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的立法考量
——基本法与促进法的视角
2020-03-16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5)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全方位部署了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方针与整体思路,在法治保障层面提出要抓紧研究制定乡村振兴法的有关工作,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定化,充分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与此承接,2019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制定的乡村振兴促进法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征求意见稿,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就法律框架而言,对“乡村振兴法”与乡村振兴促进法法律地位与内容的讨论,涉及我国农业农村法律体系革新为乡村振兴法律体系的重大法律命题,亟须明确统领乡村振兴法律体系的基本法与完善振兴实施措施的促进法,将乡村振兴的基本法律框架确定下来。
目前,乡村振兴法律体系国内视角的研究较为单薄。我国现行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分散与不完整,现有法律的内容与底蕴不足以表达乡村振兴战略的内涵。学者对国内构建乡村振兴法律体系的研究结论集中在加快乡村振兴法出台[1];形成乡村振兴法在制定主体、内容架构以及程序设计等方面的方法论遵循[2];制定乡村振兴中长期目标与政策,以政策促发展[3];制定乡村振兴PPP推进法律法规,利用PPP模式完善乡村振兴的制度路径与行业规范[4];鼓励乡村振兴地方立法,支持地区因地制宜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法规规章[5];修改农业法与确立农业基本法,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并与农业农村法律体系糅合[6];修改农业农村法律体系框架,确立乡村振兴法为农业农村基本法[7];基于农村改革主题,农业基础性与弱质性的特点修订与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8];从体系修正的层面提出制定完善农村金融法[9]、村治法[10]、生态旅游法[11]、土地管理规划法[12]等实施法。同时,部分学者还对域外的乡村振兴法制化进行了研究。
可以发现,在立法启示上,关于我国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变革的方法论研究不足,实施法层面研究较少;国内视角的研究出现了核心词汇以及法律文本理解上的偏差。这个偏差体现在三个维度:其一,将乡村振兴法与乡村振兴促进法混同,认为二者是同一的;其二,对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业农村基本法存在较大争论,修订农业法抑或制定乡村振兴法存在学理上的争议;其三,既有研究立足于乡村振兴法的立法技术与法律内容的调整,涉及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研究较少。基于上述问题,本文从总分的角度构建一个分析框架,对乡村振兴基本法的表现形式与立法进路、促进法的基本遵循与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同时就农业农村法律体系的革新提出相关看法。
一、总领:乡村振兴基本法的表现形式与立法进路
以国家立法聚焦农村农业改革的共性问题,发挥支柱、基本法在农村农业资源整合、体制变革的统领规制作用,是学界的研究共识。然而,综合性法律的制定,必然涉及包含法律体系在内的各方面因素的协调与重整。就乡村振兴基本法的形式而言,是以农业法为核心进行乡村振兴战略的法律表达,抑或单独制定乡村振兴法,这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乡村振兴法的形式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抓紧研究制定乡村振兴法的有关工作”,学界从这一政策中提取了乡村振兴战略法制实施的基本法统领,采用“乡村振兴法”来表述乡村振兴的法律形式,进而分析论证乡村振兴法的立法进路,纵观学者支持在农业法之外单独制定乡村振兴法的理由主要有:一是回应乡村振兴战略的20字总要求与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总目标,制定乡村振兴法强化在农业集约发展、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以及农民权益保护等问题上的政策目标;二是通过乡村振兴法表达提升农业基本法的法阶与效力,使这一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现实诉求;三是将乡村振兴战略等政策方针以及农村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写入乡村振兴法,补足现行农业农村法律体系的内容漏洞。
此时,如若对我国农业农村法律体系有一个整体把握,就会发现在法律层面以乡村振兴法来表述基本法存在诸多不妥:第一,政策文本语言需要进行规范的法律表达,法律形式与内容应当反映政策精神,但未必与政策的语言形式同一。“乡村振兴法”是政策层面的宏观语句,法律层面未必直接采用。而既然农业法之规则体系比较完善,那么修订农业法、以农业法表达乡村振兴战略以及农村改革有益经验必然是最优选择,从这个层面来说,农业法就是“乡村振兴法”,此时何必另起炉灶。第二,我国农业农村法律体系较为庞杂,在法律体系之外单独制定乡村振兴法,必然要对农业农村法律体系进行整体修改。同时,从立法技术层面来说也需要保证新法与其他涉农法律法规的有机统一,这会增加立法成本与资源消耗。第三,如上所述,农业法在“三农”问题的规制上较为完善,农业法在现行农业农村法律体系中具有实质上的基本法地位[13]。而乡村振兴法只停留在学界的初步探讨中,尚无成型的内容与架构安排,如若仓促制定乡村振兴法,势必与农业法在地位上发生冲突、在内容上同一。
(二)农业法的形式
从产业、人才、文化、环境等方面考量,乡村承载多元文化价值与社会功能,它的振兴是一个复合概念。基本法应当对乡村事业的复合发展进行全方位引导与规划方向,并且在法律体系中统领普通法的集合。从立法目标来看,乡村振兴基本法坚持中国特色乡村振兴道路,坚持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的目标;从法律内容来看,乡村振兴基本法应当把握“三农”工作中的最核心最重要的问题;从立法技术来看,乡村振兴基本法应立足“基本法”定位,具体条款不宜过细,需为下位法与地方实践留出操作余地;从实施效果来看,乡村振兴基本法应当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为盘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农村经济提供上层依据,进而回应党和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①201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6页。。
基于这一价值定位,乡村振兴应当以农业法为统领。这是因为:第一,农业问题始终是制约乡村发展的核心问题。农业生产方式、农业技术、农业产业化、农产品流通、农业教育是影响农村与农民发展的基础性问题。促使农业与第二、第三产业融合发展、改革农业经济体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经之路[14],因而农业法的规制内容在乡村振兴法律体系中仍具有核心地位。第二,我国现行农业农村法律体系是以农业法为核心的。现行1993年农业法经历过一次修订、两次修正,其内容覆盖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粮食安全制度、农产品流通与加工、农业产业化、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民权益保护等方面,构成了我国农业农村改革的基础性框架。同时,以农业法为中心,我国目前制定了20余部涉农法律以及70余部涉农法规[15],这些法律法规对农业法的章节内容进行了细化与再规定,现有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在结构与内容上较为完善。第三,用比较的方法来看,域外以农业法统领乡村振兴法律体系者范例鲜活。日本以1999年《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对农业产业化、农副食物供给与流通以及农村发展等问题进行宏观统领,进而修订农地法、农促法、农业协同组合法等法律,将农村农业生产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韩国1970年《农业基本法》与1998年《农业农村基本法》在农业生产、价格流通、农业结构改善以及农村福利与文化等方面进行规制,1978年《农业现代化促进法》、1996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及2003年《农村振兴法》对相关方面进行了细致规定[16]。以现行农业法作为基本法统领,既降低了大幅修法而产生的立法成本消耗,也保证了立法体制与法律结构的连贯性与顺畅性。在乡村振兴战略视角下,我国农业法也应当处于农业农村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地位。
(三)作为基本法的农业法的修改
由上不难看出,在乡村振兴基本法这个问题上,与其寄思于新法与既有法律法规相匹配的方法论,不如在现有法律框架结构下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最佳途径。为此,适应国内农村农业政策形势的变化,农业法应当基于基本法价值功能定位进行修改与匡正:首先,修订后的农业基本法应在总则写入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内容。其次,应在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章节增加承包地、宅基地三权分置以及土地产权明晰与调整的基本内容[17],明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改革方向。再次,在第三章农业生产章节增加鼓励支持农业产业体系建构与第一、第二、第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基本内容,为促进法细化规则提供铺垫。复次,在粮食安全与农业投入章节等问题上,重申粮食安全战略,明确粮改饲、化肥农药零增长、投入品限用禁品的基本原则,保护农业产业新生态。同时,建议增加财政投入与社会资本投入的支持条款,从基本法层面支持乡村振兴资金来源多元化体系的构建。最后,在农村发展与农民权益保护等章节,总领农村多元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文化传承的基本方向,加入保障农业从业者基本权益、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的基本内容。使农业法成为乡村振兴法律体系的基本法,修法在不改框架的基础上,增加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与乡村振兴战略的纲领性内容,既有助于降低立法成本与加快乡村振兴基本法出台,也为制定以乡村振兴促进法为核心的实施和促进层面的法律提供了契机与平台。
二、分制: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立法遵循与基本内容
当前,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乡村振兴促进法正在就条款内容与文本结构向社会各界广泛地征求意见。定位乡村振兴的“促进法”而不是“基本法”,说明乡村振兴促进法应当在基本法这一“总”的规划引领之下,从“分”的角度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实施方案与法律路径作状,以支持性法律框架为依托,从制度与细则层面保障中央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全方位落实,以此促进乡村振兴。而乡村振兴促进法必然在基本遵循、内容方面与基本法有所不同。
(一)乡村振兴促进法立法的基本遵循
就目前来说,国家层面的乡村振兴促进法与地方层面的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均在制定中,立法尚无可以借鉴的法律条款、内容与框架,因而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整体制度框架是从无到有的,依赖相关方面的深度调研与分析论证。如上所述,乡村振兴促进法应当为新时代农业农村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支持性法律框架,因而这应该是一部能够反映中央政策方针的、能够体现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要求的、能够服务于“三农”“强富美”战略目标的、能够解决“三农”迫切现实问题的支持性法律,具体而言其基本遵循应为以下几点。
1.贯彻政策方针。政策是法律内容的重要来源,在乡村振兴基本法悬而未定的背景下,“乡村振兴促进法”应率先将乡村振兴战略写入总则,秉持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思想、目标与基本方针。在法律内容上贯彻党的“三农”理论,并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的规划要求相衔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贯彻“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18],矫正以往农业农村法律体系中农业优先发展的规制方向,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通过法律内容的调整,更多地体现对农村农业问题的法制关怀。
2.衔接法律体系。我国现行农业农村法律体系是以农业法为核心,涉及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农业经营法律、农业生产力促进法律、资源开发法律、环境保护法律、农产品管理法律以及农村农居建设法律的宏观集合,整体上侧重农业基础问题的解决。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一方面,要避免重复规制、矛盾规制等问题,防止新旧法律内容冲突;另一方面,需要明晰新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与作用,在内容上致力于细化农业农村法律体系中的框架性原则,侧重农业产业化、农村人居、农民权益保障等乡村振兴关切问题的解决方案。
3.总结地方经验。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各地可以从本地乡村发展实际需要出发,制定促进乡村振兴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乡村振兴既要坚持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亦需因地制宜、结合地域乡村的实际状况、总结过往乡村实践经验,加强地方立法。目前四川省、湖北省等省份的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已经成型,《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已提请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就促进条例的内容来看,既有中央政策的落实,也有对区域性特殊问题的侧重回应。比如《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送审稿)》在农业转型升级与产业兴旺章节作了“江汉平原重点发展特色农业、鄂东地区重点发展现代农业、鄂西地区重点发展生态农业”的规定①参见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送审稿)》第二章第十四条。。就近景来看,2019年至2020年将是各省、发达市的《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全面落实、制定与出台的年份,在中央与地方层面总结乡村发展与治理的经验教训并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加以规制,应是目前乡村振兴促进法律法规内容调研与征求意见的一个重要方向。
(二)《乡村振兴促进法》立法的基本内容
如上所述,乡村振兴促进法在内容上应当与农业法互相补充,解构与细化农业农村法律体系框架,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支持性法律内容,“达所不能达”。同时,立足于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方针,以及与农业法规制内容有所区分又有所细化的立法考量,乡村振兴促进法应着重聚焦以下内容。
1.产业振兴。一方面,现行农业法的规制围绕在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基本经营制度,以及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割裂性扶持发展的思路框架下,在农村治理与农民权益保护等问题的规制上落后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发展要求,也缺乏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构建的全新视角。应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确立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在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细化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构建的方法论。具体而言,在生产体系上,乡村振兴促进法需强调市场要素的配置,重视革新农业生产力布局,推动农业设施科技化与信息化。新法应重视农业创新平台与农业技术成果转化机制的搭建,促进绿色生产、生态农业与技术农业的发展。在经营体系上,充分吸收承包地“三权分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整体性产权体制改革等有益经验,革新农业经营管理体制。在产业体系上,立法应明确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发展与糅合性发展[19]、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思路,重点关注农村新产业、新消费、新业态,对农村产业融合进行详细规制。
2.生态振兴。我国没有农村法,对农村经济、文化、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的规制,散见于农业法、环境保护法、水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内容不连贯、体系不完整。回应“三农”“强富美”中“农村美”的建设目标,乡村振兴促进法应着重在农村人居环境与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规制。具体而言,在人居环境的改善上,新法应明晰省、市、县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权责,树立责任机关与责任人村庄整治与村庄建设职能导向,明确优化乡村发展布局的改革思路。同时,新法应对农村垃圾投放、污水排放、农业投入品使用等问题作出规定,推动农村垃圾有序投放与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构建,明确乡村共建共治、生态发展的治理趋向。在生态环境的改善上,新法需在城乡废旧物转移这个问题上进行重点规制。城乡二元发展的旧框架导致了高污产业产能、城市生活垃圾与污水一致向农村方向流动,立法应基于城乡均衡发展的立场对禁止转移、限制转移以及付费转移的城市元素进行阐述,建立覆盖土壤、水源与家畜监管的面源污染防治体系,增加重大项目与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3.文化振兴。思想文明入法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要求,现行农业法在农村发展章节侧重规制农村经济发展与产业保护,未见农村文化保护与乡风建设的内容,除此之外,虽然我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成型,但是该法的规制重心不在农村文化保护上。因此,乡村振兴促进法应以农村文化保护作状,具体而言,首先应在主题思想教育、舆论宣传等方面加强站位。其次,立法应详细规定农村移风易俗改造措施。倡导科学生产、生活方式,破除封建传统,加强农村精神文明教育与促进农民思想道德观现代化。再次,立法应重点关注农村文化设施与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乡村文化传播与交流。最后,明确地方在农村遗迹、民俗传统、文化遗风等方面的保护责任,保护农村多元文化生态,鼓励发展乡村文化产业。
4.人才振兴。乡村振兴促进法定位于“促进”,理应明确专业人才对乡村振兴的促进作用。建议乡村振兴促进法增加“人才振兴”专章,以城市人才引进、农村人才培养、城乡教育融合交流、农村农业职业化教育等内容为切入点,在立法层面,支持地方完善专业人才吸引与留驻制度,改善农村基建与待遇福利体系。
5.振兴保障。立法应专章写明乡村振兴的保障内容。一方面,拓宽乡村振兴投融资渠道。明确地方财政用于乡村振兴的资金来源与资金比例,规制地方土地出让与经营收入的使用方式与途径,鼓励政策性银行与投融资机构就乡村振兴提供投融资与信贷服务,支持地方通过发行乡村振兴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以此加强乡村振兴基础设施与公共配置建设。另一方面,保障农民合法收入,扩大收入来源。乡村振兴促进法立足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应当对农民农地产权盘活、土地经营、进城务工、同工同酬、医疗保障与社会福利等内容作出规定。
6.城乡融合与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方向。这一政策框架是乡村振兴促进法立法的重要内容,涉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命题[20],是乡村振兴战略法制保障的运作方向。在城乡一体化这个问题上,乡村振兴促进法在上述章节内容条款的制定中,应体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立法思路。结合农业农村发展状况与政策要求,这个“一体化”应当包括产业一体化、建设用地一体化、环境标准一体化、人才配置一体化、公共服务一体化、劳动就业一体化。具体而言,在“产业振兴”章节突出第一、第二、第三产业融合发展、城乡产业流动与整体发展、建设用地一体化的内容;在“生态振兴”章节规定城乡环境标准一体化的内容,提高农村生态治理标准,增强农村生态治理水平;在“人才振兴”章节规定城乡人才配置一体化的内容,鼓励城乡人才流动与城市人才返乡下乡;在“振兴保障”章节突出公共服务一体化与劳动就业一体化的内容,提升农村建设标准与宜居水平,保障农民进城务工合法权益。最后,在城乡融合发展的基础上,立足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政策目标,乡村振兴促进法应明确发展资源向农业农村倾斜的具体方案。
三、体系:乡村振兴法律体系的内容框架与完善进路
围绕农业法与乡村振兴促进法这一总分的结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的革新应是全方位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法律。土地是农民财富的基础性要素,与农业法与乡村振兴促进法相配套,农村土地法律这一关联性法律体系也应在大框架进行修改。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条件与程序、宅基地审批与流转以及征地补偿体系改革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对于盘活农村存量土地与放宽宅基地流转意义重大。同时,以农业法与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为基础,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权利登记、土地规划利用、土地生态保护以及土地使用监督等方面的立法缺失,需尽快调研论证农村土地改革配套法律的可行性与实际需求程度,将土地登记法、土地规划法以及土地督察法等法律归入立法考量中[21]。
第二,农业经营制度法律。这一方面包括经营制度法律以及经营主体法律。就经营制度法律来说,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修订的最大亮点在于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22],赋予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市场价值,在增加农地收益与保护农民在市场要素中的合法权益这一命题上,符合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但是,就细节问题来看,目前在土地经营权的物权与二次物权化学理界定[23]、土地经营权市场流转[24]、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土地用途管制[25]、“三权分置”政策下的土地经营权的抵押与置换[26]、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等问题上规则不够完善,亟须在民商与经济法的框架下进行交叉规制,修订完善物权法、担保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适时制定出台土地用途规制法以及相关土地经营权改革司法解释,扫除产权交易以及市场配置的理论与制度障碍。就经营主体法律而言,推动建立集约化、产业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要求在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方面从传统承包农户向复合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过渡。从法律层面来说,我国目前仅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无法适应农业产业化的要求,在乡村企业、家庭农场以及集体经营合伙的登记、确权以及保障等层面均缺少法律规制[27]。需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立法,完善农业经营主体确权法律制度,推动农业金融法、农业保险法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出台,在产权确认、经营建设以及融资保障等层面推动农业经营产业化与集约化,服务乡村振兴大格局。
第三,农业农村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法律。现行农业法设专章规定合理利用与保护森林、草原、水以及动植物资源,在这一框架下,合理开发农村资源权利和细化保护规则,系统地修改现行森林法、渔业法等资源类法律,将改革集体林权制度、转变林业生产经营方式、放宽林农采伐许可限制[28]、渔业养殖权与捕捞权入法[29]、捕捞许可证控制等制度成果通过修法确定下来,同时制定粮食法,细化农业法与乡村振兴促进法中保障粮食安全的整体要求;在农村生态保护这个问题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对农村环境保护进行了整体规制,在第二条规定“乡村”为环境的一种自然要素,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加强新技术的利用、整合农村环境的法律责任。同时,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也对农村环境保护进行了原则性规制[30]。但是,这些法律在涉农环境事项上,存在管理部门、管理职权以及管理标准不一的现象,难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中生态振兴的大局要求。为此,应当结合涉农生态环境问题的面源性污染、复合性污染的特点,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议制定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法与完善实施法律法规体系,转轨农村环境治理模式,对畜禽污染、生活垃圾污染等农村生产与生活污染源进行详细规制,加强涉农水、土壤、大气等因素的立法保护,健全农村生态监管与执法体制,明确基层生态法律责任归责机制,保护农民环境权益。
第四,农业产业化与现代化法律。农业产业化的本质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在龙头企业与农村个户间形成利益联结体[31]。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性的促进农业产业化的法律法规,农业产业化作为一个政策标杆,散见于诸多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中,诸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等,相关法律的内容集中度不高。乡村振兴战略的一个重要诉求通过农业产业化与现代化推动农村经济与生态发展、农民生活富裕,产业化的农业是农村体制改革的经济基础。因而,在立法上有必要对农业产业化这一趋势进行回应。除农业法第十三条“农业产业化经营”条款与乡村振兴促进法的产业振兴章节以外,还需从具体实施法的层面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从政策层面上鼓励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产业化,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并对农产品加工、流通、循环经济等问题进行了规制,同时规定了促进产业化的扶持措施与保障制度,成为指导农业产业化的核心法规。除此之外,2010年《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2013年《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等,都从不同角度对农业产业化问题进行了规制。就立法而言,当下应在整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论证制定“农业产业法”的可行性,将产业化通过法律形式表达,按照产业化方针、产业链构建、农产品生产、加工以及流通、企业农户联结机制的构建的体例进行详细规制,使农业产业化有法可依。
综上所述,就基本法与促进法的关系而言,二者应在内容与结构上互为表里,互相补充。农业法以农业基本体制建设为核心,规定我国农业与农村发展的基本政策,则乡村振兴促进法应在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生态化、农业优先发展、农村与农民问题、科技创新等层面,对农业基本体制进行解构与细化。整体而言,就农业农村法律体系的革新来说,应围绕农业法与乡村振兴促进法这一总分结构,着重在农村土地管理、农业经营制度、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化等方面推进法律体系的修改完善,构建乡村振兴法律体系。另外,中央部门与地方围绕这一乡村振兴法律体系,也需尽早出台与法律配套实施的规章制度,促进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