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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健全违反校规校纪的处分制度

2020-03-19陈春勇

教育家 2020年6期
关键词:校纪校规救济

陈春勇

谈到校规校纪,就必然要谈违反校规校纪的处分制度。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据此,教育惩戒权将下放到学校层面。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探究发达国家校规校纪立法中的教育惩戒问题,对我国健全校纪校规立法,确保教师依法管理学生,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具有现实意义。

发达国家教育惩戒立法的特色

规范教育惩戒内容和限度。发达国家对教育惩戒依其主体、程度进行分类。美国各州通常按教育惩戒严重程度将其分为重大违规惩戒和一般惩戒,并按惩戒权限划分不同惩戒主体:学区惩戒用于长期停课或转学等严重情况;学校惩戒由校长决定短期开除或停学等;教师惩戒针对课堂较轻违纪行为,如训斥劝告、逐出教室、课后留校、劳动作业。英国教育惩戒强调适宜性及学生个体情形,具体包括口头训斥、罚写特定作业(如日记)、校内服务(如捡拾垃圾、清洁教室)等,极端情况下学校可处以短期或长期停学。德国教育惩戒主要分为教育性措施和维持秩序措施。前者包括与家长谈话、斥责、取消学校郊游等权利;后者针对严重违反校规学生,包括书面告诫、转班、暂离学校以及退学或开除学籍(非义务教育阶段)等。立法还依“比例原则”要求惩戒适度,与学生违规性质、危害程度、过错程度相适应。日本明确惩戒主体、适用范围及内容,禁止体罚。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长不得勒令停课,教育委员会做处罚决定不能仅参照校长书面意见,需结合学生家长意见;对高中生,校长有权独立处罚,如停课、开除、勒令退学,但处罚决定应上报教育委员会。

强调正当程序。发达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在立法上强调正当程序,教育惩戒立法也不例外。美国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1975年Goss 诉Lopez案中,俄亥俄州9名中学生被停学10天,校长下令停课前未举行听证,当地法院认定学生权利受侵犯,该案随后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确立了短期停学处分须有通知和听证的判例,正式确认正当程序对教育惩戒的指导作用。根据正当程序,教育惩戒需有书面告知,即惩戒前书面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告知惩戒事由和方式,送达书面处分决定,告知不服惩戒的救济途径;学生若受严厉惩戒,有权要求召开听证会进行陈述和申辩,其监护人及代理人可出席听证会。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需较完备的正当程序要求,包括指控通知、聘请律师、听证、保持沉默、查询证据、要求证人作证或控方举证等。

凸显权利救济。发达国家注重通过建立完善的救济立法保障教育惩戒的合法行使,“以权利制约权力”,防止滥用权力和侵犯权利。大多发达国家立法除通过明确惩戒权的行使限制、适用范围、方式和程序以促使教育惩戒正当行使外,还在惩戒学生后建立较为完善的师生救济机制。美国的教育惩戒强调惩戒学生时要提前通知惩戒理由、给予充分辩护机会、进行详细档案记录及保障师生申诉机会等。英国规定家长要参与学生管理,学校要与家长签订教育学生协议,并协助警方实施学校安全伙伴计划。韩国教师实施惩戒时要有其他教师在场。新加坡在校内设立学生法律援助办公室,保护学生在受惩戒过程中和受惩戒后的合法权益。正是有了这些救济机制,才令教育惩戒更为合法、规范,并有助于保障师生权益。

发达国家教育惩戒立法的启示

要完善立法,明确惩戒内容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可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实际赋予学校对学生实施否定性评价甚至惩罚(处分)的权力,但教育惩戒仍缺乏明确法律界定。为此,应完善相关法规,确立教育惩戒,规范其范围、对象、方式等,但禁止体罚。要依教育惩戒严重程度,实行一般、较重和严重惩戒等分类:一般惩戒,如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课内面壁反省、暂扣违规携带的物品、暂时隔离教学现场,教师可据教学管理需要自主行使;较重惩戒,如暂停或限制参加社会实践和游览等集体活动、校内公共服务、隔离反省、家长到校陪读等,用于违反校规拒不改正的学生,由教师经学校德育负责人同意并通知家长后实施;严重惩戒,如暂时停课停学、法治教育训诫、专门教育场所辅导矫治、限期转学、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对高中学生还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适用于屡教不改或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行为的学生,由教师提请学校实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学生,由学校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或移送司法机关。

要严格遵守正当程序。为确保教育惩戒合法合规,避免其滥用并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教育惩戒要遵守正当程序。要确保惩戒規则明确、公开,如将其置于学校网站、学生手册的显著位置,保障学生知情权;惩戒主体应符合相应权限,要查证被惩戒学生确有违规行为;惩戒过程中教师要书面记录并保障学生申辩、申诉、复议等权利;充分考虑学生性别、年龄、一贯表现、过错性质、危害程度、悔过态度等,选择适当惩戒方式,实现最佳教育效果。学校及教师采取较重或严重教育惩戒,需书面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惩戒事由和方式及不服惩戒处理可采取的救济途径;允许学生召开听证会进行陈述和申辩,其监护人及代理人可出席听证会、查询证据、质问证人、要求控方举证等。严重惩戒实行“做出决定”与“实施惩戒”相分离,即教师负责提供学生应受惩戒的事实和惩戒建议,由学校负责人实施。学生受严重惩戒后能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学校可提前解除惩戒,并恢复获表彰或奖励的权益。惩戒后应及时鼓励和安慰学生,避免其失去学习和生活的信心。

要全面保障权利救济。教育惩戒事关学生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应建立有效的救济机制,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首先,学生及其监护人对教育惩戒不服,可提起校内申诉。学校应成立由校内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家长委员会、法治副校长以及教育或心理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员等校外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校内申诉。学校应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监护人公布。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全面审查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教育惩戒的决定。学生或其监护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或提起教育部门申诉。当然,学生认为教育惩戒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亦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无须经过申诉程序。其次,还应建立健全教师权利救济机制。受立法缺位、自由观念、媒体失当宣传等因素的影响,当前很多教师不敢行使惩戒权,致使教学秩序和学生教育受阻。鉴于此,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应主动担责,维护教师依法惩戒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一味推诿或简单粗暴处分教师;对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应依法维护教师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支持或代表教师追究其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责任编辑:李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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