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付款消费及法律规制
2020-03-23吕昕怡
吕昕怡
摘要:预付款消费凭借其便捷、实惠的优势,成为近年来备受经营者和消费者欢迎的新型消费模式。然而,近年来多地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均受到多起针对预付款消费的投诉,消费者的权益常常在预付款消费过程中受到损害。围绕预付款消费展开研究,在明确预付款消费的含义、特征的基础上,对其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探讨,并对相关部门给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预付款消费 消费者权益合同 法监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04-0048-0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年来,我国消费者的消费水平不断提升,消费习惯亦不断升级转变,市场消费升级趋势日益明显。为了应对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求,经营者不断创新营销手段,消费模式和消费方式日趋多元化。其中,“预付款消费”就是一种受到经营者广泛使用的营销手段。然而,此种消费方式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一定漏洞,也很容易引发法律纠纷。因此,需要立法者加强法律规制,监管者严格监督管理,方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预付款消费概述
1.预付款消费的含义
预付款消费,即消费者在还未完全享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之前,根据合同提前向经营者支付款项,在日后实际取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由经营者从预付款项中扣费,常见的载体有预付卡等[1]。例如,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到美发店消费,通常都会碰上类似“充200送100”的活动,当消费者充值后,再到店里消费便可直接记卡扣费。与传统“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消费模式相比,预付款消费可以看作消费者先付款后消费的行为。
2.预付款的法律性质
预付款,即消费者在还没有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之前,根据合同提前向经营者支付的以便未来可以直接消费的款项。给予经营者预付款,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消费者为了取得经营者承诺的优惠或者优质的服务的诚意[2]。
预付款和民法上的定金在外观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其实有多处区别。首先,定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但预付款则是提前履行债务的行为;其次,相对于主合同来说,交付定金的合同为从合同,而预付款事项则是主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不独立于主合同之外。对于定金来说,如果给付定金或者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可以根据民法对其进行相关惩罚;但对于预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就是说,给付预付款一方或者接受预付款一方即使违约,也不存在惩罚问题。
3.预付款消费的特点
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预付款消费拥有传统消费所不具备的独有特点,列举如下:
第一,先付钱,后消费。不同于传统的消费模式,预付款消费并不是要约承诺民事行为,而是在还没享受到服务之前,就要缴纳费用。
第二,门槛低,金额无限制。一般来说,预付款消费在服务行业使用较为广泛,且对经营者没有什么限制和要求。经营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或营销目的进行预付款金额的设置。通常来说,消费者给付的预付款越高,得到的金额优惠力度也就越大,且金额一般没有统一的限制。
第三,具有很强的融资功能。对于经营者来说,消费者给付的预付款,使其能提前获得本该在未来不特定时间内获得的营业收入。从心理上来说,这给经营者带来了客源稳定和长期营业的信心;从现实角度来说,经营者可以拿这笔钱进行融资,可以减少或者避免资金窘迫的情形。
第四,在预付款消费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具有不对等性。通过一次性给付,消费者不能立即享受所有服务,要承担诸多风险。首先,除了消费者对经营者单方面的授信和经营者的信誉以外,通常没有其他履约的保证,也就是消费者在此模式中会失去同时履行抗辩权[3]。消费者在交易的天平中,需要承担经营者破产、商品或服务质量下降等风险,具有明显的不公平性。
4.预付款消费的法律本质
预付款消费活动可以看作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共同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过程。在预付款消费中,“付款”与“消费”两种行为是分开进行的。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预付款的共同意思表示,此行为成立预约合同;消费者后期的消费行为,则成立本约合同。以预付款合同最常见的载体——预付卡为例,预付卡对消费者而言属于债权凭证,对经营者而言则属于一种以信用为担保的债务凭证。当消费者购卡,给付经营者预付款项之后,就表示双方对未来一定时期内的交易达成了共同意思表示。此时,经营者也担负起了将来为消费者服务的义务和履行经营者自身义务。
二、预付款消费存在的问题
消费者同经营者在预付款消费活动中,常遇到一些问题,引发法律纠纷,从而侵害消费者权益。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
在很多预付卡的卡背解释条文中,经营者常常标明“使用本卡消费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指的是当争议出现时,商家就争议事项拥有解释的权利,消费者需要无条件认可并服从。此种权利严重侵害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若从字面解释,还排除了法院、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的法定解释权[4]。从这一角度来说,经营者一旦使解释权归于自己,消費者便很容易“有理说不清”。譬如,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很多商家会规定只能用现金消费,若消费者想用预付卡进行抵扣,往往会遭到拒绝,并告知卡上规定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此种情况下,消费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2.预付款不可退费
即使消费者给付的只是预付款,经营者也还没提供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但许多经营者仍然会作出“预付款不可退费”的规定。此项规定,同样容易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例如,小王家楼下的健身房推出优惠活动,约定“充300送50,充500送100”,见此,小王便充值了500元。而后小王因工作原因搬家,与原住址楼下健身房相距甚远。小王打算不再在这家健身房消费,然而却被告知卡上早已写明“不可退费”。诸如此类的情况时有发生,包括不同意退费和不同意转余额在内,大部分经营者通常利用自己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对消费者的选择进行限制,使消费者没有退步的余地。
3.过期不予补偿
对于预付款消费,有些时候经营者还会规定消费时限。若消费者没有在约定时间内消费完固定次数或者花费完预付款项的数目,即使经营者没有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消费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自己确实无法按时使用完毕,经营者均会以事先口头约定或者书面书写事项已经告知此情况,拒绝补偿消费或者退款。
4.经营者破产倒闭难追踪
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7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中的热点七,即为“预付卡消费”。报告指出,自2017年开始,多个相关部门接连收到举报,举报者称发放预付卡的商家倒闭破产,钱财无处可寻。一方面,可能是商家的确经营不善而倒闭,由于资产亏空,无法给消费者退费;另一方面,则可能是其本身便是抱着“讹钱”的目的,在广泛聚集消费者的资金后携款逃跑。最终结局很可能就是大部分消费者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亏损。
5.经营主体变更带来新问题
在经营者经营活动的过程中,除了破产倒闭的情况,还可能出现经营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来说,经营主体变更只要是合情合理的,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都能接受。但是,新的经营者不一定会接受消费者与前任经营者的预付款消费活动,使消费者没有办法按原来的约定继续使用预付款消费。
三、预付款消费问题的成因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缺乏针对预付款消费及相关问题的法律法规,在发生相关法律纠纷时,较难找到精准适用的相关条文。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预付款作了规定[5],但该条规定只粗略提到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况,不能涵盖其他常见情况,发挥的作用很有限。2011年5月,商务部转发了人民银行、国家监察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其中的相关规定涵盖面也并不广,例如,对发放预付卡的经营领域,并不包括健身、教育等行业,其作用也十分有限。
正是因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监管体制亦不健全,给予经营者更大的个人空间,导致了违法成本过低。由此,经营者利用自己在消费活动中的强势地位,更可能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导致预付款消费种种问题愈演愈烈。
2.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消费者原就较经营者处于弱势地位,很容易被经营者所诱导。在预付款消费这种新兴消费模式下,经营者通过优惠吸引消费者,消费者若只看重其中的优惠和预付款的便捷性,就很容易忽略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同时,消费者的年龄跨度大,知识水平也高低不一,一般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常识,即使其意识到要审查相关条款,但也很难辨别是否侵犯自己的权益,很难逐条列举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况。在法律纠纷发生时,很多消费者还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选择忍气吞声,这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经营者的放任,导致很多经营者无法受到法律的惩治。
3.缺乏正式合同文本
在正常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缔结合同,一般可以采用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等形式。但在预付款消费模式下,经营者一般并不会提供正式的合同文本,大多是直接说明优惠活动和预付流程,消费者就直接买单。在以后的分次消费中,也大多是经营者自己抵扣钱款。
缺乏正式合同文本带来的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不明确。如若在后期的实际消费过程中,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能让消费者称心,消费者要主张权利时也会因为没有正式的合同文本而难以主张自己的权利,经营者也可以据此否认自己曾经提出的承诺,最终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四、我国规制预付款消费的启示
解决预付款消费的种种问题,应当从两方面入手。首先,从公法的角度来看,预付款消费应当在合同法中进行规制;其次,在私法领域,可以构建及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等。从法律上应保证产品和服务的可靠,充分保障持卡人利益以及充分监督第三方的参与[5]。
1.完善合同法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合同法中并未对预约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预付款合同的明文规定。针对目前预付款消费出现的诸多问题,应该完善合同法相关规定,或是对预付款消费专门立法。
虽然全国还未统一立法,但多地已经针对此问题推出了相关地方性立法。例如,2018年7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即对预付消费卡进行了专门立法。其中,《管理规定》涵盖了预付款消费全过程,对预付消费卡的适用范围、单用途卡的管理制度、经营者义务、风险警示制度等内容都进行了详实的规定。可以为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提供借鉴。首先,预付款消费合同的法律地位应当在合同法编中确立。在此基础上,立法应该着眼于预付款消费的整个过程,从前期对可以采用预付款消费手段的主体之界定、经营者义务、消费者的权利救济机制等[6]。
2.完善预付款消费监管制度
除了确立预付款消费合同的法律地位,有关部门还应当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要让不法商家难逃审查,很重要的一步就是合理、科学地对采取预付款消费模式的经营者进行限制和监管[7]。
要对经营者采用预付款消费活动作为经营手段的行为规制,首先就必须规定备案制度。即经营者必须向主管部门备案,以取得合法地位;在经营者申报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资质、信誉等条件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后方予以备案。
3.制定预付款消费合同示范文本
针对预付款消费缺乏正式合同文本的问题,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须经过主管机关备案)出具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和制定标准化的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并由主管机关备案审查后,示范文本应当公布,提供给经营者和消费者使用。此举能让双方订立的合同更加科学,解决双方权利义务模糊的弊端。与此同时,消费者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了解,寻求专业解答,有效规避因为法律专业知识不足而被经营者欺骗等后果。
五、结语
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预付款消费正在经历着蜕变,其所遇到的困境和问题,也亟待解决。其实,不仅是立法者、监管者要有所为,消费者本身也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辨别能力。唯有经营者、消费者同第三方能够协力配合,预付款消费方能规避风险,为社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王建文.我国预付款消费模式的法律规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5).
[2][3]鄭玉彤.预付款消费模式下消费者财产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福州:福州大学,2017.
[4]宋庆阁.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法律属性、存在基础及法律效力[J].商业时代,2013(24):106-107.
[5]Ingrid Ulst,"Connecting Prepaid Cards and Retail Loans:Innovative Practical Solution or Confusing Legal Combination?"[J].Review of Central and East European Law,2009(34):173-191.
[6]殷昭.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D].郑州:郑州大学,2019.
[7]陈音江.预付费消费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9(3):17-21.
责任编辑:杨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