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债务催收外包行业监管问题研究
2020-03-17孔德艳吴洪强刘斌
孔德艳 吴洪强 刘斌
【摘 要】近年来,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在化解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风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领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债务催收行业仍然处于混乱、无序的发展状态,各种不法或失当的恶性催收案件频发,亦有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有组织地实施暴力、软暴力等非法催收手段,被司法机关定性为黑恶势力,债务人在被催债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为防范不当催收行为、确保催收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完备的金融领域债务催收行为规范显得极为重要。
【关键词】金融机构;债务催收外包;行业监管
引言
债务催收外包是随着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的快速扩张应运而生的,其与债权人自主催收相对应,主要指第三方外包服务机构受商业银行等合法债权人的委托,向违约的债务人依法合规地催收逾期债务的行为.
1我国金融机构债务催收外包的合法性
2009年,我国银监会发布《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催收合作方签订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并承担债务催收外包的风险管理责任。作为首个涉及规制金融机构债务催收外包行为的文件,该通知可以被理解为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债务催收外包行为的默许。2010年银监会又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其第三条明确指出“外包”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原来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持续处理的行为”,且确认受委托的服务提供商包括“独立第三方”,再次默许了金融机构委外催收的行为。此外,我国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亦为金融机构债务催收外包行为提供了合法性依据。例如,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合同编第五百四十五条继承了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核心规定,并增加规定“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逾期不清偿债务的金融消费者享有追偿贷款本息的债权,原则上可以委托第三人代其追偿债务,也可以将其债权合法转让给第三人。但合法性的前提是,金融机构对于委外催收要事先取得金融消费者的同意,且金融机构要遵守监管规定,按要求监督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以合法手段进行催收。
2金融领域债务现状
随着经济增长、居民消费观念的转变,信用卡发卡量和交易量显著增加,新型借贷模式和信贷产品不断涌现,消费者群体实现超前消费的同时也确立了大量信贷债务。部分消费者经济能力下降导致还款能力降低或因信用意识薄弱而恶意逃废债务,暗含着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规模持续增长的隐患。根据《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有关数据,2018年末,我国住户部门贷款余额47.9万亿元,同比增长18.2%;个人不良贷款余额7103亿元,不良率为1.5%,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信用卡贷款不良率分别为0.3%、0.7%和1.6%。《2020年第一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7.49亿张、环比增长0.32%;银行卡授信总额17.57萬亿元,环比增长1.17%;银行卡卡均授信额度2.35万元,授信使用率为41.34%;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918.75亿元,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27%。不良贷款规模的扩张不仅为金融领域债务催收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市场空间,还促使金融债务催收行业成为金融产业链末端的重要细分行业。
3我国金融机构债务催收外包行业监管优化路径
3.1完善行业监管和自律
产业领导和纪律是债务回收产业良好发展的重要保障。美国fdcpa规定美国贸易委员会规范债务行为。此外,香港和台湾设有香港金融管理局或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局,履行监督职能。我们还应建立一个专门关注债务行为的机构,或只将其纳入现有行政部门。产业所有权也是债务减免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产业协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工业协会可以发展符合现阶段要求的职业方法,并规定第三方债券的行为。对行业协会的处罚,如b .关于评论的指控,威胁到公司的形象和市场地位,要求遵守行业规则。
3.2建立债务催收行业自律机制
实践证明,在监管归属明确、行业专门立法制定之前,行业自律组织可以积极有效地维护行业发展秩序。美国于1977年出台债务催收行业专门立法,但其1939年已成立“收账者协会”,后更名为“美国国际信用收账协会”。该协会制定了严格的职业行为准则,致力于维护催收行业的公平竞争与有序发展。对于违反协会行为准则的会员,协会将依据其订立的职业道德审查规则进行严肃处理。此外,协会还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和考试,受理消费者对协会成员的投诉等。我国台湾地区于2003年成立名为“金融机构债权管理同业协会”的金融机构债务催收行业自律组织。该协会同样制定了行业自律规范,针对各类不当催收行为,区分电话联络、信函催收、外访催收等分别设置了具体的行为规范,明确列明了禁止性催收行为。
3.3明确违反催收作业规范的相关责任
法定义务的遵守与履行直接关涉法律价值与秩序的实现。通过明确违反催收作为规范的相关责任,能够保障催收规范有效实施,此处的相关责任是指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首先是催收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催收行为规范的行政责任,根据催收机构违反催收作业规范的程度不同,处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惩罚;依据从业人员行为程度不同,处以警告、罚款、暂停执业、吊销催收执业资格证等惩罚。其次,刑事犯罪的认定与责任的承担应当遵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如果催收人员实施的非法催收行为已经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若尚未达到刑法制裁的程度、但构成治安违法的,则应当承担治安责任。最后,非法催收行为给债务人等有关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除了实际损害、精神损害之外,还可以设立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结束语
目前国内学界及实务界对于制定切合实际需要的催收专门立法已基本达成共识,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及地区的债务催收监管实践,在规则制定上平衡各方利益,明确规定催收公司的行业准入资质,要求债务催收公司登记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范围,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设立具体的催收行为指引及有效的罚则,并将违法催收的第三方机构拉入行业黑名单;建立起由金融机构、专门的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催收外包服务商共同参与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和能动性,促进优胜劣汰,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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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武汉东湖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