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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思考

2020-03-18王晓伟

种子科技 2020年4期
关键词:新品种保护

王晓伟

摘   要:近几年,伴随着我国农业不断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林业部门越来越重视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分析了当前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归纳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植物新品种主要是指通过人工培育的植物品种或者开发出来的野生植物品种,其主要具备一致性、新颖性、稳定性以及特异性等特征。2016年版《种子法》设专章保护植物新品种,提升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层级,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具有明显的积极促进作用,有效推动了我国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   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我国最早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距今已有多年历史,并在1997年针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正式构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此后,原农业部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予以了数次的补充与完善,不断地增加了植物品种的权数量。而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本身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其少不了法律、审查测试、申请受理等多个部门的相互协作,但在此方面我国现有的制度还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例如:关于新品种保护只颁布了行政条例,但是缺乏相应的立法规定;个别科研单位存在着“重成果” “重论文” “轻知识产权”的情况,还时常会发生一些侵犯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2   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落后

与西方发达国家对比,我国森林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存在很多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低下、保护转换机制僵化等。林业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方面存在数量少、缺乏保护意识、分布不均等问题。林业植物新品申请数量不等于实际品种数量,新品种分布不均衡主要体现在森林申请的新品种多数为观赏树木。但是,当前我国林业植物保护体系还不完善,学习应用系统的能力和水平均有待提高。

2.2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困难

该项法律具体表现在2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修订滞后,《种子法》仅对植物新品种保护规定作微调,无法解决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整体协调问题,但是由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没有及时修订,当前林业新品种执法仍然缺乏有效的依据。由于法律规制的约束,导致林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执法途径局限于林业行政执法和法院执法。二是关于司法程序,根据司法权自身的中立性、被动性、终局性及程序性等特征,一旦发生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利的行为,采用司法途径进行维权时经常出现取证困难和时效较长等问题。

2.3   植物新品种申请程序复杂

虽然我国早已在2017年就取消了新品种保护的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等收费项目,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一项新植物品种保护权的申请仍需要1~2年以上,这对于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非常不利,加之法定申请程序过于复杂,对育种人的积极性也产生了非常大影响。

2.4   品种保护开发应用价值测试依然为低级阶段

在发达国家,品种保护的通用测试方法是确定森林植物新品种的顺序,并根据品种育种者是否通过测试来选择品种的应用程序。该测试需要审批程序,但我国审批部门在领先的评估和保护品种测试中缺乏统一的协调,没有严格的测试,仍处于较低水平。

3   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策建议

3.1   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立法保护

目前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分别由《条例》《实施细则》(《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和2个司法解释(法释[2001]5号和法释[2007]1号)等组成。尽管新《种子法》对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问题作了一些规定,但仍然无法有效解决现行品种权保护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漏洞与冲突问题。只有尽快启动《条例》修订或者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同时协调专利法、保护法、植物新品种种子法之间的关系,才能保护和促进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并保护其利益。

3.2   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激励制度

相关部门应通过建立品种权保护专项基金,引导和鼓励育种者及时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避免无形资产的流失。对于国家及省上有些专项针对新品种选育的研究课题,应列出专项经费用于申请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此外在农业科研立项、验收及科技成果评奖中,也要制定相应政策,对自有品种权予以倾斜,将获得品种权作为育种课题列项和品种后补助及推广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護与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申报奖励和品种审定平行同等重要地看待,作为育种课题考核和完成情况评价的重要指标,作为对科研人员科研工作绩效考核、职称晋升和奖励的评定依据。

3.3   加强DUS数据库建设

一旦申请了林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权,便需要通过DUS试验来检测新品种,如此便需要加强DUS数据库的建设,以便检测植物新品种是否能够满足保护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完善林木植物DNA植物图谱的数据库,并通过品种区域检测验证部门对新品种保护进行DUS检测,以实现品种权的申请、复审、检测、授权等环节与互联网互动,提高检验的效率。

3.4   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体系

保护林业植物新品种仅依靠某个职能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应协同多个部门共同实现。我国的植物保护体系属于行政范围,但是与其相关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如此便需要不同的系统进行相互协调,不断提升审查时效,提高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执法水平。作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应该分工协作,共同营造良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治环境,以免新品种权力者利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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