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读往来
2020-03-17
问题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样吗?
——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
答: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盈余分配制度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主要制度是一致的,应当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的基本规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联合社分配盈余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但是,法律没有对联合社盈余分配的比例作出具体规定,联合社章程在遵循主要按照成员社与联合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同时,可以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对盈余分配比例作出具体规定。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孙超超
问题二:什么是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有偿服务?
——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
答: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有偿服务,是指有关政府机构或者与此类机构有某种联系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承担某种公共管理职责的机构或个人,以及具有某种优势地位的单位以其地位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某种有偿服务的行为。
任何主体以其适应需要的咨询服务或者产品,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成员进行自愿交易都是法律所允许的。同样,任何违背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成员意愿,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有偿服务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这种行为暗中利用了自己的某种优势或行政地位,提供的服务实际并不为接受者所需要,或者在交换价位上并不同等。这种行为,一是违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成员的意愿;二是这种行为的本质不在于服务,而在于有偿,即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报酬,对这种行为法律予以严厉禁止。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对于以指导和服务为名,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有偿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不接受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对这些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及其个人的法律责任,包括给予行政处分、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刘华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