也逐步消失。

其次,新型智库高水平领军人才缺乏。当前,我国智库的研究人员总量是庞大的,但如果对其研究水平进行评估,普遍未达到专业智库所要求的研究水准和规范,在能力和素质上也呈现不均衡状态。现实中很多研究人员因“兼职”和“客串”身份缺乏相关专业化的培训,在标准化研究层面存在不足[13],进而缺乏“领头羊”一般人物的引领。

最后,研究成果的转换效率和营销意识不足。从我国智库的质量分析,依然缺少具有强大感召力和说服力,并切实影响政府公共政策、能更好服务于人民的新型智库。一方面,研究成果转换效率低。好酒也怕巷子深,我国因受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和层级节制的官僚主义思想的影响,很多智库人员即体制内“员工”抱有“吃皇粮”的心态,缺乏对先进营销理念和营销手段的培养与应用。这不仅使得许多高效用价值和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停留在实验室、止步于纸质书籍和报告,而且不能像西方智库一样彻底“大众化”“走出去”,从而让许多专业、艰深的研究成果不能在第一时间转换成公众可理解、决策层可直接应用的政策建议,失去了本有的时效性与价值。另一方面,智库专家的“营销”意识不足。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智库还是青睐传统媒介的绝对话语权,但也许是因为过分依赖这个传统媒介编织的“温床”,让很多决策成果不能更好地被社会公众熟悉与接纳。这种营销思维的僵化也对智库影响力和政策认同性构成限制,具体表现为新型智库缺少与媒体保持长期良好关系的战略眼光,即在媒体素养和媒体策略上的不足[14]。

3.政策网络主体因素

首先,“智库—媒体”互动存在限度。任何时候,新型智库都离不开媒体助力,但在双方互动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限度,制约着智库决策影响力的扩大。一方面,媒体在政策宣传环节具有主观导向作用。媒体是一个高度自主的信息传播工具,在熟练运用各种新闻报道、评论时,也会因为缺乏对重大事件或政策进行独立分析能力,以及为了追求自身影响力的提高而去“迎合”领导公众的政策观点和意识形态,其在行使权力时也并非完全保持客观、中立。如果新型智库在借力媒体时不提高辨识度,就可能对政府决策形成有偏差的影响力。另一方面,智库在政策宣传环节也存在主观导向。目前我国智库多为官方、半官方性质,它们不仅在课题研究和选择上,而且在政策制定前期较少参与分析问题,在调查研究和设计方案等环节都摆脱不了官方“代言人”的身份,可能会严重导致上级行政部门将本应属于智库的权力变相内化,使智库专家的“知识”与行政部门的“权力”异化。事实上,当知识“俘获”权力后,就会“帮助”智库形成“话语独白”和专家霸权,即智库通过优先生产和获取的知识,借助知识鸿沟形成话语优势。一旦话语优势在政策对话中占据主动,那么以专家为核心的“话语独白”局面就会最终形成[15]。而智库因没有足够能力建立自有的媒体平台并主动寻求媒体帮助时,媒体也因为分析能力有限,并可能受到“利益共舞”的驱动,形成“知识/权力”的垄断。

其次,“智库—社会组织”合作面临挑战。通常情况下,社会组织应该作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包含很多组织形态。在我国,很多社会组织和团体的成立制度为许可证制,即实行有限制条件的登记制度[16],这些许可制背景下成立的社会组织,或多或少地带有官方和半官方色彩。它们在与新型智库的合作中,一方面,受独立性的限制,社会大众有时并不“买账”双方所谓“强强联合”产出的思想产品。因为双方可能都对自己主管部门存有依赖,一定程度造成合作过程中公共性和民间性的缺失,从而沦为某些集团攫取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在“强政府、弱社会”的国情背景下,智库和社会组织有时难以充分发挥权力监督者的功能并带着批判性的思维去评价政府决策,这就让那些对新型智库和社会组织怀有较高期待的社会各界群体有所失望,最终致使新型智库的影响力大打折扣。

最后,“智库—社会公众”交流受到制约。从古希腊时期“民主”的起源到今天国际范围内受法律保护的“民主”权利,无一例外都强调对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机会的保护。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希望国家机关能够发挥权力主体的作用,注重协同其他主体共同参与,实现公共利益。但在我国,智库和社会公众沟通渠道还是有限的。这是因为在汇集民意的初期,公众缺少规范、权威的渠道表达利益诉求,缺乏沟通桥梁的制度性保障,造成个体“发声”达不到集体合力的庞大效应,阻碍了“以普遍的互惠规范”为成份的社会资本的发展。还因为社会公众在面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矛盾和纠纷而投诉无门,拉大了智库与公民之间的信任鸿沟,让智库的政策评估功能被“虚化”而沦为摆样子的“花瓶”,影响其在公众中的公信力。

三、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影响力的提升路径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话语体系内,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依法治理、科学创新和民主决策,在治理进程、知识运用和政策网络中提升新型智库的影响力。

(一)在治理进程中提升新型智库的影响力

首先,推进政府决策咨询的制度化。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决策咨询制度成为现代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而决策咨询的制度化更离不开新型智库的建设,毕竟智库在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是决策咨询的重要主体之一[5]。一方面,完善决策咨询的法律法规,扩大外部法律空间。法律是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准绳,建立完善的法律规章,做到有法可依能够强制性的规范政府与智库等主体行为,避免新型智库只为扩大影响而采用不合法律程序的方式。既要确保官员和智库专家的行为是合法的,要又保障智库在言论、出版、结社等方面的自由和权利,这对新型智库来说既是一个“限权”和“放权”兼顾的过程,也是其影响力规范和建设的过程。另一方面,建立系统的决策咨询制度,加强内部制度支撑。建立信息公开、决策征集、政策评估和购买决策咨询等全面的决策咨询制度可以帮助决策层释放咨询需求,健全的制度保障能培育新型智库的独立精神,使它们在影响力发挥过程中不过多受制于政府官员,真正实现从“个人驱动”到“制度驱动”的转变。

其次,畅通政府信息传输渠道。针对政府信息传输渠道的单向性问题,拓宽智库与政府间的交流渠道是大势所趋。如通过建立政府定期举办研讨会、座谈会、论坛等常态化机制,切实将新型智库的各项研究内容与政府工作相结合,发表正式的政府决策报告或者形成出版物;或者鼓励和支持各类新型智库对课题研究公开竞标,保证其参与权的公正与公开;亦或在新型智库内部构建独立自主的信息传输机制等。

最后,落实问责机制。面对决策结果的各种可能性,与决策相关的各个主体都要具有责任意识,而政策主体中尤其是政府和新型智库接受来自上级、媒体和公众在内等多个主体的问责也是它们所承担的义务。针对权责结构不清的问题,既需要建立清晰的责任体系,即对政府和新型智库等组织结构进行合理规划与设置,充分发挥扁平化管理的优势,减少科层性质的拖沓和累赘,从而保证上下级机构、同级机构、与外部机构之间信息传递的行之有效,并在组织设置上确保功能明确、责权明晰、运转高效,避免出现问题时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也要注重法律保障问责的实施,即统筹兼顾地建立起针对决策相关主体的问责规范,避免新型智库因长期接受双重领导而可能引起的权力内化现象,保证政策输出合法、合理,让新型智库以“敬畏”之心参与到决策中去,提升其影响力。

(二)通过知识运用提高新型智库的影响力

首先,释放新型智库参与决策的独立空间。新型智库的“独立性”不是与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相背离的,而是指在承接项目和建言献策的过程中,秉持中立、公正、科学和客观的原则,避免为了经济利益而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17]。这就意味着新型智库要结合自身所长,尽量让议题研究的选择和研究过程不被决策层左右,重点研究某个或几个领域,形成自身知识的“独立性”。只有当知识储备足够强大与“独立”,新型智库便不能轻易被行政决策系统和外界其他因素所左右,而具有了“不可替代性”,这无疑有利于其影响力的发挥。

其次,加强新型智库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人才是新型智库的核心。为了提升决策影响力,高水平领军人才缺乏的问题值得重视。可以引进专业领域拔尖人才、紧缺人才和后备人才。新型智库作为一个“人才蓄水池”,恰巧集聚社会中专业背景深厚、研究视野开阔、话语权和影响力强大的学者[18],他们能够发挥所长,助力智库生产有利于公共政策的思想产品;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的“旋转门机制”。新型智库的“智”来自人才流动的“旋转门”而非传统的“常闭门”[11]。在政府体制内为学界设立一些固定职位,保证政界与学界的长效交流机制的畅通,实现政务界与知识界的交流;同时在新型智库内实现人员的“旋转门”,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鼓励注入“新鲜血液”,淘汰不作为群体,起到内外优化新型智库人才队伍建设作用,切实提升智库研究能力和影响力。

最后,培养新型智库专家“精准营销”思维。任何时候,光有思维和想法只能停留于意识层面,新型智库要彻底走出研究成果效率低的困境,也要靠“营销”。不仅要在推广媒介上选择研究报告、书籍和刊物等印刷媒介,而且要鼓励新型智库成员走出“围城”,乐于接受广播、电视的访问,亦或凭借信息传递迅速且快捷的互联网扩大交流平台。总之,在“精准营销”思维的指导下,制定营销战略,加强新型智库品牌的建立与推广,对其影响力的提升大有裨益。

(三)借助政策网络扩大新型智库的影响力

首先,构建“智库—媒体”良性互动的氛围。针对智库和媒体在政策宣传过程中可能存在主观导向的问题,除了需要保持新型智库知识传递过程的独立外,媒体更应在提高自身知名度的过程中与新型智库提升影响力的目标保持一致,努力提高自身对重大事件和政策进行独立分析的能力,避免陷入受舆论“捆绑”的漩涡。此外,鼓励新型智库与媒体的合作发展。这并不意味着二者合二为一,反而是智慧资源的有效整合,也是各类信息、知识在需求、运用后的再发展。相较于过去止于随机的、单项的、短暂的、浅层的智库与媒体间互动,未来所提倡的则是一种以法人形式建立,将二者智慧资源有机融合的机制,不同主体都要提供可以共享共用的智慧资源,进行诸如共同承担研究项目、共同进行产品推介和传播、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双方进行人才交流、共同开展业务活动、图书资料相互开放等多样化的活动[19]。通过更为复合、深度和实质性的合作,以期实现媒体知名度与新型智库影响力双双提升的共赢局面。

其次,打造“智库—社会组织”协同发展的平台。我国新型智库借力政策网络建立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是一种进步,但合作过程中受到的制约可以通过打造一个各类组织协同创新发展的平台予以解决,并在社会联动愈加紧密的情况下将共享平台扩大,立足于国内,向国际发展,让新型智库可以在良性的竞争环境中与各类社会组织有序竞争与携手合作。

最后,拓宽“智库—社会公众”广泛交流的空间。不可否认,在国家治理建设的进程中,党和国家越来越认可社会公众的地位,重视他们的“声音”。而新型智库为了提升决策影响力,也应关注社会公众的作用,进一步拓宽与社会公众广泛交流的空间。一方面,拓宽民意表达与沟通渠道。新型智库的生命力在于对民主价值的追求,所以在现行社会发展条件下通过为公众提供更多诉求表达的渠道以加大与新型智库的对话是有意义的。这样既能打开智库发展际遇的“大门”,也能从公共视角出发帮助政府思考未来发展的方向,落实“国家—社会”间的良性互动,为“善治”的实现铺路;另一方面,为公众提供“接地气”的政策解读。毕竟智库的研究不是高高在上,不是越艰难深奥越能获得决策层的认可,而是用更直白的语言解读那些专业性较强的研究成果,借助公民体验、案例教学等新方式提高公众判断决策正误的能力。这样既可以构建新型智库与公众间的信任,也强化了智库的决策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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