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对高校财税管理的影响与对策
2020-03-23黄蕾
黄蕾
摘要: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缴纳营业税为主的高校将产生重大影响,给高校财税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文章针对营改增后高校面临的问题,从税负、会计核算、税收筹划等方面分析了全面“营改增”对高校财税工作的影响,提出具体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营改增” 高校 影响与对策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意义
“营改增”是指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征收增值税,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纳税环节,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有效地解决了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税制不统一的问题。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税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结构性减税做出的重大举措。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试点,至此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营改增”减轻了企业税负,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服务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对于深化税制改革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会计核算基础发生了变化
“营改增”之前,高校缴纳营业税,不涉及到进项税的抵扣问题,以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以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作为确认收入费用的依据,无需对本期的收益和费用进行调整,核算简单。“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涉及到进项税的抵扣问题,如果当期收到的款项分属不同的会计核算期间,收付实现制下一次确认收入,当期的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金额大而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使当期应纳增值税增加,加大企业税金支付负担,这就要求对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进行调整,使收入与支出相配比,因此核算基础应调整为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发生了变化。
(二)会计核算更加复杂化
“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只需按照实现的收入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出当期应缴的营业税。缴纳增值税后,计算增值税时首先要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还原为不含税收入,再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当期的进项税额,高校除了一般生活服务收入,还有教育培训费收入,培训费收入有应税和免税两种,在管理过程中要注意两者的区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收入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对于免税项目还要进行免税申请,加大了会计核算难度。
(三)财务报表信息发生了变化
营业税是价内税,按价税合计金额进入当期收入。增值税是价外税,按价税分离后金额确认收入,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部分,收入计量较之前有所减少。另外“营改增”后固定资产购置时进项税抵扣部分不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初始价值有所减少,计提折旧费也因此减少,从不同程度上改变了原报表信息。具体表现为利润因为营业收入计量的减少而减少同时又因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费降低而增加,这一增一减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净利润金额。资产负债表资产会因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减少,资产减少资产负债率降低,影响筹融资决策。
三、“营改增”对高校税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高校税负的影响
改革之前,采用统一的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改革之后,原来缴纳营业税项目改交增值税,高校一般从事的多是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的比率交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税率从5%降到3%,直接降低2%,如果选择一般纳税人,将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表面上税负增加了,但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可以抵扣,如果可以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发票,会降低税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同进项税额联系紧密,个别高校常常难以从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税负不降反升的情况。
(二)加大了税收风险
税收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抵扣风险,增值税的抵扣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抵扣前须逐一认证,高校之前较少涉及增值税业务,对发票知识宣传力度不够,出现报销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取得发票后未及时报账,超过规定的抵扣期限,无法抵扣的情况。二是税收纳税风险,高校的经营除了一般服务经营收入,还有技术转让收入。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转让收入,属于低税率、免税范围,高校会计人员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了解不多,将低税率项目或免税项目按一般生活服务业税率计税,造成高校多交税款的情况,这些因工作不够细化或理解不当会带来纳税风险。
(三)发票管理更加严格
相比营业税,增值税发票具有更为严格的税控体系,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 具和使用,高校的应税行为中还存在一些免税项目,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这就要求相关人员对免税项目十分熟悉,在开具发票時,根据业务特点仔细甄别,对收到的每一张发票都需要进行一一认证,我国对虚开、伪造、不按规定使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专门的处罚规定,严重的甚至会负刑事责任,这对高校财务部门票据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大了发票管理的难度。
四、“营改增”后高校的应对措施
(一)进行纳税测算,慎重认定纳税人资格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和计税方法存在着差异。税法规定,年销售额500万以上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于非企业性质的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选择小规模或一般纳税人身份,选择了一般纳税人,不得再重新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高校是非企业单位,可以自行选定纳税人身份。如果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变化不大,不会增加工作量,但开具普通发票对方无法抵扣,也无法享受税收优惠,高等学校应充分考虑自身的业务情况,国家对高级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进行纳税测算不同纳税主体对税率的影响,慎重选择纳税人身份。
(二)加强会计算核算,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全面营改增后,税法明确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只能在应税项目中抵扣,不得在免税、非税项目抵扣,在日常核算中要求对应税项目免税项目进行严格区分,另外收付实现制改为权责发生制后对收入支出的确认标准发生了变化,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会计核算将变得更加复杂,对高校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各部门应增加会计人员的配备,关注收入与支出与原核算的不同,对收入进行合理、准确的核算。建立一套规范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增值税发票的保管,指定专人保管发票,形成发票的领购与保管、保管与使用两两不相容的制衡机制。
(三)进行税收筹划,合理降低税负
为了减轻高校税负,科学进行税收筹划。对于人工成本占比例大的宾馆酒店业,人工费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尝试劳务派遣的方式,以向劳务公司购买服务的方式取得劳务公司开具的增税专用发票。尽可能与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发生业务往来,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请求财政给予政策倾斜将举办培训班收入全部作为上缴财政收入免征增值税,充分利用高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获得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报税务部门备查,享受国家税收减免政策。
(四)进行人员培训,增加纳税意识
高校会计人员之前涉及增值税业务较少,对相关税收知识不太关注,“营改增”后国家对生活服务业的税收优惠项目多达19个,占全部免税项目的47.5%,高等学校的许多业务涉及这些项目,由于不太了解这些政策,高校可能经常面临多交税款的情况。高校应及时组织税务部门对财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与税务部门交流,对最新政策进行认真研究和解读,最大限度地为高校减轻税负。同时重新制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敦促相关人员及时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避免增值税发票过期无法抵扣的情况。
(五)结语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解决了经营性产业重复征税的弊端,给高校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机遇,高校会计人员应认真学习税收制度,深入领会政策精神,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遵守国家财税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营改增”带来的税收红利。
参考文献:
[1]熊娜.营改增对高校税负及财务管理影响的探讨[J].会计之友,2017年第4期.
[2]黄剑.全面“营改增”对高校财务工作的影响和建议[J].中国市场,2018年第28期.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