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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与司法的冲突分析

2020-03-24蒋凯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60期
关键词:刑事司法

蒋凯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舆论与司法发生冲突。冲突表现在 “舆论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独立”,从而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判决。舆论与司法的冲突在话语上表现为 “大众话语”与 “精英话语”的差别;政治权力与司法权力的博弈则是权力层面的博弈;习惯与理性的不同步调是冲突的根源。面对舆论与司法的纠缠困境,法官是调和冲突的突破口。

【关键词】社会舆论;审判独立;刑事司法;

近年来,网络的普及使得信息传播速度倍增。手机功能的多样化和手机持有的普遍化,使得每个社会个体对于信息的掌握更加迅速,民众对于司法的评判也因此变得越来越便捷。从事件发生,到案件审结,甚至在案件结束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关于该案件的新闻都不绝于耳。在这种环境下,舆论对司法审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有消极的一面。积极作用表现为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同时,在一些案件中,舆论反映出的民意也可以为司法裁判提供价值评判的样本。消极的一面则主要表现为舆论对正常司法审判造成干预的“舆论审判”现象。对于其积极的一面,学界普遍予以承认,本文不再详述。本文将重点分析舆论与司法之冲突之原因,并探求解决之路径。

一、问题的引出——以“药家鑫案”为例

“舆论审判”这一现象真实存在而非杜撰,在许多刑事案件中我们都可以看到舆论对司法的影响。[1]对于何为舆论,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美国学者李普曼将舆论定义为以道德为基点,对某一事实进行整理而形成的一种观点;[2]刘建明教授认为,舆论就是一定范围内多数人集体意识与共同意见;[3]陈力丹教授认为舆论是民众针对社会中的问题,体现出的态度和情绪的集合,其中理性与非理性混杂。[4]以上观点都反映出舆论的特征:第一,公开性,只有公开进行表达,才会形成共同的观点和意见;第二,群体性,只有形成一个意见群体,才能形成舆论,个人的意见不能直接形成舆论;第三,舆论具有理性和非理性两个侧面。无论是李普曼的道德基点观点,还是刘建明教授的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人集体意识,都是站在不同的价值基点上对事物进行的评判。而站在价值基点上的评判很难做到纯客观的评价,其中必然会加入群体的态度和情绪,导致理性与非理性的结合。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舆论是民众公开表达的一致性意见的集合,存在理性和非理性两个侧面。在“许霆案”、“赵春华案”、“药家鑫案”等案件中,舆论都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本文以 “药家鑫案”为例,说明舆论对司法之影响。

案例: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市区,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药家鑫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在本案中,笔者无意评价本案处理结果是否恰当,这并非本文的重点。本文更加关注的是舆论在本案中所发挥的作用。该案于2010年11月28日在网上被报道,题为《西安一大学生撞倒行人后连刺8刀致死》,[5]其后,各媒体对案件进行了跟踪报道。在报道过程中,舆论持续高涨。“药家鑫的人性拼图”“高晓松微博封杀西安音乐学院称药家鑫难逃一死” “药家鑫案受害人15岁辍学打工失业当晚遇害”,这些报道都对于本案具有一定的影响。药家鑫在接受采访时说的“农村人难缠”无疑也将自己推上了风口浪尖,加之网友曝出的药家鑫“军二代”的身份,使得本案中形成了强烈的强弱势对比。金荣律师在其著作《民意与量刑公正问题研究》一书中从社会学模式进行量刑分析,他认为正是舆论导致了最后量刑的不公正,而且民意对于量刑的影响主要是基于量刑社会学模式实现。[6]

通过“药家鑫案”,体现出了舆论与司法的冲突,舆论更倾向于群体观点的表达,这种观点是既可能是理性的,也可能是非理性的。在不确定的舆论导向之下,司法为了维护“社会效果”,很可能会出现不公正的裁判。下面笔者将对舆论与司法冲突的原因进行分析。

二、冲突的原因分析

(一)冲突之话语层面——舆论的“大众话语”与司法的“精英话语”

舆论与司法冲突的原因从话语层面上讲,是一种“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的冲突。“大众话语”体现的是民意,与此相对,“精英话语”则追求法律自身的专业性和逻辑性。“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的区分在形式上表现为专业性的强弱和深浅,背后则蕴含着不同的价值立场。”[7]这种话语背后的价值立场的不同,不仅体现在立法层面,还体现在犯罪论体系的构建之中,“四要件”理论与“三阶层”理论体现的就是这种价值差异。

(二)冲突之政治层面——政治与司法之博弈

在舆论与司法冲突的政治层面,体现为政治与司法之对立。舆论通过影响政治进而影响司法是舆论影响司法的重要模式。孙笑侠教授认为,在一些公共案件当中,案件的最终结果并非是司法审判的结果,而是各种力量相互“角力”的结果,是一种力量的博弈。[8]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博弈由来已久,三权分立学说的提出便是为了通过权力的相互制衡,实现权力的有序运行。在我国,审判独立也获得宪法的承认和保障。根据《宪法》第131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还是存在政治渗入的情况。政治渗入司法的情况表现在两个方面:

1.舆论影响司法的模式

舆论影响司法的一种模式表現为:舆论——政治——司法。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为政者两大要务,一曰改革开放,二曰稳定和谐。”[9]社会的稳定是国家建设的基础,因此,为政者给与稳定特别的关注。但正因为稳定如此重要,也就成为了为政者的软肋,这一软肋被民众抓住,成为了舆论影响司法的突破口。当民众受到侵害或者不满法院的判决时,采取将事情闹大的方式,以期达到社会关注,从而给为政者施加压力。最终这个压力转移到司法领域,进而影响司法独立。

2.“社会效果”标准的介入

社会效果标准的介入意味着社会政策渗入司法领域。在司法领域中,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考察社会效果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在刑事审判中引入社会政策,却值得怀疑。将社会效果标准加入到司法审判当中,导致了在刑事审判当中,既要保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要考虑社会效果。这种“双重标准”为舆论影响司法提供了空间,最终导致了舆论与司法的冲突。

(三)冲突之根本原因——习惯与理性之失调

舆论与司法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习惯与理性的失调。舆论代表的是一种习惯,是一种基于“共同体的习俗”之上,人们意志和情感的表達。司法则代表着以“法律人的专业素养”为基础的理性的判断,是一种逻辑的外在表达。

从我国的文化传统来看,“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一句耳熟能详的话语,这也反映了我国国民传统的法律观念。以“杀人偿命”为例,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灵魂和祖先意识被特别强调,人死亡之后尸体葬于祖坟,灵魂得以安息。在杀人案件当中,“让冤死致人瞑目,让黄泉之下的冤魂得以安息,就只有让施害者遭受同样的下场。”[10]正是这种传统观念,使得“药家鑫”案件当中出现了“药家鑫必须死”的舆论呼声。在这场博弈当中,最终是习惯战胜了理性,药家鑫被判处死刑。

(四)司法机关自身之检视

当两个事物发生冲突时,我们不能只从外部去寻找原因,司法自身的现状也是导致舆论与司法关系激化的重要原因。司法自身的现状主要表现在司法腐败问题和司法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两个方面。

第一,司法腐败严重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影响司法的权威。从基层的审判员,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司法腐败充斥在各级人民法院当中。[11]这也导致了民众对于司法的不信任。以“药家鑫案”为例,之所以本案成为舆论的焦点,折射出来的是民众对于司法的不信任。“军二代”的言论是对于司法是否真能做到刑罚“不避权贵”的怀疑,而这种怀疑主要来自于民众对于司法腐败的印象。

第二,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法官作为一个理论与审判实践相结合的职业,既要求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又需要审判实践的磨练。由于各法官专业水平差距较大,因此导致了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差异较大,最终使民众认为司法“不专业”,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诚然,随着法官员额制的推行,这种职业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会得到改善,但之前长期盘踞在公众心目中的司法的形象已经被固化,要想改变还需要司法的不懈努力。公众也正是站在这种固有印象的角度,对司法提出了质疑,导致了舆论与司法关系的紧张。

三、解决冲突的路径

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冲突并非不能调和,出现矛盾虽然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结果,但我们可以试图去缓解这种冲突,而缓解冲突之要,则在司法自身。“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中国人口众多,这一客观存在决定了从舆论的角度去调和这一矛盾存在诸多困难,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要解决舆论与司法的失调,最经济、最有效的办法还是从司法自身着手。而这一路径的突破点便是法官。按照上述失调的成因分析,舆论与司法失调的根源在于习惯与理性的失调,而法官则可以作为调和这一冲突的媒介。一方面,法官从媒体获取信息,这些信息会对法官产生压力,但同时,这也是一个听取民众呼声的过程,是一个接触习惯的过程。而在审判阶段,法官通过法律思维适用成文的法律,在这个过程中,他是理性的,充满逻辑的。所以可以认为法官这一角色,是司法与舆论的缓冲区。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法官要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随着法官员额制改革以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改革,更多的法律人才将会投入到司法审判队伍当中,这对于提高法官的素质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在职法官而言,需要加强理论学习,法官在作为一个裁判者的同时,还可以成为一个理论家。裁判文书的书写过程,是一个判决理由的论证过程,只有言之有理,论之有据,才能以理服人,而非以权压人。对于自己的裁判理由,法官需要充满自信,经得起质疑,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深厚的理论功底之上。理论与经验相辅相成,二者不可偏废。

其次,从司法公信力的角度而言,正因为司法人员的腐败,才导致了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因此,法官要做到洁身自好。欲断纷争,必先自清,只有自己做到清正,才能居中裁判,其所作判决才能为民众所信服。在这一点上,我国“老虎要打,苍蝇也要拍”的反腐败政策体现的便是这一要义,虽取得成果,但还要继续下去。

最后,要真正落实审判独立,法院要成为法官的后盾,而不能让法官成为法院的替罪羊。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会受到多方面的压力,主要包括案件当事人双方的压力、舆论的压力、甚至会有政治权力的压力等。面对种种压力,如果法院不能成为法官的后盾,而让法官去承受如此大的压力,必然导致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瞻前顾后,犹豫不决。因此,法院的立场就显得至关重要,法院要成为法官的避风港,在这个港湾中专心从事审判工作。当然,此避风港并非“避难港”,法官责任制还需坚持。

结 语

舆论给司法带来的积极的一面笔者不想继续夸赞,对其失调,则要认真反思。经过对舆论与司法冲突原因的考察,本文认为冲突的本质在于习惯与理性的冲突,这是一个千古命题。当然笔者在此并非贬低习惯而弘扬理性,传统和习惯会发生变化,法律也在不断成长,二者只是步调不同而已。基于习惯的理性才能真正发挥理性的作用,正如哈耶克所言,“这种反理性主义的观点,促使他们最先领悟到制度、道德、语言以及法律是如何通过一个累积生长的过程而发展的,而且只有利用这个框架并在这个框架之内,人类理性才会得到发展并成功地发挥作用。”[12]笔者从细微处着眼,强调从法官这一审判基本单位入手进行冲突的化解,相对而言比较经济可行。正如笔者所言,舆论与司法的失调根源上体现出的是一种习惯与理性的失调,不可避免,只能缓解调和。随着公民素质的提高,司法公开的进一步深化、法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以及互联网法律规制的进一步完善,舆论影响司法之势必将缓解。

参考文献:

[1]介于许多学者已经对这类案件进行了整理,本文正文部分不再一一介绍。这类文章,比如栗峥:《传媒与司法的偏差——以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为例》,政法论坛,2010年9月,第28卷第5期;周安平:《涉诉舆论的面相与本相:十大经典案例分析》,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

[2][美]沃尔特·李普曼:《公众舆论》,闫克文,江红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3—25页。

[3]刘建明:《社会舆论原理》,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86页。

[4]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页。

[5]http://news.163.com/10/1128/04/6MI57KRA00011229.html

[6]参见金荣、刘春华:《民意与量刑公正问题研究》,江苏大学出版社,2016年3月第1版,第89页—94页。

[7]车浩:《阶层犯罪论的构造》,法律出版社,2017年9月第1版,第59页。

[8]孙笑侠:《司法的政治力学——民众、媒体、为政者、当事人与司法官的关系分析》,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9]孙笑侠:《司法的政治力学——民众、媒体、为政者、当事人与司法官的关系分析》,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第60页。

[10]尚海明:《善终、凶死与杀人偿命——中国人死刑观念的文化阐释》,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第69页。

[11]基层的司法腐败案件多如牛毛,本文所说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指黄松有,除此之外,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原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平义杰等都是高级司法人员的腐败典型。

[12][英]哈耶克:《自由宪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5月第1版,第86页。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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