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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个税改革

2020-03-22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期
关键词:起征点税收制度个税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浙江 杭州 310000)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概述

此次对个人所得税的修改幅度相当大,对原个人所得税法中将近90%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新旧个人税法对比,总体而言,可以概括为新法对税率结构进行了优化,提高了减除费用的标准,较旧法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在某种程度上有效降低了纳税人的税务负担。新个人所得税法最为鲜明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在旧法下,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实行分别计税,稿酬以及特许使用费等采取分别计税的方式。但是,在新法下,以上这些项目首次采取综合征税的方式,适用于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综合征税与分别计税相比较而言,具有非常鲜明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特征。第二,在旧法下,工资、薪金等所得费用减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新法将综合所得的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第三,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共六项,分别为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以及教育等支出。第四,新法与旧法相比,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与旧法中工资薪金税率保持相一致,但是对于超额累进税率3%-45%税率级距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在新法中,对3%、10%、20%这三个档次的税率级距进行了扩大,对25%的税率级距进行了缩小,维持30%、35%和45%的税率级距不变。

二、新个税改革后仍存在的问题

(一)个税起征点及专项附加扣除未能考虑到地区收入不平衡

我国经济区域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人均收入较高,而西部内陆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人均收入较低,这导致在税收政策制定方面出现相关的问题。新个税采用了5000元作为个税起征点,这一统一的标准并未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收入差异,由于生活地区不同,生活支出差异较大,统一的个税起征点无法解决中低收入者的生活压力。个税改革的重点专项附加扣除中,除大病医疗扣除为据实扣除外,其余五项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均采用定额扣除的方式,各项费用在实际扣除过程中也存在不合理现象严重,对专项附加扣除选取定额扣除模式,主要是以固定基数为基础,亦没有顾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大环境产生的较大变化、及地区发展严重不平衡等情况。

(二)个税覆盖不全面、资本性收入税制难以突出公平性

新个税实施了综合所得合并扣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高收入工薪群体实行高税收,但从整个社会收入层面来看,高收入工薪群体收入占总体收入比并不高。从收入性质划分来看,工薪阶层主要收入属于劳动性收入,而处于金字塔尖的高收入人群其财产性收入往往占比极高。个人所得税覆盖范围亦不全面,包括对社会某些新兴行业的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并没有完全覆盖。由于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产生的新型产业经济模式层出不穷,这些新业态从业者的收入没有得到个税征缴的覆盖,导致大量漏税的发生,这些都是由于税收制度不完善,没有根据社会经济结构的发展而动态变化导致的,税收制度的落后使得个人所得税覆盖范围不全面,比如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红经济发展迅速,大量的经济交易通过私人账户和网络直接发生,并未得到监管,这些经济往来处于征税的灰色地带,而相关的税收政策对此没有准确的规定。

(三)税源分散、税收征管水平较低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全面推动下,当前广大民众经济收入来源范围不断拓宽,收入形式呈现多样化发展的特征。现行个税的税目多达九项,可概括为劳动性所得、经营性所得、资本性所得及偶然所得四类,收入来源种类繁多导致多项税源隐蔽性扩大,难以进行区分与实时监控。个税征管实务中存在着大量的现金支付交易方式,这导致税务部门监控过程难以获取有效的财务凭证和银行记录,而要求个人建立完善的财务规范显然是不实际的,这对个税征管是个极大的难题。长期发展下去将会导致个人税收游离于监控外的状态,极大地破坏我国税收结构,致使较多应征税款严重流失。目前个人所得税的采用的征收方式是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二者相结合,其中扣缴制度、申报制度有待完善。申报制度的不完善,如个人收入申报与财产登记制度以及银行金融系统的漏洞,当前市场流通环节中存在着较多的现金交易,致使相关税务部门不能对个人收入以及财产真实性进行有效判别。

三、新个税改革完善对策

(一)充分考虑差异性

针对2018年个税改革中存在的个税起征点未能考虑到地区收入不平衡等问题,相关部门在税制改革中需要更加充分考虑个税目标的差异,针对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大、不同地区居民人均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的巨大差异,征税起征点可以考虑实行不同的起征级别,设立多个起征点,根据地区差异和收入支出差异进行相应调整,这样能够更加有效的发挥税收制度的作用,更能够体现税收对于平衡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同时,我国的征税机关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升征税的能力,对当前征税效率低下的问题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找出原因,对症下药,建立健全基层征税制度体系,加强对征税阶段的监督,保证征税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建立严格的税收登记制度,保证征税工作的透明性,最大程度避免偷税漏税发生,不断优化征税工作的有效性。

(二)提升个税目标定位的合理性

针对我国个税改革后个税征收目标仍不完全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相关完善工作,提升个税目标定位的合理性,使得真正的高收入人群缴纳更多的税款,不仅对劳动性收入进行税收改革,同时要花大力气对财产性收入的税收政策进行全面完善,逐步细化各类财产性收入的种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财产性收入税收税率标准,使税收缴纳覆盖范围更加全面。同时提升征税手段,运用更加先进科学有效的征税工作方式,淘汰落后的征税方式,建立健全完整的征税体系,保证纳税人及时缴纳税款,丰富缴纳方式,提高征税、纳税的安全性,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提升纳税人的积极性,在具体工作中及时发现征税工作中的问题和漏洞,及时优化,使税制改革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完善。

(三)建立健全个税运行机制

针对目前税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发现税制方面的不完善,在个税制度和权责明晰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优化策略。首先,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健全个税制度,包括个税中的各项服务、征税等管理制度,税收监督制度,保证在制度层面起到科学统领的指导作用。要不断在征税实践中优化管理制度,比如完善各项税收管理制度,在不断优化过程中形成动态税收制度,使税收政策能够及时跟上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创新税收制度和模式,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征税体系。其次,有关部门应该增强对征税的管理,有效提升征税效率,及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调整征税的具体规则和方式,使其更符合社会发展情况。最后,有关政府部门应该积极行使政府职能,逐步完善各项与税收相关的政策,比如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将个人税收与经济发展结合,及时调整免税政策等,通过多种制度的完善来促进税收制度更加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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