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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直销银行监管:关注要点及策略

2020-03-19韩晓宇邓宇

银行家 2020年3期
关键词:银行业务法人监管

韩晓宇 邓宇

互联网金融冲击传统银行发展,从起初的竞争到融合,新金融理念深入传统银行转型,成为数字金融变革的重要驱动。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银行模式逐渐成熟,百信银行、招东银行等纷纷成立,传统银行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走向实质性阶段。相较于传统银行,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完全依赖于互联网渠道和线上化运作,数字银行成为独立法人资格直销银行的核心理念。这种模式打破了传统银行的服务边界和业务形态,在服务效率、业务流程、客户营销上更加垂直、高效。同时,也为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的监管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监管关注的主要问题

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的监管没有现存的制度可以套用,国内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以及支付行业均为新兴产业,弥补了传统金融的短板。百信银行、招东银行均为传统银行和互联网公司合作,可借鉴银行、金融科技、支付和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的特点,取长补短,从风险监管标准、市场准入、反洗钱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等层面完善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的监管规则。

风险监管标准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风险管理过程包括评估风险、控制和管理风险敞口、监控风险这三个基本要素,当银行开展新的直销银行业务时,应该采用完整的风险管理过程来评估风险并对风险进行控制。其中,控制和管理风险主要包括实施安全政策和措施、协调内部沟通、对产品和服务的评估和升级、实施措施以限制外包风险、信息披露和客户教育、制定应急计划等方面。在监控风险方面。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持续监控是风险管理过程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独立法人直销银行而言,由于创新的产生使得直销银行活动的性质很可能迅速变化,同时一些产品对开放的网络(如互联网)有很强的依赖,因此对于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的风险监控就显得尤为重要,其中系统测试和审计是最为重要的两个监控要素。

市场准入

对于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的市场准入,美国和欧洲大多数国家的监管部门对其设立要求申报批准,审查的主要内容有注册资本、银行规模、网络设备标准、技术协议安全审查报告以及风险处置预案等。这些规定可以保证直销银行的管理者在具体的管理实践中重视与传统银行共有的风险。相较于机构的市场准入,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对独立法人直销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管较为宽松,现有的实体银行开办传统银行附属的直销银行业务一般不需要经过审批,但是对于开办新的银行业务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尽管不同国家(地区)对于开办新的网络银行业务的具体规定不同,但是都考虑了新业务的风险因素,从具体业务层面保证了对网络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反洗钱监管

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的反洗钱监管难度比较大,由于其智能化运营的特殊性,现场检查和审计都需要比较强的技术力量支持。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通过互联网基础突破了时空限制,在带来了便捷的同时,也对已经形势严峻的反洗钱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挑战,这是因为:一方面,传统的洗钱规则不再适用于某些形式的电子支付,从而促使洗钱规则出现一定的创新;另一方面,网络银行业务是无纸化办公,并且可以进行远程操作,使得相关部门对于追踪资金的来龙去脉需要花费更多的周折。因此,独立法人直销银行数字化、智能化的模式使得运用传统方法预防和侦查洗钱犯罪活动变得更加困难,这就促使各国采取相应措施以应对新技术下洗钱的策略。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的反洗钱监管涉及到支付、信息、技术系统和电子账户,监管的标准和规则还不清晰,亟待解决。

消费者权益保护

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的经营以数字化、线上化渠道为核心,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包括网络银行客户信息保存的合法性和标准化,个人信息、交易记录和账户情况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等,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包括银行通过电子渠道向客户披露、揭示相关业务的透明化和合法性,以及银行处理客户纠纷程序的规范化等。对于网络银行业务中使用电子签名的消费者,美国和欧盟都通过专门的法律保护这部分消费者的权益,在新的技术条件下保证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全面性。独立法人直销银行与网络银行有非常紧密的关系,而且模式相似,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可以借鉴。

完善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监管的建议

明确直销银行的法律地位

目前直销银行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出现,新设立的四家纯网络银行是按照《商业银行法》的准入标准经银保监会审批设立的,其他的由传统银行设立的直销银行则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是按照《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关于网上银行的业务准入来进行监管的。实际上,直销银行是区别于传统银行和电子银行业务的一种独立的银行模式,仅满足《商业银行法》的准入条件并不够,而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也并不适合用在直销银行的准入上。直销银行的独立性和发展需求呼唤监管机构能给直销银行一个独立的法律地位,让其区别于传统银行和传统银行下的网上银行业务。笔者建议,尽快出台关于直销银行的专门监管法规,对直销银行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将其与网上银行、电子银行区别开来,并作为一种独立的银行模式进行专业的监管。

允许直销银行成为独立法人

国内独立法人资格直销银行的发展还不健全,与域外的直銷银行的差别主要表现在独立性上。目前银保监会批准成为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的只有四家,分别是阿里巴巴集团发起设立的网商银行、腾讯集团发起设立的微众银行、中信银行与百度公司筹建的百信银行以及新希望、小米和红旗连锁联手创办的新网银行(官方称它们为首批试点的民营银行,亦被称为新一代互联网银行)。据新闻报道,还有20多家银行在申请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牌照。虽然《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对直销银行在成为独立法人上并没有加以限制,但审批制下标准的模糊、过程的不透明使得直销银行获得银行牌照并不容易。传统银行设立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的实践还需要更加详细、专业的银行法规来肯定,也需要更加透明公开的审批制度来保证。只有实现了组织机构的独立,直销银行才能真正脱离传统银行,实现真正的独立运营和独立结算。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开放传统银行设立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的隐形监管关卡,将直销银行作为一种新的银行模式,既允许已设立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直销银行,也允许新设法人获取直销银行牌照。

设置直销银行的准入条件

在监管法律确认直销银行作为一种新的银行组织形态后,出于规范直销银行市场的目的就要建立起市场准入的标准,监管机构对于直销银行放宽准入的态度已经可以从实践中看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设置我国直销银行的准入条件:(1)确定准入主体。跟随银行设立主体宽松化的政策倾向,采取单独进行直销银行设立审批的模式,规定法人和自然人通过直销银行审批后可以设立独立的法人机构,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必须通过审批后才能从事直销银行业务。(2)确定注册资本。虽然《商业银行法》第13条已经对银行准入必须持有的最低注册资本有所要求,但直销银行的虚拟化和超地域性带来更多的未知风险,基于系统安全的考虑,可以设置比实体银行更高的资本要求。(3)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由于直销银行是高风险行业,在设立之时就需要对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进行合理规划,以证明自身抗风险能力。(4)设定技术条件。直销银行的虚拟性注定了它对于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和技术设备的高要求,应当设立比电子银行、网上银行要求更高的技术准入标准。(5)明确业务准入范围。一方面,直销银行传承的传统银行业务上,应当区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限定其在适当的区域内从事与自身资本能力匹配的业务;另一方面,在直销银行开发的特色产品和服务上,必须要有相关的监管规范来明确,是否要经过审批、怎样控制风险等都需要预留监管空间。

结语

当前国内独立法人直销银行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从监管上来说仍然较为严格。一方面是国内独立法人直销银行发展模式还不成熟,在法律地位、监管制度和其他配套机制方面并不完善,贸然推进容易造成监管漏洞,野蛮生长易造成行业生态破坏;另一方面是国内独立法人资格直销银行的定位、功能和内部管理还存在许多漏洞,发展定位不清晰,与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和支付行业都有大量的重叠,不宜发放过多牌照。从实践来看,未来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的发展路径应是协同并进,做大做强头部机构,发展一批有代表性、模式成熟的机構,并建立以监管部门为主导、以金融机构、科技公司、行业协会等磋商协调机制,规范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监管、市场准入、行业生态,最终培育出具有行业竞争力的独立法人直销银行,带动消费金融、支付、金融科技的深度转型。

(本文仅为作者学术探讨,与所在单位无关)

(作者单位:中信银行总行电子银行部,中国建设银行湖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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