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宣传贯彻《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扛稳粮食安全保障重任
2020-03-25夏春胜
文/夏春胜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3 月1 日起实施。粮食是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物资,确保粮食安全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党的十九大提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江苏省委省政府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确保全省口粮绝对自给、粮食供需总量平衡,为国家粮食安全作出重要贡献。近年来,江苏省粮食行业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和粮食有效供给两大任务,粮食流通高质量发展保持全国领先的良好态势。
一、深刻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在立法层面解决了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鼓励竞争与规范引导等关系,为保障粮食安全、促进产业发展、提升粮食流通治理能力、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粮食安全保障提供了法律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悠悠万事,吃饭为大”“手中有粮,心中不慌”等诸多重要论述。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对保障粮食安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处理好粮食供给上“多”与“少”、“质”与“量”、生产与流通、当前与长远、政府与市场之间等关系,实现粮食供求动态平衡、结构优化、质量安全目标。《条例》作为全国粮食主产区首部省级涉粮地方性法规,细化上位法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履行粮食安全责任,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能力建设的职责;将地方粮食流通管理中形成的有效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成功经验,上升为保障性措施,在农民利益保护、储备应急保障、粮食产业发展、质量安全把控等方面进行了相关制度设计,为江苏省抓住粮食安全主动权,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遵循。
(二)《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产业强省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扛稳粮食安全这个重任,确保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供给,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首要任务。要抓住粮食这个核心竞争力,延伸粮食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不断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推动粮食产业发展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粮食安全保障水平的需要。国务院、江苏省先后出台了推进粮食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条例》专门设立产业发展一章,将国家、省现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同时,通过设立省级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引导支持粮食产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为进一步提高粮食流通效率和粮食附加值,又好又快建设粮食产业强省提供了法律支撑。
(三)《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粮食流通治理提供了法律手段。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更高标准,明确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要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江苏省粮食市场多元主体竞争发展格局已基本形成,粮食由田间到餐桌产业链长、涉及诸多管理部门,规范主体经营行为、明确部门管理职权,直接关系粮食流通有效治理、市场稳定有序。《条例》弥补制度缺失,填补立法空白,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管理和规范。明确了粮食应急保障治理体系及部门职责,不断增强防范化解风险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机制,规范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明确禁止性行为及相应罚则;加强粮食质量监管,强化责任追究,为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稳定粮食市场供给、确保竞争有序,提高粮食流通治理能力提供了法律手段。
二、全面准确理解《条例》内容
《条例》围绕江苏粮情实际,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以流通为切入口,兼顾对粮食生产和消费的引导促进作用。作为生产大省,突出粮食收购保障、产后服务、产业兴农等重点,体现对粮食产区和生产者的支持。作为流通大省,突出粮食经营规范、金融支持、产业发展、产销合作等重点,体现对粮食市场经营和产业发展的促进。作为消费大省,突出粮食储备、应急保障、质量监管、超标粮食处置等重点,体现对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的保障。
(一)明确政府职责。强化责任落实。明确粮食安全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负责制。建立粮食流通安全风险评估、粮食品质测报机制,有效掌握区域内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流通、储备、供应等安全情况。保护农民利益。建立粮食收购保障制度,对因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区域性“卖粮难”情况,采取粮食临时收储措施,保护种粮农民基本收益。支持粮食产后服务能力建设,减少粮食收获后损失,方便农民卖粮、卖个好价格。加强储备应急。明确地方储备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增加储备粮品种结构和收储轮换调整的灵活性,加强对地方储备粮可视化智慧监管。建立成品粮协议动态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机制,“藏粮于企”,确保粮食应急需要。
(二)规范粮食经营。维护市场竞争。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竞争发挥市场作用。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稳定。强调政府调控。粮食关系国计民生,具有一般商品和特殊商品双重属性。完全自由竞争的粮食经营容易导致粮食市场失灵,影响社会稳定甚至粮食安全保障问题,强调遵循粮食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原则。明确规范内容。对粮食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分别作出具体规范,明确权利义务。突出列举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规范。
(三)推动产业发展。加强规划引导。把粮食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粮食仓储、加工、物流产业园和批发市场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地方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条件。推动产业融合。推动粮食企业通过订单种植等方式,与农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产销合作利益联结机制,推进粮食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强科技支撑。建立粮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机制,引导企业加大加工转化等领域的科技投入与推广应用,提升粮食产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适应粮食消费需求升级要求。
(四)加强质量管控。强制质量检测。明确粮食经营主体对所经营的粮食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完整的粮食质量档案,严格质量监测,严防不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者用于食品加工。建立追溯召回制度。推进粮食质量追溯管理,建立召回制度,经营者发现销售的粮食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主动召回,或者由粮食、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召回,防止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严格超标粮处置。明确对超标粮食实施强制检验、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处置、全程监管等措施。超标粮食处置费用应按照粮食事权,由同级政府分别承担。
(五)强化政策扶持。改善金融支持。建立财政性资金为引导的粮食收购融资担保平台,对非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给予贷款支持,确保有钱收粮。同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拓展粮食收储、加工等贷款业务。确保储备费用。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管理费用动态调整机制。同时统筹安排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保障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费用与利息补贴、应急保障和超标粮食处置等粮食安全方面的支出。支持产业发展。建立省级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政府稳定财政投入机制,统筹利用涉粮政策资金扶持粮食产业发展。粮食初加工、烘干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
(六)落实监管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建立政府牵头抓总、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的监管机制,列举部门监督检查职责,避免粮食流通执法部门职责不清、推诿扯皮问题。实行信用监管。加强粮食流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粮食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督促粮食经营者诚信守信,依法经营。严格责任追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明确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列举禁止性行为并明确对应罚则。如政策性粮食经营规范、建立粮食质量档案、仓储设施保护制度、超标粮食收储处置等。
三、扎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各级粮食部门要深刻领会《条例》重要意义,广泛宣传《条例》主要内容,全面把握《条例》精神实质,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学习宣传。普法是守法执法的前提。各级粮食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种媒体进行专题宣传,并采取印发张贴宣传资料、微博微信推送等形式,充分营造学习宣传《条例》的良好氛围,扩大《条例》社会知晓率。要结合粮食科技周、食品安全宣传周、世界粮食日等活动宣传《条例》。要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等方式,对经营主体、涉粮部门工作人员等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让粮食生产者清楚《条例》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制度,提高种粮农民积极性;让粮食经营者明白《条例》赋予的权利义务、政府引导产业发展的方向举措,倡导诚信经营、创新发展;让消费者了解《条例》加强质量管控的措施,引导爱粮节粮、放心消费;让涉粮部门明确《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做到依法行政、履职尽责。
(二)深入贯彻落实。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条例》针对制约粮食流通高质量发展中的政策、制度等瓶颈问题,吸收借鉴国家、省内外相关立法资料和政策文件,对促进粮食流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并进行了制度创新。各级粮食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制定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目标措施。要加强与职能部门联系沟通,争取相关支持,落实《条例》明确的扶持政策。要梳理《条例》内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要制修订配套制度文件,保持与《条例》衔接统一,同时积极争取当地人大、政府支持,主动作为、加快推进地方粮食安全立法。
(三)做好实施评估。评估是提高法律实施效果的有效途径。各级粮食部门要配合地方人大开展对《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监督,促进各项政策制度落实,推动粮食流通治理能力提升,提高《条例》实施效果。要主动开展《条例》实施评估,通过调研发现《条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对设立政策制度是否合理、是否产生了应有效益,需要作出哪些调整提出意见建议。要密切关注《条例》实施后的社会反响,建立网上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或互动交流平台,关注各类主体对《条例》的意见并做好宣传解释,及时反映民生关切与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