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互联网背景下版权保护研究
2020-03-23展孟妃
展孟妃
(佳木斯大学 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0)
一、版权保护的意义
(一)确保优秀作品合法传播。互联网媒介是优秀作品被正当传播的一种范围广、时效性强的途径,而正当、合法传播就涉及到版权保护的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作品的获取更加方便快捷,一些优秀作品就会被有心之人加以利用以谋取利益,这些作品的版权就会受到侵害。版权所有人不仅需要心理上承受被人盗版抄袭的迫害,还要承受维权路上的经济压力。因此,需要加强版权保护。版权保护的加强不仅维护版权人个人利益,同时还可以确保他们的优秀作品被合法传播。版权人的作品得到合法传播后会让版权人有继续创作的信心,他们不仅会更加有信心的创作还会因为自己的经历帮助他人共同维护版权,进而更好地推动互联网作品产业的发展。
(二)增强群众社会责任感。互联网媒介对信息加工、传播的时候也是群众接收信息、应用信息的时候。当下,大多数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更加注重“性价比”。他们认为互联网环境下的信息都应该免费共享,并不能接受有所花费才能获取的这种方式。群众认为免费的才是正确的,甚至当有人认为不正确的情况发生时还会遭到质疑和反驳,导致认为应该对版权有一定尊重的人会默不作声,不愿意矫正这些错误行为。而在对版权保护加以宣传之后,认为之前行为错误的人会对版权保护有自己的认识,可以说服那些自认为免费才是正确的人来帮助版权人保护自身版权。在这一版权保护的行为中增强版权人的信心以及使用者的社会责任感。这份社会责任感被激发,才能更加保障网络肃清,更好地进行版权保护,从而形成版权保护增强群众社会责任感再到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更加认同版权保护的良性循环。
(三)完善现行知识产权体系。互联网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的维护成为大家颇为关注的重点。它的维护有一套自身的体系,而其中版权就占据了较大的比重。对版权进行保护的同时,也是在对知识产权进行维护。虽然当前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网络作品可以规避相关责任承担所产生的问题,但是能够对于滥用版权的谋利者进行有力打压的相关立法相对较少。如果可以更加关注版权保护问题,对应出台相关版权保护更加详细的法律法规,就可以在解决版权保护问题的基础上,让知识产权体系更加完善。最终达到实现版权保护能够推动知识产权体系完善的目的。
二、互联网中的三类侵权行为
(一)数字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数字音乐在互联网背景下更加地容易传播和获取,人们可以通过更种网络渠道获取音乐作品。在这样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就极易出现侵权行为,主要可以表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出现“需要者”的问题。这些“需要者”就是不愿意以较高的价格来购买或者享用这些数字音乐,从而导致“盗版者”的出现;第二,出现网络盗版的问题。在未经版权所有者或者所有方允许的情况下,一些人为了谋取利益开始进行盗版制作,对有保护的作品进行解密,从而复制、转发通过较低价格贩卖来获取利益;第三,“需要者”和版权所有人的沉默,“需要者”通过较低的价格获取到自己想要的数字音乐作品,即便知道获取的途径可能违法或者侵权,他们都会保持沉默,与此同时,部分的版权所有人发现这一问题并不会重视。
(二)电子书作品的侵权行为。电子书,看文生意,就是书籍变成电子版本供大家阅读。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电子阅读成为大家流行的阅读方式,不仅方便大家的阅读也促进了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但是随着其蓬勃发展,电子书作品侵权的事件层出不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电子书的版权归属不明确,有些版权应该归属作者时并没有被正确归属给作者而是被出版商滥用,导致版权缺失;第二,电子书作品的作者有些不愿意直接出面处理版权问题的就会在网络上进行版权转让等程序,就会让编辑或者出版社等钻了空子,导致他们的版权被侵犯;第三,还有一些作品被著作权人错误的或者有意的为了利益而授权给其他人使用,导致被授权人错误使用版权,最终虽然著作权人获得利益,但是对电子书的版权有害而无一益。
(三)影视作品的侵权行为。互联网发展中的影视作品大多以电影、电视剧为主,但是也包括动漫、图片等电子形式的作品。随着网络影视作品的出现和盛行,影视作品的侵权行为也逐渐显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未经他允许的情况下,一些人意牟利益为目的拍摄、传阅他人的照片以及视频,对他人的版权没有重视,为求利益不择手段,导致版权所有人受到侵权行为影响;第二,一些视频网站为谋求自身利益破解版权受限的视频等,或者通过不良途径来剪辑制作一些图片大肆传播,对版权人产生不良影响或者间接的人身攻击;第三,在动漫产业的侵权行为,比如盗用或者提前注册商标将一些没有归属的动漫人物或者形象占为己有,导致其版权所有人失去自身版权,还有一些商人以动漫周边的名义出售一些未经授权的相关商品,也是一种侵害版权人的侵权行为。
三、互联网中侵权行为的解决对策
(一)明确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与义务。网络服务商是版权者和版权使用者沟通的保障,只有网络服务商明确自身的责任与义务才能更好地保护版权者和版权使用者。首先,网络服务商应该拥有符合要求的资质和技术支持,在可以保证版权者权益的前提下对版权使用者提供服务。其次,网络服务商在运行过程中应该积极与版权者及时沟通产生的版权问题并有效解决问题。最后,法律规定下,版权者在发现侵权行为时有权利要求网络服务商删除等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网络服务商应该遵循版权者个人意见从而维护版权者。
(二)加强版权主、客体保护意识。在互联网背景下的版权者还是版权使用者都应该有强烈的版权保护意识。首先,从版权使用者角度来分析,如果盗版充斥在消费需求下,版权使用者对花钱消费才能买来版权的这一行为还是会不理解。这就要求在以后的版权保护过程中应该加大版权保护宣传力度,让版权使用者意识到花钱购买版权才是正确的消费行为,而不是以低价支持盗版或者认为免费的才“香”。其次,从版权者自身角度分析,版权者自身应该加强自己作品版权的保护意识,积极登记,认真审核各种版权类文件,在维权的路上坚持走下去,而不是默认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版权保护机制、法律制度。随着版权保护意识的加强相关的保护机制和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从版权保护机制来说,不仅需要网络服务商提供健全的保护机制,还需要企业和国家的帮助,保护机制中不能只有版权者和网络服务商作为主体,还应该有社会群众和技术保护的支持。其次,从版权保护法律制度来说,国家应该加强行政监督的力度,相关部门积极保护版权者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中增添相关法律,不仅从经济上赔偿版权者,还让版权者维权有道、维权有望。
总之,在版权保护的道路上,不仅需要版权者自身的努力,还需要网络服务商的技术和机制的支持,更需要广大社会群众的配合,最需要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只有这样,版权保护的道路才会一路畅通,互联网大背景下的数字音乐、电子书、影视作品等版权才能更好地被保护,才能让他们更加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