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商法综合实训》课程“民商事案件模拟诉讼”模块设计
——以贵州警察学院为例

2020-03-15贵州警察学院贵州贵阳550005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法官当事人实训

周 军(贵州警察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5)

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经对法学院的学生说过:“我们所学的绝不是什么神秘的知识,而是一门职业。”[1]因此,要想在法学生与法律人之间无缝衔接,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校时不仅需要学习理论知识,更加需要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而学生的职业技能主要是通过实训课程集中进行训练。根据贵州警察学院《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民商法综合实训》等实训课程开设于本科三年级,是专业方向选修实训课程,适合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法学专业学生选修,贵州警察学院于2020年起试开设该课程,每周3节共设48个课时。本文将选择通过对该课程的“民商事案件模拟诉讼”模块进行设计从而探讨实训课程的开展模式。

一、公安院校开展《民商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必要性及现状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

2018年4月11日教育部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根据该标准中对法律本科学生的能力要求,除了要具备独立自主地获取和更新本专业相关知识的学习能力;还需要掌握将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灵活地综合应用于专业实务之中的基本职业技能。《国标》无疑对法学专业教师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以及教学理念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将理论知识传授给学生,还要训练学生利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现实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的能力,二者并重同为一个合格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应具备的能力。

另一方面,2016年12月26日全国公安院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出台《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2]和《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3]明确要求:公安院校应当进行“教、学、练、战”系统化教学模式改革,学校教育不再只侧重于单纯地讲授理论知识,还应与操作技能的教授有机融合,教学的最终目标是通过训练学生利用专业理论知识实际解决现实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来达到职业技能的掌握。对于学历教育来说,该目的主要通过法律实训课程的开展来达到的。虽然从法律实训教育的设立及发展进程来观察,法律实训教育的对象主要是法学院的本科学生,学习的主要内容也都是有关部门法的知识,但如果因此认为开设法学实践课程尤其是《民商法综合实训》课程只对法学院的学生有意义,是不恰当的。公安院校的法学专业学生将来也将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同为“准法律人”;并且公安专业也依然属于大法学的范畴,公安执法活动也属于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民商法综合实训》对公安院校的法学专业学生自是必要;对于例如经济犯罪侦查学、治安学甚至刑事侦查学、刑事技术学、警务指挥等其他公安专业的本、专科层次的学生,为其开设此课程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执法理念,也是完全有必要的。

(二)现状观察

许多公安院校乃至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主要采用共建实习基地、学生毕业实习等“放养”方式来实施实践教学,以期通过学生进行直观的职业接触来实现基本的职业训练。这样的实践方式往往由于缺乏责任主体、监督主体、监督方式,评估随意等原因流于形式。学生要想真正获得职业技能的提升,必须主要通过校内开设的实训课程来获得,而但是作为一门创新的实训课,《民商法综合实训》课程面临的困难大致分为两大方面。[4]

1.如何理顺外部关系

(1)公安院校法学实践课程如何开展。从目前国内开展的法学实践课程来观察,法学实践课程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讨论式,由理论课授课教师带领学生在理论课堂上进行案例分析与讨论;二是特设机构式,学校专门设置法律援助站、法律诊所等机构,在教师指导下为有实际需求的人员提供真实的法律服务;三是外置式,如前所述,通过学校与公检法等单位共建实习基地的方式,在学生即将毕业之际进入实习基地通过实习的方式学习职业技能。这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如何根据贵州警察学院的优势和不足,确立一种适合本校法学实践课程发展的路径、模式,是本文重点关注的问题。

(2)贵州警察学院设置专门的法律实践机构存在困难。我国开展法律实践课程的学校多数通过在各法学院系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或法律诊所的方式实现,学生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法律诊所参与真实的案件,完成一系列法律技能的操作,最终达到掌握职业技能的效果,成长为实务型、复合型人才。而公安院校作为为国家培养警务人才的专业学院,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院系设置、管理体制与培养模式都服务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的需要。目前,贵州警察学院虽然设有法律援助工作站,其主要是为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提供实战的场所,没有专门的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方式一般体现为课程内部实训,无论从机构设置还是经费人员角度考虑,短期内设置专门的法律实践教育机构还有一定困难。

(3)法学实践课程如何与公安专业对接。公安专业的基本理念与法学专业有很大区别,公安专业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掌握水平与法律实践课程要求也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无法将法学专业实践课程尤其是民商法方向实训课的内容直接移植,故而,在课程设计过程中,必须全面分析法学实践课程的教学特点,再根据公安专业的特色,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融合与选择适用。

(4)公安院校开展法学实践课程师资力量薄弱。公安院校的教师兼具高校教师与人民警察的双重身份,虽然目前贵州警察学院与公安实战部门建立了稳定的交流机制,但囿于人民警察身份,法学专业教师接触司法实践的机会极为有限,这也造成了法学专业教师本身实践教学能力低下的现状。

2.如何理顺课程自身的内部关系

(1)教学计划的制定。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教学目标的确定,需要在学生现有的知识储备、生活经验和能力状况之上确定教学目标。实训课程教学应当充分考虑与学生已有知识的衔接、针对学生的生活环境、关注学生的期望与目标。实训课程须以适度为原则,既不能对学生已经掌握的理论知识重复教授,也不能太过于超越学生的生活经验进行高阶职业技能训练。

(2)教学计划的执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教学方法的选择与操作可保证教学计划得以有效实现。实训课程应从教学方法的原理、操作步骤及最终参与实训等不同层面逐步揭示案件处理的原理及实施步骤。《民商法综合实训》也应以理论指导下的实践课程作为其目标,达到学历教育中实训课程合格要求的学生不仅仅知道怎么做更应当知道为什么这么做。

(3)教师是实践教学中决定性的因素。法学实践课程是在原有的苏格拉底式问答法和案例教学法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教学方法,其目的是使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问题”,其开放性、互动性和评价多元性等特点决定了实践课教师要善于担当策划、编剧及导演的职能。

(4)优秀的教材是整个教学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学生获得相关理论系统知识,进行自学、复习的主要材料之一,也是教师进行教学,制定教学大纲,安排教学计划的主要依据。就当前国内已经出版的与法学实践相关的书籍来看,可以采用的教材屈指可数,真正适合于《民商法综合实训》这门课程的教材,是相当匮乏的。诸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诊所(第二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律诊所典型案例实训教程》《模拟法律诊所实验教程》等教材,虽然都是采用个案跟踪教学,但依旧存在缺乏对公安院校《民商法法律诊所》课程的针对性问题,只能作为授课过程中的推荐阅读材料。

(5)为增强教学的有效性、保证实践教学的效果,还需要进行对教学过程的掌控、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在实践教育模式下学生需要真正处理实际案件,因此可通过每个学生的学习日志等方式对课程进行回顾和总结,作为评估教学活动,尤其是改进教学的依据。

二、《民商法综合实训》课程“民商事案件模拟诉讼”模块的特点

《民商法综合实训》课程分为三个模板:“民商事案件模拟诉讼”是最后一个部分,顾名思义是对从法官角度出发对民商事案件诉讼过程的实训,具体包括庭前工作、主持庭审、裁判技能、主持调解、制作裁判文书乃至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各个诉讼行为的操作及技巧的训练。

本模块实训是在教师的设计及指导下,由不同学生扮演诉讼角色,旨在考察以及培养学生担任民商事案件主审法官诉讼技能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具体内容为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对立案后的民商事案件进行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庭后合议乃至于最终做出判决的整个过程的操作。作为所有法学实践课程的集大成者,“民商事模拟诉讼实训”与本课程的其他模板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一)培养目的不同

模拟诉讼实训过程是各项法律职业技能的综合训练,体现了各种不同法律职业技能的磨合与统一。通过参与模拟诉讼的过程,学生能够重温《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中基本程序的规定,尤其是对一些细节问题产生重视。学生通过亲自制作诉讼文书,主持开庭审理,解决诉讼中出现的种种意外情况并最终针对案情提出适当的判决方案,这些是对实体理论知识的检验、对单项法律职业技能的集中考验,对学生应变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训练是其他实训模块不能比拟的。

(二)实训目标不同

模拟诉讼实训教学的具体目标包括以下三个层次:一是精细掌握诉讼各程序。学生通过模拟操作审判程序,熟悉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开庭的具体步骤及细节以及开庭后如何合议与制作裁判文书等整个过程,达到除了掌握基本诉讼程序之外,还促使学生增加对《民事诉讼法》并未提及的诸多诉讼细节的了解:比如当事人临时申请增加当事人的申请、庭审过程中回避的提出与处理、证据在法庭上的传递方式和顺序、调解的开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关键点等等。二是掌握主持其他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对于一个称职的法官来说,仅仅会开庭是不够的,主持庭审只是法官业务工作中的一环,法官还必须掌握一些如有效送达、财产保全甚至先予执行等其他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因此,在模拟诉讼实训教学中,教师还应当在这些方面引领学生思考可能产生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这些技能会使他们将来进入法院后能更快速地适应一个法官的职业角色。三是培养法官职业意识。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不仅要具备职业能力,更要具备法官的职业意识。学习如何做一名法官的学生不仅应当学会开庭,还需要具备法官的职业意识以及与不同当事人相沟通的技巧。模拟诉讼实训教学中因此应当有意识地培养学生作为准法官的特殊意识,教会学生从法官的角度审识问题,这样才能为将来法官做出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和谐统一的判决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实施过程不同

相比较《民商法综合实训》的其他模块中参与者目标一致性、实训主体的主导作用明显的特点不同的是,“民商事案件模拟诉讼”模块有双方当事人(律师)等多个角色参与,这些诉讼活动的参与人自我意识强、参与诉讼的目的互相对抗,且可能都具有法律职业的专业知识,因此体现出冲突性强、个性化特征明显的特征。这就决定了对实训开展的过程更为精细与复杂的要求。

三、《民商法综合实训》课程“民商事案件模拟诉讼”模块的开展

“民商事案件模拟诉讼”是《民商法综合实训》课程三大模板之一,占48个课时的三分之一,即16个课时。这16个课时具体安排为5个实训单元及1节分析总结课。每个实训单元为3个课时量,每次课为教师指导1个课时,学生实训两个课时。

(一)开展步骤

1.分组及确定角色。在开始本模板实训之前,教师把全部学生进行分组,以每组为一个团队开展课程。教师布置完任务后,在小组中具体如何分工、如何确定角色由学生自主决定。

2.教师指导重温理论知识。在每个单元模拟诉讼实训教学的第一节课中,教师应当带领学生复习案例需运用到的《民事诉讼法》上的知识点,防止出现程序上的明显错误。在模拟诉讼实训教学的实施中,教师只负责观察、考核以及对实训过程中出现的明显错误进行纠正,避免后续实训过程步入歧途,教师不得对案情发表有倾向性的观点和看法从而影响学生表达自己的看法。

3.实训小组制作《模拟诉讼实施方案》。如果说“模拟诉讼”是场表演,而其中的“模拟开庭”更是场戏中戏。对于整个实训项目,指导教师给出的只是个开放式命题的案例,并无细节及结果。案情如何还原,如何得出最终的结论都由实训小组来设计以及完成。作为仅为模拟而非真实的实训课程,这个任务必须在开庭之前就要完成。这一步骤是集中体现在每个小组充分讨论后要制作出能够自证其说以及逻辑严密、没有漏洞的《模拟诉讼实施方案》。各个小组应公开宣讲自己的《模拟诉讼实施方案》并相互进行投票表决,最终由得分最高者胜出进行模拟开庭。

4.模拟开庭。开庭审理是模拟诉讼实训教学的核心环节,它把学生对实体法、程序法理论知识综合地进行运用还将学生个性化的创新思维能力、应变能力、辩论能力集中地进行展现,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考验。[5]在模拟开庭实训的过程中,需要用到的所有诉讼文书和诉讼证据,都是经由上一阶段产生的《模拟诉讼实施方案》论证以及补充完善的。审判过程也即交给上一阶段胜出的实训小组自己组织自己实施,指导教师不能进行干预,以免打乱实训节奏影响实训效果。

(二)实训内容

1.庭前工作。庭前工作主要是法官对当事人主体、法律关系和争议事实等案件情况进行初步了解从而初步确定审判思路,并为庭审做准备的一系列工作。庭前工作主要有四个任务:一是确定审理程序;二是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三是更换或追加当事人;四是熟悉案情,确定审理争点。充分的庭前工作将使得接下来的庭审工作有的放矢、事半功倍,也会有效避免法官在庭审中的盲目与被动。具体而言,充分的庭前工作至少应当包括几个方面:

(1)阅卷。阅卷时应当做好阅卷笔录,应当把握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法院主管、管辖以及庭审主管范畴。如是否具有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等程序阻却情形;初步审查是否存在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以及基本管辖等异议;是否应属于行政诉讼或是刑事案件等其他性质的案件处理程序。二是纠纷涉及的基本法律关系,注意诉讼中涉及到的是单一法律关系还是多重法律关系、立案的案由与讼争事实是否相符。三是审查当事人资格。包括原、被告是否适格,如原告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原被告是否具有诉讼能力、被告是否具有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等;还应审查是否需要增加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等。

(2)选择审理程序。主要指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以及确定是否公开审理。

(3)送达或公告。有效完成送达才能启动审判程序,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送达的规定相对粗略造成现实中“送达难”成为了法官工作的一个棘手的问题。高效完成送达须注意下列问题:一是结合具体情况确定使用何种送达方式、避免出现送达程序不合法的错误。二是直接送达须由受送达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负责收件人签收;电话通知应当记录通知时间备查避免错漏、将诉讼应知事项详尽告知送达对象。三是留置送达应在直接送达遭到拒绝时采用,要注意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并在送达回证上记载直接送达遭到拒收的情况、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盖章或采用拍照、录像等技术手段记载送达过程。四是委托送达仅适用于人力交通不便的情形,由法院委托另一法院进行送达。五是邮寄送达只能交由国家邮政机构采用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邮寄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1条。,将送达回证附卷备查,注意不能通过普通快递邮寄。六是转交送达,只适用于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的、被劳教的几种特殊情形,应通过其单位转交的方式送达。六是公告送达,所有他种方式均无法送达时才可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可通过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的住所地张贴公告或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

(4)审查基本证据。法官应当对起诉状与答辩状中涉及基本事实的证据进行审查,以便决定是否存在需要利用职权进行调查的必要、是否需要鉴定以及是否需要通知证人出庭、如何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

(5)庭前证据交换。依照证据规则,证据交换的启动可以基于当事人申请,也可由法院主动组织。采用的方式可以通过随诉状收取发放证据、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以及举证期限后定期到法院交换证据以及多级进行证据交换的形式进行。

(6)庭前诉讼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因案件的急需,法院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要注意的是保全不仅包括财产保全,也可以进行行为保全。法官处理当事人提出的庭前诉讼保全申请时应注意如下要点:一是停止其余与保全无关的诉讼活动,主要为了避免惊动被申请方导致讼争财产被转移,诉讼目的落空。二是及时裁定,时效性是诉讼财产保全的命脉,因此《民事诉讼法》第101一条明确规定了情况紧急时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并立即采取执行保全措施。三是审查保全内容,保全申请应当具体而明确,对于因没有具体明确的提供保全财产信息的保全申请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后裁定驳回。四是审查财产状况,主要指审查目标财产的权属状况是否属于被告所有,避免保全案外人的财产;如果目标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则不适用于保全措施,除非剩余价值足够。五是要求申请方提供担保,无论是面对诉前保全的申请还是诉中财产保全的申请,法官都应当让申请方提供担保,以避免诉讼风险。六是解封,对于保全期限届满而申请人未申请续期的,法院应及时解封;而被申请方提供反担保的,法院也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七是通知,无论是采取保全措施还是解除保全措施,措施施行完毕后法官都有义务立即通知被申请方保障其合法权益。

(7)检查其余庭前程序实施情况。为避免程序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以及确保能顺利开庭,法官在开庭前还应检查其余庭前程序是否完善:一是对于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是否提前三天公告了开庭信息;二是是否向证人发放了出庭通知书;三是举证通知中限定的举证期限是否届满;四是答辩期是否届满;五是当事人有无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如有,是否重新给予了答辩和举证期限;六是是否存在反诉、追加当事人、回避等申请。

2.开庭

相比较其他诉讼活动,开庭审理具有程序性强和应变性强两大特征。程序性强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性要求,不能缺失也不能改变、按序进行不可逆转;应变性强揭示了庭审活动存在诸多变数,对庭审的驾驭者法官提出了较高的技能上的要求。

(1)法官到庭前的准备。由书记员先行到庭,核对当事人,给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分别安排休息场所。书记员进入法庭后传唤当事人、第三人及代理人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简单核对出庭人员或核对临时变更的代理人相关手续。准备工作完毕后宣布全体起立,宣布“请法官入庭”,待法官走上审判台请全体坐下后面向法官报告“开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2)宣布开庭。法官进入法庭敲响法槌宣布开庭意味着庭审活动的正式展开,此仪式中法官须内心怀有履行神圣职责的使命感、对慎行审判权的敬畏感才能把公正的气氛传达到整个法庭,才能在此基础上产生驾驭感。驾驭感还来自于法官对诉讼程序的熟悉程度,因此法官宣读审判适用的程序、所审案件的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姓名以及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义务等常规事项时保持一定的流畅程度是有必要的。重点是不能遗漏关于诸如回避的询问、是否由反诉权利和是否使用公开审理等重大程序性事项。

(3)法庭调查。庭审是诉讼的核心,法庭调查则是庭审的核心。法庭调查按阶段进行,每一个阶段具体操作如下:一是当事人陈述。这一阶段是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向法庭表达诉讼请求,继而被告发表答辩意见。法官应对当事人陈述中存疑的问题进行记录,以便在下一阶段有针对性地询问。二是举证质证。法官主持举证质证,应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原则由当事人应按照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证据种类出示各自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证明内容以及证明的目的。质证的方式可采用一事一质、一证一质、一组一质等,由法官根据案情选择适用。每一份证据,法官都应引导当事人对对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明确意见,甚至引导当事人围绕某些重点证据相互发表意见。三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阶段开始后意味着某些庭审过程不可逆转,如诉讼请求已经固定,不得再增加与变更诉讼请求,不得再提供新证据,不再进行举证、质证,法庭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调查工作已经结束。法官主持法庭辩论时尤其注意要控制辩论节奏,对于重复的、空洞的、与本案无关的、涉嫌人身攻击的陈述要及时制止。四是庭审意外情况的处理:庭审中一般会出现的高频率突发情况如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临时申请不公开审判等情形法官只要牢牢把握法律相关规定即可从容应对,而对于当事人临时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提出延期举证或提交新证据、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或未经许可退庭等情形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仔细审查,区别对待。如果有违反法庭规则的情形法官也要把握尺度认真处理,从而维护法庭的权威、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3.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根据之前审理程序的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对是非责任进行确定,对案件作出最后处理结果,是依法宣告判决的依据。

(1)合议规则。合议之前应由主审法官提交审理报告;合议时按照审判长主持、承办法官首先发言、其他合议庭成员发言、审判长最后发言的顺序进行。每个合议庭成员独立行使表决权,最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裁判结论。每个合议庭成员的发言都将记入《合议笔录》中。

(2)合议内容。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合议时应围绕案件的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讨论、发表意见和得出最终结论。一是案件涉及到的程序事项:包括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管辖权异议、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当事人主体资格、当事人诉讼能力等。二是案件事实方面:包括认可的构成裁判基础的基本事实都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客观公正地认定事实;真伪不明的事实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裁判。三是案件的法律适用: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讼争法律关系的性质和争议焦点准确、适当地适用法律。在作出裁判结果的过程中还应当以体现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裁判结果不仅达到法律效果还要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4.判决

判决有当庭宣判和择期判决两种形式,是当事人最期待的“最后”结果。如何让当事人服判息讼,法官应当着重注意几个问题:

(1)没有绝对正确的裁判方案只有最佳的裁判方案。正如“受自己的感情、经历、知识背景、价值取向的影响,(研究者)难以做到绝对的客观性。”①载于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从法律的五个性质谈起》,微信公众号“法律读库“2019-11-26”。法学的特性便是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因此不同的法官对同一案件往往会有不同的处理意见,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意见有可能也会不同,但是法官应当明确一种观念,民商事案件的裁判就是不存在绝对正确或唯一正确的答案。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最大层面地体现法律精神的才是符合合议庭多数成员内心确认的最佳裁判方案。

(2)裁判的时机应当适当选择。大部分当事人都希望能够当庭宣判,不希望经历漫长的等待。对于诸如追索抚养费、赡养费等法律关系简单、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晰且关系到当事人基本生活需要的案件的确需要加快判决。但是,对于某些案件,如当事人情绪不稳定时是不适宜过快下判的。

(3)耐心做好当事人心理疏通工作。通过之前的沟通,法官要充分考虑到某些当事人在宣判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极端的不良反应,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良性沟通并告知其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

(二)裁判文书的制作

裁判文书的制作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法官对审判作出的结论。哪怕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结果也应当是公开的,因此裁判文书不仅是给当事人的一个结论,更是给社会的一个说法。通过裁判文书可集中审视法院的审理过程是否合法、严谨,能否体现法院司法行为的公正和合理,因此裁判文书应达到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规范的要求,包括格式规范和语言规范;二是论证的要求,包括逻辑论证和法律论证。笼统地说,裁判文书对诉辩称的归纳应概括精准、对查明事实的表述应条理分明、对本院认为的论证应说明有力。另外需指出,在裁判文书中法官应对自己采信证据、判断是非的过程予以说明说理,即心证过程的公开。通过在裁判文书中罗列当事人提供了哪些证据,法官对这些证据的采信与否的结果及原因进行释明,从而达到使当事人信服、以及监督法官滥用自用心证的作用。

(三)调解

调解是诉讼中非常重要的息讼手段,具有自愿性和终局性的特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如何增加调解成功率,从而达到缓和矛盾、节约诉讼成本的目的在双方当事人永远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对抗过程中却是不容易做到的。应注意以下几点:

1.调解须以自愿、合法为原则

首先,调解程序必须在双方当事人均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启动;并且调解的内容只能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确定;违背自愿原则的调解将因程序违法而无效。其次,法官虽然作为调解的居间斡旋者,但是必须对调解的合法性进行把握。包括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两方面:具体应当审查是否存在胁迫调解的情形,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违反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2.调解的有效方法

首先,通过沟通探知当事人的诉求和调解底线;其次,预先计算出判决可能产生的赔偿数额,以便在调解中使用;再次,采取背对背方式分别向双方当事人析法讲理、利弊分析以及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可借助社会力量协助调解;最后,在调解方案中还要预先考虑调解的执行给付问题,在调解协议中设计督促履行的违约金条款、提存保证履行的提存条款、设定担保的条款以及一方不履行协议时的恢复诉讼请求条款等。

3.人民调解的司法确认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其他机构调解的,法院可对结果进行司法确认,出具确认决定书,但是对于属于法院不予受理范围、内容违法的、内容不明确或无法确认的调解不应予以确认。

四、《民商法综合实训》课程“民商事案件模拟诉讼”模块的考核方法

实训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决定了对实训类课程很难用完全客观的成绩设置量化综合评估标准,不能再适用传统的单一卷面考试方式来对学生的实践性学习进行评价。《民商法综合实训》课程“民商事案件模拟诉讼”模板中,教师在对针对法官角色被考核的学生给出最终考核结果之前应当充分考虑几个必要的因素:一是该考核方案能否充分体现学生的实践活动过程;二是该考核方案能否以客观的方式反映学生的实践过程;三是该考核方案能否将不同主体的评价融为一体,综合得出结论;四是该考核方案能否充分反映学生各种能力达到的程度。能够充分实现以上目的的唯有过程式考核方法。

(一)过程式考核方法的优势

过程式考核方案是指对被考核者学习过程进行综合评价和分析,并记录为过程性评价成绩,最后其他考核方式加权合并后,得到被考核者的最终考核结果。对《民商法综合实训》课程“民商事案件模拟诉讼”模板的过程式考核,具体是从程序的把握、事实的认定、庭审的主持、裁判结果的作出、裁判文书的制作以及其他诉讼行为的规范等“六大诉讼行为要点”逐一考核学生是否初步具备担任主审法官的能力。过程式考核方法的适用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性、自主性和创造性。

首先,采用过程性考核方式以后,学生对法学实训课程的参与感提高了。学生通过该门课程的考核唯一的方式就是根据实训单元内容参与制定与积极实施实训计划。教师在法律诊所课程中所起的作用也由引导转变为对实训全过程的观察和检验,主体身份的变化这种考核方式有利于激发学生自主性学习。其次,过程性考核方式是填鸭式教育向有针对性的个性式教育方式的转变。每个学生既是教学的对象又是实训过程的主体,既在教师的引领下熟悉操作的技能技巧又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将法学理论课的知识充分融会贯通于实际操作中,充分体现自己作为准法律执业者的角色与能力。

(二)具体评价的实施

1.“他评”。指其余学生对被考核者“六大诉讼行为要点”实施情况进行的评价。“他评”不仅可对被考核者的业务能力进行考评,还会体现被考核者的平时表现、小组协作等工作必备能力的考核,有利于提升全体学生为人处世、团队协作等方面的整体素质。“他评”占总成绩的20%。

2.“自评”。在实训课程的实施过程中,自评至关重要,体现了被考核者对实训过程的总结和反思。通过内化的反思,被考核者对于诉讼的程序性操作会进一步熟悉,对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主导作用的认识会进一步升华。“自评”占总成绩的20%。

3.“师评”。指由实训教师或特邀的职业法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对考核者“六大诉讼行为要点”完成情况、被考核者完成“自评”的情况、诉讼客观材料的完成情况进行的评价。相比较“他评”,“师评”的全局性、中立性、正确性、专业性、可借鉴性更强。“师评”占最终成绩的60%。

4.阶段性与总结性结合。由于本教学模块是分阶段进行的,因此首先要对学生进行阶段性评价,可及时发现学生是否领会相关技巧技能,并及时引导。阶段性评价的主要形式即是通过实训小组对案例的充分研讨后制定实施计划并公开论证接受“他评”与“师评”后决出最适宜举办模拟法庭团队的过程,所有参加举办模拟法庭的成员均初步定为成绩最优者。

总结性评价则是对学生的整体表现作出评价,应当对作为诉讼活动的集大成者——开庭审理的考查中进行,并及时进行庭后总结。庭后总结首先由参加庭审实训的学生对审判过程进行自我总结,然后由旁听的学生进行提问和评议,被提问和评议的学生必须予以回答和解释。为鼓励参与,提问与回答者均纳入考核范围,答辩的过程由指导教师进行记录,这是没能参与模拟开庭的学生展现个人能力的时刻,也是其跃身为实训课程成绩“优”等的机会。评价的内容包括程序是否完整、诉讼技巧运用是否合理、各方观点是否正确、判决是否公正合理、庭审礼仪是否恰当、语言表述是否规范以及今后在实训中需要注意和改进的地方等等。

猜你喜欢

法官当事人实训
我不喜欢你
法官如此裁判
法官如此裁判
基于CDIO理念的数控实训教学改革与实践
什么是当事人质证?
做“德法兼修”的好法官
什么是赞扬激励法?
虚拟情景实训环境三维模拟
电工电子实训教学改革与创新
微课在数控实训课中的应用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