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法律援助对外合作模式的完善
2020-03-23肖世瑾吴璇咸晓梅
肖世瑾 吴璇 咸晓梅
摘要: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作为法律援助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社会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但是,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显然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其带来的弊端也越来越不容忽视。为此,完善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对外合作模式,形成一种多元的、灵活的、取长补短的联动模式,是各高校在大学生法律援助建设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也将有利于缓解政府法律援助压力,满足社会法律援助需求。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援助 对外合作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04-0006-02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指大学生作为主体,并利用其掌握的法律知识去帮助社会上亟待法律援助之人而组成的学生自治组织,具有无偿性、群体性、辅助性的特点。随着国家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高校法律援助社团性组织如雨后春笋般相继成立,开始逐渐在法律援助实践中发挥着辅助性的作用,从人力资源上缓解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有效为社会弱势群体及时提供法律服务,为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添砖加瓦。
一、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困境
1.社会帮扶力度弱
大多数高校的法律援助是以校内社团的形式进行组织和管理,自成体系,但缺乏与社会外界的交流,社会外界往往忽视或不重视大学生的力量,致使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处在一种“孤立无援”的状态。
2.公众信赖度不高
大学生这个角色在社会中处于一种相对尴尬的境地。人们对大学生法律援助能力不信任,往往会带着质疑的眼光去看待其服务;但又因为大学生法律援助的无偿性,人们又趋向于使用这种零成本的服务,这使大学生在法律援助中的地位更加尴尬。
3.案件来源渠道窄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知名度较小,分布区域一般集中于城区,并且能够处理的案件类型十分有限,民众对其了解程度低,造成大学生法律援助案件少、来源窄的困境。
4.水平相对低
相对于经验丰富的律师和法官,大学生缺乏实践经验,仅有一些理论知识,理论与实践缺乏关联性。在受理案件时,大学生只能给出一些指导性意见,难以达到“药到病除”的效果,处理案件的能力相对欠缺。
5.资金支持较短缺
目前,大多数大学生法援组织归属于高校内部组织,国家没有相应的财政政策向其拨款,大部分高校也难以做到像人大法律援助中心一样取得基金会的资金支持,因此经费没有一个固定的渠道,资金来源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限制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从高校外部资源出发,积极探索出大学生法律援助对外合作模式,具体包括国家机关、社区、社会公益组织、律师事务所以及高校法援聯合,实现各部门联动互助,以弥补大学生法律援助校内建设的不足。
二、具体的对外合作模式
1.与国家机关对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机关中进行法律援助的三大主要力量。但基于资源限制,国家机关不能及时地全方面覆盖法律援助的需求,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出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难题。但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国家机关予以一定的支持,二者才能形成互助的合作关系。
法院、检察院或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在其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的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台,为其提供工作场地,并将一些简单的案件分拨给该组织,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大学生法律援助案件来源渠道狭窄的问题,也能直接为群众消除法律疑难,还可以为国家法律援助减压;除此之外,也可以为大学生提供庭审旁听、参观和实习等机会,为其提供理论和实践的指导,帮助提升法学生法律援助的职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2.与社区互动
大部分高校的周边都围绕着社区,在此地理优势下,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可直接与社区合作,为社区提供长期的法律援助,包括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代写文书、人民调解等,利于居民及时、方便寻求帮助;同时社区为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提供固定的地点进行法律援助活动,便于案件的长期追踪和反馈,产生互利互惠的效果,实现双赢。
当然,大学生法律援助在与社区合作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来自群众的阻力。此时社区应发挥其引导作用,积极鼓励居民参加普法宣传活动并主动咨询法律问题等;同时大学生也应提高自身能力水平,让自己具备能够让居民信任的实力,提高社会群众的好感度和信任度。
3.与社会公益组织合作
社会公益组织是社会服务的一大民间力量,帮助群众解决问题;但基于组织结构复杂和业务范围庞大的现状,这些社会公益组织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资源专注于法律领域,使群众遇到的相关法律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与社会公益组织合作,有利于弥补社会公益组织在法律方面的欠缺,减轻后者的负担。
社会公益组织能为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提供多方面的便利和机会。例如,在公益活动方面,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成员可以以志愿者的身份和公益组织合办开展关于法律的公益活动,如普法宣传等;在案件来源方面,当社会公益组织遇到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时,可以将部分案件转交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解决;在资金支持方面,公益基金会等社会公益组织可以划拨出一部分资金支持大学生法律援助,激励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成员更加积极地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4.与律师事务所沟通
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平台,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和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律师事务所允许组织推荐部分成员实习,进行理论和实践的学习,在此过程中,成员可以与经验丰富的律师交流,借鉴经验;律师可为其提供专业性指导,从而提升高校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成员的实务能力与实际应变能力。
当遇到难以解决的法律援助案件时,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可以将与其合作的律师事务所推荐给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减少或免除相关费用。不仅解决了大部分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能力有限的问题,而且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费用负担,还为律师事务所提供了一定的案件来源,具有多方位的互补性效益。
5.与高校法援组织交流
在法律援助组织建设中,要充分利用其他高校的相关资源,加强合作,积极开展良性互动。在利用好其他国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同时,也要立足于校园,加强与其他高校法律援助組织的联系,进行广泛的经验交流,互相学习,合作开展活动,相互促进,共同致力于服务人民群众。此外,各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可以对受援案件进行交流、分享,有助于各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成员能力的提高和内部组织的完善。
三、对外合作模式的价值意义
1.提高能力,避免形式
大学生法律援助对外合作有利于提升参与者的能力,减少高校法律援助流于形式的状况发生。对外合作不仅有利于法学专业学生提前了解法律工作者职责,明确自己的未来定位,为国家提供更多后备的法律人才,而且能够更好地满足民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使高校法律援助真正落到实处,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服务。
2.立足实际,提供机会
大学生法律援助对外合作可以为大学生提供更多、更便捷的法律援助机会。作为法律援助主体的大学生存在接触法律时间较短、正确运用法律较难、形成的知识架构不完善等问题,大多只能从理论上为当事人分析。大学生法律援助对外合作的机制可以为大学生架构理论与实践的桥梁,为法学专业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培养其独立思考的能力,规范法律援助的模式,有利于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
3.联合资源,减轻压力
国家机关具有完善的职能体系,但其在法律援助方面的压力较大、独木难支;社区有周到的居委会服务,但其在专业法律知识人才方面缺乏支持;社会公益组织有丰富的资源,但法律援助的专业化与精准化有待提升;律师事务所有充裕的人才,但后备人员的培养不足;高校法援有极大的热情和负责的态度,但在对外合作与交流方面踟蹰不前。
联合外界的各种资源,有助于实现高校法援组织与国家机关、与社区、与社会公益组织、与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高校法援组织之间联动式互助合作,弥补相互之间的问题与短板,减轻国家法律援助的压力。
四、结语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进行对外合作模式探索是对法律援助新形势下的一种尝试,也是法律援助继续发展壮大的跳板。大学生法律援助增强对外合作可以逐渐完善自身的发展模式,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体制的完善,优化国家法治体系,并且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责任编辑:张正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