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校园欺凌防治机制的完善
2020-03-17郭钰莹
【摘 要】近几年来,我国的校园欺凌事件数量不断增加,逐渐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加强校园安全的建设成为了当前依法治校的重要目标。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一些防治校园欺凌政策,但这些举措呈现出的体系性较差等问题使得校园欺凌防治仍然面临着不小的困难。为了进一步防治校园欺凌事件,我国可以从设立校园欺凌防治专门机构、明确各主体职责划分以及加强保护受害者权益这三个方面,完善校园欺凌防治机制。
【关键词】校园欺凌;防治机制;未成年人
一、校园欺凌治防治现状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一些影响恶劣的校园欺凌事件,随着“少年的你”这部电影的热播,引起了社会对校园欺凌问题的广泛关注。我国从未停止对校园欺凌防治机制的探索,针对校园欺凌事件,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发布了多个防治校园欺凌的文件,但是在相关法律规范中,我国长期对“校园欺凌”概念采取回避的态度。我国在2016年发布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才首次使用了“校园欺凌”的概念。在实践中,我国校园欺凌事件的防治并不乐观,有数据显示,在5000余名中小学生中,有32.5%的人偶尔被欺负,6.1%的人经常被欺负。不仅如此,在互联网时代,校园欺凌已经从传统的身体暴力转变为网络欺凌、言语欺凌、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手段。但我国的校园欺凌防治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存在许多规范、文件,但目前仍存在空白地带,完整的防治体系还未形成。
事实上,不仅我国频繁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其他国家也深受这一问题的困扰。为此,包括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诸多国家与地区都已经建立了专门针对校园欺凌事件治理的法律规制。可见,依法防治校园欺凌是各国共同的选择,也是时代的潮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校园欺凌这一问题亦需通过法治的手段予以解决。
二、校园欺凌防治机制的反思
(一)校园欺凌防治专门机构缺失
完善的校园欺凌防治机制是防治校园欺凌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但我国目前并未设置专门的针对校园欺凌防治的专门机构,校园欺凌防治立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校园欺凌事件治理职责也分散于不同的部门,而各部门之间各司其职、互不干涉,很难做到及时沟通和交流,使得校园欺凌防治流于形式。
放眼域外,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可行的防治机制,其中美国的防治措施尤为突出。从1999年其至2015年,美国50个州全部制定了反欺凌法,建立起了员工、校长报告和调查反馈一系列机制。比如,2010年新泽西州《反欺凌法》不仅详细规定了政府和学校的职权,还明确了如果这些人员没有尽到制定反校园欺凌方案、成立校园安全小组等防治校园欺凌专门机构的职责,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缺乏防治校园欺凌的专门机构,校园欺凌问题很难进行科学有效的治理。在实践方面,现有校园欺凌防治措施大多停留在文件层面,原则性较强;各个地区所制定的防治措施各不相同,各个部门之间无法建立起有效的协同治理机制,这势必会导致防治校园欺凌的效果大打折扣。
(二)防治校园欺凌主体职责模糊
校园欺凌的防治,需要校园、学生、家长、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等多方面的协同配合;而现有措施没有完成整个防治体系的构建,相反各个地区所制定的防治措施都不尽相同。究其原因,是因为在实践中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防治校園欺凌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划分,关于防治校园欺凌的规定往往散见于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部门的通知、公告等位阶较低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各地采取的防治措施往往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有的注重行政手段,也有地方较为注重教育、调解手段。中央下达的各类文件也主要侧重于原则性规定,这些文件、规范更多起到的是传递中央精神的作用,校园欺凌防治具体措施的决定权则被直接下放到了地方。
目前来看,各方主体都应对校园欺凌问题的治理承担责任。但是,校园欺凌防治专门机构和校园欺凌治理专门立法的缺失,沟通渠道和监督机构的欠缺,导致各方在治理校园欺凌过程中的职责难以落实,推卸责任的情况经常发生。
(三)校园欺凌受害者权益难以保障
在现有的关于防治校园欺凌的法律法规中,对校园欺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理解较为单一,往往将被欺凌者的身体伤害程度作为判断该欺凌事件严重程度和危害性大小的主要依据,但却忽视了被欺凌者的心理创伤。然而,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即便没有遭受到严重的物理伤害,校园欺凌行为往往也会对其造成心理阴影,影响其心理健康和正常发育。与单纯的身体伤害相比较,心理伤害会更加隐蔽、持久,危害更大,但当前的法律对此并不重视,在实践中受害者的心理健康往往被忽视。
三、校园欺凌防治机制的完善
(一)成立校园欺凌防治专门机构
当前,我国校园欺凌法制化治理迫切需要成立校园欺凌防治专门机构,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机构的成员不仅应该包含具备专业知识的教育学家、心理学家,还应有熟悉学校事务的老师代表、家长代表及社会团体代表。校园欺凌防治专门机构宜为治理校园欺凌事件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校园欺凌防治专门机构主要有三个作用:其一,专门机构可以协助立法机关加强防治校园欺凌的专门立法;其二,专门机构可以参与考评、监督并且指导学校治理校园欺凌,保证校园欺凌防治落到实处;其三,专门机构可以搭建起学校、政府、社会、家庭之间沟通协作的桥梁,共同治理校园欺凌。
(二)立法明晰各方主体职责
校园欺凌行为形成原因复杂多样,涉及政府、学校、家庭、学生等多方主体,其中社会因素、心理因素交织。这就决定了校园欺凌行为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也应是一个协同合作、共治共管的综合性问题。因此,在建立校园欺凌防治机制的过程中,各方主体应明确其职责所要求的内容,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职责。
在学校方面,法律应明确学校校园欺凌事件的管理者及其权责,同时学校领导者应牵头成立校园欺凌治理委员会或其他机构,对于校园欺凌事件中的女性欺凌者及受害者,还应要求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的女性工作者处理相关事件,始终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除此之外,学校作为防治校园欺凌事件的主力军,应该切实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扎实开展防治校园欺凌专题培训,推进学校在规章制度中制定、完善校园欺凌防治制度规范,将校园欺凌防治情况纳入相关人员工作绩效考评。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方面,在发现其子女遭受或疑似遭受欺凌时,应当及时向学校或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情节严重的,应同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在行政机关方面,法律应明确其制定校园欺凌处理的具体细则,保证校园欺凌事件在合理期限内得到解决。
(三)完善受害者权益保障制度
在受害者权益保障方面,第一,要拓宽受害者的救济渠道。当前,由于受害者对欺凌事件往往难以启齿,校园欺凌的发现大多依赖于老师和家长,这不利于处理校园欺凌事件,因此,就要鼓励受害者勇于揭露校园欺凌事件。比如可以设置流动信箱,鼓励受害者通过写信的方式揭露欺凌事件,或者通过设计校园欺凌事件报告的网站,通过实名或者匿名的方式在网上举报,并要求收到举报的责任主体定期给予反馈。第二,要重视对受害者的物质补偿与精神帮助。当前,我国校园欺凌事件大多调解解决,对受害者的补偿大多停留在物质层面,鲜有人关注受害者心理健康,而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也日渐被提上日程,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因此法律应对受害者的心理健康提供保障。比如,可以赋予受害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可以为受害者提供给免费的心理咨询,帮助其走出阴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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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钰莹,22周岁,女;汉族;山东济南;本科在读。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