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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R游戏摔伤玩家商家是否侵权

2020-03-16复林

莫愁 2020年4期
关键词:张敏李子经营者

文/复林

“高空跳楼”摔伤

2018年8月19日,25岁的李子涵与闺密张敏结伴去上海市淮海路逛街。路经一家知名游戏公司新开的体验馆,她们被幕墙上滚动播放的画面吸引了眼球,逼真的场景和玩家惊险的动作,迅速让她们产生代入感。李子涵在朋友家电脑上玩过VR(虚拟现实)游戏,但虚拟和真实融合的VR游戏还没见过,于是,两人决定进去体验。

进馆后,李子涵在工作人员的推荐下选择了“高空跳楼”项目。这是一款单人体验模式的游戏,工作人员在手机屏幕演示体验过程:游戏中的玩家乘坐电梯到达高楼顶层,随着电梯门打开,一条木板延伸到空中,玩家从木板走到前端,然后纵身跳下。看完,李子涵佩戴上VR眼镜,率先体验。

李子涵乘坐电梯至高层,电梯门打开后,她走到木板尽头张开双臂飞身而下,不料整个人却重重摔倒在地板上。李子涵感到下巴被磕到,剧痛难忍,随后前往附近的医院诊治。医生治疗后开具病情证明单,建议休息三日。李子涵花去医疗费2600余元。在治疗过程中,李子涵回忆起从木板上跳下去的瞬间,心有余悸:“我还以为自己摔死了。”

事发后,张敏陪同李子涵到体验馆和游戏公司讨要说法。体验馆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发生激烈争吵,李子涵报警,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认为体验馆与注册地不一致,且未悬挂营业执照,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确认补偿数额

事发后,民警两次召集李子涵和游戏公司及体验馆协调,因双方各持己见而未果。2018年10月,李子涵向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游戏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6万元。

法庭上,游戏公司不同意承担过错责任,辩称由于李子涵走到木板前段时畏缩不前,被紧随其后的张敏推出摔倒在地面,对此,游戏公司当庭提供了录音片段。

李子涵称录音不全,因为戴着VR眼镜,无法观察外部环境,在自己快撞到墙面时,张敏拉了一把。对此,游戏公司反驳称:“空中跳楼”开始前,玩家需要通过激光测量游戏环境,然后进行场景设定。如果李子涵走出游戏区域,会看到警示框,所以不存在游戏过程中撞墙的情况。

一审认为,李子涵体验的VR游戏存在恐怖因素,但恐怖并不等于危险,且游戏中对游戏者的要求仅为正常行走跳跃,并无非常规的危险动作,结合李子涵摔伤部位以及恐怖游戏中的正常反应,无法认定游戏馆在其摔倒中存在过错,故对李子涵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游戏公司作为经营者,自愿补偿李子涵包括医疗费在内的损失3783元,予以许可。

2019年5月23日,徐汇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李子涵的诉讼请求,同时确认对方自愿补偿的行为。

不作为侵权

李子涵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确认已查明的事实,审理认为,游戏公司应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并逐条提出了分析意见。

首先,VR游戏的特性决定经营者必须尽到高度注意义务。VR是借助特殊设备把人的意识带入虚拟的世界中,临境感是VR体验的核心。然而,当人们进入VR世界,许多全新的特征需要大脑重新适应。同时,VR还会对人的空间巡航能力产生影响,进而使人出现VR迷航现象,并模糊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边界,可能会使人产生错误记忆。本案中,当李子涵佩戴上VR游戏显示器后,看不到自己真实的身体,从而忽略自己原本身体的存在。

因此,作为VR游戏经营者,在玩家进行体验时,需要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即事先询问玩家的身体状况,并告知其体验时的具体注意事项;当玩家选择某款游戏后,还应当向玩家告知该款游戏的基本情况以及操作要点;当玩家在体验时,经营者应当派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全程保护,且该工作人员应当与玩家保持能够有效阻止危险发生的距离,或者对玩家的身体予以半固定。工作人员还应当禁止他人进行言语怂恿以及擅自进入体验区域。在硬件方面,经营者在体验区域应当安装摄像头,并保证该摄像头的正常运行。经营者应当确保体验区域的地面平整、干燥以及覆盖有安全地垫,且体验区域的面积应当符合游戏的要求。此外,经营者还应当对体验区域内容易发生人身损害的硬物进行软包。

其次,游戏公司在客观上存在不作为侵权。双方当事人之间在涉案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时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即游戏公司向李子涵提供VR游戏体验服务,李子涵则支付服务价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游戏公司对李子涵负有法律规定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而从其提供的音频和照片来看,体验区域地面未覆盖安全地垫,工作人员未能在李子涵体验游戏时及时有效制止其同伴擅自进入体验区。李子涵在体验VR游戏时因其大脑无法安全、合理地控制身体而摔倒受伤。体验馆在李子涵体验“高空跳楼”时,未尽到应有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和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应对李子涵的摔伤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

2019年8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游戏公司赔偿李子涵4454元,并支付自愿补偿款中医疗费以外的829元。

【以案说法】

本案中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体验馆对李子涵在游戏前是否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游戏过程中是否有工作人员全程陪同等都无法证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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