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海洋能源产品贸易格局与复杂网络特征分析①
2020-03-19韩梦玮颜李朝
韩梦玮,颜李朝
(湖南师范大学 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2019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高峰论坛上阐明了经济“绿色发展”的重要性。海洋能源是重要的绿色能源。帅竞提出,海洋能源产品主要包括额定电压在一千伏以内及高于一千伏的海洋能源电缆与电导体[1]。它属于新能源产品范畴,区别于环境污染较大且能量储存有限的传统能源产品。复杂网络与国际商贸网络的拟合度较强,利用复杂网络对贸易格局进行探究,已成为一种成熟的研究方法。Snyder D运用复杂网络核心-边缘分析,探究全球经贸网络的结构特性[2]。Serrano、Carlaschelli、Fagiolo等通过建立世界商贸网络,发现其具有小世界等结构特征[3-5]。近年来,国内许多学者运用复杂网络方法,对特殊产品贸易展开分析。杨鑫、刘劲松、朱丽丽等分别运用复杂网络,对国际天然气、锂矿产品贸易网络的结构特征展开研究[6-8]。当前学者对“一带一路”能源贸易情况的研究多聚焦于传统能源贸易领域,而对海洋能源产品等可再生能源产品贸易的研究较少。在此前提下,运用复杂网络方法深入研究“一带一路”海洋能源产品贸易网络,对加快海洋能源产品贸易发展,促进“一带一路”政策实施,达到“绿色低碳”世界愿景,有着深刻的意义。
1 “一带一路”海洋能源产品贸易模型构建
图1 2017年“一带一路”海洋能源产品贸易网络
图1展示了2017年“一带一路”海洋能源产品贸易情况。网络图中的节点表示“一带一路”海洋能源产品贸易参与国,两个国家之间的连线由贸易出口国指向进口国。通过观察图1能够直观地了解到,中国、印度、俄罗斯、匈牙利、阿联酋、新加坡等国度在贸易网络中作为节点国,国家周边的连线稠密,表明了他们的贸易伙伴众多,与沿线国家之间的海洋能源产品经贸联系密切,是贸易网络中的重要节点国家。
2 “一带一路”海洋能源产品贸易网络拓扑结构分析
2.1 网络密度及互惠性
在“一带一路”海洋能源产品贸易网络中,网络密度表示各参与国的贸易联系密切程度,互惠性体现了各参与国间存有双向贸易的水平。网络中客观存有的连系数量愈多,各节点间的关联愈紧密,则网络密度愈大。节点的双向联系程度愈高,即互惠性愈强,网络拓扑结构愈稳固。
通过Ucinet软件对海洋能源产品贸易网络的网络密度与互惠性值进行测算可知,2017年贸易网络中的连线数为1033,网络的密度值与互惠性值较低,前者为0.24,而后者为0.31,说明各参与国间贸易关联较稀疏,且双向沟通水平较低。这主要因为参与国多为发展中国家,各国经济能力与技术水平有限,而海洋能源的使用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因此,各国参与贸易的平均水平较低,相互联系较弱。
2.2 中心性
节点度与节点强度是表示节点中心性特征的关键指标,其分别用于测量无权网络与加权网络中节点的中心水平。在有向网络中,节点度及节点强度根据贸易方向可分为出度和入度以及出强度和入强度。
2.2.1 节点度
经计算,2017年“一带一路”海洋能源产品贸易网络的点度数均值为15.67,即平均每个国家都与近四分之一的参与国有贸易往来。表2与表3分别是2017年“一带一路”海洋能源产品贸易网络中出度和入度排名前十的国家。中国、俄罗斯、新加坡、匈牙利、捷克、波兰、印度等国在出度及入度排名中均位列前十,且中国在出、入度排名中均位列首位。上述国度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与较高的海洋能源开发利用技术,或是海洋能源产品需求较高,因此在商贸网络中表现活跃,是网络的中心国。然而尼泊尔、吉尔吉斯斯坦等南亚、中亚国度在商贸网络中出度、入度值均相对较低,属于商贸网络中不活跃的国度。
表2 2017年“一带一路”海洋能源产品贸易网络出度排名前十的国家
表3 2017年“一带一路”海洋能源产品贸易网络入度排名前十的国家
2.2.2 节点强度
表4和表5分别展示了贸易网络中出强度和入强度排名前十的国家的节点强度。中国、越南、土耳其等国家出强度排名靠前,担任了网络中重要出口职能。中国、越南、新加坡等国家入强度排名靠前,在贸易往来中有较大的进口贸易额。中国在出强度与入强度排名中均居于首位,说明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不可再生能源短缺情况的加剧,中国越来越看重海洋能源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表4 2017年 “一带一路”海洋能源产品贸易网络出强度排名前十的国家 百万美元
表5 2017年 “一带一路”海洋能源产品贸易网络入强度排名前十的国家 百万美元
2.3 中介性
节点中介性是衡量节点是否占有剩余节点连系中间位置的复杂网络结构特征指标。中介性愈高,则此节点的路径控制水平愈高。节点介数为表现通过节点i的最短路径数目的指标,它反映出节点对资源的支配能力。结构洞代表资源流动缺口,其常用衡量指标包含有效规模、效率性以及结构洞限度。有效规模及效率性愈大,结构洞限度愈小,说明这一节点在网络中的控制能力愈强。
表6展示了2017年商贸网络中节点介数排名前十的国度的节点介数与结构洞指标。中国、波黑等国的节点介数排名前列,反映了这些国家在贸易网络中对信息与资源有着较强的控制能力,是商贸网络的关键枢纽,对其余参与国间的贸易往来有着显著影响。中国、新加坡、捷克、塞尔维亚等国的有效规模与效率性值较大,而结构洞限度较小,表明这些国家在网络中对资源有着较高的控制水平,对剩余节点的影响力较大,且受贸易伙伴国度的制约程度以及对其依赖性较低。中国于节点介数、有效规模以及效率性排名中均位列第一,并且节点介数和有效规模值远大于位列第二的国家,说明中国在“一带一路”海洋能源产品贸易网络中主导国的地位稳固,对其余参与国的贸易活动有着较高的影响力。基于此,中国应继续加强“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挖掘沿线国家的贸易潜力,促进海洋能源产品对外贸易发展,加速经济绿色发展。
表6 节点介数排名前十的国家的节点介数与结构洞指标
2.4 集聚性
运用Ucinet计算2017年“一带一路”海洋能源产品贸易网络的聚类系数为0.28。郝晓晴等研究的世界铁矿石贸易网络的聚类系数介于0.34~0.42[9],葛志远等研究的2005—2014年间“一带一路”交通运输产品贸易网络的聚类系数介于0.72~0.75[10]。与上述网络相比,2017年“一带一路”海洋能源产品贸易网络的聚类系数较小,节点近邻间的贸易联系较稀疏。“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海洋能源禀赋存有差异,且不同国家开发和利用海洋能源的技术能力各异,部分国家在贸易网络中的表现较为活跃,而另一些国家则较少参与到贸易活动中来。由于经济发展不均衡及对外贸易壁垒等现状的制约,“一带一路”海洋能源产品贸易网络中各国间的商贸联系较为稀疏,网络集聚性较低。
3 “一带一路”海洋能源产品贸易网络核心-边缘分析
核心-边缘模型运用到网络结构研究中,主要用来描绘网络节点因相互关联数量的多少组成的一种中心聚集,外围稀疏的结构。在“一带一路”海洋能源产品贸易网络之中,一些国度的贸易伙伴数目较多,贸易额较大,因而在网络中拥有较大影响力,占据了网络的核心地位;一些国度则处于边缘位置。因此,有必要对网络中各节点的核心度进行计算与分析,核心度越大,节点在贸易网络中越重要。
运用Ucinet软件对2008—2017年海洋能源产品贸易网络中各国的核心度进行计算。陈银飞将核心度高于0.1的节点国视作核心国,核心度处于0.01至0.10的视作半边缘国,核心度低于0.01的视作边缘国[11]。历年的核心-边缘划分结果如表7所示。
表7 2008—2017年核心、边缘、半边缘国家
从核心国数量的变化情况看,2008—2017年“一带一路”海洋能源产品贸易网络的核心国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从2008年的16个核心国减少至2017年的4个,说明贸易的控制权愈来愈掌握在少数国家手中。首先,在此十年间,中国一直占据贸易网络的核心地位,且核心度排名一直居于首位,在网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次,越南、新加坡也长时间处于核心国之列。越南与新加坡属于东盟的成员国,而东盟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关键合作伙伴,“一带一路”倡议与越、新两国的发展规划贴合。因此,这两国在“一带一路”海洋能源产品贸易活动中的参与度较高,占有贸易网络中的核心地位,且新加坡经济发展程度较高,拥有较高水平的海洋能源开发与利用技术,因此海洋能源产品贸易额较大。
从进入核心国之列的时间顺序看,中国、匈牙利、越南、塞尔维亚、新加坡、土耳其等国较早成为网络中的核心国,而捷克、匈牙利、土耳其的核心度整体呈下降趋势,先后自2012、2013年退出核心国之列。而白俄罗斯、巴勒斯坦、叙利亚、伊拉克曾短时间进入核心国之列。
中国在网络中的核心度最高且地位稳固,为对中国的核心度进行更深入研究,本文做出2008—2017年中国的核心度变化曲线,如图2所示。
图2 2008—2017年中国核心度变化曲线
由图2可知,2008—2017年,中国在整个商贸网络中的核心度整体呈上升态势,这反映了中国在网络中的影响力不断增强。2008—2010年,中国核心度增速较快,表明全球经济危机对我国海洋能源产品对外贸易的冲击较小,且为中国的海洋能源产品对外贸易提供了发展的机会。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正式提出,对中国海洋能源产品的对外贸易起到促进作用,使得中国的贸易核心度得到了进一步提升,直至2015年,中国贸易核心度达到峰值0.869,此后趋于稳定。
4 结论与建议
利用复杂网络方法,通过构建2017年“一带一路”海洋能源产品贸易有向网络,对网络的网络密度及互惠性、中心性、中介性与集聚性等指标进行研究,并采用核心-边缘模型对网络进行分析。研究表明:
(1)2017年“一带一路”海洋能源产品贸易网络的网络密度值及互惠性值均较低,网络的连通与扩散能力较弱,各参与国贸易联系稀疏,且双向连接水平较低。
(2)中国、俄罗斯等国在网络出度与入度排名中均位列前十,拥有较多贸易伙伴,是网络的中心国。
(3)中国、越南等国位于网络出强度与入强度的排名前列,在网络中承担了重要的进出口职能,且中国在排名中均位列第一,表明中国日益重视海洋能源等绿色能源的利用。
(4)中国、波黑等国节点介数排名位于前列,在网络中对资源有着较强控制力,是贸易网络中的重要枢纽。中国、新加坡等国的有效规模与效率性值较大,结构洞限度较小,对其余节点有较大影响力。
(5)“一带一路”海洋能源产品贸易网络中节点近邻间贸易联系较稀疏,网络集聚性较低。
(6)2008—2017年“一带一路”海洋能源产品贸易网络的核心国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中国核心度排名一直居于首位,占据海洋能源产品贸易网络的核心地位,且在网络中的影响力不断增强。
根据如上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维持“老伙伴”,发展“新伙伴”。一方面,我国应持续加强同俄罗斯等海洋能源产品贸易活跃国的贸易往来;另一方面,我国应充分挖掘与海洋能源丰富的欧洲国家等国间的贸易潜力,积极拓展市场,优化“一带一路”海洋能源产品经贸结构。
(2)稳固我国“一带一路”海洋能源产品商贸核心国地位,提高经贸影响力。我国在“一带一路”海洋能源产品贸易网络中承担了重要的进出口职能,且对资源有着较强的控制力。我国应继续增强“一带一路”建设,积极推动与沿线各国间的商贸合作,加强对外商贸谈判能力,提升经济利益。
(3)发展海洋能源开发和利用技术,加大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海洋能源应用的技术能力是决定我国海洋能源产品对外贸易的重要因素。提升技术能力有助于降低生产成本,有效应对技术贸易壁垒等非关税壁垒,增强产品竞争力,促进我国海洋能源产品对外贸易,实现经济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