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证据认定问题浅析
——由微信聊天引发的思考
2020-03-23朴惠燕
朴惠燕
(延边大学法学院 吉林 延吉 133000)
一、问题的提出
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万元,但被告在起诉时下落不明。原告提供了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聊天记录中体现了“信用卡4个月没还”“周一给你还清,咱俩两清”等内容,但仍未被法院采信。
到底怎样的聊天记录截图,能够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呢?审理法院表示,能够被作为证据采信,需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法定条件。
(一)在真实性方面。原告提交的微信证据只有截图,属于是间接证据。并且没有保留原始终端载体即微信APP中的数据,导致真实性无法核实,且原告曾将被告微信拉黑删除,在法庭审理时也无法再调取原始信息,大大削弱了证据的证明力。
(二)合法性方面。原告提交的截图只有聊天内容,没有对方个人信息界面或者微信号等,聊天界面显示的昵称不能直接指向被告本人,所以不能明确证明聊天的内容确实发生于原、被告之间。
(三)关联性方面。原告提交的聊天内容虽然包含还钱的信息,但是金额不明确,不能完整体现1.6万元借款的事实,不能与原告主张的1.6万元相关联。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事实和主张。最终,原告了解到自己证据的不足,撤回起诉。
二、微信记录法律效力证据认定
关于举证问题,即原告手里的微信借款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借款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第116条明确表示了“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而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①而证据能否采用必须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才能被法院依法采信。
(一)真实性认定。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微信可以让用户与用户之间相互发送语言、文字、图片、视频等,实现即时沟通与对话,但微信并非实名制,微信聊天记录页面显示的主体一般都有昵称,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主体真实性认定难的问题。如果一方要使用微信证据,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当时与其聊天的就是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
(二)合法性认定。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转化为证据。
(三)关联性认定。一种是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并且电子数据应存储在终端载体中。微信证据更有可能被随意篡改,并且更加方便和易于操作。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删除自己发送的微信记录,并且在微信聊天界面上不会留下任何痕迹。这要求当事方在提供证据时尽可能多地生产原始手机,并确保双方都在聊天过程中,不会任意删除内容,并且不会删除提供给法院的微信证据。其次,微信聊天记录需要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据必须形成前后矛盾的证据链,可以相互证明并证明案件的事实。在微信贷款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一些贷方通过红包和转账直接支付给借款人,而不要求借款人签署或签发贷款协议。一旦还清贷款,通常很难收回,而且纠纷的频率也相对较高。在这种情况下,真实而完整的聊天记录将成为关键证据。聊天记录,语音记录和移动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非常适合案件处理。但是对于某些贷款,微信聊天记录只有贷款支付记录,没有任何语音或文字聊天内容,很难确定这种转移方式是否是贷款的法律事实关系。
简而言之,在司法实践中,微信转移的内容是否可以用作最终证据,审查中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的条件,法院才能给予证据资格。
三、如何保证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效力
(一)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保证真实性效力。
1.当事人除提出聊天记录的打印复印件外,还必须出示原始手机或公证微信的记录,证明其客观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如果对方提出异议,需要提出相反的证据,或者启动身份检查程序。
2.写下专属号码。例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就特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微信账户和QQ达成协议,作为双方之间的文件交换和通信的特殊号码,在发生争议后,双方拒绝单方面“拥有号码”,保持诚实可靠的市场秩序,证明可以降低成本。
(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保证合法性效力。电子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规定的特定形式,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提供、收集、调查、验证。由于电子证据具有被简单修改、损坏和损失的特征,所以相关证据非常重要,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则可以向法官申请调查和证据收集。
(三)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保证关联性效力。电子证据相关问题主要包括电子证据主体信息关联性和内容载体关联性,前者指与事件有关的电子证据的主体信息内容载体与事件的当事人或其他实体诉讼事件的参与者之间的内容关联性,后者指与事件有关的电子证据的主体信息内容和其他事件事实之间的内容关联性。②关于电子证据内容的关联性,可以证明与所提出事件有关的电子证据主体的信息内容的关联性是真实的,并且是否能够证明与事件相关的贷款事实的具体存在,例如与贷款的关系的成立、贷款的金额、利息的约定等。以微信为主体的关联性,微信账户不是实名制,当时以微信为主体的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认定中,相对当事人必须同时通过举证证明,当时使用微信聊天的反方是电子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利用微信聊天的“收集”聊天功能,保存当事人的原始记录,使用微信的聊天记录的话容易导致毁灭,不小心删除文件,丢失手机的认证代码,设定文件格式的话,接触微信语音聊天的资料可能会完全丢失。因此,平时要特别注意保存微信语音聊天记录,并收集可能对将来的当事人有帮助。在微信聊天的记录涉及录音的情况下,录音资料没有经过录音处理,应该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真实性。
四、结语
随着微信等网络设备的广泛应用,在实践中,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时必须进行全方位的考虑。既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但仍主要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当事人在举证微信聊记录天作为电子证据时,除尽可能完整取证外,还要注意收集能补强微信证据以外的其他证据,以增强证据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对前述原告与被告以微信聊天截图为主要证据的民间借贷案件,通过裁判的形式,对民间借贷相类似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一种价值指引和法律导向,规范、提醒广大民众在民间借贷中的基本民事法律行为,将虚拟网络对民间金融市场的稳定,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纠纷,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注释】
①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全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②海宣.微信记录怎样成为电子记录[N].经济参考报,2017-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