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共享经济监管的策略
2020-03-20贾天悦
贾天悦
摘要: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业态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但是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完善监管模式。共享经济监管过程中存在共享经济监管模式未能有效规避风险;共享经济监管模式未适应技术创新发展;共享经济协同监管机制未能建立等。应坚持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并存的共享经济监管模式;实施基于新技术的多层次监管机制;构建共享经济的协同监管机制问题。
关键词:共享经济;公共物品;协同监管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20)01-0127-02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学术界的关注。一方面,应该看到共享经济模式对于经济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如创造可观的就业,提升传统产业,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共享经济平台的监管。
一、共享经济监管的必要性
(一)政府实施共享经济监管的必要性
近年来,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模式,作为一种新的经济业态,迅猛发展起来。运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的新经济,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需要政府提供和政府监管。共享单车满足了社会需求,参与了公共服务,是惠民的一种体现。政府一方面要大力扶持共享经济,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征信系统的构建,推动共享经济的有效运行。目前共享单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押金管理、数据滥用问题,就需要政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共享经济服务及产品的质量。对待共享经济发展过程存在的诸多问题,如肆意破坏、融资管理、信息泄露、信任危机,需要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承担起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任,加强共享经济的监管,提供适合共享经济发展的征信系统。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共享经济平台运行,若政府干预过度,也会出现政府失效现象。共享经济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对政府经济职能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产生影响。
(二)市场及行业兼顾的必要性
共享经济的出現是对传统经济模式的革新,应该给与企业更多的自主权,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激发共享经济活力。要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在共享经济监管中的分工,特别要注重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积极探索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经营和竞争规则,并督促共享经济企业严格自律。国外共享经济的经验显示,对于共享单车、网络信贷等共享经济模式,需要遵循互联网思维,多运用行业自律组织实施监管。当然,正确发挥行业监管的前提,是法律上承认共享经济行业监管的合法性。在共享经济时代,市场机制通过弥补市场失灵,优化各种生产要素的供给,实现共享经济产品和服务的高质量。现实的共享经济运行情况表明,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有机结合,是实现共享经济良性运行的保障。
二、共享经济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共享经济监管模式未能有效规避风险
共享经济的一个优势是聚集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但是在满足需求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以共享单车为例,蜂拥而上的共享单车企业导致许多问题,如成本上升和盈利模式不稳定,也存在产能过剩问题。在一些互联网借贷平台,出现了诸如停业、跑路、信息泄露等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使共享经济平台面临巨大的风险,恶化了经济环境。但是目前的共享经济监管举措,未能很好地解决上述风险问题。具体来说,共享经济监管标准尚未建立,传统的年检、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线下监管模式,不能满足新经济业态的发展趋势,监管成本高、效率低下等问题难以避免。某些共享经济平台忽视可能存在的风险,规避政府及行业的监管,危害消费者的利益,导致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出现。共享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会对传统实体经济产生一定影响,会产生一些利益冲突,会给社会管理带来新的难题。需要通过社会协同治理,创造良好的共享经济运行秩序,促进共享经济有序发展。
(二)共享经济监管模式未适应技术创新发展
共享经济的发展是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的支持下实现的,所以面对新技术的使用,实现消费者高质量的体验和交易成本的降低,需要不断完善大数据等新技术,改革和完善共享经济模式,推动共享经济监管模式创新。共享经济平台的监管者,要鼓励企业和平台实现技术创新,规避创新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目前,共享经济新业态发展面临着共享经济监管相对滞后的尴尬局面,主要体现在新技术发展迅猛,共享经济监管模式的调整速度缓慢。对于新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形成实时的妥善处理,在监管责任清单、数据安全标准等问题上,反应较为滞后。共享经济的运行依赖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这对共享经济平台从业者提出更高要求。一定程度上说明共享经济监管还难以适应新经济平台化和网络化等技术发展趋势。
(三)共享经济协同监管机制未能建立
共享经济新业态的特点,是涉及产业的融合度较高,可能会牵涉到多个管理部门和各方利益,这就不可避免地面临多个监管部门如何协同监管问题。以共享单车为例,共享单车平台的运行需要移动互联网、移动支付、卫星定位等技术的支持,其监管会涉及到多个技术监管主体,如共享经济供给方及需求方、共享经济平台。由最初的无序竞争到有序监管,由少数监管主体到多个监管主体,法制、技术及公民素质都对共享经济监管产生深远影响。由于共享经济利益相关者的个人征信信息收集及评价机制尚未建立,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共享经济惩戒机制的建立。由此可见,探讨和实施共享经济的协同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三、完善共享经济监管的对策
(一)坚持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并存的共享经济监管模式
共享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出现的问题需要认真梳理,区别对待。有必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治理共享经济平台过程中的经验,逐步规范共享经济的运行。对于政府而言,对于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共享经济,监管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共享经济运行。要持有一种包容、支持的态度对待共享经济发展。为此,要减少行政审批,破除制度壁垒,创造有利于共享经济新业态发展的营商环境。当务之急,要建立健全共享经济有关法律法规。发达国家的经验显示,政府监管之外的行业监管,在共享经济监管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在实施政府监管的同时,需要逐步加大行业监管的力度。需要提高政府监管和行业协会监管的沟通配合,在共享经济行业准入、交易规则、风险防范、信用评价等方面加强沟通和协调,实现松紧适合有度的监管体系。
(二)实施基于新技术的多层次监管机制
以共享单车为例的共享经济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不管是强制监管还是宽松监管,都处于一个动态的调整过程中。共享单车在最初运行时,政府和共享单车平台监管相对宽松,导致无序成本较高;后来针对越来越多的故意损坏、盗窃等现象,政府逐步加大对共享单车的监管力度,公安部门、城市管理等部门将破坏共享单车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计入个人征信系统,加大对行政执法和征信机制的管理,提高合作监管力度。短期监管和长期监管的结合,少数主体监管和多主体监管的配合,线上监管和线下监管的协作,政府、企业及个人等开放式监管模式的实施,必将建立一个稳定的共享经济良性监管系统。共享经济的发展需要依托新技术的发展,形成保障共享经济健康发展的共享经济监管模式,同样离不开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的支持。可以说,共享经济健康运行的关键是新技术的保障。政府和行业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协调共享经济利益相关者,促进共享经济规范发展。
(三)构建共享经济的协同监管机制
目前的共享经济平台是建立在大数据、移动支付等新技术的基础上的,这就使得共享经济监管需要多方的协同配合。一是依托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形成基于数据挖掘、分析、预警的协同监管机制。把数据信息真正视为生产要素,实现共享经济监管模式由人工监管转变为基于大数据等新技术的监管模式。二是实施多部门的协同监管模式,真正实现基于数据共享的开放共享机制。以共享单车为例,会涉及到公共交通、公安、税务、金融等多个政府监管部门,也包括共享经济行业协会。它们各自履行不同职责,通过合作形成有机的监管体系。为了建立一体化的监管网络模式,需要推动这些跨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三是需要建立一套共享经济征信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公安部门、税务部门等行政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各方优势,建立征信信息共享系统,并实现全社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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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