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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发展

2020-03-24武群健

山东青年 2020年1期
关键词:法治文化儒学

武群健

摘要:

法治文化作为社会治理文化的重要组成,不仅对以往国家与社会治理产生重要影响,对今天我们的社会生活仍然发挥重要作用。了解传统法治文化,理解其中法治文化的本院于特质,从中汲取我国法治发展过程中的智慧与经验,对今天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儒学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学说,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过程中,起着积极的引导与载体作用。通过对儒学发展的研究,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清传统法治文化发展脉络。

关键词:法治文化;儒学;魏晋玄学

习近平同志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中华民族有着深厚文化传统,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思想体系,体现了中国人几千年来积累的知识智慧和理性思辨。这是我国的独特优势。中华文明延续着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血脉,既需要薪火相传、代代守护,也需要与时俱进、推陈出新。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阐发,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把跨越时空、超越国界、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法治文化作为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国家和民族长久以来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其产生与发展受传统文化影响颇深,而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主流的儒学,也成为我们研究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重要载体与对象。自西汉武帝“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实施以来,借助与政治结合以及官方力量的推广,儒学在社会中传播速度大大加快,西汉中期以后,儒学以两个向度即从社会上层到社会底层、从若干个中心向更广区域传播,引起东汉社会儒学的同质化,在儒学广布的地区,其价值逐渐成为共同的社会价值观。[1]自此以后,儒学成为历朝历代所提倡、支持主流学说,也成为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沿袭与发展的主要载体。魏晋南北朝时期处于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发展定型阶段的初期(发展期),对于后世传统法治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与意义。这一时期,中国社会处于长期战乱与分裂状态,社会形势动荡复杂,儒学独尊的地位虽然受到冲击,但仍受到各朝代当权阶层支持,其地位仍较为巩固且有所提高,再者当时的社会环境也会儒学的传播提供了契机,特别是南方地区儒学文化发达区域的形成,最终也为中华民族法治文化边疆的扩展提供了坚实基础。窥一斑而见全豹,以这一时期儒学发展为主线,对于帮助我们更加直观的了解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儒学自身的发展

对于这一时期儒学的发展,学术界主要存在强盛与衰弱两种观点,之所以产生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笔者以为, 这是因为这一时期的儒学是学术思想、官方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三位一体的复合体。[2]这几乎说明这一时期的儒学已经不是单一且明确的个体了。从价值观判断的视角出发,天命论的动摇, 致使抑君申臣思潮和“时遇论”命运观的兴起, 导致儒学凝聚社会精神的作用崩塌, 其追求道德理想主义的的梦想破灭,儒学丧失了社会精神支柱的地位,这是学术界认为其衰落的主要原因。儒学自身学术思想追求与官方意识形态身份的相互纠结导致其衰落,但从法治文化传统角度来看,儒学在社会、政治、生活的芳芳慢慢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还有愈演愈强之势, 尤其表现为礼法合治的兴起与发展[3]礼的兴起,除了应对社会流弊的需要,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存在为其兴起发展提供土壤养分的文化傳统,如建安年间, 曹操西征途中经过弘农王冢, 犹豫是否该谒, 董遇认为:“《春秋》之义, 国君即位未逾年而卒, 未成为君。弘农王即阼既浅, 又为暴臣所制, 降在藩国, 不应谒。”[4]曹操的犹疑和董遇的回答, 反映了当时的人生活在一种礼文化氛围中, 礼制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而被人们所广泛认可,除此以外,将礼作为治理国家的手段和法结合协调起来也足见人们对其的重视。这也体现了传统法治文化具有强大的自在性,凡是生活在其中的人无不受其影响,并为其所塑造。儒学发展受传统文化影响,同时反过来,其对传统文化的发展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在典籍尤其是在经学方面,古文经学的繁兴,经书注解集解体和义疏体也大大兴起[5],为传统法治文化的传播提供了途径;在价值观方面,儒学的发展并对士人人格的建构产生了重大影响,强调士人在批判玄风流弊的同时, 增强了忠孝仁义意识, 固守家学传承中的儒学内涵, 这有利地促进了东晋士人的家族观念与儒学文化心态, 也在更深的层次上推动了儒学向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渗透, 呈现出生活化的特点[6],对人们的心理预期和价值判断起着权衡和引导作用,为传统法治文化的发展提供了生存土壤;在法律方面,从“春秋决狱”到“纳礼入律”,儒学思想渐渐融入法律,对后世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7],并未后来法治文化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方法;在文学方面,儒家政教观对魏晋赋格建构起了重要作用, 儒家王权一统、“比德”的政治文艺观念在时代的流变中不断地渗透至魏晋辞赋中, 并逐渐造就了魏晋辞赋宏阔、渊雅、醇和的精神气格[8]。

二、儒学与其他学说的交叉发展

1、儒学与玄学的关系

魏晋南北朝时期, 中国传统文化发展的态势是相当蓬勃的,各种学术思想涌起, 玄学作为众多学说中的一种, 在这一时期得到迅猛的发展, 后世哲学家在写作哲学史时常常以“魏晋玄学”来概括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学说概况, 可见玄学在这一时期地位之高。关于玄学的性质, 一直以来备受学界的关注, 争论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玄学与儒学的关系, 这些争论中有的学者主张二者是相互对立的, 有的学者认为二者是相互影响渗透的, 也有学者提出玄学是儒学的一种表现形式。然而, 不管争论最终的结果如何, 开展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学的研究, 必然不能将玄学抛之在外。[9]从儒玄关系的视角进行考察,首先,玄学的产生与儒学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玄学产生与汉代儒学的分裂以及儒道之间的融合,而且玄学产生以来,与儒学的关系也并非我们想象的那般排斥对立,反而对儒学的发展起到了有利的促进作用[10];其次,作为这一时期玄学产生与发展载体的玄学家们,本身也大多是儒学的传承者,这使得儒学的功能作用实际涉及两个不同领域, 即政治领域和知识分子的士风学风领域, 如此一来, 魏晋玄学兴盛背景下的儒学式微, 实际只是儒学在后一个领域有嬗变的趋势, 传统儒学的深厚根基并未真正动摇[11];此外,在士人人格建设方面,一些士人既遵循儒学规定的道德伦理, 又对相关玄学思想表达欣赏与肯定 。

玄学产生于儒学又不拘泥于儒学,反而对儒学进行了一定的改造,并且藉此对传统法治文化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首先,在法律观方面,玄学的本体论为法律观的发展提供了直接的理论渊源,其中“贵无”“崇有”的主张打破了传统儒学僵化的模式,形成了“执一统众”“以简驭繁”的思维模式,律学家们吸收借鉴了玄学中辩名析理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方式,使得律学研究进入了融通诸家学理、以学理统率律条的新时期;其次,在法律思想方面,随着社会的动荡与“君权神授”思想的动摇,玄学家们主张以自然为本,名教为末,提倡“崇本息末”,从哲学角度为后世法律思想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

2、儒学与佛道关系

魏晋南北朝时期, 多种学说纷涌而起, 外来佛教在中土逐渐生根发芽, 本土之道教亦在蓬勃兴起, 在这一时代背景下, 儒学与佛道之间呈现出以既相融相摄又相拒相斥作为三教相处基本形式,以内容的广泛性、主体的模糊性、义理的互补性作为三教关系基本特征的局面[12]。

首先是三教之间相斥相据的发展,随着佛教势力的增强, 佛与道、儒之间的斗争逐渐展开并日益激烈, 其间较大的争论有“沙门不敬王者之争”“因果报应之争”“夷夏之争”和“神不灭之争”, 四次争论不仅促进了道教的發展, 而且加快了佛教中国化的进程[13]。另外,这一时期,三教的发展也呈现相融相摄的态势,具体表现既包括梁武帝的援佛入儒,将佛学的佛性融入儒学的心性之中[14],佛学中的慈悲思想与宽恕理念更是对传统法治文化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又包括道门中人多儒道双修, 阐扬儒家礼教,将儒家伦理道德规范改造为道教的戒律规范成为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等[15],此外,道家还吸收儒家“重民”思想,主张“与民休息”“清净无为”,在立法方面,道家还主张“大制不割”,对于法治文化中关爱百姓、轻刑薄赋的法治理念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诸如此类,既体现了儒学在此阶段对佛道两教的影响,又体现了儒学发展并未停歇的态势, 主要以经学的方式存在并发展, 并摄取了佛、道的相关内容, 为后世传统法治文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后来传统文化的多元活泼包容心态的发展提供了指引。

总的来讲,这一时期传统法治文化的发展,仍然是在以儒学为主体的传统文化的大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其发展并没有摆脱传统文化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从另一方面讲,这一时期以儒学为主体的传统文化的发展也强化了传统法治文化在整个社会层面的影响力,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文化疆域”也大大扩展了。

[注释]

[1]夏增民. 儒学传播与汉魏六朝文化变迁[D].复旦大学,2007.

[2]余英时在《汉晋之际士之新自觉与新思潮》一文中谈道:“汉社既屋, 经国之儒学乃失其社会文化之效用;而宋明理学以前, 儒家性命之学未弘, 故士大夫正心修身之资, 老释二家亦夺孔孟之席。唯独齐家之儒学, 自两汉下迄近世, 纲维吾国社会者越二千年, 固未尝中断也。而魏晋南北朝则尤为以家族为本位之儒学之光大时代, 盖应门第社会之实际需要而然耳!” (《士与中国文化》,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7年, 第399页) 又, 杜维明在《论儒学第三期》一文中谈道:“学者通常也都以为, 随着汉朝的覆亡, 儒术也黯然失色了。不过, 正如余英时以及其他人所指出的那样, 儒家的生活方式不仅在社会上继续存在, 甚至还更加盛行。门阀世族在这个时期兴起, 居于统治地位, 都带有儒家色彩, 尽管儒家体制分裂了, 儒家规范却在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美]杜维明著, 钱文忠、盛勤译:《道·学·政——论儒家知识分子》,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0年, 第150页。)

[3]郝虹.魏晋儒学盛衰之辨——以王肃之学为讨论的中心[J].中国史研究,2011(03):45-59.

[4]《三国志》卷一三《王朗传附王肃传》注引《魏略》, 第420页。

[5]周培佩.《隋书·经籍志》与魏晋南北朝学术[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23(02):65-67.

[6]孙宝.东晋儒学文化型态与士风[J].理论月刊,2008(07):44-47.

[7]武剑青.从“春秋决狱”到“纳礼入律”——浅析儒家思想融入魏晋北朝诸律的必然性[J].柳州师专学报,2005(02):127-129.

[8]孙宝.儒家政教观与魏晋赋格建构[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8(05):1-6.

[9]吴艳.21世纪以来魏晋南北朝儒学发展研究述论[J].唐都学刊,2017,33(06):92-98.

[10]薛胜元.儒学分裂与玄学产生——论汉魏社会思潮的变化[J].文史博览(理论),2012(06):39-41.

[11]巴晓津.玄学代表人物的儒家素养与魏晋儒学之传承[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2):32-36.

[12]李承贵.儒佛道三教关系探微——以两晋南北朝为例[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04):12-18.

[13]汤其领.试论东晋南朝时期的佛儒道之争[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06):86-89.

[14]乐胜奎.梁武帝的儒学思想论略[J].天津社会科学,2003(04):130-133.

[15]伍成泉.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学对道教的影响[J].中华文化论坛,2007(02):101-106.

[参考文献]

[1]夏增民. 儒学传播与汉魏六朝文化变迁[D].复旦大学,2007.

[2]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7:399.

[3][美]杜维明著.道·学·政——论儒家知识分子[M]. 钱文忠、盛勤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0:150.

[4]郝虹.魏晋儒学盛衰之辨——以王肃之学为讨论的中心[J].中国史研究,2011(03):45-59.

[5]《三国志》.卷一三《王朗传附王肃传》注引《魏略》.

[6]周培佩.<隋书·经籍志>与魏晋南北朝学术[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23(02):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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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武剑青.从“春秋决狱”到“纳礼入律”——浅析儒家思想融入魏晋北朝诸律的必然性[J].柳州师专学报,2005(02):127-129.

[9]孙宝.儒家政教观与魏晋赋格建构[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8(05):1-6.

[10]吴艳.21世纪以来魏晋南北朝儒学发展研究述论[J].唐都学刊,2017,33(06):92-98.

[11]薛胜元.儒学分裂与玄学产生——论汉魏社会思潮的变化[J].文史博览(理论),2012(06):39-41.

[12]巴晓津.玄学代表人物的儒家素养与魏晋儒学之传承[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2):32-36.

[13]李承贵.儒佛道三教关系探微——以两晋南北朝为例[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04):12-18.

[14]汤其领.试论东晋南朝时期的佛儒道之争[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06):86-89.

[15]乐胜奎.梁武帝的儒学思想论略[J].天津社会科学,2003(04):130-133.

[16]伍成泉.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学对道教的影响[J].中华文化论坛,2007(02):101-106.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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