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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民法典亮相 让清官更好断家务事

2020-03-20贾彦颖

21世纪 2020年2期
关键词:婚姻登记隔代婚姻家庭

本刊记者 贾彦颖

2019年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图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修改情况的汇报。

草案首次完整亮相,婚姻家庭编四大问题引发热议

2019年被网友们戏称为“离婚年”。民政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前三季度全国登记离婚达310.4万对,比2018年同期多出20.5万对。

而自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更是已经连续15年上涨。

有人感叹:“车,马,邮件都慢,一生只够爱一个人”已经变成了“不爱我就拉倒”。

日前,由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民法总则“合体”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首次面世,提交至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婚姻家庭编草案因其与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而备受社会关注。

那么,本次提交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有哪些增删的内容?对配偶婚前病史的知情权、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索赔权、祖辈的隔代探望权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又作出了何种回应呢?

登记前患重大疾病应告知

结婚登记前,你会和你的另一半去婚检吗?

数据显示,目前北京市新人的年婚检率已经从2003年自愿婚检前的100%下降到现在的不足10%。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以怕麻烦、不能请假,或相信爱人等原因,拒绝婚前检查。

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强制婚检制度退出历史舞台。自此,社会各界对于结婚前的患病情况是否应该告知、什么程度的病情需要告知等问题的讨论从未停止过。

2020年1月2日,浙江省东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正在给新人举行简单而庄重的颁证仪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有人认为,这一规定强调了婚前告知义务,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防止因为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以及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然而,强调对婚前病史的知情权是否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对此,记者询问了业内律师,该名律师表示:“夫妻在共同空间内生活,其关系具有高度亲密性,而患病情况和优生优育具有一定相关性。考虑到婚姻当事人的权利,应当要求患病的一方将真实情况告知对方,在这里隐私权要让位于知情权。”

对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并未给出明确规定。记者注意到,我国2007年启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指出,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等。但是,保险疾病与临床疾病是否存在差异?婚姻法中的重大疾病范围又该如何规定呢?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中,一些与会人员提出,在撤销婚姻的操作流程上,还应明确“重大疾病”的范围由哪个主体来确定,具体是在医院鉴定还是要进行专门的司法鉴定确诊之后,才能据此申请撤销婚姻。

离婚冷静期并非新鲜事

“离婚不是想离就离了”“冷静期降低离婚率”“官方出台离婚前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涉及有关“离婚冷静期”的新闻一经报道,便引起热议。

不少人认为,这一规定可以减少冲动离婚的发生,利于维护家庭稳定。但也有反对声音表示该条文可能会干涉婚姻自由,不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

实际上,就提出“离婚冷静期”这一规定本身而言并非是件新鲜事。早在2003年之前,我国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手续时设有一个月的审批期,一些夫妻由于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而冲动提出离婚,如果在这一期间后悔,有机会挽救婚姻。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审批期的规定,为的是使公民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更为便捷。

但近年来,我国离婚现象出现新特点。特别是80后和90后独生子女进入婚恋期,年轻夫妻在相处之中,个体意识较强,对婚姻磨合缺乏应有的耐心,“闪婚”“闪离”的现象比较多。如此一来,夫妻头天晚上吵架,第二天早上离婚,没过两天就后悔的事情屡见不鲜。

因此,“离婚冷静期”的正式提出也就显得顺理成章。

据民法典草案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但也有法律人士认为,“离婚冷静期”不宜“一刀切”。如因遭受家暴而离婚,如果仍然设置离婚冷静期,让夫妻双方回家继续冷静思考乃至劝说双方不要走上离婚之路,意味着受害一方可能要遭受到更长时间的家暴;再如,假设夫妻一方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此时的离婚冷静期可能为强势一方提供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操作空间和便利,让离婚官司变得更加复杂,让弱势一方遭受更多的侵害和损失。

因此,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有委员建议制定“离婚冷静期”的同时设立甄别机制,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予以完善。

婚姻无效、被撤销无过错方可索赔

2016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无效婚姻财产纠纷的判决中,按照按份共有的原则将一处房产判给了单独一方。

当事人金林(化名)在与钟连(化名)结婚后,又更改身份信息,在1997年与徐艳(化名)申请登记结婚。2003年,徐艳在佛山市购得一处价值190670元的房产,并取得了房产证占有该房产的全部份额。在2013年法院判处金林与徐艳婚姻无效后,金林妻子钟连认为佛山市的房产为金林与徐艳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故向法院要求,对位于佛山市的房产进行财产分割。最终法院判决,该财产仍归徐艳所有。

但由于现行法律欠缺对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权属及分割的明确规定,仍存在同案异判现象。2013年,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无效婚姻纠纷案就按照共同共有处理。

记者发现,2011年修正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但对婚姻无效后相关损害赔偿却未涉及,仅在第46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中,列举了重婚的,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情形。

因此,有不少专家学者建议,有一方过错导致婚姻无效,无过错一方也应当有权提出损害赔偿,此举符合婚姻立法保护弱者利益、制裁违法或过错方的立法精神。

此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在此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亚兰表示,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而受到损害的无过错方的法律保护和权利救济作出规定,反映出不仅要从法律原则上否定违法婚姻,还要通过法律责任的方式使用经济手段制裁过错行为人的立法取向。草案三审稿对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力度加大,也将弥补现行婚姻法对过错方惩罚较轻的现状。

隔代探望权纠纷仍将个案裁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删除了之前一审稿和二审稿中增设的“隔代探望权”条款。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达成共识,可以考虑暂不在民法典中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隔代探望,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

可见,删除“隔代探望权”条款并不意味着反对该制度,而是认为对该规则褒贬不一难以达成共识,最终如何取舍仍有研究余地。

隔代探望权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

2015年作出判决的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纠纷案就很有代表性:独生子徐某意外身亡,留下的遗腹子成为安抚其年迈父母丧子之痛的最大慰藉,但因公婆与儿媳双方矛盾激化,儿媳拒绝公婆探望孙子,两位老人由此提起诉讼,要求探望孙子且儿媳应履行协助义务。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类似情形越来越多。现行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隔代探望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曾在一审稿中根据司法实践增加了有关隔代探望权的规定,二审稿又对此作出修改完善,规定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在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离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但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民法典草案二审稿对隔代探望的限制没有必要;也有意见认为,隔代探望权范围过大,容易引发矛盾,影响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还有意见表示,法律不宜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单独的探望权,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删除“隔代探望权”条款,有学者指出,隔代探望权的行使需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前提,不能影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和监护人监护权的正常行使。而如何判断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最有利于子女成长,在不同的家庭环境中有所不同。因此,立法机关不作出统一规定而交由司法进行个案裁量有一定道理。

2020年将是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收官之年,完整的法典问世在即。而随着法律条文的不断完善,今后,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或将件件有法可循,每个公民的权益也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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