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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房产与城市居民的主观阶层地位*
——基于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数据的实证研究

2020-03-26张蕴洁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2期
关键词:阶层增长率主观

蔡 禾, 卢 云, 张蕴洁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城市住房体制也从再分配体制转向市场体制(1)国务院于1998年7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提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的货币化,住房市场化全面展开。,城市住房的产权结构,从改革开放初期几乎全部是公有产权住房转向以私有产权住房为主。根据西南财经大学《2014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中国城市家庭住房拥有率已经达到87%。住房私有化带来了家庭经济结构的变化,房产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城市家庭的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家庭财产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有研究指出,在中国城市家庭的净资产中,房产占比达到62.9%(2)《2014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西南财经大学。。根据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编制的《中国家庭财富调查报告(2017)》(3)《中国家庭财富调查报告(2017)》,《经济日报》2017年5月24日。,2016年我国家庭人均财富为169,077元,与2015年相比增长幅度为17.25%,而家庭人均财富增长的68.24%主要是由房产净值增长贡献的。无疑,一个基于住房财富的社会分层结构在中国已经形成(李强、王美琴, 2009; 刘精明、李路路, 2005; 刘祖云、毛小平, 2012),中国已经从一个以收入差别为主的经济分层结构转变为以收入差别和住房财富差别二者并存的经济分层结构。

社会分层分客观社会分层和主观阶层地位,客观社会分层通常是指社会成员或群体因为经济、政治、文化资源占有差别而形成的层级结构,主观阶层地位是指人们对自己在资源占有层级结构中所处位置的认知。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基本的马克思主义分析立场出发,将人们的客观阶层地位作为解释主观阶层地位最基本且最重要的因素在社会学中得到广泛运用,并且在国内诸多实证研究中得到证明(刘欣, 2001;边燕杰、卢汉龙,2002;李培林,2005;冯仕政,2011;高勇,2013;陈光金,2013)。不过在国内的此类研究中,通常是把收入作为最重要的客观阶层指标并以此出发来解释主观阶层地位,将住房财产作为影响主观阶层地位的经济地位指标纳入分析框架并不多见。但是,随着中国社会的社会分层从收入差别为主转向收入差别与住房财产差别二者并存的社会分层结构转变,将房产作为客观经济地位指标纳入主观阶层地位研究,揭示房产占有对主观阶层地位的影响,对于认识当下中国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

关于主观阶层地位研究,早期主要关注于个人收入、教育、职业等个体结构属性,近年来一个新的研究趋势是从个体结构因素转向关注宏观结构的影响(Anderson and Curtis, 2012;Curtis, 2016;Evans and Kelly,2004;Wright, 1997)。不过国内除了极少数社会学者(陈云松、范晓光,2016)在主观阶层地位研究中对宏观结构因素给予了关注,绝大多数此类研究仍然局限在个人收入、教育、职业等个体结构属性上。改革开放对中国经济社会宏观结构带来的变化是巨大的,体现在城市住房的宏观市场结构中,变化的鲜明特征就是住房市场的长期波动和价格的持续增长。从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 [1998]23号)以来,全国的住宅类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经历了一个持续快速增长的过程。全国商品房平均价格2000年为1,948元/平米,2005年为2,937元/平米,2010年为4,725元/平米,2015年为6,473元/平米,2017年达到7,614元/平米,2017年的平均房价相当于2000年的391%,年均增长17%(4)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持续快速波动的城市住房市场成为人们进行财富比较的重要坐标系,研究住房对人们主观阶层地位的影响,有必要将其置于宏观的住房市场变动背景下加以分析。

二、相关文献与研究假设

(一)相关文献

主观阶层地位(5)“主观社会地位”在部分研究中也被称作“阶层认同”,常见的英文表达含subjective social location,status identification,class identification,subjective social status等。是“个人对自己所在社会阶层结构中所占位置的感知”(Jackman and Jackman, 1973),在社会学研究中,“主观阶层地位”与“阶层意识”“主观社会地位”等概念基本上是同一个含义。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恢复社会学学科以来,该领域的研究成果丰硕,在对主观阶层地位的成因上,形成了不同的解释视角,大致可以分为客观结构视角和主观建构视角。

客观结构视角强调人们的主观阶层地位认知,是以人们在客观社会分层结构或制度安排中所处的位置为基础,主要关注那些客观的、可以直接观察到的个体的结构性属性,诸如收入地位、教育水平、职业地位、政治身份、单位所有制、社会互动网络等。主观建构视角则认为,人们是在社会生活的参与过程和与他人的互动过程中体验生活世界的阶级阶层秩序,人们在这一过程中的主观感受不同,对自己所处社会地位的认同就不同,主要关注的是相对剥夺感、公平感、社会流动感等,突出“参照群体”在阶层认同中的理论解释。不过在经验研究中,这两种视角并不是完全分裂的,常常被作为不同变量置于同一个分析模型中。总的来讲,大多数研究都发现,人们的收入、教育、职业等客观社会分层结构以及单位特征、党员身份等制度特征对人们的主观阶层地位有影响(Centers, 1949; Jackman and Jackman, 1983; Kornhauser, 1938;刘欣, 2001;边燕杰、卢汉龙,2002;李培林,2005;冯仕政,2011;高勇,2013;陈光金,2013)。同时不同的研究也有不同的发现:于铁山证明了 “本地朋友圈”“社区互助”“邻里熟悉程度”等社会因素对主观阶层地位存在影响(6)于铁山:《个人主观社会地位的社会影响因素》,《人口与社会》2015年第1期。;李飞则发现,行政级别、父辈职业声望、户籍、区域对主观阶层地位影响显著(7)李飞:《客观分层与主观建构:城市居民阶层认同的影响因素分析》,《青年研究》2013年第4期。;陈云松的研究引入了社会流动感(一个人对自己社会地位是向上流动还是向下流动的感知)的分析,结果发现人们对自己社会流动的感知对其主观阶层地位有更强的关系(8)陈云松、范晓光:《阶层自我定位、收入不平等和主观流动感知(2003—2013)》,《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12期。。

自从上个世纪末开启城市住房体制改革之后,住房作为财富资源成为社会不平等的重要内容,迅速成为客观社会分层的重要话题(李强, 2009;刘精明、李路路,2005;刘祖云、毛小平,2012;陈胜,2015;胡蓉,2012;边燕杰, 2005)。不过,大量研究主要把注意力放在客观的住房分层本身,张海东和杨城辰的研究是其中为数不多的研究主观阶层地位的成果之一。他们从住房品质和符号区隔两个角度讨论了影响居民主观阶层地位的因素,发现“基于结构地位论的传统阶级分析所指出的由职业形成的阶层认同存在弱化的倾向,我国城市社会中逐步出现了以住房为代表的基于财富多寡而形成的阶层认同”(9)张海东、杨城辰:《住房与城市居民的阶层认同》,《社会学研究》2017年第5期。。 然而,该研究的数据局限于北上广一线城市,其结论是否能够推论数量更多的二、三、四线城市还有待证明。

无论是从客观结构视角还是主观建构视角研究主观阶层地位,国内绝大多数研究都把注意力放在个体的结构属性上,对独立于个体属性之外的宏观结构因素对主观阶层地位的影响没有足够的关注。但是国外相关研究已有发现,宏观结构因素如经济发展、失业率和分配不平等对人们的主观社会地位有显著影响(Anderson and Curtis, 2012;Curtis, 2016;Evans and Kelly, 2004;Wright, 1997)。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是研究中国问题最基本的宏观背景,这一转型过程不仅形塑着中国社会的阶层结构,也一定会影响人们主观阶层地位的认知。近年来国内已有学者将研究视野投向宏观结构因素,例如陈云松、范晓光的研究(2016)就把人均GDP年度增长率和年度基尼系数纳入到主观阶层地位的分析模型。不过,他们的研究仍然以收入为唯一代表家庭经济地位的指标,没有引入房产这一新的经济分层指标。

还需指出的是,国内既有的社会分层实证研究基本上是以业主或户主为分析单位,即通过业主或户主的经济、文化、职业、单位等因素来解释他们自身的阶层认同。然而,住房是家庭的物质载体,住房购买通常是家庭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家庭整体经济能力的表现,住房的使用价值以及给人们带来的满足感和获得感为全体家庭成员所分享。所以,研究住房与主观阶层地位之间的关系不应只以户主或业主为分析单位,而应将所有家庭成员纳入其中。

(二)理论假设

住房能够满足人们遮风挡雨、居家生活的需求,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消费品。不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拥有房子不仅意味着拥有房子本身的使用价值,还意味着拥有实现财富保值增值的市场机会。因为住宅拥有者可以通过出售房产或者“通过住宅的租赁来谋取个人利益,也能够以住宅为抵押去谋求更多的资本。如此一来,住宅拥有者通过住宅这一消费品的占有获得了新的优势,并取得了更多的生活机会……住宅拥有者与非拥有者之间新的不平等也出现了”(10)蔡禾主编:《城市社会学:理论与视野》,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62,194页。。新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是否掌握稀缺住房资源的途径成了社会机会分配不平等的新模式”(11)蔡禾主编:《城市社会学:理论与视野》,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62,194页。。

在住房分层研究中,分层测量指标是多样的,国内学者通常使用被访者当下住房的住房面积、住房质量、住房所在的小区环境等指标(刘精明、李路路,2005;李强,2009;刘祖云、毛小平,2012;陈胜,2015;胡蓉,2012;张海东、杨城辰,2017)。这些指标可以反映样本家庭当下居住住房对主观阶层地位的影响,但无法反映占有两套房或多套房带来的影响。而从住房的财富价值和所带来的市场机会而言,当下居住的住房通常是“刚需房”,无法通过进入市场来兑现增长中的财富价值。而两套或多套房才可能通过出租、售卖等方式进入市场,兑现财富价值。因此我们的研究将以房产数量作为住房分层的测量指标,尽管每套住房的面积、质量、小区环境存在差别,但用房产数量作为住房分层指标相对更能反映住房资源的占有差异和住房财富价值的获得感。由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家庭的房产数量越多,家庭成员的主观阶层地位越高。

肯定主观阶层地位认知受到客观阶层地位的影响,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完全等同,国内已有不少研究发现,中国人的主观阶层地位认知与客观阶层位置之间存在不一致,甚至存在中产阶级主观阶层地位认同“下移”的状况(刘欣,2002;李培林、张翼,2008; 冯仕政,2011),即“在经济收入上达到了中等以上水平收入的群体依旧倾向于将自己归类到社会中下层或者社会下层”(12)崔岩、黄永亮:《中等收入群体客观社会地位与主观阶层认同分析——兼议如何构建主观阶层认同上的橄榄型社会》,《社会发展研究》2017年第3期。。“相对剥夺感”往往被学者用来解释这一现象。“相对剥夺感”理论认为,“当个人将自己的状况与其参照群体中的他人相比较并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觉得自己遭受了剥夺的感知”(13)王浦劬、季程远:《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与社会稳定之间 矛盾的化解机制分析———基于人民纵向获得感的诠释》,《政治学研究》2019年第1期。,进而影响人们对自身的阶层地位的认知。然而,与他人或群体的比较是在一定的宏观时空背景下展开的,这一宏观背景构成了比较的坐标系。因此研究住房对人们主观阶层地位的影响是必须将住房市场这一宏观结构因素纳入其中,或者说必须将家庭房产数量与家庭成员主观阶层地位之间的微观关系置于房价波动的宏观住房市场背景下考虑。

改革开放40年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40年,城市住房的财富价值在这一过程中得到快速增值,其标志性特征就是城市房价的持续上涨。但是,如同中国经济发展存在着巨大区域差异一样,中国城市房价增长率也存在巨大的区域性差异。本文所使用的中山大学“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数据所涉及的74个城市,从2012年7月到2016年7月间,五年间整体平均房价增长率为18%,但不同城市的房价增长率存在显著差异,增长率最快的城市为132%,最低的城市则为负25%。毫无疑问,城市的房价增长率越大,意味着住房的市值越高,家庭财富增长越快。那么如此巨大的城市房价增长率差别是否会影响房产与主观阶层地位之间的关系是有待理清的问题。

从客观结构视角出发,城市房价增长率越快,意味着住房财富增长越快,因此越能够提升住房拥有者的主观阶层地位。换句话说,在有无房产的城市居民之间、在有一套房产与有多套房产的城市居民之间,主观阶层地位差距会随房价增长率拉大。房产与主观阶层地位之间关系因为房价增长率而产生了“马太效应”,由此我们提出假设2:

假设2:城市房价增长率的上升会强化家庭房产数量与家庭成员主观阶层地位之间的财富效应关系。

但是,从主观建构的视角出发,城市房价增长对房产与主观阶层地位之间关系的影响存在另一种可能性,即房价增长虽然会增加所有有房者的住房财富,但增长幅度在不同住房阶层中是不一样的,这不仅扩大了家庭财富的贫富差别,也增加了部分有房者的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的增加会抵消、甚至超过房价增长对主观阶层地位的正面作用,结果是房价增长率越高,人们的主观阶层地位认知可能越低。房价快速增长导致的不是财富效应,而是相对剥夺效应。不过这种相对剥夺效应在不同住房阶层那里可能是不一样的。

住房具有二重性。住房作为消费品,能满足人们居家生活的需求;住房作为不动产,房价增长可以给人们带来投资收益,使家庭财产得以增值。但是,住房二重性并非在任何条件下都能同时最大化实现。因为当住房被住房拥有者自己居住时,住房的消费功能得到实现,但住房的投资功能就难以实现。房屋用于自住时,既不能出租,也无法变卖,房价增长带来的财富增长只是作为一种可能存在。只有那些在自住房之外拥有更多私有产权住房的人才可能通过出租、抵押、变卖等方式获得房价增长带来的投资价值,兑现家庭财富增长。所以,从主观建构的“相对剥夺感”视角来看,房价增长率的上升对不同住房阶层的主观阶层地位认知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对于无房者,无论房价如何增长,他们都处在住房阶层的最低位,因此房价增长率对他们的主观阶层地位影响不大。对于拥有一套房的人来讲,房子是刚需,无论房价怎么增长都难以兑现家庭财富增值,相对于拥有两套或多套住房的人来讲,房价增长越快,拥有一套房的人的相对剥夺感可能越大,由此抵消、甚至超过房价增长对主观地位的正面作用。对于拥有两套或多套房的人来讲,他们可以通过市场方式获取和兑现住房的市场价值,因此房价增长会提升他们的主观阶层地位。由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3:对于拥有不同数量房产的家庭,房价增长对他们的主观阶层地位影响是不同的。

假设3.1:对于拥有一套房产的家庭,房价增长率越高,房产对其家庭成员主观阶层地位的正效应会下降。

假设3.2:对于拥有两套及多套房产的家庭,房价增长率越高,房产对其家庭成员主观阶层地位的正效应会提升。

三、数据来源与变量

(一)数据来源

本研究的数据主要来源于笔者主持的中山大学“2016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简称CLDS)。CLDS是一个全国性社会调查,样本覆盖中国29个省市(除港澳台、西藏、海南),共获得14,226户家庭问卷,其中城市家庭问卷5,952份。以15—64岁家庭劳动力人口为对象的个人问卷为19,906份,其中城市居民问卷7,156份。排除15—64岁以外和受访时在学的人口,并去掉有缺失值和奇异值的问卷,最后共获得有效城市家庭样本3,620个,城市居民样本5,683个,平均每个家庭访问1.57个家庭成员,样本来自74座城市。

本研究数据的另一个来源是中国房地产协会发布的《中国房价行情》数据库(http://m.creprice.cn),该数据库记录了全国所有城市各个区县每个月的住房均价。我们以城市为单位,从中获得CLDS调查样本涉及的74个城市2012年7月到2016年7月的房价,并以此计算出房价增长率。

(二)变量

1.因变量

本研究因变量为城市居民的“主观阶层地位”。在CLDS调查中,主观阶层地位的测量是根据以下问题:

“在我们的社会里,有些人居于顶层,有些人则在底层。最高的‘10’分代表最顶层,最低的‘1’分代表最底层。您认为您自己目前在哪个等级上?”

许多已有研究都使用了同样的或相似的问题来衡量主观阶层地位(陈云松、范晓光,2016)。根据图1所展示,主观阶层地位在有效样本中的分布类似于正态分布。样本中大部分居民选取了中间值,认为自己处于最底层和最高层的属于少数,有效样本的主观阶层地位平均值为4.45。

2.主要自变量

家庭自有住房数量是本研究的核心自变量。CLDS对自有住房的提问和分类是:

“您家现在居住的房子是?①完全自有、②和单位共有产权、③租住、④政府免费提供、⑤单位免费提供、⑥、父母/子女提供、⑦其他亲友借、⑧其他。”

图1 主观阶层地位的分布频率

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将“完全自有“之外的其他回答分类统一合并为“没有自有住房”,如果受访者居住在非自有住房中,但同时在别处拥有“完全自有”住房,也视为“完全自有”。我们将“完全自有”的样本按拥有住房的数量分为 “有一套自有住房”、“有两套自有住房”以及“有多套(即大于等于3套)自有住房”,最后形成“无自有住房”、“有一套自有住房”、“有两套自有住房”以及“有多套(即大于等于3套)自有住房”四个类别。CLDS样本显示,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统计,约21%的家庭没有房产,66%的家庭拥有一套房产,10%左右的家庭占有两套房产,只有2%的家庭拥有三套及以上的房产。

“房价增长率”是本文研究问题的宏观变量,反映的是城市地区住房价格的变动趋势。文中每个城市的房价增长率计算公式为:

本文选择2012至2016年这5年的房价变化率,而没有选择更长时段的房价变化率,是因为本研究控制了被访者5年前的主观阶层地位,这样可以更清楚地比较5年房价增长率下的主观阶层地位变化。根据中国房地产协会发布的《中国房价行情》数据,从2012年7月到2016年7月,调查样本涉及的74个城市的整体平均房价增长率为18%。房价增长率在不同城市类型之间差距很大。一线城市房价在2012年至2016年间平均增长超过了60%,二线城市增长了18%,而其他类型城市约为4%。图2展示了一线城市、二线城市和其他城市的家庭房产数量与房价增长率的分布。

图2 家庭房产数量与城市房价增长率在不同城市类别的分布

3.控制变量

个人层次的控制变量包括一系列常用的人口、社会、经济指标,如年龄(以岁为单位)、性别(0=男性,1=女性),接受大专及以上教育(0=最高教育程度为大专以下,1=最高教育程度为大专及以上),婚姻(0=未婚/离异/丧偶/同居,1=初婚/再婚),政治面貌(0=非中共党员,1=中共党员),职业类型,户口类型(0=非农户口,1=农业户口),户口所在地(0=不在本区县,1=在本区县)。本研究控制了被访者5年前的主观阶层地位,以便排除早期主观阶层地位差异对本研究结论的干扰,也能更好地把握2012年—2016年房价变动的效应。事实上已有研究证明了主观阶层地位的变化会给阶层的实际自我定位带来显著影响(陈云松、范晓光,2016)。

家庭层次的控制变量为2015年家庭总收入(取自然对数)与是否有银行购房贷款(0=没有购房贷款,1=有购房贷款)。采用是否有银行贷款这一指标是因为是否借助银行贷款的杠杆购买房产可能存在家庭经济实力的差别,而且还贷的压力有可能会影响其对自我阶层地位的认知。

城市控制变量为当地2016年7月平均房价(取自然对数)与城市类型。城市房价和城市类型反映了当地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城市类型为三组: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二线城市(天津、重庆、除广州以外的其他省会城市、无锡、温州、嘉兴、厦门、珠海、佛山、中山、苏州、宁波、青岛和东莞);其他城市。表1是本研究使用变量的描述统计。

表1 本研究所用变量的描述统计

(三)分析方法

在CLDS的数据结构中,居民个人嵌套于家庭,而家庭嵌套于城市。因此本文采用多层次线性回归模型,以分析个人、家庭和城市三个层次的变量以及跨层次的交互作用。城市房价增长率与家庭住房数量对居民主观认同的交互作用模型公式如下:

第二层次:π0jk=β00k+β01kz1jk+β′2Zjk+r0jk

第三层次:β00k=γ00+γ′1Wk+u00k

第三层次:β01k=γ10+γ11w1k+u10k

根据第一层次公式,居民主观阶层地位(yijk)是一组个人层次控制变量(Xijk)和截距(π0jk)的函数。第二层次公式表明,个人层次截距(π0jk)是家庭自有住房数量(z1jk)、家庭层次控制变量(Zjk)、和家庭层次截距(β00k)的函数。根据第三层次模型,家庭层次截距(β00k)是城市层次所有变量(Wk)的函数,而家庭自有住房(z1jk)的系数(β01k)受到城市房价增长率(w1k)的影响。

四、研究发现

表2是分析结果,包含了四组模型。模型1是没有放入任何变量的无条件模型(unconditional model),以计算组内相关系数(intra-class correlation)。模型2放入了过往研究已发现的影响主观阶层地位的主要因素,例如职业、收入、房产等。模型3增加了城市房价增长率。模型4是跨层次交互模型,放入了家庭房产与城市房价增长率的交互项。以下将依次讨论四组模型的统计发现。

根据模型1的统计结果,主观阶层地位的组内相关系数为0.389[=(1.047+0.157)/(1.895+1.047+0.157)]。这表明主观阶层地位地位差异有相当大的比例(38.9%)是在家庭和城市层次。因此,使用多层次模型来分析个人、家庭和城市层次的差异在统计上具有合理性。

模型2加入了家庭房产数量以及个人、家庭和城市层次的控制变量。家庭房产数量与主观阶层地位有显著的正向关系。与无房的家庭相比,拥有一套、两套及多套住房的家庭成员有更高的主观阶层地位。房产数量越多,主观阶层地位越高。该发现与以往研究的结论相一致(张海东、杨城辰,2017)。假设1(家庭的房产数量越多,家庭成员的主观阶层地位越高)得到了支持。

在个人层次控制变量方面,5年前主观阶层地位与当前主观阶层地位有显著关系;年龄与主观阶层地位呈负相关,年龄越高,主观阶层地位越低;女性的主观阶层地位要显著高于男性;受过大专及以上教育的显著提高主观阶层地位;职业对城市居民的主观阶层地位有显著影响;与没有参加工作的居民相比较,党政事业机关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主观阶层地位更高;办事人员,农业、服务业、制造业的从业人员与无工作居民相比,在主观阶层地位上没有显著差异;党员身份、婚姻、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地对主观阶层地位没有显著影响。

在家庭层次控制变量方面,家庭年收入对数与家庭成员的主观阶层地位为显著正相关;家庭有无住房贷款对家庭成员主观阶层地位的效应不显著。

在城市层次控制变量方面,当地平均房价对数与城市类别对城市居民的主观阶层地位没有显著影响。

模型3加入了当地房价增长率。首先,房价增长率作为独立的变量,其与主观阶层地位的关系是负相关,意味着在房价增长率越高的城市,其居民的主观阶层地位越低,展现的是相对剥夺效应,但是相关没有显著性。其次,在控制房价增长率后看家庭拥有住房数量与家庭成员主观阶层地位的关系,其相关是正向且显著,与模型2相比,其效应水平和显著程度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

模型4为跨层次交互模型,增加了家庭房产数量与城市房价增长率的交互项,由此来观察拥有不同数量住房的家庭成员各自在不同房价增长率背景下的主观阶层地位变化。结果显示:

单独来看,家庭房产数量对主观阶层地位的主效应仍然是显著的,这意味着在房价增长率为0的城市,房产数量越多的家庭,家庭成员的主观阶层地位越高。

单独来看,房价增长率对主观阶层地位主效应仍然不显著,这意味着对于家庭房产数量为0的人,房价增长快慢对其主观阶层地位没有显著影响。

但是,如果将家庭房产数量与房价增长率做交互作用分析就会发现,房价增长率对房产数量与主观阶层地位的关系会产生差异性的影响。从模型4可以看到,房价增长率与一套房的交互是显著负相关(β=-0.393, SE=0.121),但与两套房及多套房的交互不显著。假设3(对于拥有房产数量不同的居民,房价增长率对其主观阶层地位产生不同的影响)得到了支持。同时,这意味着拥有房产的城市家庭,其主观阶层地位不会随着房价增长率变高而上升,假设2没有得到支持。对于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成员,其房产对主观阶层地位的财富效应关系会随着所在城市的房价增长率变高而下降。换言之,在房价增长率越高的城市,拥有一套房产的居民,房产对主观阶层地位的正向提升作用会下降,导致他们与没有房产的居民在主观阶层地位上的差距会缩小,相对剥夺效应十分明显,假设3.1得到统计结果支持。而两套房产与房价增长率的交互效应和多套房产与房价增长率的交互效应均不显著,假设3.2没有得到支持。也就是说,拥有两套房产和拥有多套房产对主观阶层地位的影响,不会随着房价增长率的高低而产生显著变化。

不过,尽管假设3.2没有得到直接支持,但从模型4可以看到一个差别,即两套房产与房价增长率的交互效应是负相关,而多套房产与房价增长率的交互效应是正相关,也就是说在房价增长率快速增长的背景下,两套房产对家庭成员的主观阶层地位的正面提升作用可能也会变小,只有多套房对家庭成员的主观阶层地位的正面提升作用可能会加大,在多套房那里可能存在还有待证明的财富马太效应。两套房产/多套房产与房价增长率的交互效应不显著,可能是由于样本规模有限。拥有两套房产和多套房产的居民在样本中只占很小部分,因此在交互模型中导致了较大的标准误。

模型4的结果告诉我们,在城市住房与城市居民主观阶层地位的关系上,虽然房价增长率对主观阶层地位不是一个有显著效应的独立变量,但对住房数量与主观阶层地位的关系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这种调节作用在不同房产拥有者那里是不一样的,主要对拥有一套房产的家庭成员有显著效应。

表2 主观阶层地位的多层次线性回归模型 (个人N=5,683; 家庭N=3,620;城市N=74)

注释: 非标准化的回归系数与标准差.*p<0.05;**p<0.01;*>**p<0.001

为了更直观地显示在房价增长速度快慢不同的城市住房市场宏观背景下,家庭房产数量对家庭成员主观阶层地位的影响,我们根据模型4的统计结果,计算在城市房价增长率与家庭房产数量交互效应下的主观阶层地位变化的预测值。图3比较了在房价增长率分别为18%(平均房价增长率)、35%(高于平均增长率约0.5个标准差)、50%(高于平均增长率约1个标准差)、0%(低于平均增长率约0.5个标准差)、以及-15%(低于平均增长率约1个标准差)的情况下,各房产数量分组的主观阶层地位。图3显示,无房产家庭成员的主观阶层地位比较稳定,没有随房价增长率而起伏。但是一套住房居民的主观阶层地位随着房价增长率提高而明显下降。在房价增长率接近50%的时候,拥有一套房的居民与无房产居民在主观阶层地位上几乎处于相同水平。拥有两套住房的居民与多套住房的居民,其主观阶层地位也随房价增长率而发生变化,拥有两套房的家庭成员,其主观阶层地位在下降,拥有多套房的家庭成员的主观阶层地位出现上升。虽然依据模型4的统计结果,后两项变化在统计上并不显著,但是这种推演有助于我们对问题做更深入的思考。

图3 房价增长率与家庭房产数量对家庭成员主观阶层地位的交互效应

五、结论与讨论

自20世纪末我国城市住房体制改革以来,住房领域已经基本实现市场化与商品化,自有房产在城市家庭中占绝大多数。与此同时,房产在城市居民家庭财富中也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根据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数据,如果以城市家庭拥有的房产数量为指标,2016年城市家庭的房产拥有情况为:无房家庭约占21%,一套房家庭占66%,两套房家庭占10%左右,多套房家庭占2%。住房的阶层结构在不同城市之间存在差别,一线城市中拥有自有住房的家庭比例最低,仅65%,无房家庭比例达到35%,其他城市中拥有自有住房的比例为86%,无房家庭比例只有14%,一个由房产财富差别构成的城市社会分层结构已经形成。因此,将房产作为分层指标引入社会分层研究,不论是对客观社会分层研究还是对主观阶层地位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以往国内关于住房与主观阶层地位关系的研究局限于少数城市样本(张海东、杨城辰,2017),其结论的代表性不足,本研究运用具有全国代表性的样本数据,检验了二者之间的关系,证明了人们的客观住房阶层地位会影响其主观阶层地位认知,即城市家庭拥有的房产数量越多,家庭成员的主观阶层地位越高。

以往大多数关于主观阶层地位的研究都把注意力集中在诸如收入、教育、职业、户籍、单位性质等个体的结构属性或流动感、公平感等个体的心理感知上,对独立于个体属性之外的宏观结构因素关注不够。不过近期一些国内外研究已经发现人们的主观阶层地位通常受到本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分配不平等程度的影响,表明了宏观解释路径对于主观阶层认同研究的重要性(陈云松、范晓光,2016;Anderson and Curtis, 2012;Curtis, 2016;Evans and Kelly, 2004)。本文延续这一从宏观经济因素解释个体阶层意识的路径,以2012年到2016年的年均城市房价增长率这一城市住房市场波动状况作为城市宏观结构因素引入到主观阶层地位研究中,发现城市居民的主观阶层地位认知受到房产数量与房价增长率的交互效应影响,而且这一影响对不同住房阶层的效应是不一样的。

影响的显著效应主要体现在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成员中,即房价增长率越快,房产对主观阶层地位的正效应会下降。理论上讲,房价增长越快,一套住房的财富也会快速增长,但为什么在房价增长率越快的城市,一套房产对主观阶层地位的正效应越会下降?我们以为这可能是由一套房产的性质和人们进行阶层比较时的参照群体选择决定的。一套住房对于住房拥有者而言是“刚需房”,即无论房价怎么增长,财富增值都难以“变现”,因此房价变化对其提升主观阶层地位感的贡献十分有限。另外,人们是通过参照群体对自己的主观阶层地位进行判断,拥有一套房的群体更可能的是将与自己同城居住、拥有多套住房的群体作为参照群体进行比较,而非以其他城市中拥有一套住房的群体作为参照群体。所以,相对同城中拥有多套住房的群体而言,房价增长越快,拥有一套“刚需房”的家庭成员其相对剥夺感反而更强。

对于拥有两套以及多套房产的家庭,房价增长率越快,房产对主观阶层地位的正效应会提升,但影响不显著。房价增长率对这些家庭的主观阶层地位没有显著影响,可能是因为样本中两套房及多套房家庭的比例很小。一般而言,全国性抽样调查中的富裕家庭数量都较少,难以对该群体进行细致的分析。房价增长率等宏观经济因素如何影响富裕群体的主观阶层地位,值得未来进一步的探讨。

对于无房产家庭,无论房价增长率如何变化,主观阶层地位都没有什么变化。根据另外进行的统计分析,我们发现低收入、低学历、农村户口和外来流动人口更有可能是无房群体。由于这个群体的经济实力较弱,绝大部分家庭没有能力购买城市房产或者短期内难以购买城市房产,所以无论房价增长率是快还是慢,他们可能都缺乏购房动机,对房价变化不敏感,所以房价增长率对无房群体主观阶层地位的影响不显著。

总之,如果我们简单地把无房、一套房、两套房、多套房等同于住房下层、住房中下层、住房中上层、住房上层,那么可以看到,在房价持续、快速增长的背景下,中下层占城镇人口绝大部分,而且他们的“相对剥夺效应”是最强烈的,这从一个特定方面反映出近年来被人们一再论及的“中产阶级焦虑”的存在(李春玲, 2018)。在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市场竞争急剧激化,生活成本持续上升,股市、房市剧烈波动,以及未来的社会经济风险凸显”(14)李春玲:《中国中产阶层发展趋势及其挑战》,《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的新形势下,中产阶级期待发展却又害怕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失去已有的“小康”地位而“向下流动”,害怕扩大与上层阶层的距离或沦落到社会底层。对于这一点需要更为深入的研究,保持高度的警觉,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在政府不断出台平抑房价、限制购房、多渠道解决无房者住房问题等一系列政策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如何从政策上增加一套房阶层的获得感。解决好这部分占城市家庭和居民2/3的人的问题,对于缩小社会差别,弱化由差别滋生的怨愤和戾气,维护社会稳定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也存在一定的局限。由于数据限制,本文只分析了2012年至2016年5年间的房价增长率和主观阶层地位认知变化,时间跨度有限,因此所反映出来的二者的相关关系还有待进一步检验;同时反映5年间各个家庭的房产数量变化的个案极为有限,难以通过房产数量变化来进一步验证房产与主观阶层地位的关系;此外,由于样本规模有限,可能影响了两套房产/多套房产与房价增长率之间的交互效应。这些问题都有待于以后的研究加以完善和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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