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乡村治理体系的对策研究
2020-03-23姜睿雅
姜睿雅
摘要:乡村自治的关键在于创新乡村治理体系,走乡村善治之路。要通过加强乡村基层基础工作,创新乡村治理体系,健全法治、自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就需要在乡村治理中实行村民自治,激发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在乡村治理中实现法治,保证乡村社会可持续发展与稳定;在乡村治理中融入德治,发挥道德规范、引领、约束的内在作用。
关键词:乡村治理 自治 德治 法治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04-0216-02
要实现乡村振兴,就必须提高乡村治理水平,创新乡村治理体系, 走乡村善治之路。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就目前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
1.基层治理主体弱化和缺位现象突出
乡村社会治理需要乡村政府、村民来共同参与。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基层群众是乡村自治的重要主体;但是,由于我们国家近几十年来城镇化的快速推进,青壮劳动力大量流入城镇,导致很多农村空心化、老龄化现象非常严重。农村人口大幅度减少,农村住房大量闲置。随之而来的是农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欠缺。另外,因为过分强调和重视政府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也相应弱化了人民群众在治理中的主体地位,甚至出现了少数基层政府过分关注政绩而损害基层群众利益的现象。
2.乡村治理缺乏法治的有效引导
乡村治理固然需要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但究其根本,它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运行。近年来,随着相关基本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我们的基层组织已经基本实现了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但是在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我们目前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健全,导致实际操作中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指导的现象仍然存在。比如有些地方搞的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社,其权利、义务、责任和制度设计缺乏法律的详细规定,出现很多模糊甚至错位的现象。另外,对于不少农村所设立的基层法律顾问制度,很多农民还不是能普遍接受,尚未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方式,导致制度设计的虚置。
3.乡村治理出现德治的空心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的便利和人口流动的加速,传统的熟人社会逐渐被现代的陌生人社会所取代。传统的乡村文化受外来市场经济的强烈冲击,逐渐丧失了对乡村社会的支配和影响力。虽然在基层政府的领导下,大多数农村都建立了自己的村规民约和村民手册,弘扬乡风文明,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农民外出务工等流动现象,导致村民对村规民约认可度低甚至漠不关心,而道德又缺乏法律的强制执行力,这就使这些规则执行乏力,并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出现德治的空心化。
二、建设“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制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为农村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为此,要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具体而言,建设和完善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制,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在乡村治理中实行村民自治
1982年宪法首次提出村民自治,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987年出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又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将村民自治进一步制度化、法治化。作为村民直接参与乡村治理的有效载体,村民自治这种集体行为,对于激发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在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带领基层群众依法正确处理公共事务,发挥其核心作用。其中,村党支部组织对于乡村治理的路线和方向,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作用。要通过村党支部组织的领导,对自治组织的管辖范围、履职能力进行监督,加强组织的规范化建设,确保基层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作用。在治理过程中,当群众的思想出现偏差产生矛盾和冲突时,村党支部组织要及时纠正,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其次,要发挥充分发挥自治组织的基础作用。村民自治组织是发挥基层自治作用的重要平台和组织形式,它能体现村民主体地位,增加基层群众参与农村自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基层群众的关键性作用。另外,要逐步培育和发展乡村的社会组织。用乡村社会组织重建乡村社会的秩序,促进乡村社会的融合,弥补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缺陷。目前,发展乡村社会组织尤其是经济型的乡村社会组织,在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农业现代化上具有重要作用,是推进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手段。要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村级治理体系,实现村民自治。
最后,加强自治规范建设,以村规民约促进乡村善治。村规民约作为对基层群众具有约束和规范的治理文本,在歷朝历代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新时期的村规民约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立足乡村生活的实际,体现村民意志和意见,发挥奖惩和监督作用,延续传统道德的教化内容,真正实现自治、法治和德治的完美融合。目前各地农村基本都有自己的村规民约,很多村的村规民约规定的更为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如在调研中发现,龙口市的乡村大都有成文的村规民约;其中北马镇前诸留村有非常详细明确的村民手册,对村规民约、治丧委员会章程和村两委及下属委员会职责分工有详细的规范,有责任,有权利,有奖惩机制,对于推进村民自治,保证村务工作的正常运行,树立良好的村风、民风,建设和谐文明新农村,都有非常大的推动作用。
2.在乡村治理中实现法治
随着乡村社会的结构性变迁,乡村的利益格局也变得越来越多元和复杂,由此导致不同的利益群体和利益阶层形成不同的道德标准,增加了乡村治理的难度。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首先通过宪法这个根本大法的规范,确立了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又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村民自治进行了具体制度设计和方向指引。将村委会规定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就必须在实践中坚持依法治理,逐渐深化广大干部的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
具体来说,第一,是在立法上,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村民自治的权限,规范村民自治行为,将村民的监督权、参与权和知情权等自治权利落实到位。同时,跟上社会发展的潮流,对于一些新生的社会组织形式加以规范,比如现在正在探索的党支部领办农村合作社,要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对其权利、义务和责任加以明确规范。保证其在法律轨道上有序运行,推动农村振兴战略目标的早日实现。第二,就是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培养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增强人们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提高人们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的思想。比如一些地方探索的法律进乡村活动,还比如通过影视作品等形式,脍炙生动的宣传法律知识和法治思想。第三,就是要健全农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要通过构建法律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和热线平台的方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化水准,打造全方位、多层次、多类型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通过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设置和推广,用法治引领乡村治理,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在调查中发现,龙口的乡村正在着力推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实行驻村公益律师为基层提供法律援助的做法。对于村委会的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和可行性的法律意见;协助调处村委和村民之间的法律纠纷;指导村调解委员会对村民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依法调处;为村民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赡养、财产分割、婚姻等法律援助提供义务咨询;还根据村委的安排,不定期为村民进行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普法讲座。第四,切实打击危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正在开展的乡村扫黑除恶专项整治活动,就是针对严重影响乡村治理的农村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净化乡村生态,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同时,要严守农村文化阵地,对乱建庙宇和滥塑宗教造像的现象加强打击和整治力度,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自治。
3.在乡村治理中融入德治
德治在传统社会以儒家学派倡导为主,随着历史的发展,已经成为我们的治国之道,党的十九大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目前,党中央从顶层设计提出构建“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德治作为重要的手段之一,在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中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一,基层党组织要发挥好领导示范作用,在乡村治理中逐步有序地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潜移默化地灌输到村民心中,突出道德教化作用,引导村民树立尊老爱幼、见贤思齐、积极向上的现代精神文明。摒弃封建迷信、拜金主义、消费主义、利己主义思想的影响和渗透。比如,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道德模范表彰评选活动,向整个社会传播正能量,弘扬真善美。还可以积极开展立家风和讲家训等活动,树立良好的家庭美德。这方面,龙口乡村通过诸如星级评选、文明乡村、文明家庭好婆媳、四德工程等活动,对乡村文明风尚培育和弘扬。第二,推进乡贤文化建设,发挥新乡贤的典型示范作用。作为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之一,乡贤文化代表着浓浓乡情,对于教化百姓、維护乡村社会秩序、弘扬优良传统和文化精神都具有重要作用。乡贤文化蕴含见贤思齐、诚信友善和崇德向善的优秀文化因子,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扎根乡村,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创新乡贤文化,弘扬善行义举,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传承乡村文明。新时期的乡贤文化,要通过深入挖掘和宣传当代农村优秀基层干部、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的方式,树立新乡贤形象,凝聚乡村人心,促进社会和谐,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构传统乡村文化。为此,各级政府要制定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对乡贤进行褒扬善举,政策扶持,同时,可以建立乡贤议事平台,为乡贤发挥乡村治理推动力提供良好舞台。
责任编辑:杨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