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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程教学困境与本科法学人才培养问题探讨

2020-03-15马念珍贵州警察学院贵州贵阳550005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法理学法学设置

马念珍(贵州警察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05)

法理学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中被明确是一门核心专业基础理论课,是法学教育中的主干课程。在现今高校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中,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里,法理学教学目标大致趋同为:学生通过对基本法学概念和原理的学习,能够运用相关的理论分析法律问题或现象,进而促进学生形成科学的法律价值观、学会运用法学方法论为法学专业应用学科的学习奠定基础。然而教学实践中,在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设计时,如果设计在学生入学的第一个学期开设法理学课程,在学生刚进大学校门、毫无部门法知识背景的前提下,就该门课程中具有较深难度的理论、法理等部分内容的学习,肯定是存在接受困难,该门课程定位的教学目标事实上难以实现;而如果将法理学课程用一分为二的方式,分为在低年级和高年级两个时段来完成,又会涉及到如何科学、合理划分两个学习阶段的内容?尤其是当今教育部明确要求高校要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的情况下,法理学课程的教学更是陷入了两难的境地,最后导致的结果是“教”与“学”常常在艰难中进行,教学效果难如人意,更别谈实现课程设置的教学目标了。因此针对法理学课程的特点,切实改善课程设置方案、改进教学方法及环节,在高校本科法学人才培养中是值得深入探索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对《法理学》课程的定位与教学现状

(一)《法理学》课程的定位

在我国高等院校法律人才培养的课程设置中,法理学课程教材的名称,从“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到“法学基础理论”,再到今天达成共识的“法理学”课程名称,我们可以解读到该门课程发展成形的脉络,该门学科历经了从倾向于重视解读法律是什么、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基本原理的学习为内容,演变到如今的法理学课程中开始重视学习分析“为什么”,重视法理学在法的理念、法的价值理论、法律职业者思维模式形成为内容的哲理性问题的学习与思考。在当今学术界,学者们对法理学的定义尽管有不同角度的差别,但基本上都认同法理学不仅仅是简单诠释法律关联性的知识与原理,更是将研究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形成的法律方法论、法律价值观作为研究对象。法理学的学科内容侧重于对法的本体、本质、理念、价值等根本性问题的研究,较之于部门法,法理学不仅会探讨法律“是什么”,更会深入从价值层面去拷问“为什么”。因此就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科的关系问题上,我们常常会界定法理学理论的建立依赖于部门法学科为基础,同时又对部门法学科提供方法论和具有理论指导的作用。

法理学课程在我国的发展渊源与脉络虽不是本文探讨的主题,但在对法理学课程认知的发展中我们看到,改革开放40余年来,法理学课程在法学教育中从内容到定位事实上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为当我们问法律“是什么”时,可以说是一个知识性的认识上的事实判断,在高校法学本科生一年级时完成课程其学习目标尚可实现;而当我们问法律中的“为什么”时,却是一个包含了深刻原理才能解读清楚的价值判断。面对法学本科一年级的学生,认识法律“是什么”,学习法学的一般基础原理、知识不是问题,但要求学生在不具备部门法及法学相关学科基本知识的前提下,弄明白法律中的诸多“为什么”,那应是个需要足够的背景知识储备才能尝试去解读的问题。然而,高校法学本科的法理学课程的规划状况是:我们的教学目标常常在跟着教材结构体系不断丰富变化,但课程设置的观念却是滞后的、或是缺乏共识的。换言之,就是在我国学术界对法理学学科内容的认知与发展在变化、法理学课程的定位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的同时,法理学课程在高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课程设置方案却是缺乏合理性的共同认知与相应改变,存在传统的课程设置模式与部分创新课程设置尝试莫衷一是的困扰状态。笔者作为多年从事法理学教学的教师,在法理学的教学中就出现过法理学课程是一个学期完成还是分为两个学期完成的反复调整情况。这种忽略了法学人才培养的阶段性、客观性与课程相匹配的情形,如今已经成了一个反复难解的问题,让教师授课与学生学习都陷入困境。因此我们应该正视如今随着法理学学科体系内容的完善与发展,法理学课程的定位实际上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的时候,如果仍然惯性沿用陈旧的课程设置思维模式,必然会失去法理学课程在高校法学本科生中课程设置的价值与作用。

(二)《法理学》课程在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中开设的惯例与现状

现今法理学课程在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开设的方式大致有两类,一类是在法学本科一年级第一学期开设,这是改革开放后开始的十多年的时间里最常态的课程设置方式。另一类是将该门课程分解为两个部分来完成,大致分为初阶和进阶,初阶以法理学基本原理的介绍、学习为目的,在第一学期开设;进阶则是在法学本科生三年级阶段开设,是以帮助学生建立法律职业者思维模式、学习用法学方法论及法律价值观解决法律问题为目标。

法理学课程在高等院校法学本科生中课程设置的情况及开设的惯例与差别,或许从法学课程设置的传统而言,一般人不太会去深思其问题所在,但是当我们联系法理学课程内容体系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在不断变化与发展的同时,法理学课程在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中也不断在拓展其内涵时,便会发现课程设置惯例与课程培养目标难以契合的问题。因为法理学课程从早期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法学基础理论”到20世纪90年代逐步被“法理学”课程名称所取代,实际上不仅仅是一个名称上的变化,更是从内容体系到该门课程设置在法学教育中定位的巨变,标志着中国特色法理学独特体系的形成。各高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中之所以会对法理学课程的设置出现差别,恰好反应了对法理学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目标认知的差别。因为法理学课程内容的完善与发展决定了该门课程开设设计应当切实调整变化、传统法理学课程设置的惯例已经不能与法理学课程肩负的学习目标相适应。而我们在法学本科开设法理学课程的惯性思维却没有真正改变,加之被指定使用教材的束缚,在该门课程的教学实践中,课程开设是否分阶段的争论以及讲解内容的随意性变化成了不正常的状态。事实上,将法理学课程在法学本科课程教学设计中分为低年级和高年级两个阶段来完成,是尊重客观实际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否则最终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教”与“学”状态难以相容,因为学生在尚未弄清楚“是什么”时,是难以明白教师要求其尝试理解“为什么”的,可见惯性思维导致的该门课程的设置方案与教学实践的矛盾早已经严重凸显。因此在法理学课程的设置方案上,应该遵循学习的科学性、合理性、阶段性设计的需要,理清该门课程的内容变化发展特点,改变陈旧的法理学课程设置惯性认知与观念,这也是法学本科阶段人才培养中实现法理学教学目标的必然要求。

二、《法理学》课程教学困扰分析

(一)教材使用困扰

法理学教材的使用现状也是法理学课程具体设置与教学实践的困扰因素之一。法理学作为专业基础核心课程,所有法学专业均开设此课程,可供选择的法理学教材种类繁多、内容丰富、体例各异,从早期的孙国华主编的《法理学教程》到后来使用范围较广的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教材,再到各个院校自己编写的教材以及目前全国范围推广使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简称马工程系列教材)的《法理学》,法理学教材的种类超过了 500 多部。[1]应该说在过去倾向于各高校自己选择教材使用时,各高校在法理学课程的教材使用上是各具特色的。孙国华主编的《法理学教程》、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等教材,在过去多年间都作为法学本科阶段法理学课程的参考教材被高等院校广泛使用,使用该类教材的课程设置一般都将法理学课程开设在法学本科生第一学期。后来随着法理学课程体系内容的变化与发展,不少学者们已经明显地认识到法理学课程涉及的内容体系已经远远超越了上个世纪80、90年代的内容格局,法理学不仅仅是基本的法律原理、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等基础知识的学习,更是法律价值论、方法论的学习,于是有学者便将传统的法理学课程教学分为两个部分来完成,一年级开设的是法理学初阶或称法学阶梯、法学导论等,在三年级再开设法理学进阶或称法理学。例如学者卓泽渊所著的《法学导论》与《法理学》就属于后一类课程设置的配套教材。根据改革开放多年来法理学内容的拓展、教材体例的变化特点,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生对法理学的学习分为两个阶段来学习显然更有其合理性,但过去多年来的教学实践中由于使用教材多样性的影响,造成在法理学教材及课程设置上并没有主导性的观点,以至于到现今法理学课程在各高校法学本科生课程中的设置仍是观点各异。

近几年来,随着教育部对高校法学本科生教材使用的指导,如今当各高校按照教育部建议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法理学》作为指导教材后,高校法学本科法理学课程教学的设置与教学实践的困扰就更需要寻求解决之道了。因为教育部在全国高校中推广使用这部《法理学》教材(即马工程教材),其编写体例中并没有初阶与进阶之分,每一部教材都有自成一体的编写结构与逻辑,这就困扰了高校在法学本科的法理学课程设置的方案选择。如果遵循法理学学科学习内容的初阶与进阶的层次差别要求,这部法理学教材就需要分解为两个阶段来完成,而按照什么标准来将这部法理学参考教材分解为两个阶段的学习的参考教材这肯定是个难题;如果根据这部教材的编写特点直接将法理学课程开设在法学本科第一学期,这就存在前面分析的许多有深度的适宜高年级阶段才学习的法理学内容,与本科一年级学生学习阶段的不匹配问题。在教材与教学的两难选择中,必然会出现无所适从的状况。

(二)课程教学方法困扰

课程内容的特点与课程教学方法的选择关系密切。法理学作为典型的理论法学,决定了法理学课程教学中独有的教学思维与教学方法。深入分析法理学学科体系、体例的内容与发展,我们不难发现,当今法理学课程所期望达到的教学目的实际上早已经分成了两个差别不小的层次。当学生通过法理学的学习认知法的一般规律、一般原理及基本范畴等基础理论时,法理学成为法学专业学生进一步深入学习法学专业课程的必备基础;而当我们的教学目的是期望培养学生通过形成的法律价值观、方法论能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法理分析与思考时,则涉足的是法学研究的尖端领域问题了。其结论是法理学其实既是一门基础理论课也是一门深奥难懂的富含哲理性的尖端理论课程。一门课程,两个差别巨大的教学目标,是需要选择不同的教学思维与教学方法才能较好地达成的。在常态的法理学教学方法选择上,比较常用的有讲授法、案例分析法、课堂讨论互动法、多媒体教学法等等。教学方法不存在优劣,关键在于能够因材施教,在选择具体教法时能与学生学情及教学具体内容相适应,才可望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法理学学科的学习应该侧重选择什么样的教学方法?在法学本科生的课程设置中,无论是一学期或一分为二两学期的课程设置方案,都会存在选择运用问题。

事实上多年来的教学实践都在不断验证一些教学方法问题的客观存在,例如无论在学生低年级还是高年级阶段,当教师完全采用讲授法教学时,学生都会反映该门课程学习抽象、枯燥等问题;而如果教师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的话,课堂上学生对典型的案例是会提高关注度和兴趣,但课后交流时常常会发现低年级阶段的学生根本不明白某个典型案例到底诠释了一个什么原理?更不用说因为不具备基本的部门法知识背景,学生还会产生一系列法律规定等方面的问题了。法理学课程的教学方法是多年来学者们讨论但却没有倾向性定论的问题。有学者主张应坚守理论课的讲授法特点,认为法理学教学,理应坚持法理学本身的特性,在法学理论思维的主导下,回归学术化,在法理学教学过程中应当采用法学理论思维,取代“理论与实践统一”的思维方式,回归法理学的本来特性,不能一味地迎合或直接采用部门法的讲授方法,更不能省略理论推理和演绎的过程而直接宣讲结论,应让法理学的教学回归学术化, 在坚持多元化共识的原则下进行教学,以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和思辨能力的目的。[2]另有学者则倡导案例教学法,甚至呼吁建立专门的法理学学科适用的案例库,认为传统法学教育中一提及案例教学,大家不约而同地想到的是部门法的案例教学,少有人将法理学和案例教学相结合,这种观念和认知领域的忽视使得法理学教学缺少了专门的案例库。[1]各种法理学教学法探讨,反应了在法理学教学中难以形成共识性的观点,这应该是法理学课程在大学法学本科生中被认为是最难学习的课程的关键原因之一 。

三、《法理学》课程教学改进的思考

(一)教学大纲制定的观念转变及与参考教材的衔接

法理学课程教学的改进从宏观上应符合人才培养方案的定位,具体则应符合于法学教育本科阶段法理学课程的教学大纲的规定。例如正在修订完善的贵州警察学院的“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就强调要培养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把复合型、职业型、创新型法治人才作为培养目标。从中可以看到,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是培养复合型、职业型、创新型人才的条件。而具体到制定的法理学教学大纲,首先应符合一所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定位,再结合该门课程的性质特点及学生的学情情况而制定、完善教学大纲的详细内容。如果将职业性、应用型人才作为法学本科生的培养目标,那么决定了理论性与实践性是教学大纲制定中同时重视的两个方面,因此一般的法理学课程设计上,虽然法理学是一门典型的理论课,但都会有课内实验(实训)课程的要求,正如有学者强调的,为了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 ,需要强化法学院的实践性教学,案例教学是法学院实践性教学的主要内容和方法。[3]法理学课内实验(实训)课程尽管比例不高,但既然有设计就应该有切实的完成实验(实训)课程的具体方案。因此在法理学教学大纲的制定上,首先应论证、评估该门课程的内容体系与教学目标在法学本科生课程设计中的合理性与可行性问题、与时俱进地转变长期以来法理学课程设置的惯性思维,同时要考虑教学大纲与参考教材的衔接与完善。

通过多年来的教学实践,笔者认为法理学在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中,用两个学期完成法理学学科教学的方案更具有合理性,实践中也有不少学者编写了相应的配套教材,也有学校的法理学教学大纲是采用的一分为二、即通过低年级和高年级两个学期的方式完成法学本科生的法理学课程教学。例如学者卓泽渊编写的《法学导论》与《法理学》就曾经成为不少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中法理学教学的参考教材,卓泽渊在该套教材的编写中表达了划分为两个相对独立教学阶段使用教材的依据:法学导论作为法学教育入门课程,担负着宏观介绍和指导的任务;法理学作为法学理论学科课程,担负着对法律现象的深入探讨,培养学生理论素养的任务。[4]该表达正好阐明了法理学课程在法学本科的教学设计中,通过一年级和三年级两个学期完成教学的一个递进学习过程设置的必要性。目前高校法学本科法理学课程的教学大纲,一是应明确法理学课程学习分为低年级和高年级两个学期开设完成的设置理念的合理性;二是针对现用的马工程指导教材,教育部应组织专家对现用教材进行重要的修订,应考虑将现用的法理学教材调整为初阶和进阶两个部分,指导性教材的两个部分应该是有层次差别又是递进的关系,重新构建初阶和进阶的不同内容结构及逻辑关系。这样才能解决教学大纲与指导性参考教材不配套的问题,才能真正解决教学大纲制定时的困扰,同时避免教师在分阶段的教学中使用指定参考教材时划分不同阶段内容的随意性。

(二)教学方法与学情分析的思考

不同教学方法的选择不仅与知识原理学习的需要关联、更是与学生的学情状况密切相关。法理学课程的教学方法,从早期的讲授法为主,到现今的讲授法、案例分析法、互动式讨论法以及多媒体教学法等等综合教学方法的运用,不难看到见仁见智的各种观点。

笔者多年的法理学教学经验体会是具体教学方法的使用并非绝对用与不用,例如对案例教学法的使用,应该考虑以下因素:首先是选择使用的案例应紧扣讲解的法理学相关知识点的需要,不能仅仅为吸引学生的学习关注度而滥用案例,因为并非所有法理学的知识与原理都适宜案例教学法;其次要考虑学生的知识背景和接受度,要给予学生在观看案例前提示教学目的的指导,让学生带着问题去观看及思考,因为即使同一个案例,在不同的年级阶段的学生中观看,其以案释法或释理的层次与目的其实常常是不一样的。笔者曾经在法学本科一年级和三年级的学生学习中同时播放过2004年的马加爵案件的教学庭审视频,结果发现一年级的同学会常常好奇于庭审中出现的诸如自首、精神病鉴定、精神赔偿等基本法律问题的规定;而高年级的同学则因具备部门法知识及相关法律原理的学习背景,他们更会侧重于联系例如自首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认定、司法运用和处理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等类似问题的探讨,从这一教学事例中可以看出因材施教、带着问题与教学目的选择不同教学方法的重要性。

无论是阐述理论为主的讲授法、还是实践性较强的案例分析法、以及调动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的互动式课堂讨论法,在不同的年级教学中都可以根据教学需要而选择使用,但作为教师应该对法理学不同知识点学生学习的内容有针对性的合理设计,应明确使用不同教学方法的目标,不能本末倒置,而且有的教学方法是可以综合使用的。例如在法学本科一年级阶段,对比较基础性的法的本体、法的起源与发展、法的运行等法的一般原理的法理学内容的学习时,可以设计首先让学生带着问题去查阅相关的资料,然后在课堂上分享查阅资料的收获与疑问,教师在掌握学生自学认知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讲授法明晰梳理知识点,将互动式讨论与讲授法结合起来所收到的教学效果会比较好;而在法学本科生高年级阶段,由于案例教学“既能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又能培养其获取法律知识的能力与法律实践能力”,[5]因此在涉及到培养学生学习运用法律价值观、方法论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时,选择典型的、需要用法理原理析理的争议性案例教学,用案例教学法与课堂讨论法结合效果显然会比较好。好的教学方法是建立在学生学情分析、不同知识点讲解需要的基础之上的合理选择,既能尊重学科性质特点,又有创新性地开拓与尝试,这是需要通过课堂教学的效果和学生学习的收获来验证及不断改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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