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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共情、移情对警察院校法学教育的情感教学

2020-03-15贵州警察学院贵州贵阳550005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践性法学

吕 幸,罗 颖(贵州警察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5)

一、共情、移情的情感支配

(一)共情的情感支配

公众关心某个事件的程度与该事件和自身权利义务关系的密切程度正相关,正如中国国人密切关注“新冠肺炎”疫情的程度比美国流感疫情地程度高得多,因为“新冠肺炎”疫情无差别地感染所有人,于是防治它就成为所有人的行动选择,而且,任何一个人的疏漏都可能招致全体人员的无妄之灾,故公众无差别地积极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二)移情的情感支配

“虽然移情(empathy)是一种在情感领域中形成理解的重要途径,但把移情等同于理解(understanding)是错误的。”[1]从社会学的角度审视,设身处地是理解主体理解被理解者和感知对象最为有效的方式。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公众对武汉区域患者态度的逐步理解和接受都是建立在其对深处武汉区域患者的无助、出逃者的仓皇与流离失所、尚未感染者的惶恐深刻感悟的基础之上,或许每一个人都在思考,如果自己遭遇这种情况,我们将如何自处?这种心理状态不仅演化为对“武汉逃离者”的理解,更转化为自身防控移情的积极行动。

二、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研究成果述评

回顾警察院校公安专业的法学教学前人的研究成果,是深化研究的必由之路。

(一)既往研究的归结

警察院校的法学教育一共包括了三种类型,一是公安学科的法学教育,它在人才培养方案中作为公安专业的基础课或者专业基础课;二是在公安学科的某个专业下设置公安法制方向,并开展公安专业下的警察法学教育;三是警察院校设置法学专业的,针对全日制学生开展法学教育。①警察院校的继续教育通常会开展法学教育,但常常以专题培训形式存在,故不纳入全日制教学讨论。针对警察院校的这三种法学教育,学者进行了长期的讨论。

1.警察院校法学教学方法已经取得的主要成果

(1)以能力建设为教学目标,为实现该目标采用相应的实践性教学方法。有论者明确指出了警察院校采用的“只注重理论教育,知识传输,而不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传统公安教学模式越来越难以满足公安实践的需要。”进而指出,应当“引进体验式教学法、任务驱动教学法、分组讨论教学法等先进的教学方法。”[2]此外,还有论者提出了理论学习、案例教学和模拟教学一体化的部门法教学方法。[3]论者基于实践教学的深化也提出了“应以执法岗位法律需求为导向,以执法方式为切入点”,采用“阅卷训练、模拟演练、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三种方法教学。[4]

(2)在确认实践性教学方法应当运用于警察院校法学教育的基础上,讨论部门法学的教学方法。针对“公安院校在法律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对法律课程不够重视、忽视法律部门教学联系性、重考试轻实用、重讲授轻实践等问题。”论者明确提出“从学生为主体和教师为主导教育理念出发”,“形成教、学、研、练、战一体化的法律课程教学体系。”[5]而有的学者则主张针对不同专业在警务工作中的执法内容,针对不同专业,选取不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采用以案例为中心的辐射教学法;贴近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工作,建立递进式的实践教学体系,即案例教学模拟办案顶岗实习。”

(3)将理论教学——实践训练的教学方法贯穿在课程教学和课堂教学之中。[6]显然这是一种保留理论的扩张性并通过实践感悟强化理论知识的教学方法。

2.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法

自学者于1986年提出应当重视法学教学方法的研究并提出案例教学法[7]以来,论者针对实践性教学方法进行了深刻讨论。形成的成果主要有:

(1)由于“法学教育不仅是为学生提供法律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因为世界各地的法律人必须在法律状况不清楚或有争议时仍然具备说服力。”[8]故为了满足法律理性的要求,应以“课堂授课法、案例教学法以及诊所法律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方法。[9]

(2)对实践教学方式的讨论。为深化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应当开展“由课堂演绎、案例分析、观摩审判、模拟法庭和法律实习五种相对独立、又有机结合的具体方法组成的五位一体’的一体化教学模式。”[10]甚至有论者提出了“剧场还原式”教学方法[11]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12]

(二)既有研究成果的评述

1.实践性教学方法研究成果的成就

(1)已经达成的共识。论者已经充分认识到实践性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学生规范运用能力的重要性,而且,为了满足实践对学生产生的冲击力而达至学生学习法学课程的目的,围绕如何深化实践教学的冲击力而不断深化实践教学方法的内容。

(2)已经开创的实践性教学工作。实践性教学方法和实践性教学内容已经被规范化为各种教学规范的内容,不仅要求具体的教学活动予以实现,而且已成为检验教学效果的标准。为贯彻实践性教学的要求,各个警察院校投入了大量的实践性教学设施。

2.实践性教学方法研究存在的局限

(1)并未揭示实践性教学的传授手段和学习手段的全过程。学习是传授主体和学习主体之间互动完成的,从教师的角度而言,这种方法的修正至少具有意图改善教学效果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美好愿望。然而,我们或许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学生不仅仅需要感性知识的吸引,更重要的是,人是一种具有感情的动物,只有在情感的支配之下才会产生强大的行动动力。因此,目前的课程教学反思的创新和改良,实际上还是处于单向的状态,并没有产生教师——学生共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良好结果。亦有论者指出应当关注教学中的情感问题,并指出“情感教学法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进一步提出在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学时课堂教学的导课要入情、感人之处要动情、总结之处要抒情。[13]显然,它只是一种教师如何进行感情投入吸引学生进行法学课程学习的方式。而教学的情感交流是双向的,故仅是法学教师对案件的情感描述至多只不过是增加了作为教学手段载体的案例的趣味性而已。

(2)教育是人与人之间的思想交流,而且,人的思想交流方式从古至今就是多样化的,而现阶段对于法学专业和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方法的研究,甚至是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方法的不断深化和设计,实际上都蕴含了通过外部刺激加强教学效果的意味;它似乎只考虑到了外部冲击,而没有考虑到学生主观心理状态的认知需要。实践性教学方式因其具有的深切感受可以对学生能产生巨大的冲击而致其因受到震撼而关注现实社会,从而引导其接受法学教育。如果这种设想是实践性教学的初衷,那么其中蕴含的当然含义是为了使接受教育者更深刻地体味法学教育的真谛,并培养其在从事法学关联工作时能够充分地发挥法律规范的精髓、体现法治的精神。因此,没有奠定法学专业学生情感需要前提下的实践性教学方法的讨论,至少是缺乏深刻而全面的理论基础的。

三、警察院校法学教育面临的技术性困境

从警察院校法学教育的技术性因素——也就是我们能够控制的因素——而言,似乎更有助于讨论警察院校法学教育在艰难困境中的进路。

(一)教师和学生并未产生一种共同认识的对话语境

1.教师和学生之间对话的逻辑思维能力通常不适配

“只有思维才配称为哲学的仪器或工具。”[14]47现行法学教育语境中,教师一般都默认法学学科是一门相对抽象的学科,尤其是之于法学的专业基础课而言,这种特征尤为明显,这也是国外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需要先受过本科教育才能接受法学教育的原因。但我国法学本科的学习者则直接来自于中学,因中学教育重知识而形式逻辑思维能力训练不彰显的局限,在要求较强的形式逻辑思维能力的法学专业和法学课程学习过程中,法学教师和法学学科的学生之间并没有流畅的对话逻辑语境。

2.教师和学生之间对话的生活背景文化不适配

从人类行为规则和利益分配方式定型化的角度审视,法律规范就是产生于生活之中、并且是人类生活成功经验的总结和行为方式的定型化。“法律所关注的并不是特定东西归属于的那个特定的人究竟是谁,而只是使人们有可能确认出由个人在法律规则划定的限度内的行动所决定的那些边界。但是值得指出的是,有关这些边界的特定内容则是由诸多其他情势决定的。”[15]故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及其运用的深刻感悟,甚至是对法律学科的热爱,建立在对法律规范中蕴含的对人类生存智慧的理解的基础之上。对于从中学校门直接进入大学校门的学生而言,他们对法律规范的理解或者源于文学作品,或者源于影视作品,这些充满了艺术色彩的作品所表达的“法律”在真实的法律面前面目全非,而充满了生活尘土味的法律在他们视野中或许只不过是针对一类行为而抽象存在的语言符号,希冀其用生活的深刻感受作为参悟法律条文的基础似乎过于困难。此背景决定了教师预设学生理解法律规范的应然性和学生理解法律规范的实然性并不适配。

(二)教师对教育心理学的运用自觉性较低

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都是法律学科的“科班出身”而致其思维模式相对封闭于法律学科视野之中,且法学专业教师会将其既往接受法学教育的方式和场景自动移植到了正在从事的教育活动中。绝大多数法学教师虽然在入职时接受过教育心理学的训练,但对教育心理学的运用基本上都是自发的而非自觉的。我们也可以观察到,即使仅是自发运用了教育心理学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其教学效果相对会好一些。①可能会有人反驳运用教育心理学开展法学教育的必要性,其理由即是过去没有运用教育心理学开展教学活动,仍然培养了相当多的法学人才。但是,如果详细比较就会发现,现在所谓学习法学比较成功的学生,或者是具有较强的危机感而不得不学习,或者是自身在中学教育阶段自我完善了逻辑思维能力和思辨能力,因此,他们在学习法学的过程中往往取得更为优秀的成效。但是,并不能用他们的成效去证否法学教师应当自觉运用教育心理学从事法学教育的命题。

(三)警察院校学生学习法学受到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限制

1.作为应用性社会科学的法学,其作用发挥建立在法律规范系统性运用的基础之上而非某一个规范的单打独斗,故法学教育要求学生对所有的法律课程都保持持之以恒的学习心态而非仅对其中某一门部门法保持学习的热情。诚如斯宾诺莎认为“一切激情的基础是保全自我的愿望。各种事物都力求维持其存在,人也极力保持肉体和精神生活。”[16]易言之,学生对于法学学科学习热情的保持取决于其对自身的重视。但是,对于一个当代的中国大学生而言,希冀其保持这种心态似乎有些缘木求鱼。

2警察院校的学生似乎更钟情于“公安学”的教育。一般而言,警察院校公安专业的学生具有实现警察梦想的自我意识,学习公安学知识、练就公安实战本领就成为实现其梦想的现实之路;而对作为公安机关开展警务活动所依赖的内在准绳与精神依据——法律——的学科却通常没有“亲近”的心理情感,故难以保持一种主观上的学习热情。

3.警察院校学习法律学科的气氛并不彰显。从管理者到执行者、学习者通常认为警察院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警务人才,故公安学科的建设成为警察院校立身之本和发展的重中之重,校园文化就更希望凸显公安学科的特色,而法律学科只不过是保障公安学科存在或者发展的配饰或手段。“求得共识的压力难以避免,深层的奥秘可能是:人极其渴望被群体接受,无论周围的群体是什么样的群体。”[17]故难以培养学生学习法律科学的自豪感和主观积极性。

四、警察院校法学教育的情感培养

“基于思维、表现人性的意识内容,每每首先不借思想的形式以出现,而是作为情感、直觉或表象等形式而出现。”[14]38实践性教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警察院校法学教育面临的一系列技术性困境,解决的方式是通过培养学生对法学的专业认同感和课程认同感,唯此方能从其内心调动法学专业和法学课程的学习积极性。

(一)专业情感的培养

1.专业情感的价值

从历时性的角度审视,无论中外均将司法作为控制整个社会秩序的手段,而且通过司法活动彰显其内在价值,同时,司法也被公众赋予了崇高的期望。从中国传统的司法文化考察,司法活动被赋予了体现正义、寻求社会利益纷繁芜杂状态下的迷局剖析、分配或者重新分配社会利益、指引处于十字街头的公众前行方向的面相,故司法活动不仅高尚而且被公众信仰;与之相应,司法人员不仅受到公众的尊重而且享有崇高的声望。①在这个技术救国、技术强国更被认可的时代,法律规范及法律科学的地位似乎并不彰显,以至于司法活动及司法人员的形象似乎被逐渐消解了,但法律科学蕴含的制度逻辑和制度系统对整个社会的重要作用正在被进一步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即是对法律科学、法律规范正义精神的认许和重申。因此,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法律科学,无论是司法活动还是司法人员,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都被赋予了内在的情感价值,它正是吸引后继者学习这一科学、从事这一职业的内在精神。

2.专业情感和手段情感的关系

在抽象的视角上,法学教学是一项社会活动,而“手段-目的图式成了对行动进行因果解释的核心框架。”[18]法学教育专业情感的培养是目的,而手段情感则是保障学生具有专业精神和专业学习情感的手段。之于专业情感和手段情感而言,法学学科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法学课程的课程目标是需要实现的目的,手段情感和专业情感的结合,共同服务于法学学科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同时,情感教学本身也具有工具理性的存在价值。

(1)就专业情感和手段情感与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教学目标的关系而言,情感培养是促使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目标实现的手段,只有在主体对课程和专业具有亲近感的背景下,他才会有学习的热情和深入研习的动力。

(2)就专业情感和手段情感工具理性而言,它们对学生专业情操和专业素养、专业忠诚至关重要,唯有在学生对专业和课程具有情感的前提下,他们对专业的热爱和事业的忠诚才是持久而难以剥夺的。

3.专业情感的树立

(1)惩恶扬善的司法活动和个人的英雄主义情感的勾连。之于绝大多数人而言,他们从出生到青少年的成长时期都有一个出离于现实的英雄梦想,且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支配了主体的行动选择和行为模式。法务专业人员针对人类前行过程中所遭遇的各种人性之间的斗争通过司法活动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彰显公平、正义的行为,与学生青春期的英雄主义情节具有吻合性,它正是刺激学生培养专业情感和产生学习动力的内心源泉。

(2)定分止争的司法管理群像和个人实现人生抱负的情感勾连。职业无高低贵贱之分,但不同职业带给主体的心理满足感和快乐却千差万别,由此而决定了人们愿意从事那些能够为自己带来快乐的职业。之于整个社会而言,定分止争的行动者角色不仅可能获得更多公众的关注,而且对契合于公众意愿的规则重申和复杂事件的处理会为他带来满足感,同时,公众的正向反馈可能强化他的满足感。绝大多数学生都怀抱一个引而不发的人生抱负,而定分止争的司法管理活动与其实现其人生抱负可能产生的情感勾连,可以激发其学习法律科学的热情。

(3)人类面临复杂局势的前行方向指引者和个人理想主义情感的勾连。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他们存在一个自我构筑的理想主义情怀,而且也正是这种理想主义情怀可以唤起他的行动响应。法务人员秉承法律精神对错综复杂案件的处断反映了谨慎选择前行路径走向光辉未来的面相,是和平时期实现理想主义情怀的重要平台。法学专业中的理想主义语境与学生掌握社会发展未来的理想主义情怀是勾连的,可以据此激励其追求理想的激情。

通过这些情感带入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学专业学习激情和职业忠诚,为法学教育的顺利展开奠定基础。

(二)课程情感的培养

课程情感培养的目的是增强学生对法学课程的学习热情和心理接受程度,服务于专业培养目标。

1.共情——教学的角色转换

共情的核心要素是从事法学课程教学的教师和接受者(通常意义上的学生)具有学习法学课程的共同情感,并由此而引起学生学习法学课程的共鸣。因法学教师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故共情基点的寻找和共情气氛的营造由法学教师主导。

(1)共情基点的寻找。在法学的课程教学中应当立足于寻找学生容易接受的情感活跃度的基点,将其作为教学的切入点和教学内容的承载点、拓展点。对于中国当代大学生而言,其大学前所处的生活环境(含家庭和学校两大场域)的千差而致其直接生活感知和前期所受到的人文教育万别,但是,无论是寒门、中产阶层还是成功人士的后代或许内心深处都有一个“英雄主义”的情节和通过运用法律规范管理社会实现自身价值追求的“人生抱负”。所有的法学课程内部都隐藏了一个“英雄主义”的群像,其典型特征即是法律规范惩恶扬善、抑强扶弱的内在追求,而法学专业学生的“英雄主义”情节也可化约为抑强扶弱和惩恶扬善,故可通过英雄主义作为教与学双方的共情点。

(2)共情基点在法学课程教育中的作用发挥。在具体的法学课程教学中,以法学课程蕴含的“英雄主义”内涵作为出发点,唤起学生潜意识中的英雄主义意识和英雄主义情节,促使其以英雄主义作为支撑点产生学习激情。在此基础上,论及“英雄”施展抱负应当具有的包含了英雄主义内涵的法学学科的各项善与恶、强与弱行为的边界,以及善与恶、强与弱的判断标准及其运用,将法学课程的各项教学目标融入其中,从而完成教学任务。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当下大学生自主意识较强的特征,应用英雄主义的共情点时采用“迂回”或者暗示的方式较为适宜。

2.移情——“英雄”对社会的感知和正义观念的现实化

正义观念的现实化,最迫切的就是寻找现实生活中的“公平”“不公”和法律规范中的连接点,故对法学专业学生而言需要训练其将社会生活中的事实抽象为法律意义上的事实,然后将法律上的事实和法律上的规则联系起来,并运用法律规则评价社会生活中的事实的过程,从而完成法学教育运用规则状态下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过程。整个过程就是一个让“英雄”去判断是非、正义并奠定英雄将公平、正义现实化的过程。

(1)训练法学专业的学生感知社会并判断不公与不平事宜的感性认识能力。就像奥特曼打怪兽总得先去发现怪兽并具有打击怪兽的能力一样,“英雄”实施英雄主义行为也必须去发现现实状态中的不公,并具有匡扶正义实现公正的能力。“移情的情感维度会导致认同这个事关其命运或福利的人;而智识的维度会把这个人置于一个因果网络之中,因此把他从一个有自由意志的人转变为一小片不负责任的天命。”[19]让学生在法律规范的学习中深刻地感知社会状态,并明确地感知和发现其中的“不公”和“不平”是其产生寻求匡扶正义情感的前提;如果学生没有发现不公的双眼就不可能针对现实社会中的“怪兽”施展正义的力量。对此情感的激发需要强调何为“不公”以映衬法律规范中蕴含的“公平和正义”。

(2)帮助法律专业学生的正义观念现实化。通过理论教学的方式帮助法学专业的学生掌握了正义化身的“法律规则”、树立了由法律规范确立的正义观念之后,就需要运用实践性教育为学生将正义观念的现实化提供路径,以便其从一个装满了抽象“正义”的书袋子变成实现具体正义的实践者,从而完成法学专业学生需要的职业能力的培养。

五、结语

在专业人士的眼中,法学是充满了趣味而又能在社会管理中发挥巨大作用的“显学”,通过长期的潜移默化,法学教师的生活已经和法学教育融为一体,法学教育因教师的存在而星光璀璨,法学教师因法学学科的存在而彰显了生活的价值和意义。也许,法学教育会因将我们对法学的情感、法学自身蕴含的情感和学生的情感贯穿而变得犹如生活之树一般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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